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
下简称“三资”)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接村(或场)
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支
配权和收益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本集体经济组
织“三资”管理工作,确保“三资”保值增值。
第五条 乡(镇)党委j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集
体“三资”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乡(镇)党委、政府依托乡(镇)经营管理站成立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三资”代理中心)o“三资”代理中心按照代理权限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会计核算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委员会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
监督管理工作。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三资”管理中心)具体承担日常工作。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办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承
包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各种专项补助资金,“一事一议”收入,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和收益等,均应当及时缴入本村或本乡(镇)会计服务中心银行账户。禁止坐支、挪用。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金周转遇到困难,需要向单
位或个人临时借贷资金时,应当事先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将借贷的资金全额存入本村或本乡(镇)会计服务中心的银行账户,然后按规定程序使用。禁止先使用后入账。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任何属于集体的资金款项
收入时,会计人员应当开具由县农业委员会经营管理站监制,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和会计人员印鉴,并与实际金额相一致的收款收据。禁止收款不出具或出具不规范的收据。禁止隐瞒、截留不入账和私设“小金库”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国家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拨来的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平调专项资金。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月和开户银行进行对账。
实行会计委托的,还要与乡.(镇)会计中心每月核对银行存款账目和库存现金数额。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韵财务支出审批应当按照
下列程序办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韵财务支出审批应当采取工作岗
位“不兼容”职务措施,审批人员、财务人员和经办人员相分离,禁止自办自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支出事项,在办理财
务支出审批时,应当统一使用市农业委员会监制的《晋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以下简称《财务支出审批单》)。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国家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拨来的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改变专项资金用途。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财务支出事项时,应当取
得真实、合法、票面要素完整齐全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在原始凭证背面注明用途,并签上本人姓名及时间。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向农户购买少量农副产品可以
由出售人开具售条外,一切购置货物、劳务都必须取得有效发票。禁止使用虚假票据。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获得原始凭证后,应当先经民
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然后由报账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审批单》及
其附件依次提交民主理财组长、村委主任、支部书记审核审批,并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同时在两个指定位置签署意见。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在完成民主理财和支部、
村委主任审核审批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乡(镇)经营管理站和会计服务中心审核报账。
(九)乡(镇)经营管理站和会计服务中心应当对《财
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原始凭证上加盖“准予入账”,并在《财务支出审批单》指定位置签注意见,由会计服务中心接收做账务处理;未经审核通过的,会计服务中心不得接收处理。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预决算应当按
下列要求进行编制。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坚持“实事
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应当包括收入
和支出预算,收益分配预算,干部报酬预算,、应付福利费
预算,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宗物资采购预算,资产(资源)处置预算,资金筹资及投向预算等项目。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初按照“四议两公开”
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并按照预算方案进行实施。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预算方案时,
应当按照原程序进行审议通过。未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不得实施。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应当报
乡(镇)经营管理站和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进行财务收支决
算,决算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集体资金的性质不能改变。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资金管理岗位职责,根
据规定制定库存现金限额,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现金。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现金日记账和现金出纳
登记簿,做到日清月结,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核算。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的,乡(镇)会计
服务中心应当按村设立独立的资金账巴准确、清晰记载资金收付情况。禁止随意互相拆借、平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
(五)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对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资金应当采取内部控制措施,银行支票和财务印鉴应当分别保管,总会计负责保管印鉴,出纳员保管银行支票。
(六)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
强资金管理,采取安全措施,大额现金及时送存开户银行,防止资金丢失或被盗窃。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按下列
规定向全体成员公开。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应当坚持真实、准确、
及时的原则。禁止假公开和拖延公开。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财务预决算、
财务收支等内容。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应当按月
逐笔逐项向全体村民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在下一月的上旬完成。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应当经村务公开监
督组审核并加盖村务公开监督组公章或由村务公开监督组负责人签章。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当在财务公布栏内进
行,有条件的村可以通过电子屏、互联网、报纸等形式公开。
(六)村纪检小组应协调村务公开监督组成员和村民代
表、党员代表定期评议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情况。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疑问,应当给予合理的解释;对村民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会计服务中心
的资
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资金管理应当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审批、审
核、记账、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任,支票、印鉴应当分别保管,资金收付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
《现金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和管理现金。禁止超限额存放现金。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核定现金结算范围和标准,超过现金结算范围和标准的,一律采用转账结算。一般情况禁止大额使用现金结算。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应当建立《现金出纳登记薄》,做到曰清、月结、账款、账账相符。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资产管理,按
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清查。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保管员,明确保管员的
职责,保管员应当对集体所有的库存材料、物资、产品、固定资产以及低值易耗品的安全、保质负责。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每
年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以重置完全价格登记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属于人为原因的,要酌情赔偿,并及时做出账务处理。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账内核算的库存物资、材料
和产品应当每半年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产品、物资、材料,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对盘亏的产品、物资、材料,要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纳入账内核算的低值易耗品以
及一次性费用列支的普通财产应当专门登记,每季度清查、盘点一次。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清查结束后对有账无物的各类资产和呆死账,应当注明原因,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进行核销。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资产台账。
(一)《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台账内容应当包括: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单价、单位、规格、数量、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存放地点和责任保管人oi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固定资产还应当登记承包或租赁人的名称、年承包费或租赁金的金额、期限及兑现情况。
(二)《产品物资材料登记台账》。台账内容应当包括:产品物资材料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金额及存放地点,特别要登记清楚领用、交还和责任保管人。
(三)《债权债务登记台账》。台账内容应当包括: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时间、经济事项的内容、约定还款期限等。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县农业委员会统一监印的各类资产台账,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结余和经营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实行资产评估:
(一)对外投资、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时; (二)对外出售、出让时;
(三)因经营需要与企业或个人参股、联营、合作、合伙时;
(四)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撤销、合并或者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实施j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评估前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开。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要入档保管。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资产时,应当制定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1)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
(2)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价格和条件,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价格应当依据评估价格确定;
(3)资产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的形式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方案应当履行“四议两公开’’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并报县“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资产应当签订要素完整齐全的书面合同,并报乡(镇)经营管理站鉴证。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履行承包、租赁、入股、
出让、出售合同,确保承包金、租赁费、出让金等及时足额入账。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资产承包、租赁、入股、出让、出售风险预案,加强资产监管,一旦出现风险,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参与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承包、租赁、投资、入股和合作经营的,应当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开。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的,应当明确
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职责、经营目标、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办法,并向全体村民公开。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参与经营活动的承包费、租赁金、投资收益、入股收益、合作经营收入、统一经营收入等,都应当及时纳入帐内核算。禁止坐支、挪用和隐瞒、侵占。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大额工程,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进行。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大额工程,应当制定工程投资建设项目书。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投资概算、建设方式、资金来源和工程效益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应当履行“四议两公开”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同时报县“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对外承包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投标。标的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委托乡镇招投标中心进行;超过50万以上的,委托县或县以上具有资质的招投标中心进行。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投标建设工程,应当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工程建设工期、质量等,并经乡(镇)经营管理站鉴证。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大额工程,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开支出情况。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大额物资或设备,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采购计划。内容包括采购物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采购价格、采购方式、资金来源和用途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计划应当履行“四议两公开”
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同时报县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物资应当组成采购小组进行集体采购。采购小组成员由村干部、纪检小组成员和村务公开监督组成员组成。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采购大额物资或设备金额在
2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乡镇派人参加。
(五)物资或设备采购需要入库的,由保管验收;直接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签收。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大额物资或设备要签订采购建合同,约定采购时间、质量要求和售后服务等,并经乡(镇)经营管理站鉴证。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购建结果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开。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和由国家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源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登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建立《资源登记簿》。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座落、面积、经营状况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承包、租赁、入殷、拍卖等形式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以及承包费、租赁金、“入股、拍卖收益和承包、租赁、入股、拍卖的期限和起止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入股、拍卖,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进行公开协商和公开招投标。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非家庭承包方式统一承包集体资源的,应当制定承包方案。内容包括承包项目的名称、类别、地址、面积0用途、承包费:租赁金和发包范围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入股、拍卖方案应当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并报县“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入股、拍卖集体资源,应当以公开协商或公开竟标(竞价)的方式确定承包费、租赁金、投资收益、拍卖金和中标人’o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投标单位中标后,应当及时公布中标结果。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入股、1拍卖工作结束后,应当将发包方案‘、中标结果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出让、
入股、拍卖集体资源应当按下列规定加强合同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出让、入股、拍卖集体资源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应当使用统一文本,
统一编号,内容明确,要素齐全,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清楚。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出让、入股、拍卖集体资源的收入和收益,应当全额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帐内核算,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出让、入股、拍卖集体资源的合同应当报乡(镇)经营管理站鉴证。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除全体村民共同受益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外)应当有偿使用。国家和有关部门依法征收一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收益属于集体所有,应当全额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帐内核算,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开支。禁止将土地收益用于干部报酬和招待费用。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收益使用,应当制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并向县“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收益应当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乡(镇)经营管理站应当每年对建设用地的收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次审计,审计
结果应当向乡镇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向所属村的全体村民公开。
第二十五条 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应当将所有“三资”
数据输入“三资”监管软件系统,并通过农廉(农经)网进行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侵占、挪用、私分、损坏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
(二)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
(三)擅自出借集体资金、资产;
(四)不经民主决策程序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进行工程招投标或物资采购的;
(五)村集体收入不入账、“三资”不登记、私设“小金库” 或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
(六)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其它需要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村办企事业单位三资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