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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名词解释9

2022-04-03 来源:钮旅网


中国古代史名词解释(9)

鱼鳞图册:为征派赋役而编制的土地登记簿册。以所绘田亩状如鱼鳞而得名。明代鱼鳞图册登记的项目,已是相当完备的土地登记册。它的编制,使赋役的征收具备了确实根据,多少防止了产去税存或有产无税的弊端,使==税收有了保证,耕地及税额也有所增长。但明代中叶后,鱼鳞图册与实际逐渐不相符合,而流为具文。

赋税黄册:洪武十四年,明朝==在洪武三年制定的户帖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户籍调查,在各地编制了赋役黄册。二十四年准奏攒造赋役黄册格式。黄册以户为主,详细登录各户人丁、事产及其变动的情况,每隔十年要重新编造一次。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明中叶对赋役进行改革而确定的制度。「鞭」又作「编」或「边」,简称「条编法」、「总地」等名。明中叶时,赋役多而杂,官绅凭特权豁免,农民受压榨更重。嘉靖年间,出现严重的财政危机,朝廷乃决定改革赋役制度,其中最突出的即张居正所推行的一条鞭法。《明史·食货志二》云:「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即把赋与役合在一起,通计一省税赋,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粮外,一律改收银两,计亩折纳,总为一要,所以叫一条鞭法。嘉靖年间在部分州县试行,万历九年(1581年),在全国推行。这是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清初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到雍正年间,又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摊丁入亩」。

奴儿干都司

奴儿干都司,奴儿干都指挥使司之简称,明朝于东北地区所设军事行政机构。永乐七

年(1409年)始置。治所在今俄罗斯境内黑龙江下游东岸特林。明初,太祖、成祖曾遣行人邢枢等三至奴儿干,招抚当地各女真部落。永乐二年初,始设奴儿干卫。七年,奴儿干首领忽剌佟奴来朝,请设元帅府,遂置都司,以康旺、王肇舟、佟答剌哈任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职,遣宦官亦失哈同往。九年,亦失哈等抵奴儿干,并于都司下分置卫、所,选各部族首领分掌其事。未置都司前,其地已置有一百一十五卫。永乐至正统中,增设六十九卫,共一百八十四卫,另置二十所,地面、城、站五十八。至万历时,所属卫三百八十四、所二十四、地面七、站七、寨一。所辖境西北至斡难河卫(今俄罗斯境内鄂嫩河),西至兀良哈三卫(今嫩江中下游南至西拉木伦河、老哈河流域),北至北山女真境(今外兴安岭一带),东至兀的河卫(今俄罗斯境内乌第河)以南,包括奴儿干、苦兀(今库页岛),东濒海,南邻朝鲜,以徒门河(今图们江)为界。

军机处:

清朝自雍正开始设置的中枢决策机构。为了当时用兵西北的军事需要,以达到办事密速的效果,一开始仅是临时性机构,但因为它便于皇帝对国家政务的独裁,初设时仅为军事方面,后来发展成总揽军政大权的中枢决策机构。实权远远超过内阁。它的设置彻底清除了宰相制度的残余和影响。军机处不下属机构,所以权力虽大,但并不同于宰相,仍同皇帝的秘书班子。

农政全书

书名,明徐光启撰,六十卷。成书于崇祯六年(1633)以前,后经作者门生陈子龙增删,于十二年刊行。分农本、田制、农事、水利、农器、树艺、蚕桑、蚕桑广类、种植、牧养、制造、荒政等十二项,辑录古代与当时农业文献二百二十九种,加以评注,以介绍中外农业生产技术与经验。书中所记白蜡虫、蝗虫活动,为研究白蜡虫、蝗虫习性之最早

文献。

大理寺

官署名。始置于北齐,九寺之一,为国家最高审判机构,掌决正刑狱。置卿、少卿、丞各一员,下设功曹、五官、主薄、录事等员,属官有正、监、评各一员,律博士四员,明法掾二十四员,槛车督二员,掾十员,还有狱丞等官。隋置卿、少卿各一员,丞二员,主薄二员,录事二员,又有正、监、评各一员,司直十员,律博士八员,明法二十员,狱掾八员。唐置卿一员,少卿二员,掌折狱、详刑;凡罪抵流、死,皆上报刑部,由中书、门下详覆,有正二员、丞六员、主薄二员、狱丞二(或四)员、司直六员、评事八(或十二)员、录事二员及府、史等官。辽属南面官,只司汉人狱讼,其官员亦只任用汉人。北宋初置判司一至二员,权少卿一员,以朝官充任。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复听讯,但掌蒜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后上于朝廷。设详断官八员,以京官充。神宗元丰改制,置卿员、少卿二员、正二员、推丞四员以及断丞、司直、评事、主薄等官。凡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奉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大理卿同所隶官请对奏裁。南宋初并省官寺,唯大理寺不并,重司直、主薄之选,增选试取人数。金于天德二年(1150)设,掌审断天下奏案、评谳疑狱;有卿一员,下设少卿、正、丞等属官;汉人共六员,女真、契丹各四员。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改领北庭都护府置,掌旧州城及畏兀儿人居汉地者狱讼,衷积三品。二十二年,复旧。明洪武十四年(1381)复置,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为三法司,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本寺为主。有卿,左、右少卿,左、右丞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寺分左、右,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亦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为三法司,定满、汉卿各一员,满、汉少卿各一员,下设满、汉评事、寺正等官。凡平反重辟,皆由三法司会勘,刑部定疑谳,都察院纠核,归其平决,参预朝廷大政。光绪二十四年(1898)并入刑部,寻复旧,三十二年更寺为院。

文章来源:博仁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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