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2012年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实务)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22-10-05 来源:钮旅网


2012年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实务)真题试卷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论述题

论述题

1.甲公司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冷藏箱”,申请号为201020123456.7。某请求人针对该专利于2012年10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提交的证据为对比文件1至3。甲公司委托某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有关事务,委托权限包括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该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指派应试者作为代理人,要求应试者:1.具体分析和说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各项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认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可以简要回答;认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的,详细说明事实和依据;认为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使得相应理由不成立的,提出修改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2.撰写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正确答案:(一)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各项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的具体分析1.权利要求1~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1)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为2010年1月25日,公开日为2010年12月9日,委托人甲公司的被提出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2月23日,因此对比文件1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申请,能够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已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全披露,并且其与本权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技术效果也完全相同,所以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该项无效宣告理由成立。(2)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比本专利申请在先、公开在后,因此只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新颖性的评判只能采取单独对比原则,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因此,不能将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起来评价新颖性。再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拉链”是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件”的下位概念,而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因此两者技术方案构成了实质的区别。所以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该项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3)权利要求3首先,对比文件2、3的公开日分别为2009年12月1日、2008年12月22日,均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与对比文件2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主要区别技术特征是“在所述盖体(2)上设有能盖住所述拉链(7)的挡片(8)”。对比文件3中虽然公开了“在盖体2的边缘处固定设置有挡片4”的技术特征,但是两者的结构和位置关系均具有区别。本专利的档片是沿所述拉链设置、并能遮盖住拉链,对比文件3的档片只需设置在盖体边缘、方便手握即可。本发明的“档片”必须能够“盖住所述拉链”,目的是“以

减少箱本体内、外空气的对流,延长箱内物品的冷藏时间”,而对比文件3中的“档片”是为了方便“人们可以通过手握挡片4将盖体2向上提起”。因此,两个“档片”的结构不同,位置关系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完全不同,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对比文件2和3而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进一步,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3的组合相比,解决了新的技术问题、实现了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和3的组合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该项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4)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比本专利申请在先、公开在后,只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不能用于和其他方案组合评价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冷藏桶的桶本体1内放置若干个装有冰块的密封的冰块包”,并且“为了仅将冰块包放入冰箱内冷冻而无须将冷藏桶一并放入冰箱,所有冰块包均是直接放置在桶本体1内”;而权利要求4中的特征是“所述箱本体(1)的容纳空间内固设有若干个装有蓄冷剂的密封的蓄冷剂包(6)”,存在“蓄冷剂包是固设”的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并且所起的作用和本专利中是相同的。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成立的。2.权利要求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中用“档片”等特征对“拉链”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出现“拉链”及其连接、位置关系等特征。权利要求3中出现了对不存在的特征进行限定、缺乏引用基础的错误,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是成立的。3.权利要求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这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由于对比文件2中已经披露了“保温层可以采用泡沫材料”,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整体上属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该项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4.权利要求的修改建议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请求理由成立,因此应当删除权利要求1。虽然针对权利要求2没有新颖性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但是结合对比文件2和3,可以明显看出,权利要求2是没有创造性的。虽然权利要求2中公开的“硬质冷藏箱”以及“蓄冷剂包是固设的”的特征,与比文件2中公开的“冷藏桶”、“冰块包均是直接放置在桶本体1内”存在区别,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都被公开了,并且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结合起来,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创造性。为了避免今后被再次宣告无效,建议放弃权利要求2,不要将其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由于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因此可以将从属于同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且相互之间没有从属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原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拉链”及其位置、连接关系,当将原权利要求2和3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后,恰好可以消除原权利要求3中因缺少上述特征导致的不清楚缺陷。原权利要求3具有的“挡片”特征,使得合并后的新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组合也是具有创造性的。将原权利要求4修改为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后,也同时克服了原权利要求4没有创造性的缺陷。(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1.一种硬质冷藏箱,包括箱

本体(1)和盖体(2),所述箱本体(1)的内部形成一个上部开口的容纳空间,所述盖体(2)设置于所述箱本体(1)的上方,用于打开、关闭所述容纳空间的开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箱本体(1)包括防水外层(3)、保温中间层(4)及防水内层(5),所述箱本体(1)的容纳空间内固设有若干个装有蓄冷剂的密封的蓄冷剂包(6),所述箱本体(1)和所述盖体(2)的连接处设置有拉链(7),在所述盖体(2)上设有能盖住所述拉链(7)的挡片(8)。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质冷藏箱,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中间层(4)为泡沫材料。

2.甲公司同时向该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了技术交底材料,委托其申请发明专利。该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并指派应试者具体办理专利申请事务,要求应试者:1.撰写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根据技术交底材料记载的内容,综合考虑附件1、对比文件1至3所反映的现有技术,撰写能够有效且合理地保护发明创造的权利要求书。如果认为应当提出一份专利申请,则应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和适当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如果认为应当提出多份专利申请,则应说明不能合案申请的理由,并针对其中的一份专利申请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和适当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他专利申请,仅需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如果在一份专利申请中包含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则应说明这些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2.简述所撰写的所有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技术效果。无效宣告请求书: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号为201020123456.7、名称为“一种冷藏箱”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全部无效,所使用的证据为对比文件1至3,具体理由如下:一、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1.关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硬质冷藏箱,包括箱本体1和盖体2;箱本体1包括内外两层防水尼龙面料层及保温中间层;箱本体1的内部形成容纳空间,其上部为开口;用于盖合容纳空间开口的盖体2设于箱本体1的上方;容纳空间内固定设置有若干个装有蓄冷剂的密封的蓄冷剂包。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关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箱本体1和盖体2上设有相互配合的连接件3,而拉链是生活中公知的连接件,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3.关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小型冷藏桶,包括桶本体1和设于桶本体1上方的盖体2;桶本体1和盖体2由外向内依序设有防水尼龙面料层、硬质材料层、保温层及防水尼龙面料层;桶本体1侧壁的顶部边缘及盖体2的边缘设有拉链3。对比文件3公开了冷藏箱,箱本体1的容纳空间内固定设置若干个装有蓄冷剂的密封的蓄冷剂包,在盖体2的边缘处固定设置有挡片4。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4.关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保温层可以采用泡沫材料,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此外,对比文件2和3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可见,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二、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对拉链作出了限定,但并未限定拉链的设置位置及其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导致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三、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

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产品材料的限定,是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由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所述,请求宣告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至4全部无效。 附件1: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 如图1、2所示,本实施例的冷藏箱由箱本体1、设置在箱本体1上部的盖体2构成。箱本体1为多层复合层结构,其内部形成一个上部开口的容纳空间,用于容纳被冷藏的物品。如图2所示,优选地,箱本体1的外层3和内层5由防水材料制成,中间层4为保温层。若干个蓄冷剂包6固定设置于箱本体1的容纳空间内。蓄冷剂包6为一密封的装有蓄冷剂的包状结构。将冷藏箱放人冰箱充分冰冻后,蓄冷剂包6即可作为冷源长时间给冷藏箱内的物品降温。箱本体1和盖体2的连接处设置有拉链7,通过打开或闭合拉链7,使得盖体2打开或关闭容纳空间的开口。在盖体2上设有能盖住拉链7的挡片8。此外,为了增强箱本体1的保温效果,箱本体1的保温中间层4采用泡沫材料。 技术交底材料:现有技术的冷藏箱/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必需打开整个盖体取、放物品,以及蓄冷剂包固定放置或者冰块包不固定放置等带来的不便。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我公司提出改进的冷藏桶。一种由硬质保温材料制成的冷藏桶,包括桶本体1、盖体2和上盖3。桶本体1的顶部开口,盖体2盖合在桶本体1的开口上,以打开和关闭该开口。盖体2上开有窗口4,上盖3能打开和盖合窗口4,以便在不打开盖体2的情况下,就能取、放物品。作为冷源的若干个密封的冰块包或蓄冷剂包放置在桶本体1内,最好以可拆卸的方式例如通过粘扣等与桶本体1连接。如图1、图2所示,上盖3为圆形薄盖,盖合在盖体2上,上盖3开有口部5。平时,口部5与窗口4彼此完全错开,上盖3除口部5以外的其它部分盖合在窗口4上。当取、放物品时,将上盖3相对于盖体2水平转动,使窗口4完全露出,从而打开窗口4。如图3、图4所示,上盖3为薄片状,其外形尺寸能盖住窗口4,上盖3通过设置在盖体2上的竖直转轴6与盖体2连接。平时,上盖3盖合在窗口4上。当取、放物品时,将上盖3以竖直转轴6为轴相对于盖体2水平转动,从而打开窗口4。如图5、图6所示,上盖3为薄片状,其外形尺寸能盖住窗口4,上盖3通过设置在盖体2上的水平转轴7与盖体2连接。平时,上盖3盖合在窗口4上。当取、放物品时,将上盖3以水平转轴7为轴相对于盖体2向上转动翻开,从而打开窗口4。可以采用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手段,例如通过相互配合的粘扣、磁性件等使上盖3紧密盖合在盖体2上,以获得更好的冷藏效果。此外,窗口4的大小可以设置成不同规格,以适应取、放不同物品的需要。

正确答案:申请实务题(一)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申请一的权利要求书:1.一种冷藏容器,由硬质保温材料制成,包括容器本体(1)、盖体(2),所述容器本体(1)的顶部开口,盖体(2)盖合在容器本体(1)的开口上,以打开和关闭该开口,其特征在于,盖体(2)上开有窗口(4),且设有上盖(3),上盖(3)能打开或盖合窗口(4)。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藏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3)能相对于所述盖体(2)转动,从而打开或盖合所述窗口(4)。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冷藏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3)能相对于盖体(2)沿水平或竖直方向转动,从而打开或盖合所述窗口(4)。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冷藏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3)能相对于盖体(2)沿水平转动,从而打开或盖合所述窗口(4)的结构为:所述上盖(3)为薄盖,盖合在盖体(2)上,上盖(3)开有口部(5),将上盖(3)相对于盖体(2)水平转动,能使口部(5)与窗口(4)彼此完全错开或者使上盖(3)除口部(5)以外的

其他部分盖合在窗口(4)上;或者,上盖(3)为薄片状,其外形尺寸能盖住窗口(4),上盖(3)通过设置在盖体(2)上的竖直转轴(6)与盖体(2)连接,将上盖(3)以竖直转轴(6)为轴相对于盖体(2)水平转动,能够打开窗口(4)或者使得上盖(3)盖合在窗口(4)上。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冷藏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3)能相对于盖体(2)沿竖直方向转动,从而打开或盖合所述窗口(4)的结构为:所述上盖(3)为薄片状,其外形尺寸能盖住窗口(4),上盖(3)通过设置在盖体(2)上的水平转轴(7)与盖体(2)连接,将上盖(3)以水平转轴(7)为轴相对于盖体(2)沿竖直方向转动,够打开窗口(4)或者使得上盖(3)盖合在窗口(4)上。6.如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冷藏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本体(1)内设置有冷源,所述冷源可拆卸的与容器本体(1)连接。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冷藏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冷源通过粘扣可拆卸的与容器本体(1)连接。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冷藏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冷源为密封的冰块包或蓄冷剂包。9.如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冷藏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3)通过相互配合的粘扣或者磁性件紧密盖合在盖体(2)上。10.如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冷藏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冷藏容器为冷藏桶或冷藏箱。申请二的独立权利要求:1.一种冷藏容器,由硬质保温材料制成,包括容器本体(1)、盖体(2),所述容器本体(1)的顶部开口,盖体(2)盖合在容器本体(1)的开口上,以打开和关闭该开口,所述容器本体(1)内设置有冷源,其特征在于,所述冷源可拆卸的与容器本体(1)连接。撰写两件申请的理由:申请1的独立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盖体(2)上开有窗口(4),且设有上盖(3),上盖(3)能打开或盖合窗口(4)”,申请2的独立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冷源可拆卸的与容器本体(1)连接”。虽然这两个特征都是使得其权利要求的方案相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但这两个特征之间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相应,因此这两项申请的方案之间不具备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应当分别独立提出申请。(二)所有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技术效果的简述申请一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使用冷藏容器过程中不必打开整个盖体而取、放较小物品。所取得技术效果是:减少取放较小物品时外部空气的进入,获得了更好、更持久的冷藏效果。申请二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冷源固定设置在冷藏容器本体内时,需要将整个冷藏容器放入制冷设备中制冷;而当冷源不固定设置在冷藏容器本体内时,因冷源在冷藏容器中堆放杂乱而带来使用不便。所技术效果是:无需将整个冷藏容器放入制冷设备中,节省空间和能耗,冷源在冷藏容器中固定放置而不杂乱。

解析:本试题一共包括两道题目,一道题目是针对无效请求进行分析和答复,一道题目是撰写。对于第一道题目,应试者要注意到题目并不是要求撰写答复无效的正式意见陈述书,而是要求针对对方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逐一进行分析。在答题时,应首先对证据文件进行审核。通过审核证据文件的时间,可以发现对比文件1比本专利申请在先、公开在后,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但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将权利要求1方案的特征与对比文件1中方案的特征逐一对比可以发现,对比文件1已经完全披露了权利要求1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已经失去了新颖性,对方的无效理由成立。权利要求2的方案构成了对比文件1方案的下位概念,由于上位概念不能破坏下位概念的新颖性,所以权利要求2是具有新颖性的,对方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对比文件2、3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构成了现有技术,能够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特征中除了“挡片”特征以外,其他特征都被对比文件2、3的组合披露了。对比文件3中虽然也公

开了一个名称同为“挡片”的特征,但通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对比文件3中的“挡片”不论从结构、位置关系以及所起的作用等都和本专利的“档片”不同,两者仅仅是名称相同,实质完全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方案与对比文件2、3的组合后的方案相比还是具有本质不同的,再加上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也完全不同,所以权利要求3是具有创造性的,对方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对比文件1比本专利申请在先、公开在后,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但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所以对方以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结合来评价权利要求4创造性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对比文件2、3的组合披露了权利要求4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也是相同的,所以与对比文件2、3的组合相比,权利要求4失去了创造性,对方的该项无效理由成立。权利要求3中存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的缺乏限定基础的不清楚情况,对方的无效理由是成立的。权利要求4是符合实用新型客体的,对方无效理由不成立。无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和合并,并且只有在删除独立权利的基础上,才能将同时隶属于该项独立权利要求的、相互之间没有从属关系的从属权利进行合并。虽然针对权利要求2的无效理由不成立。但是通过分析可以明显看出,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3的组合相比不具有创造性。并且权利要求3的不清楚缺陷,通过与权利要求2的合并恰好可以克服,而合并后的方案,也由于包含了“挡片”的技术特征而具备了创造性。所以权利要求的修改方案应该是,删除权利要求1,合并权利要求2和3,将原权利要求4修改为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后,也由此具备了创造性。对于第二道题目,应试者应注意到题目中给出了两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给出了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以分别解决这两个技术问题。这两个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的特定技术特征完全不同,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应当分别独立提出申请。申请人的技术交底材料所提供的实施方式虽然都是以冷藏桶为例进行的描述.但是技术交底材料的第一段也同时提到,该改进是针对“现有技术的冷藏箱/桶”共同的不足而进行的。根据题目中的要求,综合考虑附件1、对比文件1~3所反映的全部现有技术可以看出,技术交底材料中提出的改进方案,与冷藏容器本身的形状无关,不论是冷藏桶还是冷藏箱或者其他形状的冷藏装置,都能够适用上述的改进方案。因此,如果将主题名称进行适当概括.例如可以概括为一种冷藏容器或者冷藏装置等,将能够为申请人争取到更宽的保护范围,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对比文件2等现有技术并结合技术交底材料中的提示,完全能够理解本申请中的改进方案能够适用于多种形状的冷藏容器,这样的概括是合理的。题目中要求写出第一件申请的全部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而对于第二项申请只需要写出独立权利要求,这点需要应试者注意。这两件申请本身并没有先后次序,不论哪件作为第一件申请撰写都是可以的。在这里给出参考答案中第二件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以供参考。申请二的权利要求书:1.一种冷藏容器,由硬质保温材料制成,包括容器本体(1)、盖体(2),所述容器本体(1)的顶部开口,盖体(2)盖合在容器本体(1)的开口上,以打开和关闭该开口,所述容器本体(1)内设置有冷源,其特征在于,所述冷源可拆卸的与容器本体(1)连接。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藏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冷源通过粘扣可拆卸的与容器本体(1)连接。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藏容器,其特征在于,盖体(2)上开有窗口(4),且设有上盖(3),上盖(3)能打开或盖合窗口(4)。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冷藏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3)能相对于所述盖体(2)转动,从而打开或盖合所述窗口(4)。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冷藏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3)能相

对于盖体(2)沿水平或竖直方向转动,从而打开或盖合所述窗口(4)。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冷藏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3)能相对于盖体(2)沿水平转动,从而打开或盖合所述窗口(4)的结构为:所述上盖(3)为薄盖,盖合在盖体(2)上,上盖(3)开有口部(5),将上盖(3)相对于盖体(2)水平转动,能使口部(5)与窗口(4)彼此完全错开或者使上盖(3)除口部(5)以外的其他部分盖合在窗口(4)上;或者,上盖(3)为薄片状,其外形尺寸能盖住窗口(4),上盖(3)通过设置在盖体(2)上的竖直转轴(6)与盖体(2)连接,将上盖(3)以竖直转轴(6)为轴相对于盖体(2)水平转动,能够打开窗口(4)或者使得上盖(3)盖合在窗口(4)上。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冷藏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3)能相对于盖体(2)沿竖直方向转动,从而打开或盖合所述窗口(4)的结构为:所述上盖(3)为薄片状,其外形尺寸能盖住窗口(4),上盖(3)通过设置在盖体(2)上的水平转轴(7)与盖体(2)连接,将上盖(3)以水平转轴(7)为轴相对于盖体(2)沿竖直方向转动,够打开窗口(4)或者使得上盖(3)盖合在窗口(4)上。8.如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冷藏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冷源为密封的冰块包或蓄冷剂包。9.如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冷藏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3)通过相互配合的粘扣或者磁性件紧密盖合在盖体(2)上。10.如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冷藏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冷藏容器为冷藏桶或冷藏箱。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