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原则及其实践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2023-10-01 来源:钮旅网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原则及其实践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发表时间:2020-07-16T03:57:33.325Z 来源:《健康世界》2020年5期 作者: 闯小媛 巴磊[导读] 为了能够提高对此公告的认知,本文具体分析了其鉴定原则以及实践问题。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中心医院 054800

摘要:2017年我国实施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和个人都是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工作。为了能够提高对此公告的认知,本文具体分析了其鉴定原则以及实践问题。 关键词:鉴定原则;人体损失致残;分级

引言:为了能够更好地去评定由于故意或过失所导致的伤害,使评定有一定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来对其进行评定等级。虽然此项公告一出,使得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评定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于受害人更加的公开透明,为了能够更好地去理解《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内容以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详细进行了探讨,为未来相关问题的修订打下坚实的基础。 1.鉴定原则

对于损伤主要是指由于各种因素所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的破坏或者是使得功能出现障碍,而残疾的伤害程度比损伤更为严重一些,主要是指在现有医疗水平的基础之上很难进行恢复的伤害,丧失了某些社会活动能力和生活的能力。一般在进行伤害进行鉴定的时间是在发生原发性的损伤的时候,以及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是临床治疗效果稳定之后,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对组织器官缺失或者是功能障碍的程度进行客观的评价,同时还要仔细分析损伤和残疾之间所存在的因果关系,秉承着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鉴定[1]。

2.实践中相关问题的探讨 2.1残疾赔偿指数与赔偿年限

在对受害人致残程度等级进行判定的时候,主要是根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以及功能障碍的程度,根据致残程度分不同的等级。不同的年龄所赔偿的金额也是不一样的,所遵循的原则也是不一样的。60周岁以及以下的残疾人员如果判定是一级残疾的时候,最高的赔偿金额是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果降低一个等级就在此基础之上减少10%,时间期限为18年,如果残疾程度降到了十级,那么斤斤只需要支付两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果受害人超过了60周岁,那么每增加一岁,赔偿总额就要减少一年,直到75岁以后就会减少为5年。具体计算如下表一所示。如果受害人出现了多个部位的受伤,在进行计算相关赔偿的时候采取的是AB复合法,其赔偿指数是根据A+B*(X-A)这个公式进行计算而来,其中X是指最高等级残疾再高一级残疾的赔偿指数,A是最高等级残疾的赔偿指数,B是较低等级残疾的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出现三处或者以上的残疾,就第一次按照最高及次高等级的赔偿指数作为B,不管怎么样,最高的赔偿指数不能够超过100%。例如判定受害人有两处残疾,分别是八级和九级,则最终赔偿的指数=A+B(X-A)=30%+20%*(40%-30%)=32%,计算结果说明受害人可以获得6.4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赔偿。 表一:赔偿指数和赔偿年限

2.2关于鉴定的时间

在《分级》的公告中可以知道,对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时机主要分为以下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原发性治疗终结,第二种情况是原发性损伤临床效果稳定之后,第三种情况是与原发性损伤有关联的其他并发症治疗终结之时,第四种情况是与原发性损伤有关联的其他并发症临床效果稳定的时候。其中原发性损伤是指由于损伤直接导致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的破坏或者功能发生了障碍,而其他并发症往往是由于原发性损伤所导致的,与原生性损伤同时出现或者是出现在其之后。对鉴定时机进行判断的时候,除了考虑这些问题之后,还应该考虑到人体损伤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根据不同的情况判断出不同的结果[2]。 2.3关于伤病关系的处理

在受害人的损伤与原有的伤病共存的时候,在《分级》中规定,当损伤与原来的伤病共存的时候,应该分析损伤和残疾后果之间所存在的因果关系,导致损害后果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当地的医疗因素、个人体质和损伤程度等,最为重要的因素是损伤的严重程度,当损伤足够严重的时候,其他的因素可以忽略不计,不同人有不同的体质,同一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有不同的体质,个人体质主要是与同龄人相比,一个人的生理和身体的状况是否属于正常人还是病理状态。在对其因果关系分析的时候一直都是难点和重点,少数鉴定人在进行判定的时候,只是针对残疾等级进行鉴定,而没有考虑损害后果引发的其他相关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没有满足相关鉴定的要求,而且会给司法的裁决以及再鉴定带来一定的阻碍,加害行为所导致最后的损伤与损害结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会是不一样的,比如如果损害结果在被鉴定之后完全是由于原有疾病或者是自身陈旧性损伤所造成的,那么就说明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3]。 2.4关于同一个部位和性质的残疾

对于同一个残疾或受伤的部位,如何鉴定其性质?是损伤还是残疾,这都是存在争议的,性质主要是造成残疾的根本原因,其中就包括了形成的机制以及治疗方式等[4]。比如脊柱损伤主要包含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椎体压缩性骨折,另一种是椎体粉碎性骨折,这两种情况由于所造成的原因不一样,性质自然也不一样,前者属于稳定性骨折,一般可以选择非手术治疗,而后者是属于不稳定骨折,相比于前者,危害更大,需要对其进行手术治疗。对于同一个部位所造成的残疾或者同一个损伤,必须要搞清楚所造成损伤或残疾的原因,才能够进一步对其性质作出合理解释[5]。 3.结语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所制定的相关标准,是鉴定机构所遵循的基本原则,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灵活应用,为了能够使得最终的鉴定结果更加的公平公正,统一标准、原则和方法是非常有必要的。为了加深对《分级》的理解,必须要加深对其研读,加强对其的理解以及掌握的数量程度,这样才能够在实践中游刃有余地应用。 参考文献:

[1]周晶,王旭.《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与《永久残损评定指南》的比较研究[J].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19,025(002):239-243. [2]周娱瑾.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r——对伤病共存人体伤残评定的意义[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015(006):97-99.

[3]方俊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比照原则[J].中国司法鉴定,2019,V(6):85-88.

[4]向思阳,于丽丽,项剑,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GEPI关于髋关节评定比较研究[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8,033(004):361-365.

[5]王建东.《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四肢手足残疾相关问题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9(14):168.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