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坠落高度在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的分级与类别
2.1作业的高度在2m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作业的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2.5虽在两米以下,但属于下列情况时,视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2.5.1凡是柜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
2.5.2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 2.5.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
2.5.4 作业地点下部或附近(可致伤范围内)有洞、升降(吊装)口、坑、井、排水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有转动的机械,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 3. 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3.1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3.2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员应到现场认真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批准作业;凡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由审批人负责;
3.3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经确认安全防护措施可靠无误后,方可作业,否则有权拒绝或停止作业;
3.4凡属二级以上以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应由承担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登高作业的作业方案以及周密的安全防护措施;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详细地写在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上;
3.5高处作业的安全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要拴挂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绳子代替,拴挂必须符合要求。安全帽要符合国家标准,使用时必须戴稳,系好下领带。安全网安装完毕,必须经专人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焊接时应避免火星落入安全网内。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6高处作业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立梯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专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要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带安全带并有人监护。所用各种梯子不得缺档,不得两人共用一梯;
3.7在危险物品生产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地方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并设置安全防护用具,以防止发生意外;
3.8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防护栏或盖板,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因工作需要移开盖板时,必须及时加设栏杆。因工作需要移开栏杆时必须加盖板或采取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3.9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线路上下,同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禁止上下垂直作业,确因工作需要时要设专用防护棚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
3.10在石棉瓦等轻薄型材料上作业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架,如果工作面有坡度时必须加以固定;
3.11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准在高处抛掷材料、工具或其它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等一切易坠落物体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
3.12在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确因特殊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分公司主管生产的副经理要亲临现场,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3.13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精神病、以及酒后人员、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行动不便、女工怀孕等不适宜登高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3.1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
3.15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如发现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作业者要立即指出责令其改正,经指出仍不改正者,有权停止其作业;
3.16公司组织其他活动需要登高作业时,也应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3.17高处作业监护人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3.18对施工工期较长的高处作业,作业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监督检查作业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穿戴是否安全要求;
3.19因突发事故或紧急处理故障,必须登高作业而来不及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时,必须经班长同意,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由专人监护,方可登高作业,同时在交接记录中记载清楚。
3.20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证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证。
3.21高处作业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天(连续作业不超过24小时),间断作业在重新作业前,双方安全监督或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重新确认安全措施,如有变化,应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并在票面签字后生效。高处作业证由作业所在车间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
3.22 30米以上的特殊高处作业,应设有专人负责的与地面联系的通讯装置(如对讲机等)。
3.23高处作业与架空电线应保持小于2.5米的安全距离。 3.24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3.25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 3.25.1高处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根据作业高度和种类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份作业现场留存,一份作业所在单位留存,一份报安环办备案;
3.25.2一级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各车间主任(专业工程师)审批; 3.25.3二级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安环办备案; 3.25.4三级高处作业以主管安环办主任审批。 3.25.5四级高处作业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 高处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4.1作业负责人职责
作业负责人是指现场作业具体负责人,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证,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落实,按照高处作业要求安排作业人员,确保作业安全。
4.2作业人员职责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有效的高处作业证时应拒绝高处作业。
4.3监护人职责
负责确认安全措施和落实应急方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进行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监督作业人按规定完成作业。
4.4车间负责人职责
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确保作业现场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5作业单位负责人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4.6其他签字领导职责
对高处作业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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