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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终稿)

2021-10-23 来源:钮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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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总则

管理机构与职责 用人单位的选择与管理 派遣人员的选择与录用 劳动关系与岗位管理 薪酬福利与社会保险 绩效管理

派遣人员退回与派遣终止 奖惩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防范和降低用工风

险,满足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大型石油煤化工企业目标的需要,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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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

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作框架协议》且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及劳务派遣服务资质的专业劳务派遣机构。

用工单位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单位。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

第四条 实施劳务派遣的主要目标是防范劳动争议和纠纷风险,降低用工成本且成本可

控,降低用工总量且总量可控,实现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人本化。

第五条 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依法制定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合理劳动用工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和降低人力资源事务性管理成本;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共同协作,合理处理好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与派遣人员三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关系和用工关系。

2、总量控制。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整体设计,派遣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纳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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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单位从业人员总量计划范围。实施劳务派遣后,对用工单位人员总量和工资总额计划可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3、依岗派遣。用工单位根据岗位评价和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确定劳务派遣岗位名称和定员数量,按照劳务派遣适用岗位特点,自主确定具体派遣岗位。

4、绩效管理。用工单位是派遣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和工作管理的主体,依照《岗位说明书》直接指挥和监督管理派遣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及评价,并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绩效考核,以提升个人效率和组织效率。

第六条 劳务派遣适用于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特点的岗位。

对环卫、门卫、保安、服务员、厨师、售票、收发、抄表、装卸、搬运工等后勤服务类中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程度较高的岗位和计时计件岗位鼓励实施项目外包,具体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成立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董事长兼任组长,总经理兼任

副组长,成员部门由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工会、法律事务部、办公室、党委工作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人力资源工作副总经理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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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负责拟定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方案和整体设计;

(二) 拟定《劳务派遣合作框架协议》、《劳务派遣收支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和《劳务派遣合作操作协议》(以下简称“操作协议”),会同派遣机构与保险公司确定团体保险协议;

(三) 向领导小组提出派遣机构选择建议名单,具体组织实施招标、邀标工作;

(四) 指导派遣机构编制劳务派遣业务宣传手册、员工服务手册和业务经办人员手册;

(五) 对派遣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监督、督导;

(六) 对各单位劳务派遣实施工作进行指导;

(七) 制定派遣人员转合同制在册员工具体工作方案;

(八) 处理各单位和派遣人员的投诉、意见和建议等。

第八条 的组织领导。

用工单位应成立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改革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劳务派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组织实施劳务派遣工作,经办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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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同本单位有关部门,与用人单位谈判沟通,完成操作协议的签订;

(三) 会同本单位有关部门,做好派遣人员岗位风险评估,确定团体保险分类参加具体办法;

(四) 会同用人单位编制劳务派遣岗位说明书,合理确定岗位薪酬;

(五) 协助用人单位编制适合本单位实际和特点的《劳务派遣员工服务手册》;

(六) 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有关培训和宣讲;

(七) 做好派遣人员、薪酬和相关费用的统计;

(八) 做好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评估,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反馈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 负责制订派遣人员转合同制在册员工初审工作方案和具体办法;

(十) 负责处理派遣人员投诉,配合用人单位和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有关争议和纠纷等。

第九条 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用人单位与相关单位或部门共

同参加的情况通报会,分析面临情况、分享具体经验和完善改进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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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立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对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已与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聘用人员和派遣人员,应全部纳入黑名单范围,用工单位之间和用工单位内部应实现信息共享,防止其他单位再次聘用或通过派遣方式再次使用。

第三章 用人单位的选择与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采用招标、邀标等方式统一选择用人单位,实行服务内容和标准

统一确定、服务价格对应统一和资金统一监管的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负责向用工单

位指定用人单位,用工单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规范性操作协议。

本办法实施前,用工单位已与非集团公司指定派遣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应在合作期届满后终止,并积极协调各方做好派遣人员关系转移事宜。对合作期限未满的,新增派遣人员须通过指定派遣机构派遣,各单位可主动与原派遣机构协商一致,做好原已派遣人员关系转移事宜。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负责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对未达到服

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用工单位应对用人单位的服务质量随时进行监督并向集团公司反馈,其年度评估意见是集团公司综合评估用人单位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或评估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集团公司采取约谈、要求改进、变更指定服务商、扣减服务费、解除合作关系等方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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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派遣人员的选择与录用

第十四条 派遣人员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

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考察。

第十五条 选择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

制定招聘方案以用人单位名义组织实施。用工单位也可委托用人单位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的所有派遣人员须事先征得用工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予接收。

第十七条 派遣人员人选确定后,由用人单位办理派遣手续。用工单位应在派遣前向

用人单位提供派遣人员拟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要素)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及本办法实施后各类新增聘用人员,全部纳入劳务派遣用工

范围。进入劳务派遣序列后享受下列情形的激励待遇。对不愿进入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可采用调岗、离岗培训或依法支付有关费用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再享受下列激励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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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范围。

(二) 从事危险岗位作业的,优先纳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参加范围。

(三) 用工单位在调整工资时,派遣人员按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予以调整,人均增资水平原则上高于非派遣人员。

(四) 符合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第六条规定加入条件的,优先纳入企业年金参加范围,享受企业年金待遇。

(五) 优先参加用工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争先创优评选和各级各类技术比武、技能比赛等活动,对获得荣誉称号或比赛名次的,用工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表彰方案,与用人单位协商后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经济或延长派遣期限等奖励。

(六) 优先参加用工单位或集团公司组织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职业技能鉴定全部参加集团公司职业技能所组织的鉴定,聘任技术职务或技能职务后享受有关待遇。

(七)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优先录用为用工单位合同制在册员工,非派遣人员不享受。

(八) 原聘用期间工龄与派遣期间工龄合并连续计算。

(九) 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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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可自愿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享有与用工单位合同制在册员工同等待遇。

(十一) 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和评选表彰。

对本办法实施前、后的高层次人才、第一至三层次高技能人才及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等特殊人员,可遵照本人意愿与用工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章 劳动关系与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 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

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用工单位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应获得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还未获得审批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提交申请报告,由集团公司向省劳动行政部门申报。

第二十条 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二年,对

二年以下的劳务用工可实行项目外包,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外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派遣期。

用工单位可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

派遣期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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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期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派遣人员应认真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务派遣员工服务手册》,用人单

位负责将手册签收回执留档保存。用人单位手册发放应人手一册,首次发放予以免费。用工单位应监督用人单位发放手册并督促用人单位向派遣人员宣讲。

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业务经办人员免费提供《劳务派遣业务经办手册》,并向用工单位相关人员提供义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培训,

用人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劳务派遣员工服务手册》、社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宣讲等入职培训。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工作条件、职业危害防护与

健康检查,并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经派遣人员本人同意,可对派遣人员岗

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 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工作档

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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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六章 薪酬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

格,会同用人单位并参照原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八条 派遣人员各种假期、请销假程序、加班审批程序及假期、加班、外派培

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等,由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参考集团公司工资支付相关规定自行制定,同时抄送用人单位备查。

第二十九条 日顺延)。

派遣人员的薪酬以货币形式支付,发放日一般为每月20日前(遇节假

第三十条 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意外伤害保险

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至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第三十一条 向派遣人员支付的福利费用发生后由用工单位承担。福利费中个人应当

缴纳的个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福利费用中已由集团公司或用工单位上级单位向有关机构统一缴纳且缴纳范围包括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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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内时,用工单位不再承担。

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

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社保费用等。

第三十三条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电话或

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

用人单位负责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并承担鉴定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为分散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用工单位根据岗位风险需要,可为

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尘、辐射等危险作业岗位的派遣人员,按照分类原则,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具体办理参保手续。

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

第三十五条 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办理。

第三十六条 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

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团体医疗保险费等,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列支渠道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劳务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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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派遣人员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直接挂钩,用

工单位将考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在发放薪酬时予以兑现。

第三十八条 方式。

考核可分为试用期考核、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及专项考核等多种

第三十九条 考核应从德、勤、能、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重点考察

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具体考核指标由用工单位自行量化确定,用人单位予以协助并提供一定义务咨询支持。

第四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得

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20%),80分—89分为称职,61—79分为基本称职,60分及以下为不称职。优秀及称职的,月度薪酬按100%计发,基本称职的按考核百分比计发,不称职的按50%计发。

用工单位实际发放的最低薪酬应符合《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派遣人员外派培训、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评优评先、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职业技能鉴定、职位晋升、解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基本称职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应会同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沟通教育,帮助其改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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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对连续两次考核基本称职的,用工单位可对其进行培训、调岗或退回。

第八章 派遣人员退回与派遣终止

第四十二条 应依据:

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将其退回用人单位,并提供相

(一)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与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的;

(四) 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五) 派遣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履行派遣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六)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 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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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九)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 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十一) 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 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十三)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十四) 其他被用工单位认为有必要退回的;

(十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回用人单位:

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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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四) 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用工单

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单位约定处理。

派遣人员因退回或其他情形产生的经济补偿、赔偿金按用工单位与用人

第四十六条 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需继续使用该人员,应在派遣期

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用工单位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

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资料交用人单位。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八条 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按本单位的相关规定与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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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协商后,给予其奖励或晋职或协商延长派遣期限: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劳动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用工单位认可的其他应给予奖励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 派遣人员同时满足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及以上(即男55周岁以下,

女管理及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下、女操作及服务岗位45周岁以下)、无违法违纪行为两项基本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派遣人员本人协商一致,用工单位采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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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等形式进行初审后逐级申报,集团公司采用公开竞聘等形式择优录用,批复后可录用为用工单位合同制在册员工。

(一)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首席技师”、“省技术状元”、“省技术能手”、“省青年岗位能手”及“省国资委系统青年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和市级及以上“科技新星”、“杰出青年”、“巾帼十杰”称号的;

(二) 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

(三) 获得集团公司级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前五名的,或各板块、直属单位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前三名的;

(四) 具有工程师、技师资格且聘任满三年,具有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资格且聘任满一年的;

(五) 在现场安全、工艺、设备、质量、计量、检验及厂级技术部门等生产一线技术、技能岗位工作,连续四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的;

(六) 在现场担任班组长、区队长等生产一线管理岗位工作连续五年考核结果为称职,或大队长、调度、车间主任及厂级技术部门等管理岗位工作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的;

(七) 具有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岗工作满五年、期间考核结果为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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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连续五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

(九) 连续三年获得厂级及以上或市级行业及以上标兵、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及优秀党员(集团公司级及以上)等集团公司认可的荣誉称号的;

(十)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

(十一) 进入集团公司高层次及高技能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范围的;

(十二) 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条 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用工单位相关规定与用

人单位协商后给予相应处理,由用人单位给予相关解释。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给用工单位其他人员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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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规,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挥霍浪费用工单位资财产,损公肥私,使用工单位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严重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用工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劳动纪律、绩效考

核、奖惩等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抄送用人单位备查。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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