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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范

2022-12-01 来源:钮旅网
2 工程施工及验收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地质规范? DL/T 5109-1999

3.0.6 在施工地质工作中,应建立“施工地质日志”,及时记载有关施工地质事项,特别是地质变异情况和工程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处理要求和实施结果。 4.2.1 施工期间,应根据需要采集下列标本保存备查: (1)建筑物区成套地层岩土标本。

(2)建基面各典型地段代表性岩土标本。地基处理段岩土体的典型标本。 (3)土基淤泥、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等。

(4)断层角砾、构造岩、软弱夹层、岩脉、蚀变岩、易溶岩等。

(5)水泥结石、化灌胶结、显示灌浆后结构面状态的岩样和防渗墙造孔基岩面岩样。 4.3.3 预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地质编录过程中,出现地基的实际情况与原设计所依据的资料和结论有较大的变化, 需要修改设计;或可能出现新的不利地质因素危及建筑物与施工安全。

(2)由于天然或人为因素使建筑物区岩土体出现异常变化,将导致失稳引起破坏,需要采取加固与处理措施。

(3)基坑有可能出现大量涌水。 (4)出现管涌、流砂。

5.1.3 应根据编录的实际情况,提出临时支护措施和修改设计的意见。

6.3.6 工程边坡可能失稳的预报,应采用书面预报。若遇紧急情况,可先作口头预报,随即整理书面材料报出。预报资料应统一编号。

7.1.1 施工期间水库区地质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5)分别按本规程第4章和第6章的要求对水库区防渗工程、库岸稳定处理与农田防护等工程进行施工地质工作;

7.1.3 水库下闸蓄水前,应对下列问题如实作出评价: (1)库底及库周边可能渗漏地段的处理情况; (2)岸坡特别是近坝库岸的稳定性及其处理情况; (3)可能产生浸没地段的防护措施;

(4)对影响水库安全的泥石流、泥沙发生区的防治措施;

(5)核实前期勘察阶段预测可能发生水库诱发地震潜在震源区的基本情况以及监测台网设置情况。 8.0.1 施工地质工作中所收集的资料、工作日志、大事记、会议记录等均应进行整编。

隐蔽工程的地基、洞室围岩和工程边坡,在浇筑混凝土、支护、喷锚、衬砌等覆盖前,所进行的地质编录和测绘资料、地质图、素描图、展示图、观测资料、地质说明书、作为单项隐蔽工程验收的各项资料,均是整编施工地质报告的基本资料和归档资料的组成部分。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试行)? SDJ5338-1989

2.2.3 规模巨大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导流建筑物的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经充分论证后报上级批准。

2.2.4 不同级别的导流建筑物,或同级导流建筑物的结构型式不同时,应分别确定洪水标准、堰顶超

高值和结构设计安全系数。

2.2.12 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2.2.2规定幅度内选择,并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使所选标准经济合理,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要考虑对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

表2.2.2 导流建筑物洪水标准划分 导 流 建 筑 物 级 别 导流建筑物类型 Ⅲ Ⅳ 洪 水 重 现 期 (年) 土石 混凝土 50~20 20~10 20~10 10~5 10~5 5~3 Ⅴ

2.2.22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渡汛洪水标准应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2.2.4规定执行。汛前坝体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帷幕灌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能满足蓄水要求。

表2.2.4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渡汛洪水标准 大 坝 级 别 大 坝 类 型 Ⅰ Ⅱ 洪 水 重 现 期 (年) 混凝土 设 计 校 核 设 计 校 核 200~100 500~200 500~200 1000~500 100~50 200~100 200~100 500~200 50~20 100~50 100~50 200~100 Ⅲ 土石

3.2.2 土石方开挖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坝基开挖应在截流前完成或基本完成两岸水上部分。水上水下分界高程可根据地形、地质、开挖时段和水文条件等因素分析确定。 3.2.8 坝基部位不得采用洞室爆破。

3.4.13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必须进行温控防裂设计,采用有效的温控防裂措施以满足温控要求。有条件时宜用系统分析方法确定各种措施的最优组合。 3.6.15 通风方式及参数选择:

一、施工安排应尽早形成自然通风条件,在未形成自然通风前,尚应采用机械通风。 3.6.16 防尘,防有害气体的综合处理措施:

一、地下工程开挖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其最小供水量:手持式3L/min;支架式5L/min;深孔式10L/min。

5.3.1 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的要求,小时生产能力可按月高峰强度计算,月有效生产时间可按500h计,不均匀系数按1.5 考虑。并按充分发挥浇筑设备的能力校核。 5.5.5 水源选择原则:

四、冷却水或其它施工废水应根据环保要求与经济论证确定回收净化作为施工循环用水水源。 5.5.12 对工地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引起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一类负荷必须保证连续供电,设两个以上电源;若单电源供电,须另设发电厂作备用电源。

6.2.5 做好土石挖填方平衡,统筹规划堆、弃渣场地,充分利用开挖渣料;如需弃渣,应符合环保要求,在河边弃渣应不影响河道行洪和抬高下游尾水位。

6.2.6 施工总布置应紧凑合理,节约用地,利用荒地、滩地、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有条件时,应考虑利用弃渣改土造田。 6.3.3 施工分区规划布置原则:

五、特种材料仓库(炸药、雷管库、油库等)应根据有关安全规程的要求布置。

7.2.5 初期导流泄水建筑物在导流任务完成后,封堵时段宜选在汛后,使封堵工程能在一个枯水期内完成。具体日期根据河流水文特性、施工难度、水库蓄水及下游供水要求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如汛前封堵,必须有充分论证和确保工程安全渡讯措施。

7.5.1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进度应根据导流与安全渡汛要求安排,研究坝体的拦洪方案,论证上坝强度,确保大坝按期达到设计拦洪高程。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 47-94

1.0.4 施工地质工作中,若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前期地质资料和结论有较大出入,或发现新的不良地质因素,建设、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以便采取补救措施或修改设计。设计上的重大修改,必须报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1.0.6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本规范施工。 1.0.8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应采用钻孔爆破法施工。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其他部位如需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必须通过专门试验(或安全技术论证)证明可行和制定补充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1.2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

某些部位如需上、下同时开挖,应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部门同意。 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2.1.5 邻近水平建基面,应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并对其进行分层爆破的开挖方法,若采用其他开挖方法,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2.1.8 已开挖的设计边坡,必须在及时检查处理与验收,并按设计要求加固后,才能进行其相邻部位的开挖。

2.3.2 堆(弃)渣应符合下述要求:

(4)不得堵塞河道。

2.3.3 出渣运输和堆(弃)渣不得污染环境。

3.1.2 紧邻设计建筑基面、设计边坡、建筑物或防护目标,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 3.1.5 爆破作业的安全,必须遵守现行?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2.1 钻孔爆破试验施工前或施工中,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爆破试验。爆破试验宜成立有关人员组成的试验组。

爆破试验前,应编制试验大纲(计划)。

3.2.6 钻孔爆破施工中,对建筑物或防护目标的安全有要求时,应进行爆破监测。

3.3.1 钻孔爆破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爆破设计,并报主管部门;重要的爆破设计,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钻孔爆破施工,应按爆破设计要求进行。

3.7.2 如需在新灌浆区、新预应力锚固区、新喷锚(或喷浆)支护区等部位附近进行爆破,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DL/T 5099-1999

7.3.1 爆破材料的运输、储存、加工、现场装药、起爆及瞎炮处理,应遵守GB6722—86的有关规定。 爆破材料应符合施工使用条件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的性能检验。

7.3.2 进行爆破时,人员应撤至飞石、有害气体和冲击波的影响范围之外,且无落石威胁的安全地点。单向开挖隧洞,安全地点至爆破工作面的距离,应不少于200m。

7.3.3 洞室群几个工作面同时放炮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确保起爆人员的安全和相邻炮区的安全准爆。

7.3.4 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30m或5倍洞径距离放炮时,双方人员均需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7.3.6 开挖面与衬砌面平行作业时的距离,应根据围岩特性、混凝土强度的允许质点震动速度及开挖作业需要的工作空间确定。若因地质原因需要混凝土衬砌紧跟开挖面时,按混凝土龄期强度的允许质点震动速度确定最大单段装药量。

7.3.7 采用电力引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流,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照明。 10.0.1 在不良工程地质1) 地段中开挖洞室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一般应遵守下列原则: 1) 不良工程地质是指岩体松散、软弱破碎、断层、膨胀、岩溶、多水、偏压、高应力地区等。

(1)调查地质条件,必要时,可采用超前钻探、打导洞等方法进一步了解地质情况,做好地质预报; (2)减少对围岩的扰动,采用浅钻孔、弱爆破、多循环; (3)做好排水,锁好洞口,清除危石,及时锚喷支护并尽早衬砌; (4)分部开挖、分部支护;

(5)掌握不良工程地质问题的性质,及时采取有效的支护; (6)加强监测,勤检查和巡视并及时分析监测成果和检查情况。 12.1.1 施工过程中,洞内氧气按体积计算不应少于20%。 有害气体和粉尘含量应符合表12.1.1的标准。

表 12.1.1 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含量 最高容许浓度 名 称 按体积 % 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 一氧化碳(CO) 氮氧化合物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二氧化硫(SO2) 硫化氢(H2S) 醛类(丙烯醛) 含有1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 含有10%以下游离SiO2水泥粉尘 含有10%以下游离SiO2的其它粉尘

按重量 mg/m3 30 5 15 10 0.3 2 6 10 附 注 0.5 1 0.00240 0.00025 0.00050 0.00066 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许含量与作业时间 作业时间 1h以内 0.5 h以内 15~20min 最高容许含量mg/m3 50 100 200 反复作业的间隔时间应在2h以上 含有80%以上游离SiO2的生产粉尘不宜超过1mg/m3 12.1.3 洞内作业地点噪声超过90dB(A)时,应采取消音或其它防护措施。仍达不到标准时,应按表

12.1.3规定减少接触噪声的时间。

表 12.1.3 噪声与容许接触时间表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 h 容 许 噪 声 [dB(A)]

8 90 4 93 2 96 1 99 最高不得超过 115 12.2.7 对有瓦斯、高温等作业区,应做专项通风设计。 12.3.1 地下建筑物开挖,采用下列综合防尘措施:

(1) 应采用湿式凿岩;大型洞室台阶开挖采用潜孔钻时,应装有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除尘装置; (5) 加强通风;

(6) 配备必要的防尘器材,做好个人防护;

(7) 喷混凝土支护,宜采用湿喷工艺;采用干喷法时,应有防尘措施。

12.3.2 施工中遇到含瓦斯地段时,应按原煤炭部《煤矿安全规程》制订的防瓦斯安全措施施工,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2) 机电设备及照明灯具等,均应采用防爆型式; (3) 应配备专职瓦斯检测人员;

12.3.3 洞内施工不应使用汽油机械,使用柴油机械时,宜加设废气净化装置。柴油机械燃料中宜掺添加剂,以减少有毒气体的排放量。

?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 DL/T 5135-2001 5.2.2 爆破器材的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运输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2 包装应牢固、严密。不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不得混装在一个车厢、船舱内。 4 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5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船应按指定路(航)线行驶。

5.3.1 爆破器材必须存放于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并有专人管理, 不得任意存放。

5.3.2 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位置、结构和设施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认可。 5.5.5 销毁爆破器材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并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销毁,销毁时应遵守下述规定:

2 销毁现场的警戒线外围必须设有安全警戒人员,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起爆前做好安全撤离和安全警戒工作。

6.5.5 电力起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2 爆破器材进入爆破区前,现场所有带电的设备、设施、导电的管与线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4 起爆电源的开关必须专用并上锁,其钥匙应由专人保管,危险区内人员未撤离、避炮防护工作未完前禁止打开起爆箱。

11.2.4 从事爆破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水利水电工程模板施工规范? DL/T 5110-2000

6.0.2 模板设计应提出对材料、制作、安装、使用及拆除工艺的具体要求。设计图纸应标明设计荷载和变形控制要求。模板设计应满足混凝土施工措施中确定的控制条件,如混凝土的浇筑顺序、浇筑速度、浇筑方式、施工荷载等。

6.0.3 钢模板的设计应符合GBJ17的规定,其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取1.0;其荷载设计值可乘以系数0.85予以折减。采用冷弯薄壁型钢应符合GBJ18的规定,其荷载设计值不应折减。

木模板的设计应符合GBJ5的规定;当木材含水率小于25%时,其荷载设计值可乘以系数0.90予以折减。

其他材料的模板的设计应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6.0.4 设计模板时,应考虑下列各项荷载: 1 模板的自身重力; 2 新浇筑的混凝土的重力; 3 钢筋和预埋件的重力; 4 施工人员和机具设备的重力; 5 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6 新浇筑的混凝土的侧压力; 7 新浇筑的混凝土的浮托力; 8 倾倒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9 风荷载;

10 除上列九项荷载以外的其他荷载。

6.0.6 当验算模板刚度时,其最大变形值不得超过下列允许值: 1 对结构表面外露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计算跨度的1/400。 2 对结构表面隐蔽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计算跨度的1/250。

3 支架的压缩变形值或弹性挠度,为相应的结构计算跨度的1/1000。 6.0.7 承重模板的抗倾覆稳定性,应按下列要求核算:

1 应计算下列两项倾覆力矩,并采用其中的最大值: 1)风荷载,按GBJ9确定;

2)作用于承重模板边缘150kg/m的水平力。

2 计算稳定力矩时,模板自重的折减系数为0.8;如同时安装钢筋时,应包括钢筋的重量。活荷载按其对抗倾覆稳定最不利的分布计算。 3 抗倾覆稳定系数应大于1.4。

6.0.8 除悬臂模板外,竖向模板与内倾模板都必须设置内部撑杆或外部拉杆,以保证模板的稳定性。 6.0.9 支架的立柱应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加以固定。

6.0.10 多层建筑物的上层结构的模板支承在下层结构上时,必须验算下层结构的实际强度和承载能力。

6.0.11 模板附件的安全系数,应按表6.0.11采用。

表6.0.11 模板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

附件名称 模板拉杆 及锚定头 模板锚定件 模板吊钩 结 构 型 式 所有使用的模板 仅支承模板重量和混凝土压力的模板 支承模板和混凝土重量、施工活荷载和冲击荷载的模板 所有使用的模板 安全系数 2.0 2.0 3.0 4.0 8.0.10 钢承重骨架的模板,必须按设计位置可靠地固定在承重骨架上,以防止在运输及浇筑时错位。承重骨架安装前,宜先作试吊及承载试验。

8.0.11 模板上严禁堆放超过设计荷载的材料及设备。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模板设计荷载控制浇筑顺序、浇筑速度及施工荷载。应及时清除模板上的杂物。

8.0.12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经常检查、调整模板的形状及位置,使其与设计线的偏差不超过模板安装允许偏差绝对值的1.5倍,并每班做好记录。对承重模板,必须加强检查、维护;对重要部位的承重模板,还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监测。模板如有变形、位移,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混凝土浇筑。

8.0.13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随时监视混凝土下料情况,不得过于靠近模板下料直接冲击模板;混凝土罐等机具不得撞击模板。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 SL 32-92

3.2.1 开工前必须建立严密的统一施工指挥系统,制定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及安全操作、质量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

3.2.3 对于乘人电梯及罐笼等设施,必须设安全保险机构,并经安全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启用,运行期间尚应定期检查。

3.2.5 滑模施工的动力及现场照明供电,应设双回路供电或备用电源,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应有其他应急措施。

3.2.8 防火、防雷等设施,应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 3.2.9 施工精度控制系统,应经检测、校正合格。

4.5.13 混凝土下料系统的设计必须保证混凝土不分离及施工安全。 4.5.14 沿斜洞上下交通运输系统的布置,必须安全可靠、方便施工。

5.1.6 对脱模后的混凝土,应避免阳光曝晒,必须及时养护,养护期不应少于14天,溢流面不应少于28天。采用喷水养护时,应防止冲坏混凝土表面,始终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采用喷刷养护液封闭养护时,应防止漏喷、漏刷。

5.4.6 陡坡上的滑模施工,应有保证安全的措施。牵引机具为卷扬机钢丝绳时,地锚要安全可靠,牵引机具为液压千斤顶时,应对千斤顶的配套拉杆作整根试验检查,并应设保证安全的钢丝绳、卡钳、倒链等保险措施。

?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 DL/T 5169-2002

4.3.1 运入加工现场的钢筋,必须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每捆(盘)钢筋均应挂上标牌,标牌上应注有厂标、钢号、产品批号、规格、尺寸等项目,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和遗失这些标牌。 5.4.1 钢筋的加工应按照钢筋下料表要求的型式尺寸进行。加工后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5.4.1规定的数值。

表5.4.1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

项 次 1 2 3 4 5 偏 差 名 称 受力钢筋及锚筋全长净尺寸的偏差 箍筋各部分长度的偏差 钢筋弯起点位置的偏差 钢筋转角的偏差 圆弧钢筋径向偏差 大体积 薄壁结构 厂房构件 大体积混凝土 允许偏差值 ±10mm ±5mm ±20mm ±30mm ±3° ±25mm ±10mm 6.1.2 钢筋接头宜采用焊接接头或机械连接接头,当采用绑扎接头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受拉钢筋直径小于等于22mm,或受压钢筋直径小于等于32mm。

2 其他钢筋直径小于等于25mm。当钢筋直径大于25mm,采用焊接和机械连接确实有困难时,也可采用绑扎搭接,但要从严控制。

6.1.3 当设计有专门要求时,钢筋接头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6.1.5 采用机械连接的钢筋接头的性能指标应达到A级标准,经论证确认后,方可采用B、C级接头。 1 A级:接头的抗拉强度达到或超过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并具有高延性及反复拉压性能。 2 B级:接头的抗拉强度达到或超过母材屈服强度标准值的1.35倍,并具有一定的延性及反复拉压性能。

3 C级:接头仅能承受压力。 6.2.1 手工电弧搭接焊、帮条焊

1 对于直径大于等于10mm的热轧钢筋,其接头采用搭接、帮条电弧焊时(见图6.2.1-1~图6.2.1-4),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6.2.1-1 搭接焊

(a)搭接焊双面焊缝;(b)搭接焊单面焊缝

图6.2.1-2 帮条焊

(a)帮条焊双面焊缝;(b)帮条焊单面焊缝

图6.2.1-3 搭接焊和帮条焊

图6.2.1-4 钢筋与钢板焊接

1)焊接接头当设计有要求时应采用双面焊缝,无特殊要求时可采用单面焊缝。对于Ⅰ级钢筋的搭接焊或帮条焊的焊缝总长度应不小于8d;对于Ⅱ、Ⅲ级钢筋,其搭接焊或帮条焊的焊缝总长度应不小于10d,帮条焊时接头两边的焊缝长度应相等。

2)帮条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主筋为Ⅰ级钢筋时,不应小于主筋截面面积的1.2倍;当主筋为Ⅱ、Ⅲ级钢筋时,不应小于主筋截面面积的1.5倍。为了便于施焊和使帮条与主筋的中心线在同一平面上,帮条宜采用与主筋同钢号、同直径的钢筋制成,如帮条与主筋级别不同时,应按设计强度进行换算。帮条的长度应满足相应的焊缝要求。

4)对于搭接焊接,其焊缝高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25倍,且不小于4mm;焊缝的宽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7倍,且不小于10mm。当钢筋和钢板焊接时,焊缝高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35倍,且不小于6mm;焊缝宽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5倍,且不小于8mm。 6.2.2 手工电弧熔槽焊

1 熔槽焊宜用于直径大于25mm的钢筋现场连接,焊接时应加角钢作垫板模,接头型式如图6.2.2所示。

图6.2.2 熔槽焊

2 角钢尺寸和焊接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角钢边长宜为40mm~60mm。

2)从接缝处垫板引弧后应连续施焊,并应使钢筋端部熔合,防止未焊透、有气孔或夹渣。 3)可停焊清渣一次,焊平后,再进行焊接余高的焊接,其高度应不大于3mm。 4)钢筋与角钢垫板之间,应加焊侧面焊缝1~3层,焊缝应饱满。

5)焊缝表面不应有缺陷及削弱现象,在接头处钢筋中心线位移不大于钢筋直径的0. 1倍。 6.2.3 手工电弧窄间隙焊

1 用于钢筋窄间隙焊接的焊条,Ⅰ级钢筋可用酸性焊条,Ⅱ、Ⅲ级钢筋可采用低氢型碱性焊条。使用低氢型碱性焊条时,必须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烘焙。

2 钢筋被焊端部300mm长度内应平直,如有弯曲,必须矫直或切除,以便进行焊接模具安装。 3 窄间隙焊模具采用紫铜制作,焊接时模具宜按所焊钢筋直径配套选用,若钢筋直径比模具尺寸小时, 不应小于一个钢筋级差。安装焊接模具和钢筋时,应严格控制间隙大小,并使两钢筋的焊接部位处于同轴位置,模具应夹紧钢筋(见图6.2.3)。

图6.2.3 窄间隙焊

4 在工程开工或每批钢筋开焊前,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性能实验,以确定合适的焊接工艺和参数。焊接参数可按表6.2.3选择。

表6.2.3 水平钢筋窄间隙焊的焊接参数 钢筋直径d mm 20 22 25 28 32 36 40 端头间隙a mm 11~13 11~13 12~14 12~14 12~14 13~15 13~15 焊条直径 mm 3.2 3.2 4.0 4.0 4.0 5.0 5.0 焊接电流 A 100~110 100~110 150~160 150~160 150~160 210~220 210~220

5 水平钢筋窄间隙焊的接头,在去除模具后应进行全部外观检查。外观检查要求:接头处焊缝饱满,不得有深度大于0.5mm的咬边,接头处的轴线偏移不得大于0.1倍钢筋直径,且不得大于2mm,接头处的弯折不得大于4°。外观检查不合格的接头,应切除0.3倍钢筋直径的热影响区后重焊或采取补强措施。

6.2.4 手工电弧焊的其他规定

1 手工电弧焊用焊条,应按设计规定采用。在设计未作规定时,可按表6.2.4-1选用。焊条必须由正规厂家生产,并有出厂合格证,型号明确,使用时不得混淆。

表6.2.4-1 电弧焊接使用的焊条

项次 钢筋级别 焊 接 型 式 搭接焊、帮条焊 E4313 E5003 E5016 E5003 E5016 熔槽焊 E4316 窄间隙焊 E4316 E4315 E5016 E5015 E6016 E6015 1 Ⅰ级钢筋 2 Ⅱ级钢筋 E5003 3 Ⅲ级钢筋 E5503 注:低氢型焊条在使用前必须烘干。新拆包的低氢型焊条宜在一班时间内用完,否则应重新烘干。

2 在雨、雪天焊接钢筋时,应有防雨、雪措施。接头焊接后应避免立即接触雪、水。在-15℃以下施焊时,应采取专门措施保温防风,低于-20℃时不宜施焊。

3 所有手工电弧焊的钢筋接头焊接后都应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应从成品中抽取试件, 作抗拉试验。电弧焊接头的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缝表面平顺,没有明显的咬边、凹陷、气孔和裂缝。 2)用小锤敲击接头时,应发出清脆声。

3)搭接焊和帮条焊焊接尺寸偏差及缺陷的允许值见表6.2.4-2。

表6.2.4-2 搭接焊和帮条焊焊接尺寸偏差及缺陷的允许值

项次 1 2 偏差及缺陷名称 帮条对焊接接头中心的纵向偏移 接头处钢筋轴线的曲折 允许偏差及缺陷 0.50d 4° 项次 3 4 5 6 7 焊缝高度 焊缝宽度 焊缝长度 咬边深度 焊缝表面上的 气孔和夹渣 偏差及缺陷名称 允许偏差及缺陷 -0.05d -0.10d -0.50d 0.05d并不大于1mm 在两倍d的长度上的数量 气孔、夹渣的直径 2个 3mm 6.2.7 闪光对焊

3 全部闪光对焊的接头,均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表面没有裂纹和明显的烧伤。 2)接头如有弯折,其角度不得大于4°。

3)接头轴线如有偏心,其偏移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0.1倍,并不得大于2mm。 4)外观检查不合格的接头,应剔出重焊。 6.2.9 机械连接

1 采用钢筋机械连接时,应由厂家提交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3 现场检验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单向拉伸试验。设计有特殊要求时按设计要求项目进行检验。 4 带肋钢筋套筒连接接头外观质量检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外型尺寸:挤压后套筒长度应为原套筒长度的1.10倍~1.15倍或压痕处套筒的外径波动范围内原套筒外径的0.8倍~0.9倍。

2)挤压接头的压痕道数应符合型式检验确定的道数。 3)接头处弯折不得大于4°。 4)挤压后的套筒不得有裂纹。

5 直螺纹接头外观质量检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接头拼接时用管钳扳手拧紧,使两个丝头在套筒中央位置相互顶紧。

2)拼接完成后,套筒每端不得有一扣以上的完整丝扣外露,加长型接头的外露丝扣不受限制,但应有明显标记,以检查进入套筒的丝头长度是否满足要求。

3)检查数量:每一验收批中应随机抽取10%的接头进行外观检查,抽检的接头应全部合格,如有一个接头不合格,则该验收批的接头应逐个检查,对查出的不合格接头应进行补强。 6 锥螺纹接头外观质量及拧紧力矩检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连接套筒应与钢筋的规格一致,接头丝扣无完整外露。

2)接头拧紧力矩值应符合表6.2.9的规定,不得超拧,拧紧后的接头应做上标记。检测用的力矩扳手应为专用扳手。

表6.2.9 接头拧紧力矩值 钢筋直径 mm 拧紧力矩值 N·m 16 18 20 22 25~28 32 36~40 118 145 177 216 275 314 343

3)钢筋锥螺纹接头,每一验收批中应随机抽取10%的接头进行外观检查,并用专用的力矩扳手检验接头的拧紧值。抽检的接头应全部合格,如果有一个接头不合格,则该验收批接头应逐个检查,对不合格接头应进行补强。

6.3.3 机械连接接头宜避开有抗震要求的框架梁端和柱端的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必须采用A级接头,且接头数不得超过此截面钢筋根数的75%。

7.6.1 验收后的钢筋,如长期暴露,应在混凝土浇筑之前,按上述规定重新检查, 验收合格后方能浇筑混凝土。

7.6.3 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中,应经常检查钢筋架立位置,如发现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DL/T 5144-2001

5.1.7 水泥的运输、保管及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优先使用散装水泥。

2 运到工地的水泥,应按标明的品种、强度等级、生产厂家和出厂批号,分别储存到有明显标志的储罐或仓库中,不得混装。

6 袋装水泥储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7 应避免水泥的散失浪费,注意环境保护。

5.2.2 骨料料源在品质、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现行建筑材料勘察规程进行详细的补充勘察和碱活性成分含量试验。未经专门论证,不得使用碱活性骨料。

5.2.3 应根据粗细骨料需要总量、分期需要量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制定合理的开采规划和使用平衡计划,尽量减少弃料。覆盖层剥离应有专门弃渣场地并采取必要的防护和恢复环境措施,避免产生水土流失。

5.4.3 外加剂选择应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施工需要、并结合工程选定的混凝土原材料进行适应性试验,经可靠性论证和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合适的外加剂种类和掺量。

5.4.5 外加剂应配成水溶液使用。配制溶液时应称量准确,并搅拌均匀。根据工程需要,外加剂可复合使用,但必须通过试验论证。有要求时,应分别配制使用。

6.0.1 为满足混凝土设计强度、耐久性、抗渗性等要求和施工和易性需要,应进行混凝土施工配合比优选试验。混凝土施工配合比选择应经综合分析比较, 合理地降低水泥用量。主体工程混凝土配合比应经审查选定。

6.0.8 混凝土使用有碱活性反应的骨料时,配合比选择必须控制混凝土中的总含碱量(混凝土含碱量的计算方法见附录B),以保证混凝土的耐久性。

7.1.2 混凝土拌和必须按照试验部门签发并经审核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7.1.4 混凝土拌和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表7.1.4中所列最少拌和时间,可参考使用。

表7.1.4 混凝土最少拌和时间 拌和机容量Qm3 0.8≤Q≤1 1<Q≤3 Q>3 最大骨料粒径 mm 80 150 150 最少拌和时间s 自落式拌和机 90 120 150 强制式拌和机 60 75 90 注

1 入机拌和量应在拌和机额定容量的110%以内。

2 加冰混凝土的拌和时间应延长30s(强制式15s),出机的混凝土拌和物中不应有冰块。

7.1.9 混凝土拌和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不合格料处理: 1 错用配料单已无法补救,不能满足质量要求;

2 混凝土配料时,任意一种材料计量失控或漏配,不符合质量要求; 3 拌和不均匀或夹带生料;

4 出机口混凝土坍落度超过最大允许值。

7.2.4 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及减少转运次数。掺普通减水剂的混凝土运输时间不宜超过表7.2.4的规定。因故停歇过久,混凝土已初凝或已失去塑性时,应作废料处理。严禁在运输途中和卸料时加水。

表7.2.4 混凝土运输时间 运输时段的平均气温 ℃ 20~30 10~20 5~10 混凝土运输时间 min 45 60 90

7.3.4 浇筑混凝土前,应详细检查有关准备工作,包括地基处理(或缝面处理)情况,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模板、钢筋、预埋件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作好记录。

7.3.10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严禁在仓内加水;混凝土和易性较差时,必须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仓内的泌水必须及时排除;应避免外来水进入仓内,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带走灰浆;应随时清除粘附在模板、钢筋和预埋件表面的砂浆;应有专人做好模板维护,防止模板位移、变形。 7.3.13 浇筑仓面混凝土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挖除: 1 出现7.1.9第1、2、3款情况的不合格料; 2 下到高等级混凝土浇筑部位的低等级混凝土料;

3 不能保证混凝土振捣密实或对建筑物带来不利影响的级配错误的混凝土料; 4 长时间不凝固超过规定时间的混凝土料。 7.5.2 混凝土表面养护的要求:

2 塑性混凝土应在浇筑完毕后6~18h内开始洒水养护,低塑性混凝土宜在浇筑完毕后立即喷雾养护,并及早开始洒水养护。

3 混凝土应连续养护,养护期内始终使混凝土表面保持湿润。 8.2.3 降低坝体内外温差

通水水温与混凝土内部温度之差,不应超过20℃,日降温速度不超过1℃。

9.1.2 低温季节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以保证浇筑的混凝土满足设计要求。 10.3.5 管路安装完毕,应以压力水或通气的方法检查是否通畅。如发现有堵塞或漏水(气)现象,应进行处理,直至合格。

11.4.4 混凝土拆模后,应检查其外观质量。有混凝土裂缝、蜂窝、麻面、错台和模板走样等质量问题或事故时应及时检查和处理。对混凝土强度或内部质量有怀疑时,可采取无损检测法(如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或钻孔取芯、压水试验等进行检查。

11.5.1 现场混凝土质量检验以抗压强度为主,并以150mm立方体试件的抗压强度为标准。 11.5.2 混凝土试件以机口随机取样为主,每组混凝土的3个试件应在同一储料斗或运输车箱内的混凝土中取样制作。浇筑地点试件取样数量宜为机口取样数量的10%,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强度代表值。 1 以每组3个试件的算术平均值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2 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超过15%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3 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15%时,该组试件的强度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

11.5.3 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试件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压强度:大体积混凝土28d龄期每500m3成型一组,设计龄期每1000m3成型一组;非大体积混凝土28d龄期每100m3成型一组,设计龄期每200m3成型一组。

2 抗拉强度:28d龄期每2000m3成型一组,设计龄期每3000m3成型试件一组。

3 抗冻、抗渗或其他主要特殊要求应在施工中适当取样检验,其数量可按每季度施工的主要部位取样成型1~2组。

11.5.6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验收批混凝土强度平均值和最小值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mfcu≥fcu,k+Ktσ0

(11.5.6-1)

式中 mfcu——混凝土强度平均值,MPa;

fcu,k——混凝土设计龄期的强度标准值,MPa;

K——合格判定系数,根据验收批统计组数n值,按表11.5.6选取; t——概率度系数,取用值见附录A表A1; σ0——验收批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 fcu,min——n组强度中的最小值,MPa。

表11.5.6 合格判定系数K值表 n K 注:

2 0.71 3 0.58 4 0.50 5 0.45 6~10 0.36 11~15 0.28 16~25 0.23 >25 0.20 1 同一验收批混凝土,应由强度标准相同、配合比和生产工艺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现浇混凝土宜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或按月划分验收批。

2 验收批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0计算值小于0.06fcu,k时,应取σ0=0.06fcu,k。

11.5.7 混凝土质量验收取用混凝土抗压强度的龄期应与设计龄期相一致。混凝土生产质量的过程控制应以标准养护28d试件抗压强度为准。混凝土不同龄期抗压强度比值由试验确定。

11.5.11 衡量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以现场试件28d龄期抗压强度标准差σ值表示,其评定标准见表11.5.11。

表11.5.11 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 评 定 指 标 不同强度等级下的 混凝土强度标准差 Mpa ≤C9020 C9020~C9035 >C9035 质 量 等 级 优 秀 <3.0 <3.5 <4.0 ≥90 良 好 3.0~3.5 3.5~4.0 4.0~4.5 一 般 3.5~4.5 4.0~5.0 4.5~5.5 ≥80 差 >4.5 >5.0 >5.5 <80 强度不低于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Ps % 11.5.12 衡量试验系统误差的盘内混凝土强度的变异系数(δb)不应大于5%。计算方法和评定标准见附录A.0.4和A.0.5。当δb大于5%时, 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 DL/T 5112-2000

7.5.6 每个碾压条带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按网格布点,检测混凝土的压实容重。所测容重低于规定指标时,应立即重复检测,并查找原因,采取处理措施。碾压后出现弹簧土现象的部位,如果检测的压实容重满足要求,可不进行处理。

7.5.8 各种设备在碾压完毕的混凝土层面上行走时,应避免损坏已成型的层面。已造成损坏的部位,应及时采取修补措施。

7.5.9 碾压混凝土入仓后应尽快完成平仓和碾压,从拌和到碾压完毕的最长允许历时,应根据不同季节、天气条件及碾压混凝土工作度变化规律,经过试验或类比其他工程实例来确定,不宜超过2h。

碾压层内铺筑条带边缘、斜层平推法的坡脚边缘和台阶法的台阶边缘,碾压时应预留20cm~30cm宽度与下一条带同时碾压,这些部位最终完成碾压的时间应控制在直接铺筑允许时间内。

7.7.1 连续上升铺筑的碾压混凝土,层间间隔时间应控制在直接铺筑允许时间以内。超过直接铺筑允许时间的层面,应先在层面上铺垫层拌和物,再铺筑上一层碾压混凝土。超过了加垫层铺筑允许时间的层面即为冷缝。

7.7.2 直接铺筑允许时间和加垫层铺筑允许时间,应根据工程结构对层面抗剪能力和结合质量的要求,综合考虑拌和物特性、季节、天气、施工方法、上下游不同区域等因素经试验确定。

7.7.3 施工缝及冷缝必须进行缝面处理,缝面处理可用刷毛、冲毛等方法清除混凝土表面的浮浆及松动骨料。层面处理完成并清洗干净,经验收合格后,先铺垫层拌和物,然后立即铺筑上一层混凝土继续施工。

7.7.5 垫层拌和物可使用与碾压混凝土相适应的灰浆、砂浆或小骨料混凝土。灰浆的水胶比应与碾压混凝土相同,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提高一级。垫层拌和物应与碾压混凝土一样逐条带摊铺,其中,砂浆的摊铺厚度为1.0cm~1.5cm,并立即在其上摊铺碾压混凝土,且在砂浆初凝前碾压完毕。 7.7.6 因施工计划的改变、降雨或其他原因造成施工中断时,应及时对已摊铺的混凝土进行碾压。停止铺筑处的混凝土面宜碾压成不大于1∶4的斜坡面,并将坡脚处厚度小于15cm的部分切除。当重新具备施工条件时,可根据中断时间采取相应的层缝面处理措施后继续施工。

7.12.2 在降雨强度小于3mm/h的条件下,可采取措施继续施工。当降雨强度达到或超过3mm/h时,应停止拌和,并迅速完成尚未进行的卸料、平仓和碾压作业。刚碾压完的仓面应采取防雨保护和排水措施。

7.12.3 恢复施工前,应严格处理已损失灰浆的碾压混凝土,并按7.7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层、缝面处理。 7.12.4 在大风或干燥气候条件下施工,应采取专门措施保持仓面湿润。

7.12.5 日平均气温高于25℃时,应大幅度削减层间间隔时间,采取防高温、防日晒和调节仓面局部小气候等措施,以防止混凝土在运输、摊铺和碾压时,表面水分迅速蒸发散失。 7.12.6 日平均气温低于3℃时或最低气温低于-3℃,应采取低温施工措施。

8.1.2 应严格控制细骨料的含水率和级配。砂子细度模数允许偏差为0.2,超过时应调整碾压混凝土的配合比。细骨料应有一定的脱水时间,搅拌前含水率应小于6%,含水率允许偏差为0.5%,超过时应调整混凝土拌和用水量。

8.1.3 应严格控制各级粗骨料超、逊径含量。以原孔筛检验时,其控制标准为:超径小于5%、逊径小于10%;以超、逊径筛检验时,其控制标准为:超径为零、逊径小于2%。石子含水率的允许偏差为0.2%。

8.1.4 外加剂需按品种、进场日期分别存放,存放场所应通风干燥。检验合格的外加剂贮存期超过6个月,使用前必须重新检验。使用时,外加剂必须配制成溶液并搅拌均匀,贮存在室内容器中,避免污染。

8.2.4 碾压混凝土拌和物VC值选定后,机口允许偏差超出3s控制界限时,应查找原因,修正拌和碾压混凝土的用水量,并保持水胶比不变。

8.2.5 严格控制掺引气剂的碾压混凝土含气量,允许偏差为1%。

8.3.2 压实容重检测采用核子水分密度仪或压实密度计。每铺筑100m2~200m2碾压混凝土至少应有一个检测点,每一铺筑层仓面内应有3个以上检测点。以碾压完毕10min后的核子水分密度仪测试结果作为压实容重判定依据。

8.3.3 核子水分密度仪应在使用前应用实际原材料配制的碾压混凝土进行标定。

8.3.4 相对密实度是评价碾压混凝土压实质量的指标。对于建筑物的外部混凝土,相对密实度不得小于98%;对于内部混凝土,相对密实度不得小于97%。 8.4.2 混凝土抗冻、抗渗检验的合格率不应低于80%。

8.4.3 碾压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控制标准见表8.4.3。抗压强度的均方差和变异系数应由一批(至少30组)连续机口取样的试验值求得。

表8.4.3 碾压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水平衡量标准(龄期28d) 质量管理 评定标准 水平 评定项目 变异系数 优 良 一般 差 CV <0.15 <3.5 0.15~0.18 3.5~4.0 >0.18~0.22 >4.0~4.8 >0.22 >4.8 均方S(MPa) 注:平均抗压强度:

>20MPa,采用均方差S标准评定;

≤20MPa,采用变异系数CV标准评定。

8.4.4 碾压混凝土质量评定,应以设计龄期的抗压强度为准,并按抽样次数分大样本和小样本两种方法评定。

1 大样本。当混凝土连续取样大于30组时,用大样本评定,评定函数按下式计算:

式中:F(X)——评定函数;

——N次试验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S——N次试验抗压强度均方差,MPa; R——混凝土强度等级(设计标号),MPa;

t——强度保证率系数,与试验次数N和保证率P(X)有关。N≥30时见表8.4.4-1。 Xmin——N次试验中最低抗压强度,MPa;

K和B——与强度保证率和生产控制水平有关的系数,见表8.4.4-1。

当F(X)≥R和Xmin≥KR或

R+BS

时,碾压混凝土质量合格。

(8.4.4-2)

(8.4.4-1)

表 8.4.4-1 碾压混凝土质量评定公式系数强度保证率系数 强度保证率系数t 0.84 ≤20MPa K 0.73 B(给定S时) -1.16 >20MPa BS(S=4.3MPa时) -4.98

2 小样本。当混凝土取样试验组数小于6组时,评定标见表8.8.4-2。 当时,

碾压混凝土质量合格

表 8.4.4-2 小样本评定允许最低平均强度(Xmin) X≤20MPa 求平均强度( )的连续抽样组数 CV=0.19 1 2 3 4 5 6

?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 DL/T 5055-1996

0.73R0.87R0.92R0.96R0.98RR 给定S X>20MPa S=4.3MPa时 R-4.98R-2.46R-1.35R-0.68R-0.23R-0.1 R-1.16S R-0.57S R-0.31S R-0.16S R-0.05S R-0.02S 2.3.3 每批粉煤灰必须检验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和含水率,对于三氧化硫含量可每季度检验一次。 2.3.6 粉煤灰的储存应设置专用料仓或料库,不得与水泥一起存放,并应有防尘措施。采用干掺工艺时应防止粉煤灰受潮结块。

3.0.7 粉煤灰应与外加剂同时使用。外加剂对粉煤灰与水泥的综合适应性及外加剂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3.0.8 粉煤灰掺入混凝土中的方法可采用干掺法或湿掺法。粉煤灰混凝土拌和物必须搅拌均匀,其搅拌时间应比不掺粉煤灰的混凝土延长10~30s。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 DL/T 5128-2001

5.0.1 坝基与岸坡的处理,均属隐蔽工程,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认真施工和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特别注意趾板地基的处理。应如实、准确地进行地质描绘和编录。如发现新的地质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

5.0.2 坝基与岸坡处理过程中,必须设置排水系统,以使开挖、基础处理和其他施工作业在无水场地上进行,并能有效地拦截各种地表水流,防止冲刷垫层,保证开挖边坡的稳定。

5.0.3 趾板地基开挖应采取控制爆破,必要时可预留保护层或对特殊岩基面及时保护等措施,避免地基情况的恶化。

5.0.4 岩石岸坡开挖清理后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趾板部位岩石边坡存在局部反坡或凹坑时,应进行削坡、填补混凝土或砌石处理。趾板以上岸坡应开挖成稳定边坡;岩面如裂隙发育,风化速度较快,必须及时采取喷水泥砂浆或混凝土等保护措施。

6.2.4 砂砾料可水上、水下分别开采,或混合开采。应有适当的储备,供汛期不能开采时使用。必须在汛期采掘时,可采用分流改道或降低水位等技术措施;并相应提出防洪或撤退等安全措施。在河道开采砂砾料时,开挖程序及时段安排应考虑河道泄洪顺畅及堤防安全。

在寒冷地区地下水位较高的砂砾石坝料开采,应有足够的堆存储备,满足冬季坝体填筑需要。 6.2.6 料场开采结束后,应根据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要求,作好危岩处理、边坡稳定、场地平整、还田造林、防止水土流失等工作,弃料宜用作平整场地或运到集中弃料场地,严禁随意堆放。

7.1.4 必须严格控制筑坝材料的质量,其岩性、级配和含泥量应符合要求,不合格坝料严禁上坝。已上坝的不合格材料必须清除出坝外。

7.1.5 坝体原型观测仪器、设施,必须按设计要求埋设和安装, 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 7.1.6 当坝料填筑和面板浇筑、地基灌浆、溢洪道建筑物开挖同时施工时,应科学规划,避免相互干扰,确保安全、施工质量和工程形象进度。

7.2.3 垫层料、过渡料、排水料的级配、细粒含量、含泥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垫层料和过渡料卸料、铺料时应避免分离,两者交界处应避免大石集中,超径石应予以剔除。对严重分离的垫层料、过渡料应予以挖除。

8.1.8 面板与趾板混凝土浇筑必须保持连续性。如特殊原因中止浇筑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施工缝处理。超过允许间歇时间的混凝土拌和物应按废料处理,严禁加水强行入仓。 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自出料时算起到覆盖上层混凝土时为止)应通过试验确定。

8.2.1 趾板混凝土施工应在基础面开挖、处理完毕,并按隐蔽工程质量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趾板混凝土施工,应在相邻区的垫层、过渡层和主堆石区填筑前完成。 8.3.10 混凝土浇筑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混凝土入仓必须均匀布料,每层布料厚度应为250mm~300mm。止水片周围混凝土应辅以人工布料,严禁分离。

2 布料后应及时振捣密实。振捣时,振捣器不得触及滑动模板、钢筋、止水片。振捣器应在滑模前沿振捣,不得插入模板底下。振捣器垂直插入下层混凝土深度宜为50mm。止水片附近应采用直径30mm的振捣器仔细振捣。必须保证止水片周围混凝土振捣密实。

3 浇筑过程中应及时清除粘在模板、钢筋上的混凝土。每次滑升前必须清除前沿超填混凝土。 4 对脱模后的混凝土表面,必须及时修整和压面。对接缝两侧各50cm内的混凝土表面应及时整平,用2m长直尺检查,不平整度不超过5mm。

5 每次滑升距离应不大于300mm,每次滑升间隔时间不应超过30min。面板浇筑滑升平均速度宜为1.5m/h~2.5m/h。

10.0.3 应认真做好观测仪器设备的标定、埋设、安装、调试等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埋设和安装质量,做好原始记录和图表,正确确定测读初始值或计算基准值,列出参考表,整理成完整的技术档案。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接缝止水技术规范? DL/T 5115-2000

7.1.7 对止水片(带)附近的混凝土进行浇筑时,应指定专人平仓振捣,并有止水片埋设安装人员监护,避免止水片(带)变形、变位。应保证该区域混凝土密实,避免骨料集中、气泡和泌水聚集。

7.1.8 对所有露出混凝土的止水片(带),拆膜后应按设计要求及时保护。可用木盒、金属盒或其他方式进行覆盖保护。

7.1.9 施工中,止水片(带)如有损坏或破坏,应修补或更换,并查明原因,记录备案。止水片(带)有严重变形时,在浇筑前应做整形处理。修补处理后应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8.0.7 接缝止水应按隐蔽工程施工要求,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接缝止水设施验收不合格,面板堆石坝不应投入运行。

8.0.8 接缝止水施工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部工程验收。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表面填料施工完毕,各工序验收合格;②对工序或单元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均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了

处理;③有疑问的止水部位应进行现场压水渗透试验,检查接缝的止水效果。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 DL/T 5129-2001

5.2.1 导流工程的施工必须按计划进行,特别是导流泄水建筑物和截流后无法继续施工的工程必须如期建成,并进行验收。

5.4.3 大坝施工期间,必须保证按照施工总进度要求,达到度汛的形象面貌,严禁降低度汛安全标准。 5.4.4 坝体施工期,汛前需按临时断面填筑时,其断面应有正式设计,并满足安全超高、稳定、防渗及顶部宽度能适应抢筑子围堰等要求。临时断面的坝坡必要时应作适当防护。

5.4.5 施工期间,当遭遇非常洪水、大坝或泄洪设施的技术状况恶化、使工程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及时向上级防汛机构准确报告险情,并提出紧急处理措施,进行紧急处理。

5.4.6 当封堵导流泄水建筑物时,应审慎确定封堵时间。封堵前应对包括土石坝在内的全部枢纽建筑物的水下部分(包括导流建筑物)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和中间验收。制订封堵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封堵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保证施工质量。

6.0.7 坝基与岸坡处理和验收过程中,应系统地进行地质描绘、编录,必要时进行摄影、录像和取样、试验。

对于非岩石坝基,应布置方格网(边长50m~100m),在每个角点取样,检验深度一般应深入清基表面1m。若方格网中土层不同,亦应取样。对地质情况复杂的坝基,应加密布点取样检验。

6.0.10 防渗体部位的坝基、岸坡岩面开挖,应采用预裂、光面等控制爆破法,使开挖面基本上平顺。严禁采用洞室、药壶爆破法施工。

必要时可预留保护层,在开始填筑前清除。

6.0.11 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部位的坝基和岸坡岩面的处理,包括断层、破碎带以及裂隙等处理,尤其是顺河方向的断层、破碎带必须按设计要求作业,不留后患。

6.0.12 对高坝防渗体与坝基及岸坡结合面,设置有混凝土盖板时,宜在填土前自下而上一次浇筑完成。如与防渗体平行施工时,不得影响基础灌浆和防渗体的施工工期。应做好防裂止水,对出现的裂缝应做好补强封闭处理。

6.0.15 砂砾类坝基明挖截水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开挖断面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施工排水的需要。

2 开挖、填筑过程中,必须排除地下水与地表径流。应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并保证排水的电力供应。为使排水计算尽可能接近实际,必要时可对地层渗透系数值进行复查。 3 排水时应防止地基和基坑边坡的渗透破坏。

6.0.16 防渗体如与基岩直接结合时,岩石上的裂隙水、泉眼渗水均应处理。填土必须在无水岩面进行,严禁水下填土。

7.2.1 坝料的使用规划,应根据坝型、料场地形、施工方法、导流方式和施工分期等具体条件,并按照施工方便、投资经济、保证质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在施工期间各种坝料综合平衡的原则进行编制。 7.2.4 在河道开采砂砾料时,开挖程序及时段安排应考虑河道泄洪顺畅及堤防安全。 9.1.6 防渗土料开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在料场周围布置截水沟防止外水浸入外,并应根据地形、取土面积及施工期间降雨强度在料场内布置排水系统,及时宣泄径流。排水沟应保持畅通,沟底随料场开挖面下挖而降低。对位于山坡的砾质土料场,要充分利用原有溪沟,进行必要的加固,改善后作为排水通道。采料时应避免堵塞,防止泥石流的发生。

2 当料场在土料天然含水率接近或小于控制含水率下限时宜采用立面开挖,以减少含水率损失;

如天然含水率偏大,宜采用平面开挖,分层取土。

3 在冬季施工中,为防止土温散失,应采用立面开挖,工作面宜避风向阳,并选用含水率较低的料场,必要时可采取备料措施。

4 雨季施工时,应优先选用含水率较低的料场,或储备足够数量的合格土料,加以覆盖保护,保证合格土料及时供应。开挖作业区排水应通畅,开挖底面应有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5 应根据开采运输条件和天气等因素,经常观测料场含水率的变化,并作适当调整。料场含水率的控制数值与填筑含水率的差值应通过试验确定。 9.1.8 堆石料开采应符合如下要求:

1 石料开采应根据设计要求、料场地形、地质条件、水文地质特点、爆破试验参数以及总方量、日上坝强度、装运机具等进行爆破设计。

9.1.10 土砂料场开采结束后,应做好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 石料场应根据情况对危岩进行处理。 9.2.3 运输道路的规划和使用,应根据运输机械类型、车辆吨级及行车密度等进行,并考虑以下原则: 4 运输道路应尽量采用环形线路,减少平面交叉,交叉路口、急弯、陡坡处应设置安全装置。 5 必须加强道路养护工作。对泥结碎石路面,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适时洒水,保持排水通畅。 6 运输道路通过原有桥涵时,应事先验算,并在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 8 场内施工道路应设置照明设施,保持夜间行车安全。

10.1.1 坝体填筑必须在坝基、岸坡及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填筑。 坝体各阶段填筑前,施工单位应提出施工计划和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10.1.3 坝体各部位的填筑必须按设计断面进行,应保证防渗体和反滤层的有效设计厚度。建基面凹凸不平时,防渗体应从低处开始填筑。

10.3.9 防渗体与两岸接坡及上下游反滤料必须平起施工。防渗体填筑及雨后复工时,应将含水率超标和被泥土混杂和污染的反滤料予以清除。

10.3.10 雨后复工处理要彻底,首先人工排除防渗体表层局部积水,并视未压实表土含水率情况,可分别采用翻松、晾晒或清除处理。严禁在有积水、泥泞和运输车辆走过的坝面上填土。

10.4.2 负温下填筑范围内的坝基在冻结前应处理好,并预先填筑1m~2m松土层或采取其他防冻措施,以防坝基冻结。若部分地基被冻结时,须仔细检查。如黏性土地基含水率小于塑限,砂和砂砾地基冻结后无显著冰夹层和冻胀现象,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填筑坝体:非经处理不准填筑。 10.4.6 填土中严禁夹有冰雪,不得含有冻块。土、砂、砂砾料与堆石,不得加水。必要时采用减薄层厚、加大压实功能等措施,保证达到设计要求。如因下雪停工,复工前应清理坝面积雪,检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11.0.2 截水槽回填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在槽基处理完成,将渗水排除,进行地质描述,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方可回填。 2 槽基填土应从低洼处开始,填土面宜保持水平,不得有积水。 11.0.4 防渗体与坝基结合部位填筑:

1 对于黏性土、砾质土坝基,应将表面含水率调整至施工含水率上限,用凸块振动碾压实,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始可填土。

2 对于无黏性土坝基铺土前,坝基应洒水压实,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始可根据设计要求回填反滤料和第一层土料。

11.0.5 防渗体与岸坡结合部位填筑:

1 防渗体与岸坡结合带的填土宜选用黏性土,其含水率应调整至施工含水率上限,选用轻型碾压机具薄层压实,局部碾压不到的边角部位可使用小型机具压实,严禁漏压或欠压。

2 防渗体结合带填筑施工参数应由碾压试验确定。 3 防渗体与其岸坡结合带碾压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m。

4 如岸坡过缓,接合处碾压后土料因侧向位移,若出现“爬坡、脱空”现象,应将其挖除。 5 结合带碾压取样合格后方可继续铺填土料。铺料前压实合格面应洒水或刨毛。 11.0.6 防渗体与混凝土面或岩石面结合部位填筑:

1 填土前,混凝土表面乳皮、粉尘及其上附着杂物必须清除干净。

2 在混凝土或岩石面上填土时,应洒水湿润,并边涂刷浓泥浆、边铺土、边夯实,泥浆涂刷高度必须与铺土厚度一致,并应与下部涂层衔接,严禁泥浆干涸后铺土和压实。泥浆土与水质量比宜为1 : 2.5~1 : 3.0,宜通过试验确定。

填土含水率控制在大于最优含水率1 %~3 %,并用轻型碾压机械碾压,适当降低干密度,待厚度在0.5m ~ 1.0m以上时方可用选定的压实机具和碾压参数正常压实。 4 填土与混凝土表面、岸坡岩面脱开时必须予以清除。

6 混凝土防渗墙顶部局部范围用高塑性土回填,其回填范围、回填土料的物理力学性质、含水率、压实标准应满足设计要求。

12.1.9 严禁在反滤层内设置纵缝。反滤层横向接坡必须清至合格面,使接坡反滤料层次清楚,不得发生层间错位、中断和混杂。

13.0.2 土石坝安全监测项目应列入施工进度计划,由专职人员实施。施工期间应对已埋设的观测设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防机械和人为损坏。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补设,并登录备查。在观测仪器安装、埋设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坝体填筑质量的不利影响。

14.3.1 各种坝料质量应以料场控制为主,必须是合格坝料才能运输上坝,不合格材料应在料场处理合格后才能上坝,否则应废弃。

14.4.3 坝体压实检查项目及取样次数见表14.4.3。 取样试坑必须按坝体填筑要求回填后,方可继续填筑。

表14.4.3 坝体压实检查次数 坝料类别及部位 黏 防 渗 体 性 土 砾 质 土 边角夯实部位 碾压面 均质坝 边角夯实部位 碾压面 干密度、含水率、大于5mm砾石含量 干密度、颗粒 级配、含泥量 干密度、颗粒级配 干密度、颗粒级配 干密度、含水率 小于5mm含量 干密度、颗粒级配 干密度、含水率 检查项目 取样(检测)次数 2~3次/每层 1次/100m3~200m3 1次/200m3~500m3 2~3次/每层 1次/200m3~500m3 1次/200m3~500m3,每层至少一次 1次/500m3~1000m3,每层至少一次 1次/5000m3~10000m3,每层至少一次 1次/3000m3~6000m3,每层至少一次 1次/10000m3~100000m3,每层至少一次 反滤料 过渡料 坝壳砂砾(卵)料 坝壳砾质土 堆石料*) *) 堆石料颗粒级配试验组数可比干密度试验适当减少。

14.4.5 防渗体填筑时,经取样检查压实合格后,方可继续铺土填筑,否则应进行补压。补压无效时,应分析原因,进行处理。

14.4.6 反滤料和过渡料的填筑,除按规定检查压实质量外,必须严格控制颗粒级配,不符合设计要求应进行返工。

14.4.7 坝壳堆石料的填筑,以控制压实参数为主,并按规定取样测定干密度和级配作为记录。每层按规定参数压实后,即可继续铺料填筑。对测定的干密度和压实参数应进行统计分析,研究改进措施。 14.4.8 进入防渗体填筑面上的路口段处,应检查土层有无剪切破坏,一经发现必须处埋。

14.4.10 对堆石料、砂砾料,按14.4.3取样所测定的干密度,平均值应不小于设计值,标准差应不大于0.1g/cm3。当样本数小于20组时,应按合格率不小于90%,不合格干密度不得低于设计干密度的95%控制。

14.4.11 对防渗土料,干密度或压实度的合格率不小于90%,不合格干密度或压实度不得低于设计干密度或压实度的98%。

14.4.12 根据坝址地形、地质及坝体填筑土料性质、施工条件,对防渗体选定若干个固定取样断面,沿坝高每5m~10m取代表性试样进行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作为复核设计及工程管理之依据。必要时应留样品蜡封保存,竣工后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对坝壳料也应在坝面取适当组数的代表性试样进行试验室复核试验。

14.4.13 雨季施工,应检查施工措施落实情况。雨前应检查防渗土体表面松土是否已适当平整和压实;雨后复工前应检查填筑面上土料是否合格。 14.4.14 负温下施工应增加以下检查项目: 1 填筑面防冻措施。

2 坝基已压实土层有无冻结现象。 3 填筑面上的冰雪是否清除干净。 4 应对气温、土温、风速等进行观测记录。

5 在春季,应对冻结深度以内的填土层质量进行复查。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DL/T 5148-2001

4.0.2 下列灌浆工程在施工前或施工初期应进行现场灌浆试验: 1 1、2级水工建筑物基岩帷幕灌浆;

2 地质条件复杂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1、2级水工建筑物基岩固结灌浆和隧洞围岩固结灌浆。 灌浆试验的地点应具有代表性。当在工程建设部位进行试验时,不得采取对工程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试验方法。

4.0.4 灌浆工程应制定妥善的环保和劳动安全措施。钻渣、污水和废浆不得随意排放;廊道、井洞内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

5.1.2 灌浆用水泥的品质必须符合GB175或所采用的其它水泥的标准以及本条文的规定。

回填灌浆、固结灌浆和帷幕灌浆所用水泥的强度等级可为32.5或以上,坝体接缝灌浆所用水泥的强度等级可为42.5或以上。

帷幕灌浆和坝体接缝灌浆所用水泥的细度宜为通过80μm方孔筛的筛余量不大于5%。 钢衬接触灌浆和岸坡接触灌浆所用水泥的强度等级和细度,可参照坝体接缝灌浆的要求。 6.2.4 帷幕灌浆孔应进行孔斜测量。垂直的或顶角小于5°的帷幕灌浆孔,孔底的偏差不得大于表6.2.4的规定。发现钻孔偏斜值超过设计规定时,应及时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表6.2.4 帷幕灌浆孔孔底允许偏差 m 孔 深 允许偏差 单排孔 二或三排孔 20 0.25 0.25 30 0.45 0.50 40 0.70 0.80 50 1.00 1.15 60 1.30 1.50

顶角大于5°的斜孔,孔底最大允许偏差值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表6.2.4中的规定适当放宽,但方位角的偏差值不应大于5°。孔深大于60m时,孔底最大允许偏差值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并不宜大于孔距。

深孔钻进时,应严格控制孔深20m以内的偏差。

6.3.2 帷幕灌浆先导孔应自上而下分段进行压水试验,试验采用单点法或五点法,按附录A执行。 6.5.1 灌浆压力应根据工程和地质情况进行分析计算并结合工程类比拟定,必要时进行灌浆试验论证,而后在施工过程中调整确定。

6.5.3 灌浆应尽快达到设计压力,但对于注入率较大或易于抬动的部位应分级升压。 6.8.4 灌浆必须连续进行,若因故中断,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1 应尽快恢复灌浆。否则应立即冲洗钻孔,再恢复灌浆。若无法冲洗或冲洗无效,则应进行扫孔,再恢复灌浆;

2 恢复灌浆时,应使用开灌比级的水泥浆进行灌注,如注入率与中断前相近,即可采用中断前水泥浆的比级继续灌注;如注入率较中断前减少较多,应逐级加浓浆液继续灌注;如注入率较中断前减少很多,且在短时间内停止吸浆,应采取补救措施。

6.9.2 帷幕灌浆工程的质量应以检查孔压水试验成果为主,结合对施工记录、成果资料和检验测试资料的分析,进行综合评定。

7.1.2 隧洞混凝土衬砌段的灌浆,应按先回填灌浆后固结灌浆的顺序进行。回填灌浆应在衬砌混凝土达70%设计强度后进行,固结灌浆宜在该部位的回填灌浆结束7d后进行。当在隧洞中进行帷幕灌浆时,应当先进行隧洞回填灌浆、固结灌浆,再进行帷幕灌浆。

7.4.6 灌浆压力必须以控制钢衬变形不超过设计规定值为准。可根据钢衬的壁厚、脱空面积的大小以及脱空的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宜大于0.1MPa。

9.0.1 岸坡接触灌浆必须等待坝块混凝土的温度达到设计规定值后方可进行。

?水电水利工程锚喷支护施工规范? DL/T 5181-2003

8.3.1 在松散、软弱、破碎等稳定性差的围岩中进行锚喷支护施工的有关规定:

1 必须及时进行施工期现场监控量测,根据围岩变形情况,及时调整支护方案和支护参数; 2 锚喷支护应紧跟开挖工作面进行,并采取早强措施;

3 必要时,采取用喷射混凝土封闭开挖面、超前锚固、底拱锚固或封闭仰拱等措施;

4 下一循环的爆破作业宜在喷射混凝土作业完成后4小时、砂浆锚杆安装后8小时、监测仪器埋设后1小时进行,并控制瞬时起爆药量。

9.1.7 施工过程中进行机械故障处理时,必须停机、断电、停风。处理结束后,在开机、送风、送电之前,必须预先通知有关的作业人员。

9.1.9 作业区内严禁在喷头和注浆管前方站人。喷射作业的堵管处理,宜采用敲击法疏通。若必须采用压风疏通时,风压不得大于0.4MPa,同时应将输料管放直,将喷头朝向无人的方向予以固定。 9.2.1 喷射机必须保持良好的密封性,从喷射机排出的废气应进行妥善处理。 9.2.4 喷射混凝土作业人员应佩带防尘口罩、防尘帽、压风呼吸器等防护用具。

10.1.2 非张拉锚杆的质量检查的有关规定: 3 质量合格条件:

1)同组锚杆的抗拔力平均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2)任意一根锚杆的抗拔力不得低于设计值的90%。 10.1.3 张拉型锚杆的质量检查的有关规定:

1 张拉型锚杆的垫板与岩面应紧密接触,垫板不得出现弯曲;

2 预应力锚杆应有完整的锚杆性能试验和验收检验资料以及施工记录。锚杆性能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0.2.2 按下列规定检查混合料的配合比和级配: 1 每班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衡器进行检查和校正;

2 混合料的实际配合比,每个作业班至少检查两次,若发现不符合要求,必须及时进行调整。

?水利水电工程预应力锚索施工规范? DL/T 5083-2004

6.1.5 钢绞线力学性能试验项目应包括:极限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松驰性能、弹性模量。松驰性能、弹性模量检验应由厂家进行,其检验成果随货提供。其余项目应由工程承包单位按附录A进行检验。

6.1.6 无粘结钢绞线的防腐油脂应化学稳定性好,不得含有有害成份,其涂敷量不应小于50g/m。PE套管厚度为0.8 mm~1.2mm,应具有一定的韧性和硬度,并有抗腐蚀、抗老化性能。

6.2.3 套管宜采用缩节管连接应确保接头严密。金属管、高密度聚乙烯(HDPE)波纹管如采用焊(熔)接时必须严格控制焊缝质量。

6.3.3 锚具除必须满足静载锚固性能外,供货商应提供锚具通过200万次疲劳性能试验,50次的周期荷载试验的最新资料。

7.1.1 岩锚成孔 岩质边坡、地下洞室围岩加固和坝工基础处理加固,预应力锚索孔道应采用钻孔法成孔,其要求如下:

1 应按设计要求测定孔位,孔位座标误差不得大于10cm,如遇障碍须移位,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书面更改通知后方能实施;

2 开孔时应严格控制钻具的倾角及方位角,当钻进20cm~30cm后应校核角度,在钻进中及时测量孔斜、及时纠偏,终孔孔轴偏差不得大于孔深的2%,方位角偏差不得大于3°。如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其要求执行;

3 岩锚成孔应顺直,孔壁无错台、无松动碎石;

4 终孔孔深允许偏差不宜大于设计孔深40cm,终孔孔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设计孔径-10mm; 8.1.1 重要岩体锚固或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应进行性能试验。试验包括材料试验、锚索受力性能试验及验收试验。

8.2.2 施工期原位监测工作必须与预应力锚索张拉同步进行,及时整理资料,迅速反馈信息,进行动态设计、调整施工工艺。

9.2.5 施工前应对作业区围岩的松动块石、边坡孤石进行检查处理,根据需要设置挡石排或柔性拦石网等安全设施。

9.2.7 进入作业区人员必须经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钻机操作人员应戴防护口罩、风镜等防护用品。

9.2.8 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锚索张拉作业区,张拉时千斤顶出力方向45°内严禁站人。

10.0.1 预应力工程施工应根据《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标准,结合工程

特点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0.0.2 对职工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增强其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10.0.4 岩体锚固钻孔要求:

1 钻机应配备消声、捕尘装置; 2 钻孔作业人员应配带隔音、防尘器具; 3 制订施工污水处理排放措施。 10.0.5 灌浆及混凝土施工要求:

1 水泥堆放应有防护设施,避免水泥粉尘散扬; 2 弃浆、污水应经处理才能排放。

10.0.6 施工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江河和就地掩埋,应集中处理。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L/T 5123-2000

3.1.2 水电工程必须及时进行验收,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协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和正常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效益。 4.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 工程截流 )

4.1.1 导流工程已基本建成。包括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建筑物符合设计要求,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可以过水,且过水后不会影响未完工程的继续施工。

4.1.2 主体工程中与截流有关部分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4.1.3 已按审定的截流设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机械、道路、备料和应急措施等。 4.1.4 安全度汛方案已经审定,措施基本落实,上游报汛工作已有安排,能满足安全度汛要求。 4.1.5 截流后雍高水位以下的库区移民搬迁已完成;施工度汛标准洪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安置计划正在实施,所需资金基本落实,且能在汛前完成。

4.1.6 通航河流的临时过船、漂木问题已基本解决,或已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 5.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 工程蓄水 )

5.1.1 大坝基础和防渗工程、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的高程、坝体接缝灌浆等形象面貌已能满足水库初期蓄水的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且水库蓄水后不会影响工程的继续施工及安全度汛。

5.1.2 引水建筑物的进口已经完成,拦污栅已就位,可以挡水。

5.1.3 水库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蓄水、泄水所需的闸门、启闭机已安装完毕,电源可靠,可正常运行,控制泄水,调节库水位。

5.1.4 各建筑物的内外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 并已测得初始值。 5.1.5 导流建筑物的封堵门、门槽及其启闭设备,经检查正常完好,可满足下闸封堵要求。 5.1.6 初期蓄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已基本完成,库区清理完毕;库区文物古迹保护已得到妥善解决;近坝区的地形测量已经完成;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5.1.7 已编制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道路、通信、堵漏和应急措施。

5.1.8 为保证初期运行的安全,已制订水库调度和度汛规划,水情测报系统已能满足初期蓄水要求,可以投入运用;水库蓄水期间的通航及下游因断流或流量减少而产生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5.1.9 生产单位的准备工作已就绪,已配备合格的操作运行人员和制订各项控制设备的操作规程,生产、生活建筑设施已能满足初期运行的要求。

5.1.10 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下闸蓄水的明确结论。库区移民初步验收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并有库区移民不影响工程蓄水的明确结论。 6.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 机组启动 )

6.1.1 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和引水、尾水系统已按设计文件基本建成,或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已能满足初期发电的要求,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且库水位已蓄至最低发电水位以上。待验机组进水口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

6.1.2 尾水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其他未安装机组的尾水已用闸门或闷头可靠封堵;尾水围堰和下游集渣已按设计要求清除干净。

6.1.3 厂房内土建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要求基本建成,待验机组段已作好围栏隔离,各层交通通道和厂内照明已经形成,能满足在建工程的安全施工和待验机组的安全试运行;厂内排水系统已安装完毕,经调试,能可靠正常运行;厂区防洪排水设施已作安排,能保证汛期运行安全。

6.1.4 待验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包括风、水、油系统已全部安装完毕,并经调试和分部试运转,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全厂共用系统和自动化系统已经投入, 能满足待验机组试运行的需要。

6.1.5 待验机组相应的电气一次、二次设备经检查试验合格,动作准确、可靠,能满足升压、变电、送电和测量、控制、保护等要求,全厂接地系统接地电阻符合设计规定。机组计算机现地控制单元LCU已安装调试完毕,具备投入及与全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通信的条件。

6.1.6 升压站、开关站、出线站等部位的土建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满足高压电气设备的安全送电;对外必需的输电线路已经架设完成,并经系统调试合格。 6.1.7 厂区通信系统和对外通信系统已按设计建成,通信可靠。 6.1.8 消防设施满足防火要求。

6.1.9 负责电站运行的生产单位已组织就绪,生产运行人员的配备能适应机组初期商业运行的需要,运行操作规程已制定,配备的有关仪器、设备能满足机组试运行和初期商业运行的需要。 7.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 单项工程 )

7.1.1 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的要求基本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施工现场已清理。

7.1.2 设备的制作与安装经调试、试运行检验,安全可靠,达到合同文件和设计要求。 7.1.3 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并已测得初始值。

7.1.4 工程质量事故已妥善处理,缺陷处理也已基本完成,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剩余尾工和缺陷处理工作已明确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完成。

7.1.5 施工原始资料和竣工图纸齐全,并已整编,满足归档要求。 7.1.6 生产使用单位已作好接收、运行准备工作。 8.1.3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枢纽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全部建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2 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工作。

3 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高水位, 水轮发电机组已能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行,各单项工程运行正常。

4 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

?水电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土建工程DL/T -2005 4.1.2 岩石边坡开挖按SL47、DL/T5135、DL/T5099等现行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执行。

1 设计边坡轮廓面(含马道、平台)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方法。保护层开挖应

采用浅孔、密孔、少药量的分段控制爆破。

2 边坡开挖实际轮廓应符合设计要求。水平面高程的开挖偏差,不应大于 ±20cm;设计边坡轮廓面的开挖偏差,不应大于该级边坡开挖高度的 ±2%。

3 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半孔率)应均匀分布。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节理裂隙不发育的岩体,应大于80%;对节理裂隙发育的岩体,应大于50%;对节理裂隙极发育的岩体,应大于20%。相邻两炮孔间岩面的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

5.1.2 岩石地基开挖应按SL47、DL/T5135等现行规范和设计要求执行。

1 地基保护层的厚度应由爆破试验确定,若无条件试验,可采用类比法,且厚度不得小于1.5m,开挖保护层时必须严格按设计或规范要求控制炮孔深度和装药量。如减小或不留保护层,须经试验和专门论证。

2 开挖爆破不得损害岩体的完整性,基础面无明显爆破裂隙,必要时用声波检测。 8.1.2 施工原则和要求

1 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尺度进行施工,原则上不应有欠挖。 2 开挖超深、超宽不得危及堤防、护岸及岸边建筑物的安全。

3 疏浚弃土在输送到指定地点过程中不应发生泄漏,避免造成周围环境污染。 4 弃土区余水排放应符合设计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

5 由于设备性能所限,边坡如按台阶形分层开挖时,可允许下超上欠,其断面超、欠面积比应控制在1~1.5之间。

6 对于回淤比较严重的河道或感潮河段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机械作业性能制定专门的质量评定标准。 15.3.1 造孔质量检查应逐孔进行,孔斜检查在垂直方向的测点间距不得大于5m。 18.1.1 一般规定

1 基础面或混凝土施工缝必须进行验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应有截、排水措施,保证截、排水效果。

3 基础面或混凝土施工缝按DL/T5144现行规范和设计要求执行。 18.2.1 一般规定

1 标准适用于定型或现场装配式钢、木模板等的制作及安装;对于特种模板(镶面模板、滑升模板、拉模及钢模台车等),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2 应根据混凝土结构物的特点等,采用能保证混凝土成型质量的模板。

3 模板及支架材料应符合规范要求,其结构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4 模板表面应光洁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

5 模板加工、制作、安装按DL/T5110、DL/T5114等现行规范和设计要求执行。 18.3.1 一般规定

1 钢筋的材质、数量、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2 钢筋接头(焊接、机械连接、绑扎等)的机械性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 3 钢筋加工、安装、绑扎按DL/T5169、JGJ107、DL/T5144等现行规范和设计要求执行。 18.3.2 质量检查项目和质量标准

钢筋质量检查项目和质量标准见表表18.3.2。

表18.3.2 钢筋质量检查项目和质量标准 项类 1 2 3 4 主 控 项 目 5 6 7 8 9 检查项目 钢筋的材质、数量、规格尺寸、安装位置 钢筋接头的机械性能 焊接接头和焊缝外观 脱焊点和漏焊点 套筒的材质及规格尺寸 钢筋接头丝头 接头分布 螺纹匹配 冷挤压连接接头挤压道数 闪光 对焊 接头处的弯折角 轴线偏移 帮条对焊接接头中心的纵向偏移 接头处钢筋轴线的曲折 搭接焊2 或 帮条焊 长度 高度 焊宽度 缝 咬边深度 表面气孔在2d长度上的数量 和夹渣 3 一 般 项 目 5 机械 连接 熔槽焊 窄间 隙焊 焊缝余高 接头处钢筋中心线的位移 横向咬边深度 接头处钢筋中心线的位移 接头处的弯折角 带肋钢筋套筒冷挤压连接接头 直螺纹连接接头 锥螺纹连接接送 6 7 8 9 绑扎 搭接长度 压痕处套筒 外形尺寸 接头弯折 外露丝扣 拧紧力矩值 接头丝扣 气孔、夹渣的直径 质量标准(或允许偏差) 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 符合施工规范及设计要求 不允许有裂缝,表面平顺,没有明显的咬边、凹陷、气孔等,钢筋不得有明显烧伤 无 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外观无裂纹或其它肉眼可见缺陷,挤压以后的套筒不得有裂纹 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保护良好,外观无锈蚀和油污,牙形饱满光滑 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丝头螺纹与套筒螺纹满足连接要求,螺纹结合紧密,无明显松动,以及相应处理方法得当 符合型式检验确定的道数 光圆钢筋有弯钩,带肋钢筋无弯钩 ≤4° ≤0.10d,且≤2mm ≤0.50d ≤4° -0.50d -0.05d -0.10d ≤0.05d并≤1mm ≤2个 ≤3mm ≤3mm ≤0.10d ≤0.5mm ≤0.10d,且≤2mm ≤4° 挤压后套筒长度应为原套筒长度的1.10~1.15倍,或压痕处套筒的外径波动范围为原套筒外径的0.8倍~0.9倍 ≤4° 无1扣以上完整丝扣外露 应符合DL/T5169-2002表6.2.9中的要求 无1扣以上完整丝扣外露 应符合DL/T5169-2002表6.2.6中的要求 ±1/2净保护层厚 ±0.50d ±0.10倍间距 ±0.10倍间距 ±0.10倍排距 0.10倍箍筋间距 ±1/4净保护层厚 板及墙中 10 绑扎弯钩 1 4 钢筋长度方向的偏差 同一排受力钢筋间距的柱及梁中 局部偏差 同一排中分布钢筋间距的偏差 10 双排钢筋,其排与排间距的局部偏差 11 梁与柱中钢筋间距的偏差 12 保护层厚度的局部偏差 注:d为钢筋直径。

18.4.1 一般规定

1 水工混凝土中的预埋件包括止水片(带)、伸缩缝材料、坝体排水设施、冷却及接缝灌浆管路、铁件、内部观测仪器等,属于隐蔽工程,在施工中,应进行全过程检查和保护,防止损坏和堵塞。

2 预埋件的结构型式、位置、尺寸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 3 预埋件材料及构件均不宜露天堆存,应防晒防潮。各种内部观测仪器应有库房存放和专人管理。 4 对已安装的埋件设施,在施工中应做好保护,保证不受损、不移位、不变形。 5 预埋件的加工、安装按DL/T5144、DL/T5115现行规范和设计要求执行。 18.5.1 一般规定

1 混凝土的生产和原材料的质量均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质量标准见附录A1、附录A2。 2 所选用的混凝土浇筑设备能力必须与浇筑强度相适应,确保混凝土施工的连续。如因故中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必须按工作缝处理。

3 混凝土浇筑按DL/T5144、DL/T5100、DL/T5169等现行规范和设计要求执行。 18.5.2 质量检查项目和质量标准

混凝土浇筑质量检查项目和质量标准见表18.5.2。

表18.5.2 混凝土浇筑质量检查项目和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 项类 检查项目 优良 1 入仓混凝土料(含原材料、拌和物及硬化混凝土)* 无不合格料入仓 厚度不大于振捣棒有效长度的2 主 控 项 目 4 铺料间歇时间 3 混凝土振捣 平仓分层 90%,铺设均匀,分层清楚,无骨料集中现象 垂直插入下层5cm,有次序,无漏振、无超振 无漏振、无超振 上游迎水面15m以内无初凝现符合要求,无初凝现象 象,其他部位初凝累计面积不超过1%,并经处理合格 混凝土表面保持湿润,无时干5 混凝土养护 时湿现象 连续养护时间符合设计要求 1 砂浆铺筑 厚度不大于3cm、均匀平整,无漏铺 无外部水流入,泌水排除及时 混凝土表面保持湿润,但局部短时间有时干时湿现象 连续养护时间基本满足设计要求 厚度不大于3cm,局部稍差 无外部水流入,有少量泌水,且排除不够及时 有少量位移,及时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80%以上的测点满足设计要求,且单点超温不大于3℃ 保护时间与保温材料质量均符合设计要求,保护基本严密 局部稍差 合格 少量不合格料入仓,经处理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一 般 项 目 2 积水和泌水 插筋、管路等埋设件以及模板的保护 混凝土浇筑温度 3 保护好,符合要求 4 满足设计要求 保护时间与保温材料质量均符合设计要求,保护严密 5 混凝土表面保护 注:*质量标准见附录A1、A2。

18.6.1 一般规定

1 混凝土拆模后,应检查其外观质量。当发现混凝土有裂缝、蜂窝、麻面、错台和变形等质量缺陷时,应及时处理。

2 对混凝土强度或内部质量有怀疑时,可采取无损检查法或钻孔取芯、压水试验等进行检查。 3 混凝土外观质量评定分为拆模后和消除缺陷后两个时段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最终评定结果以消除缺陷以后的评定结果为准,但凡拆模后评定不合格、经处理后满足标准要求的,只能评为合格。 18.6.2 质量检查项目和质量标准

混凝土外观质量检查项目和质量标准见表18.6.2。

表18.6.2 混凝土外观质量检查项目和质量标准 项类 主 控 项 目 一 般 项 目 检查项目 质量标准 优良 合格 局部稍超出规定,但累计面积不超过0.5%,经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无主筋外露,箍、副筋个别微露,经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无 有少量麻面,但累计面积不超过0.5%,经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轻微、少量、不连续,单个面积不超过0.1m2,深度不超过骨料最大粒径,经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部位不允许,其它部位轻微少量,经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有短小、不跨层的表面裂缝,经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1 2 3 1 2 3 4 型体尺寸及表面平整度 符合设计要求 露筋 深层及贯穿裂缝 麻面 蜂窝空洞 碰损掉角 表面裂缝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 DL/T 5162-2002

4.1.2 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配戴安全帽和使用其它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4.1.4 施工现场的洞(孔)、井、坑、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险处, 应有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4.2.1 高处作业面(如坝顶、屋顶、原料平台、工作平台等)的临空边沿,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4.2.4 在悬崖、陡坡、杆塔、坝块、脚手架以及其它高处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应根据施工具体情况,提供安全带、安全绳等个体防护用品,挂设水平安全网或设置相应的吊篮、吊笼、平台等设施。

4.2.5 脚手架作业面高度超过3.2m时,临空边必须挂设水平安全网,还应在脚手架外侧挂立网封闭。脚手架的水平安全网必须随建筑物升高而升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3m。 4.2.7 脚手架拆除时,在拆除物坠落范围的外侧应设有安全围栏与醒目的安全标志。 4.2.8 各类操作平台(包括原料平台、工作平台)应根据施工荷载实际情况经设计确定。

4.2.9 各类洞(孔)口、沟槽应设有固定盖板,在洞(孔)口边设置防护栏杆,同时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和夜间警示红灯。其中:

1 普通盖板承载力不应低于2.5kPa。

2 机动车辆、施工机械道路上的洞(孔)口盖板承载力不应小于经过车辆、机械中最大轴压力的2倍。

4.2.13 在同一垂直方向上同时进行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设有隔离防护棚。对高度超过24m的防护棚的顶部,应做双层结构。防护棚材料宜使用5cm厚的木板。

4.2.14 作业面处于以下情况时,应在作业面上侧设置防止滚动物的挡墙或积石槽。若存在边坡滑移重

大安全隐患时,在施工前必须采取专门防护措施: 1 不稳定岩体下部; 2 孤石、悬崖陡坡下部; 3 高边坡下部; 4 基坑;

5 深槽、深沟下部。

4.3.4 高处施工通道的临边(如栈桥、栈道、悬空通道的两侧、架空皮带机廊道的边沿、垂直运输设备与建筑物相连通的通道两侧等)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当临空边沿下方有人作业或通行时,还应在安全防护栏杆下部设置高度不低于0.2m的挡脚板。 4.4.3 油库、加油站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加油站四周应设有不低于2m高的实体围墙,或金属网等非燃烧体栅栏。 2 设有消防安全通道,油库内道路宜布置成环行道,车道宽应不小于3.5m。 3 露天的金属油罐、管道上部应设有阻燃物的防护棚。

4 库内照明、动力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装有阻火器等防火安全装置。 5 装有保护油罐贮油安全的呼吸阀。

6 油罐区安装有避雷针等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Ω。 7 金属油罐及管道应设有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0Ω。 8 配备有泡沫、干粉灭火器及沙土等灭火器材。 9 设有醒目的安全防火、禁止吸烟等警告标志。 10 设有与安全保卫消防部门联系的通信设施。

4.5.4 施工用各种动力机械的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靠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4.6.1 施工区域生产、生活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施工生活区、办公楼等处大气环境质量不应低于我国现行GB 3095三级标准。 2 设有合理的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堆放场。

3 根据人群分布状况修建公共厕所或设置移动式公共厕所。

4 设有急救中心(站),并备有急救药品、止血设备、骨折固定用具、担架、救护车等,并配备通信工具。

4.6.2 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除尘措施,使粉尘浓度符合表4.6.2的规定,并配备足够的防尘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

表 4.6.2 作业场所粉尘最高允许浓度 最高允许浓度MAC 序号 粉 尘 名 称 含10%以下游离SiO2的煤尘 含10%以下游离SiO2的水泥尘 含10%~50%以下游离SiO2的粉尘 含50%~80%游离SiO2的粉尘 含8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 电焊烟尘 其它粉尘 mg/m3 呼吸性粉尘浓度 1 2 3 4 5 6 7 3.5 2 1 0.5 0.3 总浓度 10 6 2 1.5 1 6 10 4.6.3 产生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筛分楼、破碎车间、制砂车间、空压机站、水泵站、拌和楼等作业场所应设置有声级不大于75dB(A)的隔音值班室,且配有足够的防噪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

2 木工机械、风动工具、喷砂除锈、锻造、铆焊等噪声危害严重的作业,应配备足够的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

3 职工接触噪声强度应符合表4.6.3-1的规定。

表 4.6.3-1 作业人员接触噪声时间与允许噪声强度标准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 h 8 4 2 1 注:允许噪声最高不得超过 115dB(A)。

允许噪声 dB(A) 90 93 96 99

4 砂石料的破碎、筛分、混凝土拌和楼、金属结构制作厂等噪声严重的施工设施,不应布置在靠近居民区、工厂、学校、施工生活区。因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降噪措施,运行时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表4.6.3-2的规定。

表 4.6.3-2 施工作业噪声排放允许标准 允许噪声级 类 别 昼 间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工业区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55 60 65 70 dB(A) 夜 间 45 50 55 55

4.6.4 易产生毒物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及生产工艺或通风、净化装置或采取密闭等措施,使毒物排放符合表4.6.4的规定,并应配有足量的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

表 4.6.4 常见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有毒物质名称 一氧化碳 乙醚 二甲苯 二氧化硫 二硫化碳(皮) 丁二烯 丁醛 五氯酸及其钠盐 最高允许浓度 mg/m3 30 500 100 15 10 110 10 0.3 序号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有毒物质名称 臭氧 氧化锌 铅烟 铅尘 四乙基铅(皮) 硫化铅 黄磷 酚(皮) 最高允许浓度 mg/m3 0.3 5 0.03 0.05 0.005 0.5 0.03 5 序号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有毒物质名称 丙酮 丙烯醇(皮) 甲苯 甲醛 光气 金属汞 有机汞化合物 松节油 环氧乙烷 苯(皮) 氯 最高允许浓度 mg/m3 400 2 100 3 0.5 0.01 0.005 300 5 40 30 序号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有毒物质名称 硫化氢 氯化氢及盐酸 溴化烷(皮) 溶剂汽油 滴滴涕 甲醇 氰化氢及氢氰酸盐 三氧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 敌敌畏(皮) 性碱 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皮) 最高允许浓度 mg/m3 10 15 1 350 0.3 50 0.3 0.05 0.3 0.5 0.5 注:有(皮)标记者为除呼吸道吸收外,易经皮肤吸取的有毒物质

4.6.5 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及生产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6.1.2 在高边坡、滑坡体、基坑、深槽及重要建筑物附近开挖, 应有相应可靠防止坍塌的安全防护和监测措施。

6.3.2 洞内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松散、软弱、破碎、多水等不良地质条件下进行施工,对洞顶、洞壁应采用锚喷、预应力锚索、钢木构架或混凝土衬砌等围岩支护措施。

2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下水丰富的危险地段和洞室关键地段,应根据围岩监测系统设计和技术要求,设置收敛计、测缝计、轴力计等监测仪器。

3 进洞深度大于洞径5倍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送风能力必须满足施工人员正常呼吸需要(3m3/人·分),并能满足冲淡、排除爆炸施工产生的烟尘需要。 4 凿岩钻孔必须采用湿式作业。 5 设有爆破后降尘喷雾洒水设施。

6 洞内使用内燃机施工设备,应配有废气净化装置,不得使用汽油发动机施工设备。 7 洞内地面保持平整、不积水、洞壁下边缘应设排水沟。 8 应定期检测洞内粉尘、噪声、有毒气体。 7.1.2 化学灌浆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设有专门的各种材料堆放处所,明显处悬挂有“禁止饮食”、“禁止吸烟”等警告标志。 2 配有足量专用灭火器材。

3 配有足够供施工人员配戴的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等用具。 4 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9.1.1 木模板加工厂(车间)应采取相应安全防火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1 车间厂房与原材料储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2 储堆之间应设有路宽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进出口畅通。

3 车间内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墙壁等障碍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4 设有水源可靠的消防栓,车间内配有适量的灭火器。

5 场区入口、加工车间及重要部位应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告标志。

9.3.3 拌和站(楼)应设防尘、降低噪声设施,设置有独立的隔音、防尘操作(控制)室。水泥、粉煤灰的输送进料、配料密封良好,无泄漏。

9.3.4 水泥和粉煤灰罐储存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罐体、管道、阀门严密,不泄漏。 4 袋装水泥拆包,应设置有效的除尘装置。 5 配有供作业人员使用的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10.1.1 施工场内汽车运输道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道路纵坡度不宜大于8%,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2%;道路回头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施工车辆宽度的1.5倍,单车道设有会车位置。

2 在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右侧应设有相应警告标志,叉路、施工生产场所设有指示标志。 3 高边坡路临空边缘应设有安全墩挡墙及反光警告标志。

4 弃渣下料临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3m,厚度不小于0.6m的石渣作为车挡。料口下料临边应设置混凝土车挡。

10.2.1 各种起重机械必须经国家专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10.5.7 升降吊笼必须在导轨上运行,导轨应能承受额定重量偏载制动以及安全装置动作时产生的冲击力并附着牢固。

10.4.1 塔式、门式、桥式和缆索起重机等大型起重机械,在拆除前应根据施工情况和起重机特点,制定拆除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10.5.8 载人提升机械应设置以下安全装置,并保持灵敏可靠: 1 上限位装置(上限位开关)。 2 上极限限位装置(越程开关)。 3 下限位装置(下限位开关)。 4 断绳保护装置。 5 限速保护装置。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 5018-2004

3.2.1 闸门使用的钢材必须符合图样规定,其性能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质量证书。如无质量证书或钢号不清应予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3.2.2 钢板如需超声波探伤,则应按ZBJ 74003《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标准执行。碳素钢应符合该标准规定的W级要求;低合金钢应符合Ш级要求。

3.2.3 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必须具有出厂质量证书。焊条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扩散氢含量等各项指标,应符合GB5117《碳钢焊条》或GB5118《低合金钢焊条》的规定:焊剂应符合GB5293《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或GB12470《低合金钢埋弧焊剂》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8110《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用钢焊丝》或GB1300《焊接用钢丝》的规定。

4.2.1 从事闸门一、二类焊缝焊接的焊工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劳动人事部门签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证书或者通过电力工业部、水利部签发的水工钢结构焊工考试合格证书。

4.5.5 在母材上严禁有电弧擦伤,如有擦伤应用砂轮将擦伤处作打磨处理,并检查有无裂纹。

《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5017-1993

3.1.2钢管的制造、安装必须按设计图样和有关的技术文件进行,如有修改应有设计修改通知书或经设计部门书面同意。

3.2.1 压力钢管使用的钢板和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图样规定,钢板性能和表面质量应符合附录A中的现行有关标准和图样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如无出厂质量证明书或标号不清、有疑问者应予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3.2.5 焊接材料必须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其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扩散氢含量等各项指标应符合GB5117-85《碳钢焊条》、GB5118-85《低合金钢焊条》、GB5293-85《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和GB1300《焊接用钢丝》的规定。

4.1.3 高强度钢板上(指钢板标准抗拉强度的下限值在550-610MPa范围的低合金调质钢,以下简称高强钢),严禁用锯或凿子、钢印作标记,不得在卷板外侧表面打冲眼。 4.1.5 钢板卷板应满足下列要求:

d.卷板时,不许钢锤击钢板,应防止在钢板上出现任何伤痕; e.高强度调质钢卷板时,严禁用火焰校正弧度。

5.1.4 环缝焊接除图样有规定者外,应逐条焊接,不得跳越,不得强行组装。管壁上不得随意焊接临时支撑或脚踏板等构件,不得在混凝土浇筑后再焊接环缝。

5.1.5 拆除钢管上的工卡具、吊耳、内支撑和其他临时构件时,严禁使用锤击法,应用碳弧气刨或氧一乙快火焰在其离管壁3mm以上处切除,严禁损伤母材。切除后钢管内壁(包括高强钢钢管外壁)上残留的痕迹和焊疤应再用砂轮磨平,并认真检查有无微裂纹。对高强钢在施工初期和必要时应用磁粉或渗透探伤检查。如发现裂纹应用砂轮磨去,并复验确认裂纹已消除为止。同时应改进工艺,使不再出现裂纹,否则应继续进行磁粉或渗透探伤。

6.1.1 施工单位对所焊接钢管的钢板,未作过焊接工艺评定的,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以下简称\"评定\")。

6.2.1 从事钢管一、二类焊缝焊接的焊工必须持有劳动人事部门发给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证书或者通过能源部、水利部颁发的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的焊工考试规则规定的考试,并持有有效合格证书。

6.3.9 焊缝〈包括定位焊)焊接时,应在坡口上引弧、熄弧,严禁在母材上引弧,熄弧时应将弧坑填满,多层悍的层间接头应错开。

6.4.2 无损检测人员应经部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无损检测人员技师资格鉴定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并持有工业部门技术资格证书。评定焊缝质量应由Π级或Π级以上的检测人员担任。

6.5.4 返修后的焊缝,应用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复查,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2次,超过2次后焊补时,应制订可靠的技术措施,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焊补,并作出记录。

6.5.6 在母材上严禁有电弧擦伤,焊接电缆接头不许裸露金属丝,如有擦伤应用砂轮将擦伤处作打磨处理,并认真检查有无微裂纹,对高强钢在施工初期和必要时应用磁粉或渗透检查。

7.2.4 高强钢钢管、岔管热处理前应作严格试验,确定热处理规范,热处理后钢材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不得出现回火脆性和再热裂纹。

《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9-1994

3.2.3 启闭机制造、安装必须按设计图样和有关文件进行,如需修改,应取得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3.3.1 启闭机使用的钢材必须符合图样规定;优质碳素结构钢和碳素结构钢应符合GB699和GB700的有关规定;低合金结构钢和合金结构钢应符合GB1591和GB3077的有关规定: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高锤钢铸件和合金铸钢应符合GB11352、GB5680和JB/ZQ4297的有关规定;灰铸铁件应符合GB9439的有关规定。并应具有出厂质量证书;如|无出厂质量证书或钢号不清应予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3.3 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必须具有出厂质量证书。焊条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扩散氢含

量等各项指标应符合GB5117、GB5118和GB983的规定;焊剂应符合GB5293或GB12470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8110或GB1300。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8564-2003

3.2 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工程,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等规程的有关要求。

3.6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所用的全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主要材料,必须有检验和出厂合格证明书。

3.7 安装场地应统一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d) 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有相应的

安全规定;

4.11 现场制造的承压设备及连接件进行强度耐水压试验时,试验压力为1.5倍额定工作压力,但最低压力不得小于0.4MPa,保持10min,无渗漏及裂纹等异常现象。

设备及其连接件进行严密性耐压试验时,试验压力为1.25倍实际工作压力,保持30min,无渗漏现象;进行严密性试验时,试验压力为实际工作压力,保持8h,无渗漏现象。

单个冷却器应按设计要求的试验压力进行耐水压试验,设计无规定时,试验压力一般为工作压力的2倍,但不低于0.4Mpa,保持30min,无渗漏现象。

4.12 设备容器进行煤油渗漏试验时,至少保持4h,应无渗漏现象,容器作完渗漏试验后一般不宜再拆卸。

4.14 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参加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各部件焊接的焊工应按DL/T 679或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专项培

训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b) 所有焊接焊缝的长度和高度应符合图纸要求,焊接质量应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检验; c) 对于重要部件的焊接,应按焊接工艺评定后制定的焊接工艺程序或制造厂规定的焊接工艺规程

进行。

4.15 机组和调速系统所用透平油的牌号应符合设计规定,各项指标符合GB 11120的规定,见附录F。 4.17 水轮发电机组的部件组装和总装配时以及安装后都必须保持清洁,机组安装后必须对机组内、外部仔细清扫和检查,不允许有任何杂物和不清洁之处。

5.2.1 混流式水轮机分瓣转轮应按专门制定的组焊工艺进行组装、焊接及热处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a) 转轮下环的焊缝不允许有咬边现象,按制造厂规定进行探伤检查,应符合要求; b) 上冠组合缝间隙符合4.7要求;

c) 上冠法兰下凹值不大于0.07mm/m,上凸值不应大于0.03mm/m,最大不得超过0.06mm。对于主

轴采用摩擦传递力矩的结构,一般不允许上凸;

d) 下环焊缝处错牙不应大于0.5mm;

e) 分瓣叶片及叶片填补块安装焊接后,叶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5.2.6 转桨式水轮机转轮叶片操作试验和严密性耐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d) 各组合缝不应有渗漏现象,单个叶片密封装置在加与未加试验压力情况下的漏油限量,不超过

表10规定,且不大于出厂试验时的漏油量;

表10 每小时单个桨叶密封装置漏油限量

转轮直径D mm 每小时单个桨叶密封漏油限量 ml/h D?3000 3000≤D<6000 6000≤D<8000 8000≤D<10000 5 7 10 12 D≥10000 15 9.3.15 线圈接头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参加钎焊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9.4.9 径向磁轭键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d) 磁轭热打键 (或热加垫)的紧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4.2 定子线圈安装过程中,应参照JB/T6204的规定,按表37的标准进行交流耐电压试验。

表37 定子线圈工艺过程中交流耐压标准 单位为千伏 绕组型式 圈式 试验阶段 额定电压 2?UN?6.3 试验标准 1.嵌装前 2.75UN?1.0 2.嵌装后(打完槽楔) 2.5UN+0.5 1.嵌装前 2.75UN?1.0 条式 2.下层线圈嵌装后 2.5UN+1.0 3.上层线圈嵌装后(打完槽楔) 2.5UN+0.5 注:UN为发电机额定线电压,kV 加至额定试验电压后的持续时间,凡无特殊说明者均为1min。

2.75UN+2.5 2.5UN+2.5 2.75UN+2.5 2.5UN+2.0 2.5UN+1.0 6.3?UN?24 14.3 定子的试验项目、标准,应符合表38的要求。

表38 定子试验项目及标准 序号 项目 标 准 应符合表37要求 用2500V及以上兆欧表 说 明 1 单个定子线圈交流耐电压 测量定子绕组2 的绝缘电阻和吸收比或极化指数 测量定子绕组3 的直流电阻 (1)绝缘电阻值、吸收比或极化指数应符合9.3.18规定; (2)各相绝缘电阻不平衡系数不应大于2。 各相、各分支的直流电阻,校正由于引线长度不同而引起的误差后,相互间差别不应大于最小值的2% 定子绕组的直(1)试验电压为3.0倍额定线电压值; 流耐电压试验(2)泄漏电流不随时间延长而增大; 4 并测量泄漏电(3)在规定的试验电压下,各相泄漏电流流 的差别不应大于最小值的50%。 5 (1)在冷态下测量,绕组表面温度与周围空气温度之差不应大于3K; (2)当采用降压法时,通入电流不应大于额定电流的20%; (3)超过标准者,应查明原因。 (1)一般在冷态下进行; (2)试验电压按每级0.5倍额定电压分阶段升高,每阶段停留1min,读取泄漏电流值; (3)不符合标准(2)、(3)之一者,应尽可能找出原因,并将其消除。 转子吊入前,按本标准进行耐电压试验;机组升 (1)对于整体到货的定子,定子绕组的交压前,不再进行交流耐电压试验 流耐电压试验电压应为出厂试验电压的(1)交流耐电压试验应分相进行,升压时起始电压定子绕组的交0.8倍; 一般不超过试验电压值的1/3,然后逐步升至试验流耐电压试验 (2)对于在工地装配的定子,当额定线电电压值,一般历时10s?15s为宜; 压为20kV及以下时,试验电压为2倍额(2)试验前应将定子绕组内所有的测温电阻短接定线电压加3kV; 接地; (3) 整机起晕电压应不小于1.0倍额定(3)耐压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及极化指数,并先线电压。 进行直流耐电压试验; (4) 耐电压时,在额定线电压下,端部应无明显的金黄色亮点和连续晕带。当海拔高度超过1000m时,电晕起始试验电压值应按JB/T8439进行修定 磁感应强度按1T折算,持续时间为90min (1)铁心最高温升不得超过25K;相互间(1)工地叠片的定子,应进行此项试验;制造厂叠最大温差,不得超过15K; 片的定子,有出厂试验记录者,可以不做; (2)铁心与机座的温差应符合制造厂规(2)对直径较大的水轮发电机定子进行试验时,应定; 注意校正由于磁通密度分布不均匀所引起的误(3)单位铁损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差。 (4)定子铁心无异常情况。 6 定子铁心磁化试验 14.5 转子绕组的试验项目及标准,应符合表40的要求。

表40 转子绕组试验项目及标准 序项 目 标 准 号 1 测量转子绕组的一般不小于0.5M? 绝缘电阻 2 测量单个磁极的直流电阻 3 测量转子绕组的直流电阻 4 测量单个磁极线圈的交流阻抗 转子绕组交流耐5 电压试验 相互比较,其差别一般不超过2% 测得值与产品出厂计算数值换算至同温度下的数值比较 相互比较不应有显著差别 说 明 (1)当转子绕组额定电压为200V以上,应采用2500V兆欧表 (2)当转子绕组额定电压为200V以下,应采用1000V兆欧表 通入电流不超过额定电流的20% 应在冷态下进行,绕组表面温度与周围环境温度之差应不大于3K; 挂装前和挂装后,应分别进行测量 (1)现场组装的转子,在全部组装完吊入机坑前进行 (2)转子吊入后或机组升压前,一般不再进行交流耐电压试验 (1) 整体到货的转子,试验电压为额定励磁电压的8倍,且不低于1200V (2) 现场组装的转子: 额定励磁电压?500时为10Uf,但不低于1500V 额定励磁电压?500时为2Uf+4000V 注:Uf为发电机转子额定励磁电压,V。 15.1.3 输水及尾水系统 (含尾调室) 的闸门、阀门均应试验合格,处于关闭位置,进人孔、闷头等应可靠封堵。

15.1.4 有关机组启动的各项安全措施应准备就绪,以确保机组安全运行。

《水轮发电机组起动试验规程》DL/T507-2002 1 范围

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发电工况的起动试验。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水泵工况的起动试验要求按《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起动试验规程》的规定执行。

有关灯泡贯流式机组的起动试运行试验,参见《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起动试验规程》。

3.0.1 水轮发电机组及相关机电设备安装完工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起动试运行试验,试验合格及交接验收后方可投入系统并网运行。

3.0.5 机组起动试运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上、下游水位变动对边坡稳定及库区河道周围环境和植被生长的影响,保证试运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4.1.2 进水口闸门门槽已清扫干净检验合格。工作闸门、充水阀、启闭装置已安装完工,在无水情况下手动、自动操作均已调试合格,启闭情况良好,启闭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工作闸门在关闭状态。 4.1.4 蝴蝶阀(或球阀)及其旁通阀已安装完工调试合格,启闭情况良好,处于关闭状态。油压装置及操作系统已安装完工检验合格,油泵运转正常。

4.1.6 蜗壳及尾水管排水阀启闭情况良好并处于关闭位置。

4.1.7 尾水闸门门槽及其周围已清理干净。尾水闸门及其启闭装置已安装完工,检验合格,启闭情况良好。尾水闸门处于关闭状态,尾水闸门启闭机及抓梁可随时投入工作。尾水闸门室或尾水调压井、尾水洞已清理干净,尾水闸门室闸门及启闭装置已安装完工检验合格,启闭情况良好,闸门处于关闭状态。 4.2.1 水轮机转轮及所有部件已安装完工检验合格,施工记录完整,上下止漏环间隙或轴流式水轮机转轮叶片与转轮室间隙已检查无遗留杂物。

4.2.9 尾水射流补气装置已安装完工并处于关闭状态。在确认尾水不会倒灌的前提下,水轮机大轴自

然补气阀应处于开启状态。

4.3.5 调速器锁锭装置调试合格,信号指示正确,充水前应处于锁锭状态。

4.4.1 发电机整体已安装完工,试验和检验合格,记录完整。发电机内部已进行彻底清扫,定、转子及气隙内无任何杂物。

4.4.10 对于定子绕组水内冷或蒸发冷却的发电机,定子绕组的水内冷却系统或蒸发冷却系统已检查、调试合格,冷却介质检验合格,进出口管路和二次冷却水管路、接头、阀门均已检验合格无渗漏。 4.7.7 全厂接地网和设备接地已检验,接地连接良好,接地测试井已检查。总接地网接地电阻和升压站的接触电位差、跨步电位差已测试,符合规定值的要求。 4.9 消防系统及设备的检查

4.9.1 与起动试验机组有关的主副厂房等压器母线部位的消防设施已安装完工检验合,符合消防设计与规程要求,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4.9.2 发电机内灭火管路、灭火喷嘴、火灾探测器、已检验合格。消火栓或雨淋阀经手自动操作动作准确,通压缩空气试验畅通无阻。

4.9.3 主变压器水喷雾系统安装调试合格,并经实际喷射试验,符合《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主变压器油池与事故排油系统符合设计要求,排油通畅。

4.9.4 全厂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安装调试合格,火灾探头动作准确,联动控制动作正确,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4.9.5 全厂消防供水水源可靠,管道畅通,压力满足设计要求。

4.9.6 电缆防火堵料、涂料、防火隔板等安装完工,电缆穿越楼板、墙壁、竖井、盘柜的孔洞及电缆管口已可靠封堵。

4.9.7 按机组起动试验大纲要求的临时性灭火器具配置已完成。

5.2.2 充水过程中必须密切监视各部渗、漏水情况,确保厂房及其它机组安全,发现漏水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充水进行处理,必要时将尾水管排空。

5.3.7 安装有蝶阀(或球阀)的引水系统,在压力管道充水时,应先检查蝶阀(或球阀)关闭状态下的渗漏情况,然后打开旁通阀向蜗壳充水。有条件时,测量蝶阀(或球阀)的漏水量。

5.4.2 设有事故下紧急关闭闸门的操作回路时,则应在闸门控制室、机旁和电站中央控制室分别进行静水中紧急关闭闸门的试验,检查油压启闭机或卷扬启闭机离心制动的工作情况,并测定关闭时间。 5.4.3 若装有蝴蝶阀(球阀),当蜗壳充满水后,操作蝴蝶阀(或球阀),检查阀体启闭动作情况,记录开启和关闭时间。在手动操作试验合格后,进行自动操作的启闭动作试验。分别进行现地和远方操作试验,蝴蝶阀(或球阀)在静水中启闭应正常。

5.4.6 观察厂房内渗漏水情况,及渗漏排水泵排水能力和运转的可靠性。

6.1.6 起动高压油顶起装置顶起发电机转子。对于无高压油顶起装置的机组,在机组起动前应用高压油泵顶起转子,油压解除后,检查发电机制动器,确认制动器活塞已全部落下。装有弹性金属塑料推力轴瓦的机组,首次起动时,也应顶一次转子。

6.2.6 机组启动过程中,应密切监视各部位运转情况。如发现金属碰撞或磨擦、水车室窜水、推力瓦温度突然升高、推力泊槽或其他油槽甩泊、机组摆度过大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 6.2.11 若机组振动值超标,需进行动平衡试验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当发电机转子长径比小于1/3时,可只做单面动平衡试验,当长径比 大于1/3时,应进行双

面动平衡试验;

b) 动平衡试验应以装有导轴承的发电机上下机架的水平振动双幅值为计算和评判的依据,推荐

采用专门的振动分析装置和相应的计算机软件;

c) 转速超过300r/min的机组,一般应做动平衡试验。

6.5.4 过速试验过程中应密切监视并记录各部位摆度和振动值,记录各部轴承的温升情况及发电机空气间隙的变化,监视是否有异常响声。

9.0.4 在72h连续试运行中,由于机组及相关机电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或其它原因引起运行中断,经检查处理合格后应重新开始72h的连续试运行,中断前后的运行时间不得累加计算。

9.0.7 按合同规定有30d考核试运行要求的机组,应在通过72h连续试运行并经停机检查处理发现的所有缺陷后,立即进行30d考核试运行。机组30d考核试运行期间,由于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故障或因设备制造安装质量原因引起中断,应及时加以处理,合格后继续进行30d运行。若中断运行时间少于24h,且中断次数不超过三次,则中断前后运行时间可以累加;否则,中断前后的运行时间不得累加计算,应重新开始30d考核试运行。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范》DL/T 5123-2000

3.1.2 水电工程必须及时进行验收,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协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和正常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效益。 4.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4.1.1 导流工程已基本建成。包括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建筑物符合设计要求,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可以过水,且过水后不会影响未完工程的继续施工。

4.1.2 主体工程中与截流有关部分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4.1.3 已按审定的截流设计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机械、道路、备料和应急措施等。 4.1.4 安全度汛方案已经审定,措施基本落实,上游报汛工作已有安排,能满足安全度汛要求。 4.1.5 截流后雍高水位以下的库区移民搬迁已完成;施工度汛标准洪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安置计划正在实施,所需资金基本落实,且能在汛前完成。

4.1.6 通航河流的临时过船、漂木问题已基本解决,或已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 4.1.7 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已齐全,见附录E。 5.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5.1.1 大坝基础和防渗工程、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的高程、坝体接缝灌浆等形象面貌已能满足水库初期蓄水的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且水库蓄水后不会影响工程的继续施工及安全度汛。

5.1.2 引水建筑物的进口已经完成,拦污栅已就位,可以挡水。

5.1.3 水库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蓄水、泄水所需的闸门、启闭机已安装完毕,电源可靠,可正常运行,控制泄水,调节库水位。

5.1.4 各建筑物的内外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5.1.5 导流建筑物的封堵门、门槽及其启闭设备,经检查正常完好,可满足下闸封堵要求。 5.1.6 初期蓄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已基本完成,库区清理完毕;库区文物古迹保护已得到妥善解决;近坝区的地形测量已经完成;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5.1.7 已编制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道路、通讯、堵漏和应急措施。

5.1.8 为保证初期运行的安全,已制订水库调度和度汛规划,水情测报系统已能满足初期蓄水要求,可以投入运用;水库蓄水期间的通航及下游因断流或流量减少而产生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5.1.9 生产单位的准备工作已就绪,已配备合格的操作运行人员和制订各项控制设备的操作规程,生

产、生活建筑设施已能满足初期运行的要求。

5.1.10 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下闸蓄水的明确结论。库区移民初步验收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库区移民初步验收报告,并有库区移民不影响工程蓄水的明确结论。 5.1.11 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已齐全,见附录E。 5.3.4 检查次年工程安全度汛措施和度汛标准。 6.1 机组起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6.1.1 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和引水、尾水系统已按设计文件基本建成,或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已能满足初期发电的要求,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且库水位已蓄至最低发电水位以上。待验机组进水口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

6.1.2 尾水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启闭要求;其它未安装机组的尾水已用闸门或闷头可靠封堵;尾水围堰和下游集渣已按设计要求清除干净。

6.1.3 厂房内土建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要求基本建成,待验机组段已作好围栏隔离,各层交通通道和厂内照明已经形成,能满足在建工程的安全施工和待验机组的安全试运行;厂内排水系统已安装完毕,经调试,能可靠正常运行;厂区防洪排水设施已作安排,能保证汛期运行安全。

6.1.4 待验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包括风、水、油系统已全部安装完毕,并经调试和分部试运转,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全厂共用系统和自动化系统已经投入,能满足待验机组试运行的需要。

6.1.5 待验机组相应的电气一次、二次设备经检查试验合格,动作准确、可靠,能满足升压、变电、送电和测量、控制、保护等要求,全厂接地系统接地电阻符合设计规定。机组计算机现地控制单元LCU已安装调试完毕,具备投入和与全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通讯的条件。

6.1.6 升压站、开关站、出线站等部位的土建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满足高压电气设备的安全送电;对外必需的输电线路已经架设完成,并经系统调试合格。 6.1.7 厂区通讯系统和对外通讯已按设计建成,通讯可靠。 6.1.8 消防设施满足防火要求。

6.1.9 负责电站运行的生产单位已组织就绪,生产运行人员的配备能适应机组初期商业运行的需要,运行操作规程已制定,配备的有关仪器、设备能满足机组试运行和初期商业运行的需要。 6.1.10 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见附录E。

6.5.1 机组起动验收委员会应在机组开始72小时连续试运行之前,听取试运行指挥部和监理单位的汇报,审查试运行工作报告,研究试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作出机组能否进入72小时连续试运行的决定。在机组完成72小时连续试运行后应提出机组起动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委员会审查情况,对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意见,并附机组起动试运行工作报告和验收移交工程项目清单。

按合同规定有30天可靠性运行要求的机组,30天可靠性运行考核完成后,运行单位应提交可靠性运行工作报告,送机组起动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单位备案。30天可靠性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按机组设备合同文件的规定处理。

6.5.2 抽水蓄能电站可逆式机组的试运行考核为30天可靠性运行,应列入机组起动验收委员会的审查、验收工作范围,机组起动验收鉴定书(见附录A)应在完成30天可靠性运行后提出。

8.1.1 项目法人在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计划时间前12个月,向国家经贸委报送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申请。

8.1.2 国家经贸委收到申请报告1个月内,负责下达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任务,指定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和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出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工作完成时限要求。 8.1.3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枢纽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全部建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

2 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工作。

3 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高水位,水轮发电机组已能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行,各单项工程运行正常。

4 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 5 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见附录E。 8.1.4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3 对枢纽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4.1 枢纽工程、库区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及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竣工决算等专项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报国家经贸委。 8.5.1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国家经贸委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 遗留的单项工程不致对工程和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并已制订该单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计划。

《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起动试验规程》DL/T 827-2002

3.6 机组起动试运行试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上、下游水位变动对库岸边坡稳定、库区河道航运及周围环境保护和植被生长的影响,保证试运行试验工作的正常进行。

4.1.2 进水口闸门门槽已清扫干净并检验合格。进水口闸门及其启闭装置均已安装完工、检验合格并处于关闭状态。

4.1.4 水流道排水阀、尾水管排水阀启闭情况良好并处于关闭位置。

4.1.5 闸门门槽及其周围已清理干净,尾水闸门及其启闭装置已安装完工并检验合格。在无水情况下手动、自动操作均已调试合格,启闭情况良好。尾水闸门处于关闭状态。

4.4.1 发电机整体已全部安装完工并检验合格。发电机内部已进行彻底清扫,定、转子及气隙内无任何杂物。

4.4.5 发电机内灭火管路、火灾探测器、灭火喷嘴已检验合格。管路及喷嘴经手动动作准确,通压缩空气试验畅通无阻。 4.9 消防系统的检查

4.9.1 机组起动试验相关的主、副厂房各部位的消防系统管路或消防设施已安装完工检验合格,符合消防设计要求,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4.9.2 全厂消防供水水源可靠,管道畅通,水量、水压满足设计要求。

4.9.3 主变压器喷雾系统已安装调试合格,并经实际喷射试验,各项指标符合SDJ278-1990或设计要求。

4.9.4 灾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已安装调试合格,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5.2.2 过程中必须密切监视各部位的渗漏水情况,确保厂房及机组的安全,一旦发现漏水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充水进行处理。充水过程中应检查排气情况。 5.3.5 厂房内渗漏水情况及渗漏水排水泵排水能力和运转可靠性。 6.1.8 起动高压油顶起装置油泵,确认机组大轴能正常顶起。

6.2.6 起动过程中,应密切监视各部位运转情况,如发现金属碰撞或摩擦声、推力瓦和导轴瓦温度突然升高、机组摆度过大等不正常现象则应立即停机检查。

9.4 72h连续试运行中,若由于机组及相关机电设备的制造或安装质量等原因引起机组运行中断,经检查处理合格后应重新开始72h的连续试运行,中断前后的运行时间不得累加计算。

9.7 合同规定有30d考核试运行要求的机组,应在通过72h连续试运行并经停机检查处理发现的所有

缺陷后,立即进行30d考核试运行。在机组30d考核试运行期间,由于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故障或因设备制造、安装质量原因引起的中断,应及时加以处理,合格后继续进行30d考核试运行。若中断时间少于24h且中断次数不超过三次,则中断前后运行时间可以累加;否则,中断前后的运行时间不得累加计算,所引起中断的设备应重新开始30d考核试运行。

《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起动试验规程》 GB/T 18482-2001

3.1 本标准未规定的机组发电工况试运行程序和要求应该按照DL507规定进行。本标准应与DL507配套使用。

3.2 本标准内容不涉及机组起动试运行前的各项检查。有关要求应按照GB8564和DL507的规定执行。 3.3 机组起动前上水库已充(蓄)水的抽水蓄能电站,一般应先按照DL 507中有关水轮机工况起动试验项目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起动试验后,方可进行首次水泵工况起动。只有在上水库未提前充(蓄)水的情况下,才允许机组先按本标准5.2的规定,以水泵工况方式起动。

3.7 机组起动试运行过程中应密切加强与电力系统调度联系,试运行程序方案应交电力系统调度部门审核备案。

3.9 机组起动试运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上、下水库充(蓄)排(抽)水对库岸边坡稳定及对库区周围环境保护和植被生长的要求,保证交接验收后的机组能长期、安全、稳定地运行。 5.1.5 转轮止漏环冷却水和水环排水系统的检查。

a) 转轮止漏环冷却水和水环排水操作系统及其阀门和自动化元件的动作应正确可靠; b) 调整和整定转轮止漏环冷却水的水压和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c) 用蜗壳减压管进行水环排水的系统,检查其控制阀门和自动化元件的动作应正确可靠. 6.5 检查主轴密封、尾水管充气压水系统、转轮止漏环冷却水和水环排水系统工作是否正常。 11.1 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在完成本标准5-9章、10.1-10.6及DL507《水轮发电机组起动试验规程》中2~6章的试验项目并经检验合格后,应进行30d试运行。

11.6 30d运行期间,由于机组及附属设备的制造或安装质量原因引起中断,应及时检查处理。合格后继续进行30d试运行,中断前后的运行时间可以累加计算。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中断前后的运行时间不得累加计算,机组应重新开始30天试运行。

a)一次中断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b)中断累计次数超过3次。

c)起动成功率:发电工况低于95%,水泵工况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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