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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1-25 来源:钮旅网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向社

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5.06.16

• 【字 号】铜府办发〔2015〕107号 • 【施行日期】2015.06.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

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5〕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铜仁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精神,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铜仁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先行启动36项行动的决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符合铜仁实际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我市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把条件成熟的事项先试点,再逐步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延伸。

2.以事定费,政社分开。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坚持费随事转,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两头占”现象发生。

3.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4.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三)目标。2015年,全市范围覆盖到条件成熟的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及部分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2016年,在全市全面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初步形成;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党的机关、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前,作为过渡性措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限期脱钩。过渡期内,将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补助改为通过购买服务给予适当支持。过渡期结束后,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按照有关行业组织规定管理,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区、县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科学确定适宜向社会购买的服务事项,在全市指导性目录基础上研究制定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程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部门预算安

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情况,结合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公示购买信息。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要及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确定购买方式。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购买主体也可根据服务的性质、内容和服务对象等,采用服务外包、政府补贴或凭单等形式购买服务;对于现阶段市场能够提供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采取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为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多元承接主体,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

4.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各区、县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多种合同方式,签订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不超过三年)、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购买主体要将购买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组织实施购买。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质量、数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后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五)资金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各区、县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六)绩效管理。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政部门应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建设。市级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对口部门的指导,根据指导性目录,进一步细化明确本系统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事项,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二)明确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拟定购买服务目录,审定购买服务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

民政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培养和监督管理,制定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接主体)的监督管理办法,壮大社会力量。

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交易有关制度、规程制定,发

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协助职能部门对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拟定、审查备案,依照相关规定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组织交易活动,并参加后续有关项目的验收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监察机关:负责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各职能部门(购买主体):根据工作实际,结合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要及时提出购买服务项目建议,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健全内部监管、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制度。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

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铜仁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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