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贞
算等手段,将互联网的一系列经济行为融入金融要素,产生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颠覆了传统金融企业经营模式,它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支付结算(第三方支付)、网络融资(P2P、众筹融资)、虚拟货币、金融网销和其他的五类。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互联网金融市场上的《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随着我国P2P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高技术装备水平、跨国界经营、法律缺位等问题,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互
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互联网企业利用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
企业未来的生死。在P2P行业中,最具代表性的企业有陆金所、拍拍贷和宜信的模式。因此,真正容易带来金融风险的是
P2P。正是监管的缺失,P2P行业一直在困惑和质疑中发展。目前国内的P2P贷款平台则仍游离于监管之外。由于未被纳入监管体系,国内众多的P2P公司缺乏监管主体,只能通过
行业自律进行约束,致使行业素质参差不齐,存在较大的风险隐忧。
三是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一方面降低了交易成本、突破了时空限制,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信息安全方面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高达4.56亿人次,包括个人资料泄露、遭遇钓鱼网站、网购支付不安全等。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无法现场确认各方合法身份,交易信息由互联网传输,无法进行传统的盖章和签字,由此产生个人信息可能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加之目前很多交易平台并没有在“传、存、使用、销毁”等环节上建立保护个人隐私的完整机制,这大大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网易宝等,是以网络为依托,在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间作为第三方提供资金保管、支付清算和信用担保服务的平台。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23家第三方支付公司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二是网络贷款模式,即P2P,包括网络贷款公司以及网络贷款中介,前者直接向消费者融通资金,后者则主要起中介作用。据不完全统计,
三、有效防范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
1.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证互联网金融系统安全。网络
系统的可控关系到国家安全,在国外企业主导的现有市场,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和市场准入制度,政府应该对国产厂商自主可控的网络信息系统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在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网络数据流动中,一定要有相关的法律作保障。
2012年,网络贷款公司已超过300家,交易额超过200亿
元。
2012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高达8.1万亿元,同比增长27.9%。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主要结算手段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以及新兴的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分别达到了3.7万亿元和1511亿元,而用途更为广泛的网银交易规模更是达到了约900万亿元。随着国内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往由
银行垄断的信贷、理财等金融服务也在和互联网结合后以新的形态出现,参与其中的互联网企业、银行和网络金融公司正自主创新、相互博弈,共同塑造一个全新的金融生态圈。
2.构建有效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
融稳健发展。互联网金融市场代表着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方向,各国金融机构都在努力扩展自己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然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巨大风险又使监管者无法任由互联网金融无限创新,监管者面临着创新与监管之间的两难选择。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监管需求,应协调分业与混合两种监管模式,实现综合监管。一方面,要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主体。另一方面,要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打造互联网金融统一数据平台,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逐渐显现
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也逐渐凸显出来。除了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金融机构常有的风险外,互联网金融目前还会出现一些新的风险:
一是系统安全性风险。将金融与互联网绑定在一起,风险问题也变得不可小觑。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以及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等,极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以技术为支撑,如果技术不过关,网贷平台遭攻击,那么,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
二是监管缺失带来的安全风险。在现有互联网金融产品中,主要模式是“传统金融产品+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从
3.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一是完
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尽快对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从宏观层面上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律监管视野。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如个人信息的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证书等。三是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如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应从战略高度协调相关部委出台或优化相关制度,启动相应国家标准制定工作。
(作者单位:河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10年开始被纳入央行的监管之下,由央行支付结算司负
责监管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相比之下,P2P的商业模式与监管政策都未定型,模式的选择决定
42201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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