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额、办学资格转让协议书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为《成都布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持有学校 %的出资额(股权)。现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 %的出资额(股权)、学校的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甲方因投资学校而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转让给乙方(上述权利以下统称“出资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 学校名称及状态
学校名称:《成都布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办学许可证编号为:劳社民2255A05540125。 学校登记证书编号为:川成民政第060105。
上述证书信息详见附后的复印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二、学校资产
1、甲方保证真实准确的向乙方提供学校的资产状况及运营情况,若未向乙方如实提供学校资产状况及运营情况,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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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还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甲方若对学校资产另行聘请(包括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指派)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3、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只能作为合同价款的参考,不直接认定为转让款。
三、转让价款
1、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所持出资额(股权)、学校的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甲方因投资学校而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转让所涉税费(如存在)由甲方承担,不包含于转让价款之中。
四、转让价款支付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出资证明,在有效期内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
2、学校的内部决策机构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举办者以及“许可证”、“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为乙方,甲方将其所有的出资财产交付乙方及出资额变更手续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 元(大写: )
3、剩余转让款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作为甲方协助乙方协调与 关系的保证金,待乙方全面接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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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学校如期、正常开学之后 日内,乙方将剩余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五、出资额移交
1、甲方负责自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日内完成“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学校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变更手续以及出资额(股权)变更手续。出资额(股权)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出具学校资产清单、资产证明文件、租(房)地合同、资产取得相关票据、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许可证”、“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学校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变更手续以及出资额(股权)变更手续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未付的转让价款,且甲方每日向乙方按已付转让价款的3%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先决条件
1、甲方保证学校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资产无任何瑕疵,不存在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2、甲方保证出资额的转让通过相关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3、甲方保证出资的财产以及出资额在权利上没有任何瑕疵。 4、甲方承诺学校章程中,未有学校的出资额(股权)以及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不得向第三人转让的规定。
5、甲方在经营学校期间学校及甲方产生的所有债务及一切不利于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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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法律责任均有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违反本条规定的,违约一方须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小写:¥ )。
7、甲方违反上述义务,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转让价款30%的违约金。
七、交接及后续事宜
1、甲方承诺自“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以学校名义开户的帐号及公章交付乙方进行管理。 2、甲方承诺自“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之日起退出学校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不得带走任何与学校相关的业务文件资料。
3、在“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
之日起甲方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学习、培训等办学外的拓展业务,在合同签订后由乙方管理经营。
4、“许可证”和“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登记前
学校出现的问题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60日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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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根本违约,守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一方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小写:¥ )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接手学校后甲方因出资的财产及出资额权利上的瑕疵导致乙方承担任何风险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转让价款30%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九、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学校留存一份。
2、本合同约定与办理变更登记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资料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3、资产清单、资产证明文件、租地(房)合同、资产取得相关票据、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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