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审批表
题目:互联网金融中对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姓 名 教育层次 本 科
学 号 申请学位 申 请
专 业 法 学 指导教师 顾 尧
学 校 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
哈 尔 滨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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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论文提纲…………………………………………………………第1页 内容摘要…………………………………………………………第2页 正文………………………………………………………………第3页 参考文献…………………………………………………………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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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纲
一、互联网金融中个人隐私权的涵义、保护目的及意义 (一)研究互联网金融中个人隐私权的时代背景 (二)互联网金融隐私权的涵义
(三)互联网金融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目的及意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现状及其不足 (一) 我国互联网金融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现状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不足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对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启示 (一)国外互联网金融对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现状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对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启示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隐私权保护的个人建议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学术理论支持 (二)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中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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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互联网金融个人隐私权是隐私权理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拓展延伸,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享有的信息安全权和金融机构对应的保密义务是互联网金融隐私保护的内容的一部分。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个人信息数据日益显示出其商业价值,那么正确合理地处理它的商业价值和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矛盾,就可以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进入既安全又繁荣的状态。本文论述中,我们将借鉴欧美和日本在互联网金融隐私保护制度方面的经验,为我国寻求一个在允许信息共享情况下的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基本隐私权利的法律保障制度。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个人隐私权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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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中对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互联网金融中个人隐私权的涵义、保护目的及意义 (一)研究互联网金融中个人隐私权的时代背景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主导。自从金融产生以来,就一直承载着大量的信息和资金,因此对信息的处理能力越强,就能越好地发挥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功能。由于技术上的进步,金融的组织方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传统金融的组织方式是物理网点分赛支付、人工处理金融信息,其存在支付过程繁琐,信息处理速度慢的劣势,相比较而言互联网金融则是既快又准。自从进入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的时代,由于借助于互联网的思维方法和计算技术,金融自身的功能和效率得到了飞跃般的提高。特别是大数据和移动支付等高新技术方面的发展,为互联网企业与金融行业的相结合打下了基础。互联网企业通过这些技术的进步得到了海量信息支持的同时也;借助网络技术在信息、数据处理方面的优势逐渐涉足金融领域。正因互联网企业的强势崛起,自从2014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短时间内实现了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众筹等业务模式迅猛发展,给传统的金融业带来了非常强大的冲击,余额宝、金蚂蚁、京东钱包等互联网理财方式的涌现更是激起了全民投资的热情,刹时间,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东方最耀眼的明星。虽然互联网金融比较年轻,但是它所带来的问题已经开始涌现,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盛况下,个人隐私权却遭到侵犯的现象也变得愈发严重。因此,目前而言,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是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长足发展的关键所在,只要能够妥善处理这个问题,我国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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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将呈现一片繁荣景象。 (二)互联网金融隐私权的涵义
互联网金融隐私权是两种概念的合成,首先互联网金融是网络技术与金融业务的结合产物。从狭义上理解,网络金融是指以提供金融服务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载有金融数据和业务流程的软件平台,用户通过终端为操作的新型金融模式;从广义上理解:除却狭义的理解外还包括与其运作模式相配套的网络金融机构、网络金融市场以及相关的网络监管等外部环境[1]。 至于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2]。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隐私权就是指个人的金融信息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非法侵扰、知悉、利用和公开个人金融信息,更不得用于买卖。
这里我举个发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下保护隐私权的必要性,作为大四的学生我们大多数都参加了今年的研究生考试,2016年研究生考试前我收到了大量的各家考研机构打来的电话,询问是否考虑报名参加考研培训班。那么问题来了,他们是如何得到我的电话号码的呢?是谁将我的个人信息泄漏给这些机构的?我的电话号码是我们非常重要的个人隐私信息,这种级别的个人信息可以当做商品流通于市场吗?我们每个人都有享有自己的生活宁静不受打扰的权利,如果一直被自己不想接的电话打扰,那还有宁静的生活可言吗?
[1] 王子璇. 网络金融初探[J]. 东方企业文化,2013,(12):245.
[2] .曾宪义,王利明.21
世纪法学系列教材[M].北京;中国大学人民出版社,2010.51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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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联网金融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目的及意义
人格权作为人权的基本权力之一,是不容有任何的侵犯的,某个国家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间接的象征着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公民的自由程度,而这两个数据是公民幸福指数的基础。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就多次被欧美国家以人权威胁论刁难我国,及至今日还有个别不了解现今中国的国家还以人权对中国的进步指指点点。然而谈及人格权就不得不说说隐私权,隐私权是在人格权中又属于极为重要的权利,可以说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作为衡量人格权保护力度的标准,因此为了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提高我国公民对法律的信赖和重视就必须注重保护个人隐私权。互联网金融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一部分自然不能忽略,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并接近成熟的时代,增强保护互联网金融的个人隐私权有助于保护我国企业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中能够有法可依,保障他们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而保护隐私权就势必避不开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根据大陆法系人格权理论,凡是与人格形成与发展有关的事情都属于人格权客体”[3]。在商业社会中,客户信息成为商人立于不败之地的底牌之一,他们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掌握和分析、锁定客户群体、制定商业计划、调整市场行为、赚取利润,有时甚至可以把客户的个人信息用来交易。承认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并不意味承认个人信息可以财产化,因为在财产权上走得太远\"反而会加速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向个人信息使用者转移并最终削弱或剥夺个人对的控制”[4]。个人信息依然归属人格权的范畴,但新时代的发展已经赋予了它财产的内涵,发展虽然不必完全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但是如果跟不上这个节奏就得落伍,毕竟落后就
[3] [4]
齐爱民. 信息法原论[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59.
孔令杰. 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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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挨打是中国用近百年的近代史学来的教训,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考虑它的实用性和用于实际的优劣性,区别对待。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现状及其不足 (一) 我国互联网金融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现状 对于我国而言,新中国的建国时间较短在宪法法律方面的制定还处在摸索的状态,许多权利缺乏明确直接的法律保护隐私权便是其中之一,而保障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法规更是严重缺乏。这就使得人们在隐私权遭受侵害的时候,引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变得困难,也正因为维护自身法律权益的途径的不畅通而助长了社会侵犯隐私、从事隐私交易的不正之风,随着互联网承载的个人金融信息量日益增加,应当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与之而来的隐私侵权遭受侵害的潜在爆发性,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就必须做出新的修正。
国家社会中对个人隐私权的忽视主要是因为我国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文化底蕴导致的。我国历来的法治思想大多更注重社会本位,公大于私成为一种亘古不变的规则,隐私权则是近现代以来西方社会的舶来品[5],相比较我国5000年历史来讲,它还是个新生儿。 我国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相对薄弱,真正将隐私作为一项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并将其纳入法律调控的时间也较为滞后。目前的事实情况是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则基本停留在宪法和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和少数条文之中,在信息大爆炸的新时代,这已经远远无法保证隐私权的安全了,因而,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具有及其重要的价值性需求和现实性需求。在我国宪法中对公民的隐私权采用的是间接保护的方法,并没有直接保护的法律条文。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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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醒. 个人征信业务中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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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根据这条法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信息,公民的隐私权是包括在人格尊严权当中的,是其原则性规定,然而如果能直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犯罪嫌疑人不知道受害人的任何隐私信息、不知道名字、不知道个人家庭情况、不知道在做什么,那还存在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些吗?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住宅是公民个人领域范畴纯属于隐私的权保护范围,如果有个明确的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宪法条文这个就不需要重复了。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样是个人隐私的范畴,这条直接而明确规定了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却没有指明这些都是个人隐私。由此看来,中国宪法忽略了隐私权这个名词。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不足 我们国家现有的关于个人信用信息、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存在着法律层级较低、法律规定缺乏规范、制度体系不够清晰明了、可操作性较弱等问题。虽然有关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很多,但是相关的的规定分布零散,在各种类别、层级的法律法规中夹杂混乱,缺乏一个简了明细的程序性标准;除此之外,法律文件之间重复率太高,文义性、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太多,普通民众很难理解接受,因此这些法律条文极其地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对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启示 (一)国外互联网金融对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现状
美国学者曾指出三种可能增加隐私侵犯风险的主要因素,第一是越发激烈的商业竞争,因为这样导致商家更需要利用交易隐私数据信息来进行\"私人定制” 式的直接市场营销吸引特定部分消费者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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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当企业拓展业务涉足其他业务领域时可能将此类隐私信息进行交叉利用,在集团内部进行隐秘的信息共享;第三是随着竞争加剧和利润空间的缩减,企业也很有可能将隐私信息打包出售牟取额外利益.[6]2012 年 2 月 23 日奥巴马签署白宫发布的工作报告《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数据的隐私保护——在全球数字经济背景下保护隐私和促进创新的政策框架》,虽然该框架的法案尚未通过国会通过,但从其内容上可以发现对数据保护与处理的安全责任强化以及事后问责制的建立,涵盖了企业职员行为控制、内部使用监督以及向第三方披露等方面,规则具体而具有可操作性。
欧盟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制度是以政府主导,采用统一立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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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之中最为有名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德国的《联邦个人数据保
护法》和英国的《数据保护法》,这两个国家的数据保护法立脚点不同,德国是以扩大政府机构的主动职责为出发点,英国是以扩大消费者受保护的权益为出发点,但是两者都对消费者对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有较高的要求。因此我国因综合考虑两国的利与弊,择其优而用,比如提高公民对自身法益保护的意识!
日本法体现信息自决与信息控制权:日本法律总体来说对个人信息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地重视。《关于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信息处理涉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充分体现信息自决和信息控制•94•权理论。依据该理论我们可以了解到,保护信息主体人格尊严的同时也要保护该类主体的决定自由,自由与尊严处于同等的地位,但是承认信息自决与信息控制就意味着这个法律并不排斥个人信息的商业化。信息自决与信息控制理论在欧洲大陆很常见没有新颖里,但
[6] Mark E.Budnitz, Privacy Protection for Consumer Transactions in Electronic Commerce, South
Carolina Law Review , Summer, 1998, pp. 858-860.
[7] 张凌利. 论我国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的法律保护[D].安徽大学,2010.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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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在日本传统制度上却有\"老树开新花”之美,对此,我国也可以借鉴一下。因为从我国的历史发展考虑,信息控制理论是符合我们的历史传统的,而信息自决正是现代社会的新追求,将这两点结合起来可以得到一个新思想与传统的完美结合。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对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启示
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由民间投资组成私营性的征信机构组织,地位相对独立,依法按照市场供需模式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信用服务;第二种是以欧洲为代表的政府主导亦称行政化模式,该模式下的征信活动是主要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将征信业作为一项公共事业加以严格规范。
这两种模式各有千秋,对我国征信业的模式选择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很大启示和借鉴意义。首先,从信用市场的空间潜力和抵御市场信用风险的能力上来看,市场化模式依托市场之手,发展规模潜力大,服务对象范围广,抵御社会信用交易风险的能力强;而行政化模式恰好相反,由于不参与市场竞争,主要面向金融系统,目的是规避金融风险,抵御来自市场信用风险的能力较弱。其次,从信用信息征集和利用的安全系数来看,行政化模式则略胜一筹,此种模式下信用信息在系统内部循环,能够较大程度地保护个人金融隐私;而市场化模式中信用信息的流通使用范围并不局限于某一系统,而具有广泛的社会流动性,所以滥用信息资料、侵害信息主体信息隐私权的可能性也就上升了。[8]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隐私权保护的个人建议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学术理论支持
[8] ]邓郁松.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 首都经济,2002,0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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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阅诸多资料后,笔者觉得大连海事大学王佳慧学者的研究报告和我的想法较为相似,在她的报告中指出金融隐私权是一种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性质的权利,具有专属性、 自控性以及限制性三个主要特点。对于这个概括,本人持完全赞同的态度,理由如下:首先金融是财产的一个代表性词汇,隐私则是相对于人而言的,只有以人为对象才有隐私可言,因此金融隐私权是兼具财产性和人格性的。另外,人格权是具有专属性的,人格权是人与生俱来的,从始至终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的目的是保护而不是控制,因此每个人都有对自己权利的自控性,但是这一切又受制于法律之下,为法律之不允即是违法,因此金融隐私权具有专属性、自控性和限制性。由于现在的经济发展趋势逐渐向全球化演变 ,这一现象无形之中扩展了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范围,所以金融隐私权的国际化保护已然成为大趋势[9],在此国际情形下,我国在互联网金融中对个人隐私保护这一课题的研究中必须加大力度,毕竟互联网是拉近世界距离的重要桥梁。 (二)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中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中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依法立国、依法治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宪法的地位是处于最高地位的,国家的一切事物都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因此要想从根本上确立保护互联网中的个人隐私权,最好的措施就是在宪法中明确的规定保护互联网金融中的个人隐私权,当然了光提出一个口号是远远不够的。宪法的法律条文是具有原则性的,这是由于宪法是基本大法的性质决定的。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如果没有具体的范围、具体的权利义务、具体的处罚标准、法条竞合时的处理办法等,那这宪法条文就会成为一尊高高在上的大佛,一个空架子。因此,法律条文必须有以下几个明确
[9]
王佳惠. 金融隐私权国际化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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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首先是对互联网金融隐私权保护范围的法律规定,什么样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金融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什么样的个人信息不在互联网金融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再者是在互联网金融中双方都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比如金融机构有保护客户的个人联络方式、家庭住址、财务情况等信息不泄露给他人的义务。最后一个就是两个法律条文应该表达准确、明文规定、没有疑义。例如《商业银行法》,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是该法条的最后却有个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本身并没有明确列举银行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而这些例外情形却零散地分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这种分散性的规定在实践中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对于客户的金融隐私权无法做到系统的保护在法律的实施操作上也增加了繁琐程度
[10]
。此外,增加了金融机构以条文太过笼统无从遵守为由而忽视相关
规定的风险性,更会使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适当的扩大。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的话,很容易激发腐败、冤假错案的事情发生,因为法官一旦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那么权利的诱惑会像魔鬼一样吞噬法官的正义感,如果法官的自身意志不够坚定就会走上贪赃枉法的不归路。再者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也会是一些金融机构冒险钻法律的空子,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放纵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中国必须从宪法这个根本大法入手,明确互联网金融中个人隐私权的概念,制定其保护的范围,让各个金融机构能够准确掌握他们自己本身的义务,让广大人民群众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
[10] 周汉华. 制定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意义[N]. 中国经济时报,200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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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候能够有法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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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邓郁松.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 首都经济,2002,0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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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佳惠.金融隐私权国际化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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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艳平. 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思考[J]. 学术交流, 2014(11):72-76.
6、丁平安, 鲍孝馥, 俞肖彤,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初探[J]. 金融科技时代, 2015(8):100-103.
7、张凌利. 论我国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的法律保护[D].安徽大学,2010.24-25.
8、齐爱民. 信息法原论[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59 9、王子璇. 网络金融初探[J]. 东方企业文化,2013,(12):245. 10、姜承秀. 论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0(2):1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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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教师指导记录表
哈尔滨电大: 分校 ________ 教学点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
学生姓名 詹远豪 第一次指导 第二次指导 第三次指导 第四次指导 第五次指导 指导时间: 指导内容: 学号 1580501250146 专业 法学 指导时间: 指导内容: 指导时间: 指导内容: 指导时间: 指导内容: 指导时间: 指导内容: 16
第六次指导 指导时间: 指导内容: 指 导 教 师 评 语 初评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答辩主持人 答辩小组成员 17
秘书 答辩日期 教师提问内容 1 学生回答内容 答 辩 3 记 录 4 2 5 6 18
答辩 小组 评语 答辩教师:(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答辩成绩 答辩主持人(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电大 分校 初审 意 见 分校专业负责人:(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电大 分校 初审 意 见 省级电大专业负责人:(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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