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fficult circumstances serve as a textbook of life for people.整合汇编 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辩护律师享有的权利有几种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3、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4、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5、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一、辩护ls享有的权利有几种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ls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ls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ls凭ls执业证书、ls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ls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ls可以凭ls执业证书和ls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ls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二、辩护ls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受公诉人意见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人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均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像、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其实都是可以为其委托辩护ls的,并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从被第一次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起,就能够委托ls提供帮助。当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可以担任辩护人的并非只有ls,但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换言之,也不是任何人都能成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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