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及公司内部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安全管理
1、进入厂区的运输车辆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车辆应符合其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2、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3、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4、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配备有相应的灭火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排气管在车尾的应加装消火器。
6、车辆应无危险化学品的跑、冒、滴、漏。无其他物料遗落等情况。 7、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携带有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9、 车辆应按照公司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行使速度行使。时速不得高于20Km/h,上下班人流高峰期不得有货运车辆进出大门。 10、 禁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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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叉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安全管理
1、叉车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驾驶叉车。
2、叉车每次使用前应检查并确认启动、运转及制动性能良好。
3、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面高度应保持300mm-400mm、门架须后倾。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4、在搬运庞大物件时,物体挡住驾驶员的视线,此时应倒开叉车。
5、叉车叉载物品时,应按需调整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货架,叉载的重量应符合载荷中心曲线标志牌的规定。
6、严禁停车后让发动机空转而无人看管,更不允许将货物吊于空中而驾驶员离开驾驶室。
7、严禁人货混装。
8、严禁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空作业,以免发生高空坠落事故。
9、进入易燃易爆区域作业必须符合易燃易爆区域作业的规定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 公司保卫科应对进出公司的运输车辆进行登记,并对车辆是否符合第三条安全要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外来车辆不得放其入内。
第六条 车管科应对公司运输车辆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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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事故记录。
第七条 车管科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和人员,保卫科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科和安全科联合起草,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批准颁布。
注:“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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