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统一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是指建设工程承发包(包括招标、直接发包和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等)、政府采购(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以及资产招租项目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光盘等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 区公共服务局业务管理科负责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招标(采购)人是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和保管的第一责任主体,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区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对本单位监管和操作项目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区公共服务局综合科负责对区招标投标中心档案的接收和保管。
各委办局、街镇,莘庄工业区招标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监管和操作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所代理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同时协助和配合招标(采购)人、区招标投标中心和各委办局、街镇,莘庄工业区招标工作部门做好所代理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五条 依据沪建建管函〔2008〕2号文的规定,建设工程文件的保存期限自备案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资产招租文件的保存期限自备案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建设工程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自施工合同接受备案之日起,不少于1年,其中正本由招标人保管,副本由招标代理机构保管。
第二章 档案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招标登记
(二)资格预审(如有) (三)交易过程资料 (四)合同文件(如有) (五)履约验收文件(如有)
(六)争议或纠纷处理文件(如有)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预算执行文件 (二)前期准备文件 (三)交易过程资料 (四)合同文件
(五)履约验收文件(如有)
(六)质疑或投诉处理文件(如有)
第八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发包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发包登记 (二)发包过程资料
(三)合同文件 (四)履约审价资料
(五)争议或纠纷处理文件(如有)
第九条 资产招租项目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招租登记
(二)资格预审(如有) (三)招租过程资料 (四)合同文件
(五)争议或纠纷处理文件(如有)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归档整理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发包、资产招租项目档案整理参照此要求执行。
第三章 档案移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委办局、街镇,莘庄工业区应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招标工作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公共资源交易档案,档案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列入年度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应移交区档案馆,具体项目由区公共服务局负责明确,相关材料由监管和操作部门负责收集。区公共服务局综合科(档案室)应根据文书档案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或成交结果明确后45日内,应完成档案移交接管手续。涉及合同(补充合同)延期签订、履约评价、结算备案的资料,应自合同签订、履约评价、结算备案结束后10日内存入档案内,并做好相关备考记录。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到归档文件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建立档案台账,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验收、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按规定移交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档案。
第十五条 区公共服务局保管的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应确保在档案库房内5年上架,5年后视库房情况可采取集中保管的方式保管。
第十六条 档案应妥善保管,并保证档案库房(室)的清洁卫生,做好防虫、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对破损、霉变、散失的档案,应及时采取抢救、复制、搜集等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 档案使用和销毁
第十七条 查阅、复印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必须填写《查阅复印登记表》,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调阅;需复印的,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复印。
第十八条 档案使用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转借、拆封和抽换档案。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原则上不允许外借,确因特殊需要外借的档案,必须填写《档案外借登记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外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外借档案返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核查档案,并办理返还手续
第二十条 保管期满的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档案销毁清单及销毁意见,销毁意见必须报单位负责人审核批
准,并登记造册。
(二)档案销毁应符合相关规定,必须有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应认真核对清点销毁的档案,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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