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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

2023-05-19 来源:钮旅网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

第一章 统计的目的

切实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统计工作,保障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获得及时、准确、全面的统计信息,并加以分析。充分发挥统计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章 统计的范围和统计分析工作原则

第一条、统计范围:客运分公司所属营运车辆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条、统计和分析工作原则:

1、建立健全责任明确、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统计工作,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确保统计信息的可靠性。安排足够的统计工作时间。

2、统计人员要对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保持严肃性和纪律性。对各部门的月报、年报、快报、分析报告等按照规定上报时间、格式、填报要求、上报方式等认真整理上报。

3、要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资料收集又称统计调差,是指对大量的原始材料进行技术分组,是整改事故统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统计人员应按照企业制定的报告制度,对数据进行整理按照报表等方式逐级上报。

4、加强统计资料的整理。资料整理又称统计汇总,是将搜集的

事故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事态统计的要求计算有关数值。

5、逐步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数据库。实现事故信息的有效集成和信息共享,便于事故检索、查询及分析应用,提高效率。

6、强化分析。切实发挥事故统计工作的导向作用,统计人员将汇总整理的资料及有关数值,填入统计报表或绘制统计图,定期召开分析会,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结合起来,多方位、多角度、多领域地深入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规律和存在的问题,找出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报告规定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报告范围

第一条、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及重伤10人及以上的生产事故,其它重大责任事故。

第二条、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为数虽不足10人但死伤人数之和在20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造成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万元以上的行车事故。 第三条、国内社会影响大的行车事故。

第四条、各类险情事故虽达不到上述标准,但死伤人员或涉及人员身份特殊,或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比较敏感,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亦应及时上报。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报告内容

第一条、险情及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 险情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 险情及事故发生的车辆名称、号码、所有人及经营人; (三) 险情及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当时的环境、道路状况等;

(四) 险情及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治情况;

(五) 险情及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险情及事故的性质、责任及认定依据;

(六) 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七) 险情及事故报告人及报告时间。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报告程序及时限

第一条、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都有及时报告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险情及事故的报告程序应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并按上级要求报到最高级。

第三条、发生以上各类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或当事人应在事故第一时间将事故内容上报所在单位和公司安全科,安全科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连同调查报告一并报市交通局和市安监局。对于十分危急的情况,本着适当处置的原则,可以边报告边处理。

第四条、若发生火灾事故,现场人员可先拨打119请求救援;若有人员伤亡,同时拨打120。

第四章 责任追究

对有虚报、瞒报、漏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等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在安全责任制奖惩兑现或安全管理评价中酌情扣分;后果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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