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择优签约,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水电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家七部委颁发《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章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活动,是指公司施工及设备、设施的加工制造、安装大修及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需招标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招标均自行开展,并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公司一般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
第六条 公司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实行邀请招标和议标项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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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符合下列范围和规模标准之一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的制造、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的;
(四)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每一标段的招标,潜在投标人应当在3个以上。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时,公司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招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
第十一条 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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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了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设备、材料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程序
本办法所规定的招标程序为公开招标的必要程序。邀请招标、议标按国家法规规定办理。
(一)报告备案
招标前,公司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自行办理招标的备案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招标已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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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标方案及招标计划安排; 3、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 4、评标方法及评标细则; 5、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6、开标、评标、决标工作安排。 (二)编制招标文件
公司可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委托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委托担任该项目的设计单位进行。
(三)发布招标公告
1、公司招标公告应在公共媒体或全国性电子信息网络上发布; 2、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项目简况、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1、合同物资部指派专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报名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2、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到场的报名投标人均应给予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报名投标人;
3、在规定的地点、时间之外,不得接受投标报名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受理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1、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潜在投标人编制的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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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不予接收;
2、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资审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日。
(六)资格预审
1、邀请有关专家与公司代表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提交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个别招标项目经批准可以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在评标过程首先进行。
2、工程资格预审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是否具有本项目招标所必需的资质; (3)是否经过安全认证; (4)是否经过质量体系认证;
(5)企业状况(人员、设备、财务);
(6)企业正在承担的工程状况和正在签订的合同;
(7)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及其状况,拟派驻本工程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资质等;
(8)最近三年是否有违纪的行为记录以及诉讼情况; (9)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3、设备、物资采购供应商资格预审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
(2)是否具有设备、物资采购供应商招标所必需的资质; (3)是否具有代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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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状况(人员、设备、财务); (5)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6)最近三年是否有违纪的行为记录以及诉讼情况; (七)发售招标文件
1、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通过资审通知书,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未通过资审通知书。
2、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初步方案等; (2)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有规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要求;
(5)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6)投标报价的要求; (7)评标基本制度和方法;
(8)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或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9)投标书送达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10)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八)踏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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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程序主要在工程项目、设备运输、材料运输等项目招标中进行,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本标的现场踏勘。该程序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时一并进行。
(九)接受投标文件
1、公司规定在组织开标时同时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在开标时当众启封。
2、公司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已发出招标文件后,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答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提出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标书收受人有平等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
(十)开标
1、公司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公开开标;
2、开标会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接受其监督、指导。 (十一)评标
1、开标后,即行组织评标;
2、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由公司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十二)决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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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定结果推荐1-2名中标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中标人;
2、公司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十三)签订合同
公司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投标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接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项目有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一)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1、平等的获取招标信息;
2、有权利要求招标人对招标项目中有关问题予以说明、答疑; 3、参加开标会议;
4、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三)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章,贴上密封条后加盖印章,一般在本标开标的同一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在开标时启封。
(四)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或四川省的有关规定交纳投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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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或投标保函。
(五)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六)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论,投标保证金不再返还,并无限期取消其在本系统的投标资格。
1、弄虚作假,隐瞒投标真实情况; 2、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者;
3、投标人勾结招标人员,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者; 4、以不正当手段拉拢和贿赂工作人员者。 第十五条 开标、评标、决标规则 (一)开标工作规则
1、公司所有进行招标的项目标段的开标一律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地点均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3、开标过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4、开标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司有关人员、设计及编制招标文件代表等参加。
(二)开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的程序进行
1、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主持开标会议;
2、宣布开标会议工作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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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布投标人;
4、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5、与投标人协商并宣布开标顺序;
6、依开标顺序,由工作人员和投标人代表一起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当众启封投标文件;
7、宣读并记录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其他应当宣布的重要内容,由投标人代表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8、向参会人员公告评标纪律; 9、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三)公司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接受或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而辨认不清或内容 不全的;
3、未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4、提交投标文件逾期的;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6、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函或保证金的。 第十六条 评标工作规则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公司会同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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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其成员除业主方代表由公司委派外,其他成员一般从专家库中抽取。
2、评标委员会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公司董事会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3、评标委员会应由公司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地点在决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管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评标委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7、评标委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8、评标委成员和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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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标准备及初审
1、在开标、评标之前,应当编制评标细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其密封件递送评标委员会供评标使用。
2、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参加评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由监管人员宣布评标纪律。
3、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提供供评标使用的所需重要信息和数据。设有标底的标段,标底必须保密。标底供评标时参考。
4、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内容和方法,对投标文件首先进行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不进入下一轮评审。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5、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投标文件中报价的算术修正原则,当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7、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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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个别成本且未能提供相关价格证明材料和合理解释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9、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10、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1、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的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运输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2、投标文件出现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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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均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13、评标委员会在初审阶段应制作符合性审查表和商务、技术初审表,按照规定的审查项目内容对投标人的符合性审查、商务评审、技术评审分别作出明确判断,并作出“通过”或者“未通过”的评审结论。通过初审的进入下一轮评审。
(三)详细评审
1、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细则,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分项评审、比较。
2、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根据评标细则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分项评分,以得分数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综合得分最高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项目应当进行量化评价或者等级化评价,其量化指标和等级化指标应当建立在同一基础、同一范围、同一标准、同一口径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4、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细则规定的评审项目及本条下一条款规定编制较详细的投标人情况比较表,作为评委比较、评分的重要依据。
5、评审项目、投标人情况比较项目和评委评分项目三者内容应当一致。其项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不含勘察、设计、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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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评标):
(1)符合性审查包括的内容; (2)商务和技术评审包括的内容; (3)投标文件的响应性;
(4)投标人报价,无标底招标,应按规定剔除不良竞价,计算评标标底价;
(5)施工、制造、生产、安装能力(包括装备能力、措施方案与工期计划、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外协及配套件方案、运输能力、财务状况等);
(6)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7)售后服务;
(8)业绩和信誉(包括近几年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完成类似项目的质量、完成类似项目的工期状况、近几年的履约表现等)。
6、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评标细则制定的标准,对照“投标人情况比较表”独立地给投标人逐项打分,记入“评分明细表”,计算合计得分,并签署评分人姓名。评标委员会将每个成员的评分合计经审核填入“评分汇总表”,并计算投标人的平均得分。
7、评标和决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时期结束日的30个工作日之前完成。
8、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9、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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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评标工作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概述; (2) 招标方式及范围; (3)招标、投标基本情况;
(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工作人员名单; (5)评标纪律规定; (6)开标报价记录表; (7)废标情况说明; (8)评标细则、评标方法;
(9)符合性审查表、算术修正表、商务和技术评审表; (10)投标报价比较表、评标标底价及评标价评分计算表; (11)投标人情况比较表、评分明细表及汇总表; (12)标书评议及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13)签订合同前需要处理的事宜; (14)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5)评标监督报告。
10、评标工作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者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11、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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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公司处理。
第十七条 决标工作规则
(一)决标,也称定标。决标由公司董事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
(二)评标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评标工作报告》。评标工作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在1至2人,并明确其排列顺序。
(三)公司董事会召开决标会议。参会董事应认真阅读评标报告,并听取评标委员会主任或评标委员会委托成员的评标汇报。 参加决标会的公司董事应在2/3以上。
(四)决标会应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参加,进行指导、监督。 (五)决标以无记名方式进行,由参加决标会的董事在制作的《决标投票单》上填写中标人。
(六)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中标人必须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产生; 2、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3、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其投标价格在评标比价中得分最高。
4、公司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提出不愿、不能签订合同,或者在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公司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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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不再召开决标会,但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原因理由,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个别标的较小的招标,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7、中标人确定后,公司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8、公司应当在30个工作日之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9、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 纪律与罚则
(一)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相关机密,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不得透露对标书的评审和比较,不得透露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做到公平、公正,向公司和投标人负责,对评标成果负责。评标工作人员负责资料整理、数据核对、核查以及会务保障工作,不得参与对投标文件的评议、评判,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干扰评标委的评审意见。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收受投标人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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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国家七部委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罚则”执行。
(四)中标人不在限定时间内与公司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中标资格,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五)在招标活动中,本公司相关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泄露相关秘密的,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规定,相关条文即从其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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