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全国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析仪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会)的经费管理办法如下:
1 经费来源
a) 国家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b) 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会费;
c)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d) 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e) 其他来源的经费。
2 经费使用
a) 分标委会会议及秘书处日常工作的费用;
b) 向委员提供的各种资料所需费用;
c) 分标委会委员及专家对标准化项目的审查等劳务费用;
d) 对一些基础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项目制定、修订工作提供的研究补助费用;
e) 其他合理的支出。
3 标准制定、修订经费
除主管部门拨给适当的标准制定、修订补助费外,不足部分由标准的使用单位,制定、修订的负责单位及参加单位共同负担(包括免费承担试验验证、提供样机、样品、技术资料以及有关单位的资助等)。
4 会费
委员的会费收取标准统一为2000元人民币/年·人。
5 分标委会委员和通讯成员参加分标委会活动的差旅费均由本人所在单位支付。
6 分标委会的经费收支情况,应在分标委会年会之前由秘书处提出报告,经分标委会主任委员审定并在年会上通报。
一般经费开支由分标委会秘书长批准,重大经费开支由分标委会主任委员批准。
7 分标委会的经费由秘书处管理,其财务可挂靠在秘书处所在单位,应设独立帐户。
8 经费开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
9 秘书处可根据需要进行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以弥补上级补助经费的不足。
集资办法按本分标委会《关于集资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
10 附则
本办法经第一届分标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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