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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性论的发展

2022-11-08 来源:钮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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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性论的发展

作者:薛聪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5期

摘 要 人性论是社会管理理论体系的基础,中国传统人性论最具代表性的是儒家孔孟强调的“人性善”和荀子的“性恶论”,西方文化因为宗教原因等而长久地坚持“性恶论”。本文通过对东西方人性论简单的梳理和回顾,以期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提供养料,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建设增砖添瓦。

关键词 性恶论 性善论 原罪论 法治

作者简介:薛聪,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21-02

关于如何解释和理解法治,这涉及到不同的历史观、价值观,涉及到对东西方不同的社会发展规律的参照以及对东西方法律传统演化的总结,或者说,法治的具体内涵是和相应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是紧密结合的。法治可说是社会构建的终点目标,是目前所能看到的人类自我治理的终极理想状态。法治的对象是人类社会,人作为人类社会的本原,法所关心的是人,任何关于法学的理论研究、实践经验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回到以人性的思考为出发点,关于人性判断的结论决定性地成为了法学理论和实践的支点,支撑法学运动不断延展下去。于是人性论对法律建设的基础性作用也就成为了我今天讨论的重点。如果对人类历史进程进行一次纵横交叉的细致观察就会发现,人类历史关于人性的讨论时间长,范围广,参与的流派多,得出的结论也是不胜枚举的。其根本原因是人性的复杂,不同的文化背景对人性的解读也不一样,关于人性的探讨在很久之前就开始了,大体上西方在设计治国之方时坚持的是“人性恶”(Evil Human Nature),这和东方秉持的“人性善”理念表面上看背道而驰,其实仔细分析却是殊途同归的。东西方虽然坚持人性的二元论绝对对立,但二者都是在对人的本性解析的基础上提出一套政治理论,针对不同的社会实际安排不同的国家制度。

拥有悠久法治传统的西方国家,其最早的法治滥觞是柏拉图(Platus)。柏拉图对人性的认识经历一个非常大的转变,由早期的“性善论”转变成为后期的“性恶论”,并奠定了西方社会人性恶的基调。柏拉图认为世界的本原是一个被称为“理想世界”的最高表现,理想(Ideal)译成“理式、理念”更加准确,这是一个存在于精神世界的完美范本,现实生活只不过是参照这个范本建立起来的影子,这种唯心主义的世界观使柏拉图一直孜孜不倦地追求着自己心中的美,以期建立一个近似“理想世界”的社会。柏拉图认为,人的美好品质有正义、智慧、勇敢、节制四种品德,在《理想国》(又译为《国家篇》、《共和国》)中柏拉图从正义出发提出了他心中的理想社会制度,设想国家“最高级且最完善的统治形式”是由一位被教育得非常完善的哲学王做国王,实行完全的人治。但是在这之后,面对各种现实柏拉图经历一个痛苦的蜕变,老师苏格拉底的死亡和古希腊政治现实实践中的碰壁让柏拉图对自己的政治哲学进行了改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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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中退而求其次地提出了一种“混合政体”,结合了哲学王的智慧和民主政体的法治,“由法律来统治的国家”。而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明确地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了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句话虽然大概笼统,但是法治内涵初现端倪,为之后西方漫长的法治确立过程定好起点。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固然拥有美德,但是人性情绪化,可变度非常大,一个失德的人有可能成为“最肮脏最残暴的野兽”,因此与人相比,法律显得如此可靠,“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若想治理国家就应该信任法律而非人。理性、逻辑严密的法律成为了哲学王的替代物,在人治与法治的优劣对比中人被自己的本性打败,束手退位将法律推至至高无上的地位,但人又胜利了,通过自己的理智设计出了一套更好的统治方案完善社会。 西方文明有着悠久的性恶论传统,除了上述两位先哲,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马基雅维利( Machiavelli)、霍布斯(Thomas Hobbes)、洛克(John Locke)等人都是性恶论者。基督教的原罪论将罪恶融入原本纯善的人性,罗马帝国时期的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根据宗教教义的“原罪论”推导出人的内部自我分裂成善、恶两个组成部分,恶是人性的必然,每个人生来都带着罪恶,并没有绝对的完人。这种对人性所保有的幽暗意识使法对人的统治显得顺理成章:法律的运行受制于理性和逻辑,国家的治理不取决于统治者的某句话,不因人的感情而变。我认为,西方的法治观念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王在法下。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根据上帝的旨意而造就呈现的一种自然现象,自然的运行都是上帝对人类的启示。自然法地位优于人定法,宗教法地位高于世俗法,国王只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言人,上帝的子民享受着来自上帝的福泽而不是国王的恩惠,这种对神秘主义的信奉和对超自然力量的膜拜使法律的统治一开始就具有了一定的合法性,而逐渐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经济力量驱使着人们开始考虑保护私人权利限制公权,一系列的法治规则和相关程序被设计出来,保护自身利益的原始驱动超过了统治者的统治动机,法律的权威性逐渐确立。再者,法律的权威需要一套完整合法的制法体系来保障,名不正则言不顺,法律被合法机构制定出来,被指定的法律规范也应该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可期待性、为公众广泛知晓的、稳定性、明晰合理等特点。二是分权制衡。1959年国际法学家大会通过了《德里宣言》——人类第一个以法治为主题的宣言,阐述了“法治原则”构成的三个要件:立法机关制定以维护人权为核心的良好法律;行政机关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而不得滥用行政权;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不可缺少的条件。这是对法治清晰明确的解释,也是对长时间分权制衡理论演变的一种总结。因为人性的不可信任,所以权力的集中势必会拥有不可想象的破坏力,分权制衡及其背后一系列的运行规则将权力解构成不同的部分,权力的运行需要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的理性和规则性很好地对权力给予指导。这就给人以稍微的安慰——权力这只猛兽虽然凶狠残酷,但至少被关进笼子里了。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认为自然中的一切都是上帝给人的启示,就像是蜜蜂种群的运行一样,人类社会也有运行的规则,那就是自然法,这种天然的对上帝的敬畏在最初的确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君权神授,人们接受着君主这位上帝代言人的领导,而逐渐地大家发现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大量的现代知识冲刷着人们的认识观,对权力的思考也越来越科学,摆脱了最初的蒙昧状态后,霍布斯认为法治是减少人类免遭暴力的一种方法。洛克在《政府论》中主张政府必须遵循着既定的法律行事,直至孟德斯鸠将三权分立看做是遏制政府公权,维护法律运行和公民尊严的一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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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制度安排。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但强调了第一条法律的权威性中,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所考虑的受众是所有适用法律的国家公民,更考虑了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实践情况。如果法律面前人人并不公平就毁灭了上述法治的第一条件和第二条件辛苦建立起来的法律的权威和价值效应,也毁灭了法治作为长期国家治理方法的初衷。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无法保障法律公平的施用,那么法治从源头开始都显得毫无意义:既然法律无法保障你的权利,又何必信任它呢?法律资源得不到利用,民众人心向背,再谈用法律统治社会岂不显得空洞无力? 梳理完西方“性恶论”后我们转头从我国古代的传统思想宝库中发现与西方相呼应的东方关于“人性善”思想的发展。我们已经知道如何治理国家没有一个标准答案,不同社会在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实际需求,法治不是某个国家的治理经验,也不是某位思想家的理论设想,它是全世界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一种成熟的社会文化会通过借鉴他人的发展成果来充足自我,我国是个注重治理之道的文明古国,拥有非常丰富的治国经验,法在古代有多种解释。老子在《道德经》中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原始先民因为生产方式对自然的依赖而对天地产生了一种敬畏感,他们相信在天地之间存在着一股浩然之气决断杀伐伸张正义,老子认为法源于自然,儒家孔子则将法这一概念转化为“仁”,孔子心中的仁充满了博大之爱,为了这个社会的协调,人人都要去学会爱人,如何实现这种爱,要靠“礼”。尊尊亲亲,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一套等级森严尊卑鲜明的宗法等级制度在当时成为一种顺应社会的治理方式,也使孔子能够打败他的对手们成为封建社会的思想至圣。在孔子这套理论的解释下,国只不过是家的扩大化,国王的权力是家族族长权力的延伸,他不但是上天之子,还是天下生民之父母,血统尊贵身份显赫,且拥有合法的继承理由,这样就巩固了王权的延续和社会的稳定。在因为血缘和土地结成关系网的农耕社会里,通过“礼法”定纷止争不但遏制了大家的相互弑杀,更重要的是利用以亲情为基础的血缘关系使大家互相尊重互相和睦,这种大爱无疆的境界正是我们当今和谐社会在努力追求的一种人类社会的更高层次。

不过,孔夫子的“礼法”也是非常虚弱无力的。首先,礼制相当依赖整个社会的严密组织,它将非常具体微观的个人嵌入宏观的社会结构中,一味地参照等级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忽略了个体需求。直接明确的教化看似仁和温情,实则单向僵硬,只要求人们的接受和服从,扼杀了个人的思考能力和创造能力。其次,因为人性的本质复杂,只强调人性善就具有了一定的欺骗性。表面的仁爱无法解决实质问题,于是在不触及“礼法”的范围内人们学会了更加小心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自私在这时反而显得能够原谅,因为遵循着生存本能拼命地去维护仅剩的那点资源并没什么错。第三,正如上述所说,单向施行的“礼治”建立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任何问题都只能通过血亲根源去解决,理性的逻辑思维被抛弃,尊卑等级中的下级只能无条件因为先天的血亲去听从上级,无奈地将私人情感扭曲地扼杀在弘大夺目的三纲五常中,下级只能去听从和忍耐,顺从就造成了奴性,而专制和奴性是相互相应的。上级享受着这套理论体系带来的一切特权:发号施令而不用执行,任意妄为而不用负责。这种“礼治”,绝不是协调社会关系,而是用一套成熟理论使某一阶级合理专制地去统治另一阶级。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致的“人性本善”的口号中,我国古代思想家荀子坚持“人性恶”显得特别出众。荀子出生于战国后期,当时正是诸侯征战连年礼坏乐崩的时代。荀子面对残酷的现实,看多了社会分崩离析和人们在穷途末路表现出的阴暗面,大胆地提出了性恶论。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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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意思是说人天性是恶的,是先天决定无法改变的,但是人能从后天的学习教育中转变成一名善者。这番论调并不是绝对地认定人“恶”得无可救药,只是承认了人性中有恶,而非人们想的尽善尽美的那般完美。其实总的来说,无论是西方的“性恶论”还是东方的“性善论”,其目的都是存善去恶。因为人有罪,所以才会在进退维谷的绝望处境中以期自我救赎。因为人不完美,所以才要扬长避短弃暗求明。荀子因为见识到了足够多的恶,才会对人的向善有信心,“化性起伪”这个命题,才是我们在对人性善恶进行争论后真正应该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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