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国企公司职业经理人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深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建立规范、科学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 22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 46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指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经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授权,由公司通过市场化招聘的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公司总监、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等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五湖四海、竞争择优原则;
(三)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企业。所属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结合企业实际,可将企
业发展需要的关键人才纳入选聘范围。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总监、 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或同职级的职业经理人的选聘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党总支部负责研究、制定,招聘结果报集团党委审定通过。其他层级的职业经理人的选聘方案由所属企业党组织负责研究、制定,并将选聘方案提交公司党总支部审核后实施,招聘结果报集团党委备案。
第六条公司党政综合管理部负责职业经理人聘任、考核和管理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公司党总支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把好职业经理人的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负责监督职业经理人的履职行为,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八条审计风控部门负责做好职业经理人的合同审核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职业经理人遵纪守法鉴定和职业经理人选聘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选聘条件
第九条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公司发展理念,具有强
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与国内外相关市场、行业情况,有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与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具有较突出的经营业绩。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管理目标,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在同类岗位上取得过优良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贲,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任职资格:
(一)具有八年及以上同类企业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二)具有同层级岗位任职经历,或在下一级别岗位上任职达到三年以上;
(三)具有相关行业从业资格证书;
(四) 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般年龄不超过男50周岁、女45周岁。
第十一条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不受上述第十条规定的任职资格限制。
第十二条不同岗位职业经理人的具体任职资格条件、岗位要求、个性化条件等,由公司党总支部和所属企业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凡具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集团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有违反有关党纪、政纪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
第四章选聘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或所属企业因工作需要, 可根据新增职业经理人岗位或岗位空缺情况,适时开展职业经理人选聘工作。选聘职业经理人,可采取社会公开招聘、内部竞聘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选聘工作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选聘工作岗位。根据管理权限,由公司党总支部确定市场化选聘的职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条件等;
(二)审定选聘方案。由公司党政综合管理部制定选聘方案,经党总支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党总支部会研究后上报集团党委审定;
(三)发布公告。对外发布招聘职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四)资格预审。收集应聘人员信息,进行人员资格预审筛查(必要时增加笔试),确定面试(面谈)名单;
(五)面试(面谈)。通知应聘人员进行面试(面谈),面试(面谈)时要将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薪酬水平与拟聘人进行沟通,根据面试(面谈)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名单(面试前可视情况进行综合能力测试) ;
(六)背景调查及专家评鉴。对拟聘人选做背景调查,查阅档案,核对应聘人信息。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协助调查,然后将信息送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评鉴;
(七)确定拟任人选。党政综合管理部将应聘人选相关情况和聘用建议报公司党总支部研究决定;
(八)履行聘任程序。上级党组织无异议后,由企业内部履行聘任程序,与聘任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个人事项报告重点抽查(体制外人员可免予核查,需签订诚信承诺书)、任前谈话等组织程序。
第十六条对于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短缺专业人才等,可与人才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采取由其代为推荐的方式进行选聘。具体程序一般参照第十五条,其中的步骤
(二)由中介机构完成。工作急需,人选成熟时,党政综合管理部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减少相关程序。
第十七条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 具体由聘用合同、绩效考核办法、薪酬管理办法界定。职业经理人应自任职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和《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分别明确聘任岗位、聘任期限、目标任务、劳动报酬、激励约束、退出办法等各项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职业经理人不得在其他企业或社会团体兼职。因工作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的,需经公司党总支部研究同意。
第十九条集团系统内在职人员可平等参与职业经理人的公开招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集团系统内在职人员被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须与原单位解除人事行政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
第五章任期
第二十条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 每届聘任期限不超过三年。中途补充聘任的,任期至本届经营班子届满。任期届满,根据考核结果,由公司党总支部或所属企业党组织研究决定是否续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聘任或解聘手续。
第二十一条初次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设立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