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设[2005]146号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
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 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 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 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 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 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 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二条 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后,连同变更设计原因、责
任单位、费用处理方案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Ⅰ类变更设计文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1999]99号)规定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文件深度;Ⅱ类变更设计文件可适当简化。变更设计文件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
第十五条 变更设计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因突发事件、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Ⅰ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 变更设计工作应满足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变更设计意见组织研究、委托勘察设计、组织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应及时审查Ⅰ类变更设计。
第十七条 铁道部投资铁路项目的Ⅰ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查后报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并抄送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等相关部门,由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查,审查批复意见经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以及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Ⅰ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报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
第四章 变更设计费用
第十九条 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编制原则,扣除不应发生的费用后确定;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计价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批准意见执行;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列入预备费。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相关费用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Ⅰ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按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按变更设计批准意见办理;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无偿完成因勘察设计质量引起的变更设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文件严格按本办法审查批准,变更设计费用执行相应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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