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4
刘某,男,24岁,汉族,无业。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为了更有把握,一连几天,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以决定入库行窃及得手后选择出库的路线。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心中大恐,急急忙忙地从预先观察好的路线中逃走。
[问题]
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分析]
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理由:刘某在行窃的过程之中,将水捅碰翻,发生巨大声音,这的确是他意志以外的现象。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出现意志以外的现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还要考察这种现象对犯罪人的影响,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但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犯罪人基于这种不利条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刘某在盗窃的过程之中,碰翻水桶,发出巨大的声音,并不足以阻止盗窃行为的继续实施,而刘某是基于这种不利条件主动放弃犯罪的。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应以犯罪中止论处。
由此案件引发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区别的思考
1,。定义与特征的不同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而根据刑法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此条规定可知,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有着各自的特征: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而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为和抑止犯罪结果。
两者各不相同
(1)、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不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真诚悔悟,有的是因为对被害人产生同情心,有的是惧怕刑罚处罚,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等等。而犯罪未遂是由于客观因素的阻碍
(3)中止不只是客观上有中止行为,还应该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而犯罪未遂仅仅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
(4)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在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实行行为完成后都能成立,是主动停止。而犯罪未遂是客观的被动停止。
2.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定罪量刑区别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未遂犯,是“可以”从宽;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而未遂犯却是原则上至多得到减轻的待遇。前者是出于己意而停止,后者则是因障碍而停止,犯罪人所表现的主观恶性不同,人身危险性的差异也不尽相同,刑法为了更好地完成尊重人权与社会防卫的功能,必然对其规定不同的待遇。立法之所以规定“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基于刑罚目的的研究。从客观归罪到主观归罪,再到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人类在刑法思想史上经历了相似的路程。
3、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心理区别
犯罪是一种由行为人心理支配的必然要受到刑法的否定与制约的行为活动,犯罪与心理学的关系如同疾病与发病机理。通过(犯罪心理学)我们知道:失衡的心理导致犯罪。反而言之,我们可以得出:犯罪行为和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密切相关,中止与未遂作为故意犯罪的两种形态和犯罪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唇齿相依。我国刑法第 23 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 24 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从心理角度出发:犯罪未遂成立的前提依赖的是犯罪行为人所面对的客观因素阻碍了犯罪行为的实施,而且这种客观因素的出现和存在不能使行为人自己的心理和意识进行主动地支配,而且也不受其心理和意识地支配,这种客观的因素包括实施犯罪的客观环境、客观条件、现实结果以及犯罪人实施犯罪过程中遇到的心理上对客观环境、客观条件和现实结果的认识障碍、错误评价等。犯罪行为人此时的主观意识并不是一种完全主动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是一种被动接受客观因素出现或者因客观因素出现后而改变其初衷的情形;但犯罪中止成立的前提依赖的却恰恰是犯罪行为人本身所拥有的主观因素,而这种主观因素是受行为人心理和意识支配的。此时的犯罪行为人是一种以主观意识支配而自主地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是一种主动改变其犯意的情形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这样的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一般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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