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体系尤为重要。证券市场能否有效运行则是证券市场监管能否发挥其重要作用的鉴证。因此,针对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力求突破现行体制,完善主体结构,健全制度体系,不断提高监管效能,保障市场安全有效运行,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证券市场 市场监管 有效运行
一、引言
我国证券市场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有过不少经验与教训,与此相伴的,是不断完善的证券市场法治。一般来讲,事物越新、变化越快,所面临的法律约束越多,但突破瓶颈后的跳跃式发展力量极大。证券市场是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传统市场相比,证券市场面临更大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一旦失控后果极其严重。因此,证券市场监管极为重要。
二、证券市场现状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自上世纪90年代初证券市场初步建立时起,经过近20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以上海、深圳为主的两大证券交易市场,并且以创业板、中小板以及主板为主的多层次、立体化的证券发行与交易体系。此外,新三板市场和即将建成的国际板市场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的其他省市还存在着场外交易市场。
与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相适应,信息披露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证券市场成立初期,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3年4月22日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该条例第六章专门就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并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对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中国证监会于1993年6月10日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 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对持续信息披露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其他要求进行了规范。
三、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
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
(二)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体制
这样容易产生外部的运营成本,也会诱发监管机关内部的道德风险,即监管机关不顾其行为引起的社会成本和收益,而只关心本部门的成本和收益。另外,监管者也有宽容监管的道德风险,放松对证券公司的要求和对风险能力的限制,隐瞒证券公司的不良状况。
(三)监管存在滞后性
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
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较大,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四)监管存在弱效性
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
(五)监管机构职能不清、政策不稳定
探究证券市场波动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没有建立规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职能的明确分工。我国目前已经在这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距离稳定、制衡的监管体系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六)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导致信息内容缺乏权威性和可靠性,而且往往误导投资者;缺乏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措施
(一)解决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借鉴外国发达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由世界银行提供的资料表明,大多数国家只有一个主要的证券监管机构,因为一个单一监管者会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最实用的解决办法。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多元化管理应由单一监管者所代替,真正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这样才能使我国
证券市场监管有长远统一的规划。
(二)完善证券市场监督体制
首先,立法。设立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狭义的立法工作还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完成。广义的立法,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还应包括重大法规、政策的制定等,这一部分工作由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来承担。
其次,监督。设立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狭义的监督由司法监督来承担。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及监督,负责对监管从业人员进行监督,负责对监管机关的实际绩效进行监督,并对一切违法、违规机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然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职责由现存的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对中国证监会的机构可保留现存机构,但须改变内部机构设置,以适应职能改变的需要。在行政监管执法中应注重市场准入管理、日常性技术性监管,以便避免行业性普遍违规行为的发生,在监管中应将自由裁量权控制到最小。
(三)建立投资者教育、诉讼机制弥补监管存在的滞后性
首先,建立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
其次,建立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做出虚假信息披露
的公司提起诉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
(四)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督法律体系
除了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等以外,还应制定其他相关市场监管法律,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解决监管存在的弱效性。
(五)解决监管机构职能不清、政策不稳定、必须要有稳定的立法机制作保障
目前由于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很多立法工作交由行政部门来完成,那么就应将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分开由各自不相归属的机构独立操作,以保证政策的科学、规范和稳定。另外,对监管者的监管也很重要。证券市场自律,首先应做到证券监管者自律。光是自律还不够,还应他律。应有这样一个机构,由其进行对监管政策的执行、监管者个人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其再监督的依据应由立法机构制定。
(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重要方式,临时报告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渠道,故应对上市公司上述三种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以严格的审查。
第二,加强对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监管。交易所的信息披露主要指向市场公开的行情与公布信息。在信息披露方面反映较多的问题是联网挂牌信息公司不够规范,交易所对在网上发布的信息的内容缺乏监管,还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第三,保证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信息公布的均匀性。证监会和交易所在加强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同时应建立信息即时公布制度,并保证信息传输的通畅性。
第四,证监会应筹备建立全国性的中央信息发布系统,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统一性、准确性和均匀性。
五、结论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将会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证券市场将会面对更多的风险,证券市场将会更加开放,这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但是,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不能苛求证监会或其它行政部门马上拿出一个成熟的方案,而是一个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而不断发展的过程。同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完善也不仅仅是政府和证监会的事情,除了要求各个证券交易所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的大力配合外,还需要各上市公司的大力支持。
此外我们还应该认识到,证券监管体制不完善绝对不是洪水猛兽,这是每个国家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都会遇到的正常现象,即便是当前世界上证券市场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也有同样的经历,而且就是现在他们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仍然不是十全十美,仍在不断发展与完善。比如,最近美国第七大公司安然公司宣告破产,就说明了这一问题。
总之,面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冷静地对待,不断探索,认真地解决,就能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促进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并能更好迎接加入WTO所带来的国际资本挑战,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监管体系的思路、目标与措施 唐立军 李书友 北京工商大学(社会科学版)
2、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李凤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金融发展研究》第10期)
3、我国市场监管的价值取向与模式构建 张国山 天津大学学报2010年9月
4、经济法(第四版)杨紫烜 北京大学大学出版社
5、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完善 周丽琴 郎铁民 《法制博览》
6、论财经媒体与证券市场监管 陈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10月
7、证券市场亟需完善监管体制 产权导刊 2008年9月
8、证券市场监管理论——公共利益、部门利益论的比较与评述 郝旭光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11年4月
9、浅析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陈丽 时代金融 2007年4月
10、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困境与对策 张细移 科技创业月刊 2006年1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