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与对策探析
作者:吴华
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06期
【摘要】监管是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与有效手段,但其存在的问题仍不容我们小视,主要表现在监管越位和缺位两个方面;本文专门对上述两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探索性提出应对策略与改进建议,以期对促进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关键词】证券市场 监管 越位 缺位 对策
监管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可以说没有监管就没有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可否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证券市场获得了飞速发展,相应我国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证券市场监管工作也是越来越成熟。但是由于受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及自律作用难以发挥等因素、问题的影响,我国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证券市场监管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我们忽视的问题,其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管得过多,即监管越位,另一方面是管得不够,即监管缺位;两方面问题的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为了更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并探索性提出有效应对策略与改进建议。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证券市场监管“越位”问题及主要表现
1.监管过多导致“政策市”,加剧了市场波动。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所谓“政策市”现象,主要是指由于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对证券交易市场的过度“政策性”干预而形成的一种政府“托市”、“抑市”、甚至“救市”现象;该种现象的外在表现是总是试图将证券交易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政策市”现象的形成,其深层次是受到我国计划经济体制“遗毒”的影响,政府总是依据“特殊时期”、“特殊需要”来介入证券市场发展,而不是基于证券市场自身发展规律来管理证券市场。我国证券市场“政策市”的形成,对证券市场发展产生的直接影响,就是出台的国家政策直接影响某一板块、某一行业的证券交易价格,进一步加剧了证券市场波动,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2.监管过多导致“核准制”筛选效果难以发挥。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起步相对较晚、相关法律法也不是很完善,为了使我国证券市场能够在短时间内发展起来,近而发挥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节作用,我国实施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股票发生“两级审批制”,企业股份制改造及证券发行数量、规模等都需要经过政府审批,随着我国《证券法》的实施,“两级审批制”也逐渐发展成为现今的“核准制”;与之前的审批制相比,核准制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没有改变其实质性管理审查制度的属性;这一方面直接导致核准制的“筛选”作用与效果难以发挥,即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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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质量低劣、经营风险大的准备上市的公司排斥在证券市场之外,而另一方面是对投资者产生的不利影响,即投资者基于依赖心理,投资者可能错误地认为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已经对上市公司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已做出了有效判断,而事实上恰恰相反。 (二)证券市场监管“缺位”问题及主要表现
1.监管缺位导致信息披露制度无法落实问题。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普遍采用的有效监管手段,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也在积极实施信息披露制度,这也是由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特殊性决定的,即证券市场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这也使得证券市场中的国有股东对上市公司有着绝对控制权力,其他中小股东由于缺乏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要想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营运情况必须借助于“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也就成为必然。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实施,并没有发挥其预期效果,主要表现为披露信息不及时、不充分和不真实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监管缺位,即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信息披露制度的无法真正落实。
2.监管缺位导致的市场操纵现象严重问题。人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也称为市场操作,是我国《证券法》明令禁止的,所谓市场操纵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减少损失等为目的,借助于其掌握的资金、信息及职权等优势来操纵市场中的证券交易价格,进而诱导或者导致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某种投资决定的行为或者活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人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现象相对还是很严重的,其中最主要的表现是“庄股横行”;所谓庄股横行是指众多庄股在证券市场内通过散布虚假上市公司信息及在大比例送配等配合下将股价推至“高位”后退出而获取暴利,而在庄股退出后股价则“一落千丈”;“庄股横行”等市场操作现象的存在,主要原因还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的不到位。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对策与建议 (一)推动监管“市场化”,消除监管“越位”
1.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促进“自我净化”。市场化的证券市场监管环境下,投资者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及自我保护的权力,而监管者则只需为投资者提供行使该权利的途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即是投资者在市场化的证券市场环境下行使自我保护权利的有效途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实施,使证券市场上的行为主体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且需要以个人财产来补偿其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证券市场中民事赔偿制度的实施意义与作用重大,一方面可以有效保证“受害人”可以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切实保障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有效提高了证券市场中行为主体的“违法成本”,对证券市场中的“侵害者”有一定威慑和惩戒作用;进一步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2.改革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创造良好市场化条件。第一,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尝试与逐步解决股权分置后的非流通股东减持问题,其也是证券市场监管市场化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的非流通股东减持,科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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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非流通股东的减持价格,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是检验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主要标准。第二,建立与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独立董事是完善与规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独立董事由于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复杂的“利益纠葛”,对上市公司能够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股权分置改革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是实现证券市场“市场化”监管的重要条件。 (二)完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避免监管“缺位”
1.逐步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继续细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条文,即要求在披露相关信息时,就事件信息及内容要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在什么环境下、达到一个什么程度,避免上市公司规避披露义务而不披露相关信息;第二步是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与上市公司相关联的公司、企业之间“转移资源”交易等事项、信息也要进行披露;第三步是培育与规范涉足会计市场的中介机构,要求每个公开披露的会计报表都应该经过第三方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旨在保证披露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加大对上市公司的违规处罚力度。处罚是威慑、惩戒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违规的有效手段;为了更好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应该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违规处罚机制。首先,保证上市公司违规处罚的公正性、公开性,比如借助于隐瞒信息获取利益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应该本着公正原则进行处罚,可谓“一视同仁”;此外,还应该本着公开原则,对违规上市公司进行处罚,而不是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声誉进行“内部处罚”。其次,要进一步加大对违规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旨在通过提高违规成本更好的威慑上市公司,降低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违规操作发生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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