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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规划设计规范

2020-03-01 来源:钮旅网


公园设计规范2007-11-05 21:41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节 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2.1.1条 进行公园设计,首先要确保城市绿地按规划所要求的面积实现,公园的用地范围即不能超出规划范围线,更不得被任何非公园设施占用或变相占用,缩小用地范围服务;服务对象:市外旅游者、本市居民或者居民中的老人、儿童、盲人等。然后确定公园的内容,做到符合整体需要,满足居民各种爱好和不同闲暇时间的游憩要求。所以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如没有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或绿地系统规划,应与相应部门协商确定。

第2.1.2条 为方便广大游人使用和美化市容,市、区级公园应沿城市主、次路或支路的红线设置,条件不允许时,应设通道解决主要出入口的交通。主要出入口指游人流量大的出入口。

第2.1.3条 用工程措施处理好公园与城市道路规划标高的关系,避免因有不适当的高差而造成地表迳流污染或影响城市道路和公园的景观。

第2.1.4条 市、区级公园各个方向出入口的游人流量与附近公交车设站点位置、附近人口密度及城市道路的客流量密切相关,所以公园出入口位置的确定需要考虑这些条件。主要出入口前设置集散广场,是为了避免大股游人出入时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并确保游人安全。

第2.1.5条 公园内沿城市道路或水系部分的土山高度及形状,植物配置,园林建筑,围墙或栏杆、园门等的高度、体量、色彩等都应与所在地段城市风貌谐调。

第2.1.6条 为保证游人和架空线的安全,在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不应设计供居民游憩的公园。公园与通道相邻可设标志或栏杆与其分开。

第2.1.7条 在公园用地上已有城市架空或地下管线(除高压输配电以外),可参照第三章第四节有关条款处理。管线与公园同时建设的配合,按本条款规定。由于城市市政管线的管径一舰都大于公园内的管线管径,对位于树木下部的管线,不避免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埋深必须在树根分布区以下。保护性措施是要求种种管线不得经常返修和渗入灌溉水。

第二节 内容和规模

第2.2.1条 公园类型是指: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或街旁游园等等。其内容应与类型一致。无论哪种类型的公园都有应有足够的绿化,否则不能称为公园。

第2.2.2条 一般城市都有一个到几个综合性公园,内容丰富但公园内不应设置专业性体育设施,以免变成体育场用地,混淆城市用地性质,减少城市绿地面积;公园内驯养大型动物和猛兽类动物需要较多的卫生、安全防护设施,开支也大。,在已设有动物园的城市,综合性公园内不得设这类动物展区。根据经验,鸟类、金鱼类或兔、猴等到展区是可以在综合性公园内选择一个角落布置的。综合治理性公园内容多,各种设施会占去较大的园地面积,为确保公园内有良好的自然环境,公园规模不宜小于10hm2 。原苏联的文化娱乐设施用地约需1.5 hm2其占地面积不应超过公园面积的5%,所以规定市级公园

面积不应小于30hm2,特殊情况,设施占地不得超过10%,即公园的最小规模不得小于15hm2。日本综合公园标准规模为10~15 hm2,最低为10 hm2。考虑我国国情,下限定为10hm2。按近公共绿地指标为3~5m2/人,一个10万人的小城市就有30~50hm2的公共绿地面积,建一个10hm2以上的综合性公园是完全可能的。

第2.2.3条 儿童公园既要有丰富的内容,又因儿童体力有限,面积不宜太大,设施 布置必须紧凑,要有良好的自然环境。我国现状儿童公园面积都不大,30个儿童公园的平均面积训4hm2,最大的23hm2,最小的0.2hm2。

第2.2.4条 动物园中由于笼舍、动物活动、游人参观场等占地较多,同时还要有较大的绿化用地面积,才能满足卫生、安全防护隔离和创造优美环境的要求,所以动物园应有较大规模。综合性动物园宜在于20hm2,专类动物园5~0hm2为宜。全国现有综合性动物园约50个,质量好、完整的动物园面积均在20hm2以上。本条指的是城市范围内的笼养式动物园,不包括天然动物园。

第2.2.5条 植物园需要有多种生态环境,如设较宽的绿化带与园外隔离,创造各种地形和水体,以便为多种多样的植物提供适宜的环境。植物园用地面积较大,规模宜大于40hm2。现状综合性植物园面积在20~1000hm2范围,平均为130 hm2专类植物园如月季园、杜鹃园等,其规模可根据内容多少而确定,但其它公园内的盆景园面积不受此标准限制。

第2.2.6条 风景名胜公园指随着城市用地的发展,把近郊风景区划入市区,起着城市公园作用,也有称为郊野公园的。

第2.2.7条 历史名园,指由各级政府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名园,在全修

缮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供游人参观、人员看守和设置防火防盗的设施,增加少量建筑和工程管线是必要的但不能有损于古迹或破坏原貌。

第2.2.8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事业的发展,今后还会建设各种专类公园。这类公园应有其特定的主题内容,如雕塑公园、交通公园等。

第2.2.9条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第4.2.1条的条文说明表明,居住区公园人均指标为2m2,一般居住区人口为3~5万人,居住区公园面积宜为5~10hm2。从生态环境和游憩效果考虑,绿地面积应尽量集中,所以每个居住区最好集中设一个居住区公园。日本居住区公园标准规模为4 hm2,最小为1 hm2。我国居住小区的游憩绿地按每个居民1m2计,一个小区人口约为1万人,小区游园面积即为1 hm2。小区游园也应尽量集中,其规模不宜小于0.5 hm2。

第2.2.10条 带状绿地指沿城市主次干路、河流、旧城基等到的狭长形绿地。

第2.2.11条 街旁游园,指位于城市主、次干路和支路附近街道红线以外的游园。面积有时虽小,对城市景观影响很大。设计时除考虑内部布局,满足短暂休息之外,更注意沿街部分的艺术效果。

第三节 园 内 主 要 用 地 比 例

第2.3.1条~2.3.2条 公园的陆地面积,指供游览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用地除水面后的全部陆地面积。不包括已改变性质的用地。

绿化用地,指公园内各种用以栽植乔木、灌木、花卉和草地的用地。

建筑占地,指公园内各种休息、游览、服务、公用、管理建筑。

园路及铺装场地,指公园内供通行的各级园路和集散场地。不包括活动场地。

公园内的水面大小差别很大,有的没有水面,有的水面占总面积 的3/4以上,且公园内的绿化、建筑和园路铺装等到都有建于陆地上,其比例。水中森林和水上建筑数量极少,其用地列入陆地中计算。表2.3.1中规定的各种用地比例的总和都有小于100%,留出佘地一般可扩大绿化用地或供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园林小品等。

表2.3.1是根据全国142个质量较好的公园的调查资料并参考日本、苏联、英国、台湾省等有关规定制定的。

第2.3.3条 公园的外形、内部地形和水体形式都影响园路的用地面积。但不得过分强调以上因素而过多地加大园路铺装场的用地面积,减少绿化用地,为此特规定本条。

第四节 常 规 设 施

第2.4.1条 公园中的常规设施,指所有公园通常都有应具备的、保证游人活动和管理使用的基本设施,属于公园中的共性设施。至于各种类型的公园,都有其特色,与之相适应的丰富多彩的游憩和服务设施,不作具体的规定。

表2.4.1中的成人活动场指辟出一定场地供拳术气功等活动用,以避免踩踏草地,造成局部地面踝露。在有条件的公园中,可适当增设供锻炼身体用的设施。

第2.4.2条 我国城市人均公共绿地水平较低,很难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游憩需要,为避免目前存在某些城市公共设施变相侵占公园用地的现象,明确规定不准设置与公

园性质无关的设施。

第2.4.3条~第2.4.5条 厕所和园椅、圆凳的设置数量,应与公园的游人量相适应。过少,影响使用或游憩效果;过多,既浪费设备,又有碍观瞻。经过全国一百多个公园进行普查和北京、上海公园 的重点调查,并参考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的设置指标而制定本条。

厕所

大型公园因游人停留时间长,各种饮食服务设施全,游人去厕所的频率高于小型公园,调查结果分别为2%和1.5%左右。这两个指标较《民用建筑设计指标》中规定的医院门诊部公用厕所指标2.9~3.6%和车站旅客厕所2.3%为低,与其中的电影院厕所1.4~3.6%近似。与《建筑设计院资料集(2)》(建筑工程北京工业建筑设计院编)中对体育辅助设施制定的厕所参考指标0.5~0.6%相比为高。男女蹲位比是根据实地调查,现状旅游性公园和小型公园中男游客多于女游客,比数为1.5~1,大型公园男女比较接近。今后发展趋势是逐步持平,所以采用男:女蹲位为1~1.5:1的指标。

园椅、园凳

一般大型公园游人停留时间长,对坐憩要求高于小型公园,但许多大型公园有山石、大片草坪可供坐憩,而小型公园缺乏这类设施和场地;活动量大的公园,游人需休息的要求也高于其他公园,所以对园椅、园凳指标如按游人量比例确定,当每个游人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为15m2时,园椅、园凳数多达200位/hm2,影响观瞻。因此限定园椅、园凳数量取游人量22.5%的接近下限指标,即每1 hm2陆地面积150位。对每个游人中有的陆地面积在100 m2以上的公园,又会发生游人长距离找不到坐憩处的弊病。因而规定每

1 hm2陆地面积上园椅、园凳的下限为20位,即平均每两个座位的园椅、园凳的服务半径为16m。

游人用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

游人用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既要方便游人使用,又要防止车辆拥塞游人出入口广场,而应设于出入口附近。游人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和面积,因各市居民利用的交通工具差别很大,许多中小城市居民出游以徒步为主,不需停车场或存车处;一些地形起伏陡峭的山城很少利用自行车;在同一城市中因公园的服务对象不同,距离市中心远近不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也大不相同,因此不能作统一的指标规定。设计者应根据实际调查资料确定面积。为避免城市停车场变相占用公园用地,本条明确规定停车场只考虑停放本园游人用的汽车和自行车。

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一节 容量计算

第3.1.1条 公园游人容量是确定内部各种设施数量或规模的依据,也是今后管理上控制游人量的依据避免公园因超容量接纳游人,造成人身伤亡和园林设施损坏等事故。并为城市规划部门验证绿地系统规划的合理程度提供依据。

第3.1.2条 公园的游人量岁季节、假日与平日、一日之中的高峰与低谷时而变化。节日最多,游览旺季星期日次之,旺季平日和淡季星期日较少,淡季平日最少,一日之中又有峰谷之分。确定共有游人容量以游览旺季星期日高峰时为标准,这是公园发挥作用的主要时间。如用节日的游人量,定额会偏高,造成浪费,用淡季或平日的游人量又会

使标准太低,造成公园过分拥挤。国外也是采用旺季星期日的游人量为标准的。

第3.1.3条 本条指标是根据我国现状居民出游率高,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低的实际情况提出的。每个游人占有公园面积60m2是比较符合游园舒适度要求的。一般市、区级共有的可进人活动面积约占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为不可进入或容量极小的水面、陡坡山地、树林、花坛等,起视域作用的。以往苏联规定的文化休息共有采用60m2/人。1985年的《苏联建筑标准》已提高为100m2/人。考虑我国国情,仍用60m2/人标准,对小型公园降为每个游人30m2的标注,因为小型共有的道路铺装场地面积比重较大,相对来说单位面积上可容游人多些,又因为内容简单,游人活动时间短,可降低一些标准。这个标准已为1991年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采纳。对近期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低的城市还可酌情降低一些标准。确定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的下限为陆地面积15m2,即活动面积缩小到每人5 m2。如果15m2中还包含水面,那么可活动面积势必更小,难免发生事故,失掉游园意义。

第3.1.4条 当公园内只能作为视域面积的水面、陡坡山地(如科斯特地貌的山地)等占地超过50%时,游人可利用的活动面积很小,为保证游人在园中的一定舒适度和安全,应加大游人占有公园面积的指标。

第二节 布局

第3.2.1条 公园的总体设计是全部设计工作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决定一个公园的实用价值(游憩和环境效益)和艺术效果的关键所在。所以必须认真地在统一的指导思想下按照有关依据,作出全面的综合设计。

第3.2.4条 园路分类系指游览路或是生产管理用路,分级系指主园路、支路或

小路。

第3.2.5条 园路路网密度是单位公园陆地面积上园路的路长。其值的大小影响园路的交通功能、游览效果、景点分布和道路及铺装场地的用地率。路网密度过高,会使公园分割过于细碎,影响总体布局的效果,并使园路用地率升高,减少绿化用地;路网密度的重点分析,园路路网密度集中在200~300m/hm2之间,平均285m/hm2。由于各个公园的内容、地形条件不同,园路路网密度的限制只给出一个范围。

动物园一般面积较大,园路简捷地引导游人直达动物展点,在展点附近园路又多转化为参观场地。因此,动物园的路网密度均值较综合性公园低,为225 m/hm2。按调查集中分布在1600~300 m/hm2之间。

第3.2.6条 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有环行路或设回车场地是为了满足消防交通的要求。

第3.2.7条 公园中的水系设计,首先要掌握水源条件,可能提供的水量,然后作系统布局。划船水面的水深限制应对桥下,码头和最深处等给出不同深度的限制。游泳区要分出深水区和浅水区,观赏水面中水生植物区应分出深水、浅水和浮生等习性植物的种植范围,并提供相应的水深。

第3.2.8条 在总体设计阶段,应确定各景区植物景观上的效果和功能作用。我国地区差别很大,要根据条文的各项原则充分绿化并满足杜仲游憩及审美的要求。

第3.2.9条 景观要求是指创造园内外景观和本身的观赏效果。设置大型游乐设施、电子游戏室、餐厅等能耗多的建筑时。必须查清是否具备链接城市供电、供水、供气

和排水等管线的可能性。

第3.2.14条 为充分发挥最佳景观地段的游赏效果,限制在该地段设置人流繁杂的服务设施和避免少数就餐者长时间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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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竖向控制

第3.3.1条 竖向和平面布局是总体设计阶段至关重要的内容,所以在对园内主要景物布局的同时应对其高程和周围地形作出控制规定。

第3.3.2条 条文中列举的各部位的标高必须相互配合一致,所定标高为以后局部或专项设计的依据。高程除地下埋深外均指地表标高。园内外佳景因借点的地面高程,系指为瞭望和俯瞰园内美景或引入园外佳景,园内观景点所需要的适宜地面高程。

第四节 现状处理

第3.4.1条 调查评价的内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基础的坚固度、文物历史价值、艺术水平和植物的生长状况、珍惜程度、树龄等。处理意见包括保留、迁移或移植、拆除或砍除等。

第3.4.2条 原有地下物的未知和体量不易发现,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注明,以免在施工时发生损坏或安全事故。

第3.4.3条 古树名木是珍贵文物,又可成为园中的主要景点,应与有文

物价值的古建筑同等对待。古树名木是活的文物,需要一定的生长条件,故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保证古树名木健壮生长。

第3.4.4条 保护范围是参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以及《广州市城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1978)85号第106条(二)中的具体规定制定的。根据各地的保护经验,本条文规定了保护内容。

第四章 地形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2条 本规定是为了保护拟建公园地界中的土壤,包括自然形成或农田耕作层的土壤。各专项设计都能造成对表土的破坏,因为地形设计是对公园地表的全面处理,所以在本章内提出对地表土保护的规定。充分利用原表层土壤、对公园植物景观的快速形成和园林植物的后期养护都极为有利。

第4.1.3条 地形设计如遇地下岩层、公园地下构筑物以及其它非土壤物质时,须考虑栽植土层的厚度,为植物的生长创造最基本的条件。

第4.1.4条 使用机械进行修剪的草坪,在地形设计时应考虑坡度限制。坡度小于25%,可以适应利用人力推行的各类剪草机械。

第4.1.5条 设计时要考虑当地土壤的自然沉降系数,以避免土壤沉降后达不到预定要求的标高。

第4.1.6条 如果堆土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将出现自然滑坡。不同土壤有不同

的自然安息角。护坡的措施有砌挡土墙、种地被植物及堆叠自然山石等。

第4.1.8条 对原有管线的覆土不能加高过多,否则造成探井加深,给检修和翻修带来更大困难。过多降低原管线的覆土标高,会造成地面压力将管线破坏,在寒冷地区容易将自来水管和污水管冻坏。

第二节 地表排水

第4.2.1条 表4.2.1中关于草地、运动草地、栽植地表的资料援引《园林工程》(南京林业大学编)。铺装场地坡度数值援引《统一技术措施》总图部分(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第三节 水体外缘

第4.3.1条 本条为确保公园内水位的可调剂和维护园林景观结合造景的阴蔽措施一般采用结合地形、假山、园桥或栽植植物等手段对非景观型水工设施加以遮掩。

第4.3.2条 7岁小孩的平均肩高0.90m,7岁以上儿童落水只要站立均可使胸部以上露出水面,7岁以下儿童一般均在家长的带领下游园,因此规定近岸2m范围内的水深不大于0.70m。设置汀步的地方应是水浅的地方,根据人体平均上身高度(不包括头部)为0.56m至0.60m。因此规定水深不得超过0.50m,既落水成人坐在水底,头部也可露出水面。人体尺度资料援引《建筑设计资料集(1)》(建筑工程部北京工业建筑设计院编)。水深超过0.50m时,应在汀步石走向两侧加高池底以保证老人和儿童的通过时的安全。

第五章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第一节 园路

第5.1.1条 园路设计院应根据总体设计的选线(路由)、控制标高和特色要求具体确定园路的宽度、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

第5.1.2条 表5.1.2是根据对40多个公园和8个动物园所作的统计分析而提出的。园路分为主路、支路和小路三级。一些由于非交通功能需要而宽度较大的园路、交通功能不强的步石和只能由单人通过的狭窄园路系统中所占比例极小,在此不作规定。园路宽度有一些幅度,是适应不同性质和不同游人容量的公园需要。

园路最低宽度为0.9m,以便两面三刀人相遇时有一人侧身尚能交错通过。

2.0m宽度可供人通;2~3.5m的宽度可通行小型车辆;3.5~5m的园路可满足多股人流通行,也满足运输机具的通行要求。

第5.1.4条 主路 为方便不同年龄合和坐轮椅的游人通行,所以坡度不宜过大。我国的建筑规范中一般规定步道坡度8%以上宜按台阶设计;国际康复协会规定,残疾人使用的坡道最大纵坡8.33%,因此,主路纵坡上限为8%。通过对实际情况的调查,山地公园主路纵坡应小于12%。主路不宜设梯道,是考虑坐轮椅和行走有困难的游人通行方便,同时便于养护机具通行。

第5.1.5条 支路和小路 日本资料,园路最大纵坡15%,自然探胜路17.6%,郊游路33.3%。实况调查,17.6%的坡道,人行较为舒适;18.9%的坡道,下行时有不同

程度的负担,普遍感到稍累。所以规定纵坡宜小于18%。

原苏联建筑类规范中规定步行路台阶的高为12cm,宽38cm,其纵坡为31.5%,我国目前建筑上常用的室外台阶比较舒适的高度为12cm,宽度为30cm,其纵坡为40%。调查资料表明:纵坡为36.49%的梯道上下行还不感到累,但心理上有负担,坡道达39%时,老年人上下行均感到稍累,精神上有些紧张。因此为照顾全体游人交通的需要,主路上梯道的纵坡度宜小于36%。关于支路和小路上的梯道,日本的资料中要求梯道的最大纵坡57.7%。目前我国使用的楼梯坡度一般在36.4%~100%之间,适宜的为66.7%,但楼梯一般位于室内具有扶手栏杆。因此对于公园中支路和小路的纵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计扶手栏杆。

第5.1.6条 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根据交通的有关规定,道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第5.1.8条 通往孤岛、山顶的路段,容易形成卡口,游人上岛、登山往返都用一条道路时,如果人流量较大,容易造成通行不畅,地形陡峭更易发生危险。为避免游览中走回头路和形成景观序列的需要,规定孤岛合同山顶的园路宜设计复线。在地形复杂、高差较大、坡度较陡的地方设供游人作短暂休息的场地,是为了使游人恢复体力和在人流较多时作临时的避让,以免过于拥挤,发生危险。

目录

1 前 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5 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6 5 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7 6 开放式绿地设计

8 7 封闭式绿地设计

9 8 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 前 言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 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04-01)、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 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02-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范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

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居住区绿地

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3.2

开放式绿地

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

封闭式(装饰性)绿地

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3.4

居住区公园

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3.5

小区游园

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6

组团绿地

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

宅间绿地

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3.8

建筑基础绿地

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3.9

居住区道路

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 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4.1 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当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必须满足居住区绿地功能,布局合理,方便居民使用。

4.2 小区以上规模的居住用地应当首先进行绿地总体规划,确定居住用地内不同绿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划分开放式绿地各种功能区,确定开放式绿地出入口位置等,并协调相关的各种市政设施,如用地内小区道路、各种管线、地上、地下设施及其出入口位置等;进行植物规划和竖向规划。

4.3 居住区开放式绿地应设置在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中,可安排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区、健身场地等。如居住区规划未设置小区游园,或小区游园、组团绿地的规模满足不了居民使用时,可在具有开放条件的宅间绿地内设置开放式绿地。

4.4 组团绿地的面积一般在1000 m2以上,宜设置在小区中央,最多有两边与小区主要干道相接。

4.5 宅间绿地及建筑基础绿地一般应按封闭式绿地进行设计。宅间绿地宽度应在20 m以上。

4.6 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必须根据居住区内外的环境特征、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规划、防护功能等,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进行植物规划,强调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植物种植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4.6.1 适应北京地区气候和该居住区的区域环境条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和防护作用的植物。

4.6.2 应以改善居住区生态环境为主,不宜大量使用边缘树种、整形色带和冷季型观赏草坪等。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 5 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5.1 在居住区绿地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开放式绿地或封闭式绿地的设计。绿地设计的内容包括:绿地布局形式、功能分区、景观分析、竖向设计、地形处理、绿地内各类设施的布局和定位、种植设计等,提出种植土壤的改良方案,处理好地上和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等。

5.2 居住区内如以高层住宅楼为主,则绿地设计应考虑鸟瞰效果。

5.3 居住区绿地种植设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5.3.1 充分保护和利用绿地内现状树木。

5.3.2 因地制宜,采取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置形式。

5.3.3 选择寿命较长、病虫害少、无针刺、无落果、无飞絮、无毒、无花粉污染的植物种类。

5.3.4 合理确定快、慢长树的比例。慢长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

5.3.5 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其中,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植数量的比例应控制在1:3~1:4之间。

5.3.6 在绿地中乔木、灌木的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控制在70 %,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宜控制在30 %左右。

5.4 根据不同绿地的条件和景观要求,在以植物造景为主的前提下,可设置适当的园林小品,但不宜过分追求豪华性和怪异性。

5.5 绿化用地栽植土壤条件应符合CJJ 48-92的有关规定。

5.6 居住区绿地内的灌溉系统应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如喷灌或滴灌系统,也可安装上水接口灌溉。喷灌设计应符合GBJ 85的规定。

5.7 绿地范围内一般按地表泾流的方式进行排水设计,雨水一般不宜排入市政雨水管线,提倡雨水回收利用。雨水的利用可采取设置集水设施的方式,如设置地下渗水井等收集雨水并渗入地下。

5.8 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位置与建筑及各类地上或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

5.8.1 乔、灌木栽植位置距各种市政管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树木距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 单位:m

名 称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电力电缆 1.50 3.50 0.50

通讯电缆 1.50 3.50 0.50

给 水 管 1.50 2.00 --

排 水 管 1.50 3.00 --

排水盲沟 1.00 3.00 --

消防笼头 1.20 2.00 1.20

煤气管道(低中压) 1.20 3.00 1.00

热力管 2.00 5.00 2.0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8.2 落叶乔木栽植位置应距离住宅建筑有窗立面5.0 m以外,满足住宅建筑对通风、采光的要求。

5.8.3 在居住区架空线路下,应种植耐修剪的植物种类。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CJJ 75-97中表6.1.2的规定。

5.8.4 居住区绿化乔灌木与其它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乔灌木与其他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 单位:m

设 施 名 称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测量水准点 2.00 2.00 1.00

地 上 杆 柱 2.00 2.0 --

挡 土 墙 1.00 3.00 0.50

楼 房 5.0 5.00 1.50

平 房 2.00 5.00 --

围墙(高度小于2m) 1.00 2.00 0.75

排水明沟 1.00 1.00 0.5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9 居住区绿化苗木的规格和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或本市苗木质量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9.1 落叶乔木干径应不小于8 cm。

5.9.2 常绿乔木高度应不小于3.0 m。

5.9.3 灌木类不小于三年生。

5.9.4 宿根花卉不小于二年生。

5.10 居住区绿地内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可布置垂直绿化。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 6 开放式绿地设计 6.1 开放式绿地的主要功能是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美化环境,改善局部生态环境。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和解决好这三方面问题。

6.2 开放式绿地的总体设计、竖向设计、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种植设计、园林建筑

及其它设施设计等均参照CJJ 48-92要求执行。

6.3 开放式绿地要根据居住区的特点做好总体设计,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6.3.1 根据绿地的规模、位置、周边道路等条件设置功能分区,要满足居民的不同需要,特别是要为老人和儿童的健身锻炼设置相应的活动场地及配套设施。儿童游戏场、健身场地等应远离住宅建筑。

6.3.2 绿地出入口和游步道、广场的设置应综合绿地周围的道路系统、人流方向一并考虑,保证居民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6.3.3 绿地中不宜穿行架空线路,必须穿行时,居民密集活动区的设计应避开架空线路。

6.4 地形设计可结合自然地形做微地形处理,微地形面积大小和相对高程,必须根据绿地的周边环境、规模和土方基本平衡的原则加以控制。不宜堆砌大规模假山。

6.5 绿地内设置景石时,可结合地形作置石、卧石、抱头石等处理,置石量不宜过大。

6.6 可结合不同居住区的特点,集中布置适当规模的水景设施。占地面积不宜超过绿地总面积的5%。

6.7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6.7.1 绿地内可布置游步道和小型铺装场地,铺装面积一般控制在20%以内。其位置必须距离住宅建筑的前窗8 m~10 m以外。

6.7.2 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一般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栽植树木的铺装场地必须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材料。

6.7.3 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应平整耐磨,应有适宜的粗糙度,并做必要的防滑处理。

6.7.4 绿地内主要道路和出入口设计应采取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7.5 绿地内的活动场地提倡采取林下铺装的形式。以种植落叶乔木为主,分枝点高度一般应大于2.2m。夏季时的遮荫面积一般应占铺装范围的45%以上。

6.8 绿地内建筑物和其它服务设施等的设计以及绿地内各类用地指标,必须按照CJJ 48-92要求执行,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8.1 小区游园内一般应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供不同年龄段居民健身锻炼、休憩散步、社交娱乐的铺装场地和供居民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园亭、花架、坐椅等。

6.8.2 应根据需要设置不同形式的照明系统,一般不设置主要用于景观的夜景照明。

6.8.3 绿地内园林小品的设计,应尽量采取景观与功能相结合的方式,正确处理好实用、美观和经济的关系。

6.9 作为开放式绿地进行设计的宅间绿地除符合CJJ 48-92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9.1 以绿化为主,功能上只应满足居民的简单活动和休息,布局灵活,设施合理。不宜安排过多的内容。一般不宜设置游戏、健身设施等。

6.9.2 宅间绿地设置的活动休息场地,应有不少于2/3的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 7 封闭式绿地设计 7.1 封闭式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主要功能是改善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原则上不具有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的功能。

7.2 封闭式绿地以植物种植为主,发挥降温增湿、安全防护、美化环境的作用。

7.3 宅前道路不应在绿地中穿行,应设置在靠近建筑入口一侧,使宅间绿地能够集中布置。

7.4 宅间绿地种植的乔、灌木应选择抗逆性强、生态效益明显、管理便利的种类。

7.5 建筑基础绿地设计

7.5.1 应根据不同朝向和使用性质布置。建筑朝阴面首层住户的窗前,一般宜布置宽度大于2.0m的防护性绿带,宜种植耐荫、抗寒植物。

7.5.2 住宅建筑山墙旁基础绿地应根据现状条件,充分考虑夏季防晒和冬季防风的要求,选择适宜的植物进行绿化。

7.5.3 所有住宅建筑和公用建筑周边有条件的地方应提倡垂直绿化。

7.5.4 居住区用地内高于1.0 m的各种隔离围墙或栏杆,提倡进行垂直绿化,宜种植

观赏价值较高的攀缘植物。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 8 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8.1 居住区道路绿化设计

8.1.1 道路绿化应选择抗逆性强,生长稳定,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植物种类。

8.1.2 有人行步道的道路两侧一般应栽植至少一行以落叶乔木为主的行道树。行道树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8.1.2.1 应选择冠大荫浓、树干通直、养护管理便利的落叶乔木。

8.1.2.2 行道树的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径为准,株行距应控制在5 m~7 m之间。

8.1.2.3 行道树下也可设计连续绿带,绿带宽度应大于1.2 m,植物配置宜采取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的方式。

8.1.3 小区内的主要道路,同一路段应有统一的绿化形式;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应有所变化。

8.1.4 小区道路转弯处半径15 m内要保证视线通透,种植灌木时高度应小于0.6 m,其枝叶不应伸入至路面空间内。

8.1.5 人行步道全部铺装时所留树池,内径不应小于1.2 m×l.2 m。

8.1.6 居住区内行道树的位置应避免与主要道路路灯和架空线路的位置、高度相互干扰。在特殊情况下应分别采取技术措施。

8.2 居住区停车场绿化设计

8.2.1 居住区停车场绿化是指居住用地中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用地内的绿化。

8.2.2 居住区停车场绿化包括停车场周边隔离防护绿地和车位间隔绿带,宽度均应大于1.2m。

8.2.3 除用于计算居住区绿地率指标的停车场按相关规定执行外,停车场在主要满足停车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进行充分绿化。

8.2.4 应选择高大庇荫落叶乔木形成林荫停车场。

8.2.5 停车场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2.5.1 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8.2.5.2 庇荫乔木分枝点高度的标准:

8.2.5.2.1 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应大于4.0 m。

8.2.5.2.2 小型汽车停车场应大于2.5 m。

8.2.5.2.3 自行车停车场应大于2.2 m。

8.2.5.3 停车场内其他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2 m,池壁高度应大于20 cm,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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