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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销售及安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国编辑。 发包方:__ 承包方: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见工程项目一览表(附后)。
承包范围:空调机组安装,风、水系统安装、系统调试。 1.2.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空调安装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1.3.定额工期总天数:天。
1.4.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2022年年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2022年年月日竣工。 1.5.质量等级:合格
1.6.合同价款:单价及材料清单表(附后) 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元 金额大写:
1.7.设备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设备质量符合奥克斯公司的制造及安装标准 1.8.交(提)货地点和方式:工地
1.9.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乙方承担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 协议条款; 2.2. 合同条件;
2.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4. 施工图纸:
2.5. 按甲方提供的装饰平面图为依据的中央空调设计安装; 2.6.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7. 国家现行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时,按第三十
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3.2. 使用法律规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有关法规、规章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3.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当地3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 图纸
4.1. 甲方提供图纸日期: 4.2. 甲方提供图纸套数:
4.3. 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 4.4. 工程竣工图:由乙方负责绘制,不再另行计费。 第五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5.2.社会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如甲方委托监理时,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在监理公司合同中明确,并将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第七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7.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7.2.负责协调其他专业将施工安装所需水、电线路接至安装
位置,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7.3.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且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7.4.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时间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2022年
8.2.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按工作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3.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当地有关部
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8.4.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
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由
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2022年
9.2.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时间2022年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
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2.1.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b)、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c)、不可抗力;
d)、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代表在以上情况发生后的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
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
被确认。
12.2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甲方可认为乙方已经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三十六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12.3 .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甲方和各施工单位也应尊重乙方的劳动成果,若工程受到损坏,乙方负责修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工
期顺延。
第十三条质量检查和返工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纠正,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 14.1.违约责任: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
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
工期相应顺延。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十五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5.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分,乙方自检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的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5.2.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分为:水管试压及保温,风机盘管安装,风管安装及保温,凝结水管安装及保温。 第十六条试车(应按承包范围确定)
16.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 在试车前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 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6.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如乙方承包时),
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
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 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 车记录上签字。 16.3.双方责任: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要求,设备由乙方采购时应按照本协议条款第二十三条执行。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 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有甲方承担。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动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七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得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程。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十八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
工程为一次性包死,若甲方提出要求变更的可做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预付工程款
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及开始抵扣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19.1在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及甲方按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开始抵扣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双方约定如下:合同签定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万元,以后每月按工程进度结款,工程量双方签字确认后,甲方在三日内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再支付万元,剩余元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十日内付清。
19.2甲方不按时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
发出要求预付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甲 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0.1.乙方按工程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每月二十日提交本月工程量及相应工程款量。
20.2.甲方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每月二十七日前核实完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双方约定
21.1.工程总承包方为。甲方应负责协调各施工方间的关系,做好施工配合工作。
21.2凡属本协议条款第十八条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导致
合同价款增减时,其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后支付。 21.3.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
后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无支付能力,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三十六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22.4.乙方有责任向总包方支付合同总款的工程配合费,总包方有义务向分包方提供相应的施工配合,如水、电、脚手架等施工设施。
第二十二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2.1乙方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验收。
22.2.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验收标准参照奥克斯公司《设备安装技术标准》,《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2.3违约责任:
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设备经试车后)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2.4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15天(重大设计变更前2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四条确定变更价款
根据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协议条款第二十四条发生的设计变更、并按第二十二条中确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24.1.乙方收到变更通知后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提出变
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
24.2.甲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
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4.3.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第三十条约定俗
成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北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本协议条款第四条约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
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提请甲方验收日期。
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六条竣工结算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及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
26.1乙方在竣工工程验收后15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6.2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自签收竣工结算报告资料之日起15天内提出审核并予以确认,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拨付工程尾款。
26.3.乙方收到工程结算尾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6.4.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26.5.由于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
结算资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并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进行保修。保修期为一个冷暖季。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后,将工程交付甲方的同时,与甲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二十九条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以书面形式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30.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30.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0.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
已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 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三十一条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
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二条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工程分包价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应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三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为准。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
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
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33.1.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3.2.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约定。
第三十四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34.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
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 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 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4.2.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签合同履约,导致工程停建或
缓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合同生效和与终止 35.1.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35.2.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双方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十六条合同份数
3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36.2.本合同副本份。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方(章)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转贴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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