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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行网络实名制的法律思考[论文]

2020-10-06 来源:钮旅网
对推行网络实名制的法律思考

摘要:本文从某校开展网络实名制的历程着笔,探讨了该校在推行网络实名制期间出现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实名制冲突的根源——网络匿名表达权。并通过对中韩两国推行实名制加以比较,论述了网络匿名表达权引发网络实名制的原因,以及网络实名制违背网络言论自由的原因。并从网络言论表达的内容处着手加以区分,探求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实名制冲突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言论自由 实名制 匿名表达权 一、某校开展网络实名制存在的法律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分别站在经济转型和军事战略的角度,三次言及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对网络空间信息安全的关注,可以说,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这表明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政府会从制度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对网络信息和网络言论空间加强管控,具体的做法即是政府正在大力推行的“网络实名制”。

某校为了贯彻党和政府推进网络实名制的做法,根据国务院令1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安部令33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其校网络信息安全规范,确保网络使用行为合法、健康,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1月15日起,对全校上网用户试行统一身份验证,所有校园网内师生员工必须实名认证接入互联网,未经实名认证,不得通过校园网络接入互联网。”颇令人费解的是,这

个消息在发布之时没有以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告知该校同学,而在该校官方网站上面也很难找到相关信息。若非有该校同学在人人网上贴出这个消息,很多同学将一直被蒙在鼓里。这么一件涉及老师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决定,若是一件需要保密的事情,最终却使同学们普遍知晓;若是一件应该公开的事情,在决定的一开始,却近乎无人可知。笔者认为,某校开展网络实名制的流程存有以下法律方面的问题。

(一)未履行告知义务。

该校的这个决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至少应在文件中告知行政人相对人(即该校全体教师和学生)至少以下该决定的内容:1、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内容;2、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3、不执行相关规定的后果。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救济方法。而纵观决定全文显然缺乏告知不执行相关规定的后果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救济方法,而且仅仅以笼统的方式了告知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内容及其实施相关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另外,就告知程序而言,也应当以“看的见得方式”向行政相对人传达,即通过一定的书面或口头传达使得该校的老师和学生们(尤其是后者)能够普遍、及时、有效的收到相关决定的内容。 (二)《决定》部分内容与依据之间缺乏合理联接

《决定》第7条规定:“为保证网络通畅,限止不文明使用网络行为,根据各类型用户的上网使用统计及本校网络出口流量的合理分配,暂定教职工、研究生及本科生的上网帐号每月流量分别为:

8g、4g、2g①。”这一点明显的违反了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第7条的目的说是为了保证网络通畅,限制不文明使用网络行为。而手段却采取限制流量的做法,这一条中的手段和目的之间没有合理的联接点。原因在于:1、网络通畅与否首先和学校本身的网络硬件配置有关,其次和用网流量峰值(即学生们普遍集中上网的时间点)有关,和上网流量无关。2、至于限制不文明使用网络行为和限制上网流量两者之间更是无有关联。上网看《建党伟业》、《建国伟业》或“十八大”宣传片会耗费很多流量,而浏览“很黄很暴力”的网站并不需要多少流量,将这两者结合,难以令人信服其间的关联。 (三)危及个人私隐信息并干预网络言论自由

该校的网络并不足够安全,以笔者登陆该校研究生部网站的情形为例,在2012年8月至12月中旬短短数月里,就因黑客攻击而被金山、瑞星、奇虎360等互联网安全与防护公司认定该校官网具有挂马②征兆而存在登陆危险,平均每一到两个月就发生网络安全隐患。而该校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做法,不亚于使学生和老师的个人信息处于随时可能被盗取的状态,严重威胁该校师生的个人私隐和个人信息安全。更何况,以行政手段干预同学和老师们上网的民事行为,而且以强制手段迫使同学和老师们不以匿名的方式上网,会对以私隐为标志的网络言论自由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公民言论自由构成影响。

从某校推展网络实名制的经过可以看出,现阶段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做法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侵害风险,以及对公民网络言论与私隐的

干预。因而探求能否在尊重网络言论自由和推行网络实名制之间达成一定程度的平衡和妥协,即为本文所要考虑的问题。 二、网络实名制与网络言论自由相冲突的缘由

(一)网络实名制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根源——网络匿名表达权

匿名性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或社会交往中,为了一定的目的,故意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以虚拟的或完全隐瞒的身份从事社会实践和交往”。③而网络匿名表达权“是公民通过网络匿名或使用假名针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具有宪法权利的属性。”④用匿名的方式表达观点,“这使表达者被认出的概率变小,同时也减轻了表达者对报复的恐惧。”⑤匿名所带来的保护,使得表达者减小了被报复与迫害的几率,能够使表达者愈发真切地畅所欲言,愈发积极地去探究真相。而网络本身为表达者匿名表达提供了物质和技术基础。

(二)网络匿名表达权引起网络实名制的原因

自有表达以来,表达的主体多少有隐藏自己的本能,网络的虚拟性放大和纵容了人们的这种本能。匿名性,具有将表达行为与表达效果割裂的特性。这将导致表达者对表达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持有不负责任的放纵或逃避的态度。从这个角度来说,网络中的不良现象和不法行为因为匿名的缘故而越发汹涌。也由此,要求推广网络实名制的呼声渐高涨。

(三)网络实名制干预网络言论自由的原因

网络实名制有利于减少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并能依法维护公民权利,这是众多谋求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学者的观点。他们认为,推行网络实名制是对公共规则的遵守,对网络秩序的维护。然而,这些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全面推行网络实名违背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否定言论主体的自主性,从而违背网络言论自由本身。在韩国首尔大学的相关研究数据里提到,“在实施网络实名制之后,网络上的诽谤跟帖数量从原先的13.9%减少到12.2%”⑥,仅减少1.7个百分点。另在韩国信息通信部和网络振兴院的相关研究数据里提到:“在实名制实施两个月后,恶意网帖仅减少2.2%”。⑦可见,实名制并未有成效管住网民的“恶意”。

第二,言论自由是宪法权利,网络实名制并不能因为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维护而采取否定宪法权利的方式方法。网络实名制遭致大量批评的原因,有一点至始相伴:网民在网上批评政府时,其网络言论自由遭到网络实名制扼杀,由此变为沉默的一方。据韩国首尔大学的相关研究显示:“以ip地址为基准,在韩国实施网络实名制前后,网络论坛的平均参与者从2585人减少到737人”。⑧网络实名制的确能达到了这样的功效。

第三,网络匿名与网络犯罪“没有必然联系,它只是影响行为发生的因素而不是决定性的因素,由匿名言论所导致的网络犯罪仅仅是一小部分而非全部。”⑨法证之父罗卡说:“凡走过必留下痕迹。”网络匿名不会对网络犯罪的侦破构成显著影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

展,查证网络犯罪并将网络罪犯绳之以法是能够做到的。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审慎的对待网络实名制。在考虑最大地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充分考量宪法上的言论自由表达权利而不与之相违背。

三、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实名制相冲突的解决方式

网络言论可以以是否基于政治诉求而区分为网络政治言论活动和网络非政治言论活动,其中非政治言论活动还可以以基于商业交流或基于民事交往来进一步区分为网络商业言论活动和网络民事言论活动。对于网络政治言论活动而言,给予其最大限度的自由,并对激烈政治言论表达予以适度的容忍,排除任何可能的妨害,是维护公民的宪法权利之所必须。而网络商业活动和网络民事活动则可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而较为全面或较为审慎地推行网络实名制。具体而言,有以下三方面。 (一)网络政治言论活动应当全面排除网络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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