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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版

2022-11-09 来源:钮旅网
华北分公司甘陕石油会战指挥部地面工程部 在建、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地面工程新建、在建、改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适应地面工程持续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华北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地面工程多年实践经验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中标到竣工验收的工程, 是规范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在使用且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国家规范和最新版本执行。

第三条 所有在建、新建、改扩建、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工作作风.

指导方针:建一项工程,树一座丰碑,育一批新人,促一方发展。

工作作风:紧紧盯住现场,及时发现问题,迅速研究解决,争创四个一流。 “四个一流”即一流队伍,一流管理,一流效率,一流工程。

第四条 地面工程管理按照项目运行的内在规律,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实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承诺目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项目管理模式,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济独立核算制。

第五条 项目管理是指运用系统的观点、理论和科学技术对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监督、控制、协调等全过程管理。项目管理的每一过程,都应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PDCA)的持续改进过程.

第六条 项目目标控制是指为实现项目管理目标而实施的数据收集、与计划目标对比分析、采取措施纠正偏差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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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地面工程项目管理按照统一指挥、分层授权、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地面工程专人领导,地面工程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业务管理和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统一指挥,分工实施,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控制,增进项目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八条 地面工程部是在建、新建、改扩建工程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并行使地面工程部在建、新建、改扩建工程综合管理职能与职权。 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华北分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2、根据华北分公司发展战略目标要求,组织或参与拟订在建、新建、改扩建工程管理发展规划、相关的工作计划。组织或参与实施在建、新建、改扩建工程管理; 3、负责地面工程项目自中标合同交底后到竣工验交期间的工程合同管理,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管理,确保施工单位履行签订的合同;

4、参与地面工程项目开工准备有关工作.按中标项目合同文件,组织地面项目工程招(议)标和重要工程主体分包,配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招聘专业人员;

5、负责地面工程施工进度管理,负责组织收集和分析施工单位生产进度计划以及有关经济技术指标实施情况,对妨碍进度的因素提出调整措施,及时、准确地为华北分公司提供所需的年、季、月报表和分析资料;

6、协助油建处对地面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的审核,以及对质量有重大影响如“四新”等技术应用使用前的评审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技术管理规章、技术文件、质量要求的执行;

7、负责地面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并实施工程创优规划、安全保证计划、安全、质量技术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组织地面工程大型、关键临时设施和大型起重设备使用前的验证放行和拆除的监督,组织或监督安全质量事故或隐患的调查、评审和处理;

8、协调指导地面工程项目经营计划、变更索赔、结算决算等经济工作,组织地面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劳务分包的合同签订审查、过程监控、竣工结算等管理活动;

9、组织地面工程管辖中在建、新建、改扩建工程竣工交工和收尾有关工作,监督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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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单位按规定组织工程交工竣工和已完工程项目收尾处理、移交的有关工作; 10、组织实施或参与上级主管部门对地面工程各项检查并报告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纠正或查处违规行为。组织地面工程质量的评优推荐、项目及其管理过程的评比表彰和终结考核兑现事务性工作,及时组织经验总结、研讨交流和推广应用;

11、配合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对地面工程有关管理人员的岗位工作素质培养教育工作,并按人力资源部门规定进行选择、推荐、使用和考核。

第九条 地面工程部负责所辖施工单位的指挥、监督、协调和服务等工作,及时解决施工单位管理和工程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地面工程管理责任落实、目标实现. 第十条 地面工程部监督施工单位实施施工项目,从开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

1、按照华北分公司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目标,接受和服从甘陕上产会战指挥部对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管理;

2、监督施工单位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等计划方案,制定项目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合同有效履行和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3、监督工程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监理大纲”、“项目监理规划”“监理旁站计划” 4、有效控制项目安全、质量、工期和成本等目标的实现,完成工程的竣工、交工工作,维护地面工程部信誉及形象;

5、协调施工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增进相互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地面工程部通过招(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项目管理的目标,每周一小节,每月一检查,每季一讲评,年终总结,对完成责任目标的施工单位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地面工程部和施工单位在合同制定后签订项目管理风险抵押合同。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的风险范围与承担程度划分,一般项目责任目标风险抵押金额度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闭口合同”式。此风险范围较大,在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时,施工单位项目领导班子应向地面工程部交纳风险抵押金,额度分别为工程中标价3000万元以下的按2.0%、3000—6000万元的按1.5%、6000万元—1亿元的按1%、1亿元以上的按0.7%; 2、“开口合同”式。此风险范围较小,在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时,施工单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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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领导班子应向地面工程部交纳风险抵押金额度为该项目总额的2。0%。

第十三条 地面工程部将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规章、补充、细化以完善项目管理各项要求,具体规范和指导项目的各项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维护地面工程部制度的严肃性和完整性,保证政令通畅。

第十四条 地面工程部监督施工单位搞好已设计、监理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甘陕会战指挥部其他部门内部之间的关系及协调,加强沟通,增进相互理解与支持,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和化解矛盾冲突,掌握主动权,及时排除干扰与障碍,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三章 开工前管理

第十五条 地面工程部负责组织项目招(议)标工作。

第十六条 招投标结束后,地面工程部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督中标单位组建项目部,落实主要人员,尽快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工期、质量、安全、成本、资源需求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地面工程部主持项目前期施工准备协调会议,听取施工单位施工准备工作汇报,听取施工准备工作的各项安排,对项目前期施工准备工作进行审查.

第四章 工期控制

第十八条 地面工程部监督施工单位按项目工期控制计划,以实现“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总工期为最终目标,根据合同的承诺、并按照确定时间目标、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开工、实施施工进度计划和检查纠偏及总结的程序进行循环控制,不断提高工期控制水平,实现工期控制目标。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工期控制体系,明确体系中项目经理、项目部和作业层有关人员工期控制的职责,加强工期控制的组织领导、协调沟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控制工期的各项措施应具体到执行人、目标、任务、检查方法、相互关系和考核奖惩办法,确保施工工期控制的计划、实施、检查、调整和报告等各项工作的落实,保证工期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 项目开工准备期间施工单位应在项目总工程师的具体负责下,采用工程网络计划技术,科学地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以细化“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项目开工后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通过编制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和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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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解、优化、落实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生产资源要素需要量计划和供应计划,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资源供应计划的实现.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地面工程部有关规定的要求、监理的要求,施工进度计划报送地面工程部、监理进行审核、批准后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进度计划实施的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跟踪定期检查和协调计划的实施,根据施工各阶段的需要定期召开生产调度会议,对进度计划执行受到的干扰及时采取措施,记录实际进度及其控制情况,当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与地面工程部、监理、设计协商工程变更、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通过生产调度会议等活动形式,就合同工期目标及计划工期目标的完成情况、施工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对施工工期控制的改进措施等内容进行总结,及时将措施的有关内容纳入各期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和项目经营计划。

第二十二条 地面工程部对施工单位的计划工期、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控制和协调,跟踪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地面工程部有关制度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应按时参加地面工程部的生产协调会议,对地面工程部在会上提出的重点问题施工单位应制订施工进度纠偏措施,解决施工难点,努力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质量控制应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质量目标,按照地面工程部质量管理体系及制度的要求,坚持质量标准,采取“计划、执行、检查、处理\"的循环工作方法,对影响质量的人员、机械、材料、方法、环境等因素实施从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到竣工验收的全程控制,不断改进过程控制能力,满足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达到地面工程部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地面工程部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控制的组织领导、协调沟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把质量责任目标分解到位,落实到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层的质量责任、权限和相互关系,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实现质量全员控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等有效文件的索取、设计技术及文件交底、工程控制点复测交底、图纸审核、设计问题洽商、工程劳务分包与物资机械采购租赁供应商选择评价、施工人员质量培训和记录保存等质量控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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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在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都应做好各期施工质量控制准备工作,加强事前控制。

在施工中应加大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四新\"技术应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人员上岗资格与能力确认、各项技术交底、工程测量、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工程机械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工序施工、特殊过程、“四新”采用、工程变更、工程产品或半成品防护等人员、物件和活动的质量控制工作。

施工过程均应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

未经检验和已经检定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器具等,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质量记录收集整理、工程最终检验和试验、工程竣工全面验证、施工质量缺陷处理、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工程产品防护等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中发生或验证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析,鉴别、记录、评价和隔离,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按规定进行处置。

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地面工程部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地面工程部、监理、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严禁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分析活动,分析和评价项目质量控制状况,对影响工程质量的潜在因素,及时通过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创优规划、施工工艺、技术交底活动、QC专项质量攻关活动等制订并落实预防措施。

对工程创优规划执行情况应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评价,验证实施效果,总结项目质量控制情况,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进行处理,纠正偏差,并将项目质量控制措施的有关内容纳入施工进度计划和项目经营计划,促进项目质量持续改进。

第三十条 地面工程部对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进行指导、监督和控制,跟踪施工单位执行地面工程部有关制度和工程质量的情况,检查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抽查工程质量,及时处理或监督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督促或责令施工单位纠正违反地面工程部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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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控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安全控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安全保证目标和华北分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制度的要求,采取“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循环工作方法和教育方法,对施工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有效的控制,切实落实安全控制责任、投入和措施的“三到位”,不断改进控制能力,满足华北分公司和社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建立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强化项目安全各项控制,对项目安全控制取得实效、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造成人员生命和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及人员追究责任,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安全控制保证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控制的组织领导、协调沟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施工单位有一名领导具体负责组织保证体系的建立与维护,把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位,落实到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权限、相互关系和考核奖惩办法,落实安全控制的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和报告等各项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全员控制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开工准备期间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安全员具体负责下,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和安全法规与标准的要求,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编制“项目安全保证计划”,以细化“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明确项目安全生产的控制目标、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资源配置、制度方法、程序措施、专项方案(预案)、检查评价和奖惩兑现等,消除安全隐患,指导项目的全程安全控制并切实组织实施,保证施工安全和控制目标的实现。

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项目集体讨论项目经理审查完善后,方可实施。

“项目安全保证计划”的编制应符合华北分公司、监理、地面工程部和社会有关规定的要求。项目经理应对“项目安全保证计划”进行审核,并按合同的要求和地面工程部的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华北分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华北分公司的要求,建立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结合施工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及纪律、紧急救护知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学习教育,施工前认真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妥善保存双方签字确认的安全学习教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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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未经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的上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持证上岗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施工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杜绝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落实施工前各项预检放行,施工中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控制情况的日巡视检查,定期对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和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验证实施效果,总结项目安全控制情况。

对现场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操作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必须立即进行纠正。 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的隐患危险程度应进行分析,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及时进行处理。防范措施的有关内容应纳入施工进度计划、项目经营计划.

第三十八条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华北分公司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华北分公司有关部门、监理、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严禁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安全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制订安全保证计划和安全隐患解决措施,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及时进行设施设备安全专项检查,严格控制大型、关键临时设施和大型起重设备使用前的验证放行,按华北分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或监督处理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督促或责令纠正违反华北分公司有关安全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成本控制

第四十条 项目成本控制应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责任成本目标,采取“预测、计划、实施、核算、分析、考核、评价和兑现”循环工作方法,落实成本责任制,对施工过程发生的、在施工单位管理职责权限内能控制的各种消耗和费用进行从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到竣工验收的成本全程控制,不断改进过程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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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成本控制体系,加强成本控制的组织领导、协调沟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明确成本责任、权限及相互关系,建立项目成本核算制度和考核兑现制度,落实施工成本控制的预测、计划、实施、核算、分析、考核、评价、兑现和报告等各项工作,实行成本全员全过程控制管理。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举行经济活动分析会议,进行实际成本费用与计划目标成本费用、项目责任目标成本的比较分析以及项目管理相关活动存在问题的分析,预测后期变化趋势和状况,总结项目成本费用控制和经营的情况及经验,制定降低成本措施,改进成本控制体系。

第八章 文明工地建设

第四十三条 文明工地建设应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文明工地建设目标要求,以项目现场管理为侧重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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