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及省水利厅、财政厅、发改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现制定我市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加强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饮用水质量、完善农村供水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美好乡村建设,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与监督,按照全面、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为全面建设美好亳州奠定基础。
二、建设目标任务
结合各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各县区年度建设任务。积极推进规模供水工程建设,延伸集中供水管网,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进一步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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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水质检验监测中心、财政运行维护基金和社会化长效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当前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推进社会主义美好乡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1、切实加强领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政府要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层层分解落实建设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纳入市政府对县区目标考核管理综合考评和对市直部门的效能考评。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情况。
2、加强部门协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点多面广,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要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充实力量,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千吨万人”水厂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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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对应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产品进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上报、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地方配套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需改水的范围,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水质检验监测中心,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验监测工作,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监测点,加强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物价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和用水户代表核定合理的供水价格,并进行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用地,并积极提供地下水和水文地质资料,帮助寻找合适的井位。建设部门结合重点乡镇供水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尽可能把城镇自来水辐射到周边农村。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宣传部门加大农村饮水安全知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审计、检查,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面向基层,加大群众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意义和重要性认识的宣传,继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手册等形式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政策宣传工作,把国家政策和民生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提高宣传实效。严格执行各项公开制度,积极引导群众参与、支持和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及运行,提升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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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的参与度和满意率。
(三)做好前期工作,加快建设进度
按照各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充分做好工程建设的选点布局、“千吨万人”水厂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与报批工作。县级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纳入年度实施方案。涡阳、蒙城、利辛县实施方案由县级发展改革委,谯城区实施方案由市发改委、水务局于4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新建、技改或扩大规模达到千吨万人以上水厂(含)须另行编制初步设计,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审批。“千吨万人”水厂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实施方案。
(四)积极拓宽渠道,落实配套资金
根据国家现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涡阳县、利辛县,中央承担80%,省级承担10%,市、县财政承担10%;蒙城县、谯城区中央承担60%,省级承担20%,市、县(区)财政承担20%。列入国家规划范围内的受益农户不再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配套资金,仅承担入户材料(入户水表及以下部分材料)费用。各县区要足额落实县级配套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资金需要。积极采用引资借贷、社会融资等多种形式筹集群众资金,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投资,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同时,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255号)和《补充规定》(财建„2008‟202号),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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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款专用、县级报账、转账结算,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确保工程资金足额到位和使用安全。
(五)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并落实建后管理主体。
1、严格把好前期工作关。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要在科学确定饮用水水源的前提下,按照技术可靠、造价合理、操作简便的要求,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案。同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每个工程都要建档、立卡、编号,明细到村和解决人数,实行名册管理。按照水利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2、严格把好建设关。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施工必须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严格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在实施过程中,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等“六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所需管材、供水、机电、除氟和消毒设备等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实行市场准入制,确保质量;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前和建成后都要进行水质化验,同时必须安装消毒设备且确保正常使用,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用水安全标准。
3、严格把好验收关。项目竣工后,按照《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及时整理材料,进行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务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水务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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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4、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当地农村饮水安全现状、项目计划、责任人名单、实施进展等情况;批准后的实施计划、工程内容、投资预算、竣工决算、项目负责人等,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受益村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六)明晰产权,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农村饮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让群众长期受益,能够良性运营的关键。
1、落实管护主体。县、区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各级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2、强化行业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要经过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拍卖、转让、租赁或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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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供水单位接受水务、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合理制定水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4、实施优惠政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并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市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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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办将根据省水利厅、市政府、市民生办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年终考核方案(办法),同时对水质达标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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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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