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三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委分管副主任、评审专家、会签处室负责人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非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四条规定:“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投资项目核准的管理工作”。《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66号)规定:“负责拟定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及项目管理”。 三、核准(审核)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标准的,予以批准:
1.符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2.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新能源投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3.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行业规划要求。 4.项目须取得第四条所列所有支持性要件。 四、所需材料
(一)项目责任单位起草的项目核准申请;
(二)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四)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的除外);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省级电网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据规划、区域电力市场需求和电网调峰能力,向省发改委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的复函; (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及评审意见书;
(八)省地震局批复文件;
(九)省文化厅基建考古办公室批复文件; (十)省水利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意见;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十二)省级银行贷款承诺函; (十三)资本金证明;
(十四)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 (十五)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出具的项目评估报告; (十六)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十七)风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还需要纳入通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的省级年度开发方案; (十八)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它材料。 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材料除特殊注明外须为原件。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项目责任单位将项目核准申请报省发改委办公室登记,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后,转能源三处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A、B确认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是否纳入国家和省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申报所需材料是否齐全,风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还需纳入省级年度开发方案并通过国家能源局审核,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申报项目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纳入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涉及其它行业部门职能的申请,承办人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评审未通过的不予核准。
(三)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能源三处。 (四)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和有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由承办人A、B提出核准建议并草拟核准文件初稿,上报主管副处长及处长。
(五)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形成核准(审核)意见,经委内有关处室会签和办公室核稿后,呈委分管副主任审定。
(六)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后,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形成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申请报告,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审核)工作。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省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
(Http://www.hlj.gov.cn/zwgk/)长期公布。项目核准文件及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告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责任追究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为鼓励市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市域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市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本政策生效日之后在我市行政区域投资的企业。 第二条 税收政策按国家法律规定确定的条款办理。 第三条 用地政策
1、投资项目用地根据生产规模和相关的用地标准确定用地面积,并按照国 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采用出让、租赁等多种形式获得30——50年土地使用权。
2、对于落户北安工业园区和庆华机械加工园区的产业关联度大、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的生产企业和专业市场,根据使用地块区位,依据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最低地价。 第四条 收费政策
1、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能源、交通、文化、水利、商贸、卫生、信息、旅游及配套产业的自营性企业(含改、扩建项目),前期建设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省、黑河市外,可由市招商引资协调委员会决定,视投资额度和具体情况,予以缓收、减收或免收,并由市政府指定专门单位实行一次性完费。
2、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能源、交通、文化、水利、商贸、卫生、信息、旅游及配套产业的自营性企业,涉及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文件最低标准收取。
3、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方面的各种审批费用按城市建设优惠政策收取。 第五条 奖励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各类批发市场和商务酒店,在企业投产运营后的第一至第三年,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每年一次,次年上半年内兑现,下同),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四至第五年,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对年上缴增值税5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年上缴增值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对年上缴营业税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年上缴营业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营业税的5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各类批发市场和商务酒店,在企业投产运营后的第一至第五年,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年上缴增值税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年上缴增值税3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对年上缴营业税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年上缴营业税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3、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每年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市财政将设立专项基金对企业进行投入、补贴和奖励。其标准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由市财政按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四至第五年,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由市财政按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的额度,或按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的额度投入、补贴和奖励给企业,用以支持企业发展。
4、对于落户北安工业园区和庆华机械加工园区的每年缴纳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市财政将设立园区发展基金对企业进行投入、补贴和奖励。其标准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由市财政在园区发展基金中按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5%加上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额度投入、补贴和奖励给企业,用以支持企业发展;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六至第八年,由市财政在园区发展基金中按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额度投入、补贴和奖励给企业,用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其它支持和保护政策
1、对投资各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支持投资者建设管理。
2、对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供热、排水、运输、通讯等设施,予以优先安排,并按相关规定的最
低标准收费。
3、对在北安投资项目的企业由市招商引资协调委员会视企业贡献度可确定为重点保护企业,给予挂牌保护。
第七条 对于落户庆华机械加工园区生产军工产品的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还可同时享受国家给予原庆华厂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八条 附则
1、对未纳入上述条款的有关事宜,特别是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较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的扶持政策。
2、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政策自2009年5月1日起生效,原《北安市投资优惠政策》及《北安市工业园区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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