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以下简称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 定义
2.1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
➢ 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单位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3 基本要求
3.1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3.2 公司建立和不断完善隐患排查体制机制,主要包括:
3.2.1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3.2.2 分管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3.2.3 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3.2.4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不留死角。
3.2.5 隐患治理要做到方案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
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3.2.6 技术力量不足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时,公司应聘请有经验的专家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到所在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2.7 公司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应定期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系统排查事故隐患。
3.2.8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包括隐患排查、隐患监控、隐患治理、隐患上报等内容。
➢ 隐患排查要按专业和部位,明确排查的责任人、排查内容、排查频次和登记上报的工作流程。
➢ 隐患监控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明确隐患的级别,按照“五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的原则,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控,保证隐患治理按期完成。
➢ 隐患治理要分类实施: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确定责任人组织立即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照评估—治理方案论证—资金落实—限期治理—验收评估—销号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一工作节点的责任人,实行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收,保证按期完成和治理效果。
3.2.9 要借助信息化系统对隐患排查、监控、治理、验收评估、上报情况实行建档登
记,重大隐患要单独建档。
4 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
4.1 隐患排查方式
隐患排查工作可与各专业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科学整合下述方式进行:
➢ 日常隐患排查;
➢ 综合性隐患排查;
➢ 专业性隐患排查;
➢ 季节性隐患排查;
➢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4.1.1 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各部门负责人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4.1.2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
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4.1.3 专业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4.1.4 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 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 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 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 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4.1.5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4.1.6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公司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4.2 隐患排查频次确定
4.2.1 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 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 运行部门直接管理人员、运行部门电气、仪表和设备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 运行部门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天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环安部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 。
➢ 环安部根据季节性特征及公司的生产实际,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环安部必须组织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 当获知同类公司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环安部应举一反三,及时组织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 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4.2.2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环安部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的隐患排查:
➢ 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 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 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
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 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 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 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4.2.3公司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 隐患排查内容
5.1 根据公司的特点,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安全基础管理;
➢ 工艺;
➢ 设备;
➢ 电气系统;
➢ 仪表系统;
➢ 危险化学品管理;
➢ 储运系统;
➢ 公用工程;
➢ 消防系统。
5.2 安全基础管理
5.2.1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2.2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情况。
5.2.3 安全培训与教育情况,主要包括:
➢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
5.2.4 开展风险评价与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包括:
➢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情况;
➢ 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生产设施进行风险评价情况;
➢ 风险评价结果的落实、宣传及培训情况;
➢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5.2.4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及承包商的管理情况。
5.2.5 危险作业和检维修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 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控制情况;
➢ 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作业许可管理与过程监督情况。
➢ 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配置、佩戴与使用情况;
5.2.6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5.3 工艺管理
5.3.1 工艺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 工艺安全信息的管理;
➢ 工艺风险分析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查、使用与控制;
➢ 工艺安全培训程序、内容、频次及记录的管理。
5.3.2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主要包括:
➢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 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设计的安全泄压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 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
➢ 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情况;
➢ 火炬系统的安全性;
➢ 其他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方面的隐患。
5.3.3 现场工艺安全状况,主要包括:
➢ 工艺卡片的管理,包括工艺卡片的建立和变更,以及工艺指标的现场控制;
➢ 现场联锁的管理,包括联锁管理制度及现场联锁投用、摘除与恢复;
➢ 工艺操作记录及交接班情况;
➢ 剧毒品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与检维修的现场管理。
5.4 设备管理
5.4.1 设备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制度;
➢ 有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设备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
➢ 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及台账。
5.4.2 设备现场的安全运行状况,包括:
➢ 大型机组、机泵、锅炉、加热炉等关键设备装置的联锁自保护及安全附件的设置、投用与完好状况;
➢ 大型机组关键设备特级维护到位,备用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 转动机器的润滑状况,设备润滑的“五定”、“三级过滤”;
➢ 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情况;
➢ 设备的腐蚀防护状况,包括重点装置设备腐蚀的状况、设备腐蚀部位、工艺防腐措施,材料防腐措施等。
5.4.3 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现场管理,主要包括:
➢ 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制度及台账;
➢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管理维护。
5.5 电气系统
5.5.1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 电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
➢ 电气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5.5.2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及电气安全设施的设置,主要包括:
➢ 用电设备的电力负荷等级与供电系统的匹配性;
➢ 消防泵、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
➢ 重要场所事故应急照明;
➢ 电缆、变配电相关设施的防火防爆;
➢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及安装;
➢ 建构筑、工艺装置、作业场所等的防雷防静电。
5.5.3 电气设施、供配电线路及临时用电的现场安全状况。
5.6 仪表系统
5.6.1 仪表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
➢ 仪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 表系统的档案资料、台账管理;
➢ 仪表调试、维护、检测、变更等记录;
➢ 安全仪表系统的投用、摘除及变更管理等。
5.6.2 系统配置,主要包括:
➢ 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的设置满足安全稳定生产需要;
➢ 现场检测仪表和执行元件的选型、安装情况;
➢ 仪表供电、供气、接地与防护情况;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布点及安装;
➢ 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仪表满足要求等。
5.6.3 现场各类仪表完好有效,检验维护及现场标识情况,主要包括:
➢ 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运行状况稳定可靠,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需求;
➢ 按规定对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
➢ 现场仪表位号标识是否清晰等。
5.7 危险化学品管理
5.7.1 危险化学品分类、登记与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
➢ 按照标准对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 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档案;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5.7.2 化学品安全信息的编制、宣传、培训和应急管理,主要包括:
➢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管理;
➢ 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 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或应急代理;
➢ 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信息的宣传与培训。
5.8 储运系统
5.8.1 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 储罐区、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以及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 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
5.8.2 储运系统的安全设计情况,主要包括:
➢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罐区,如罐组总容、罐组布置;防火堤及隔堤;消防道路、排水系统等;
➢ 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的安全监控装备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球罐或其他危险化学品压力或半冷冻低温储罐的安全控制及应急措施;
➢ 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设施;
➢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储存。
5.8.3 储运系统罐区、储罐本体及其安全附件、铁路装卸区、汽车装卸区等设施的完好性。
5.9 消防系统
5.9.1 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验收情况;单位消防安全机构、人员设置与制度的制定,消防人员培训、消防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防系统运行检测情况。
5.9.2 消防设施与器材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
➢ 消防水系统与泡沫系统,如消防水源、消防泵、泡沫液储罐、消防给水管道、消防管网的分区阀门、消火栓、泡沫栓,消防水炮、泡沫炮、固定式消防水喷淋等;
➢ 甲类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码头、装置区等设置的固定式和半固定式灭火系统;
➢ 乙类装置、罐区、控制室、配电室等重要场所的火灾报警系统;
➢ 生产区、工艺装置区、建构筑物的灭火器材配置;
➢ 其他消防器材。
5.9.3 固定式与移动式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道路的现场状况
6 隐患治理与上报
6.1 事故隐患的定级。各部门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安全或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分析确定事故隐患级别,分级应根据事故发生频率、隐患整改难度和事故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进行具体界定。
6.2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三个级别:
6.2.1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3日内排除,或者无需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产停业即可排除的隐患,为三级事故隐患。
6.2.2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4日以上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4至6日且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
6.2.3 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7日以上且停产停业,或者非生产经营原因造成且其自身无法排除的隐患,为一级事故隐患。
注:对经过定级的隐患,又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的,隐患级别上升一级。
6.3 隐患治理
6.3.1 应对排查出的各级隐患,做到“五定”,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协调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资金、技术、物资采购、施工等各方面问题。
6.3.2 对于三级事故隐患,各部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6.3.2 对于一级、二级事故隐患,发现隐患部门立即向环安部报告事故隐患的现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
➢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时间节点、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 落实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隐患。
6.3.3 对于确定为一级事故隐患的,公司应当在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事故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隐患治理责任人和治理方案。
6.3.4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控保障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
6.3.5 一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 当风险处于很高风险区域时,应立即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一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尽快进行隐患治理,必要时立即停产治理;
➢ 当风险处于一般高风险区域时,各单位应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编制一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隐患治理;
➢ 对于处于中风险的一级事故隐患,应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编制一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隐患治理,尽可能将其降低到低风险。
➢ 对于一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一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6.3.6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应及时归入事故隐患档案。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名称、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部门、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6.3.7 公司和隐患发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记录在«隐患治理台账»中。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时间;
(二)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三)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四)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五)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6.4 各部门应当每月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环安部,有环安部或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分析,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经济运行部报送月度报表。
6.5 各主办部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职责;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开展治理。
6.6 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瞒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
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7 公司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在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中列支,并专款专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需求超出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的,应当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6.8 环安部每月组织至少召开一次隐患排查治理会议,总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对计划安排整改的隐患到期未整改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6.9 各部门应着力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环安部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安全措施计划经通过后,与年度预算同步,财务部应保证安全措施项目的资金和施工进度。
6.10 环安部负责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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