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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规定

2021-04-22 来源:钮旅网


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严肃纪律,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理念,热爱医院,维护医院利益,以病人为中心,树立热情、优质、人性化的服务意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各级各类在职人员,正式聘用的非在册人员。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在医疗、急救、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成绩特别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奖励500—2000元。

第四条 获得区、市、国家级科研成果者,按各级给予的四分之一数额奖励该科研课题组;在国家级、省级刊特上发表文章,每篇分别奖励100元、50元。参加国家级、省(市)、区级科研学术、政工交流性文章,每篇分别奖励50元、20元、10元。

第五条 获得区、市、国家级别科研成果者,按各级给予的四分之一数额奖励该科研

课题组;在国家级、省级刊物上发表文章,每篇分别奖励100元、50元。参加国家级、省(市)、区级科研学术、政工交流性文章,每篇分别奖励50、20、10元。

第六条 引进、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对医院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医院确认,按一、二、三等计奖,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分别为300、200、100元。

第七条 保护医院公共财产,维护医院利益,维护医院秩序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奖励50—200元。

第八条 有效防止浪费,增收节支,节约医院资金,财物,有突出成绩的,奖励100—500元。

第九条 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医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奖励50—200元。

第十条 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事实确凿,查正属实的奖励50—200元。

第十一条 职工获得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受到奖励的。按照下列标准奖励:区级100—200元,市级200—300元,国家级300—500元。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高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务态度好,病人满意率高,受到服务对象表扬的,按以下标准奖励:感谢信:20元,锦旗:50元。年终被评为优秀员工的医院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奖励200元,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员工的,基础工资上调50元。

第十三条 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取得显著成绩的,比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惩罚

第十四条 对触犯刑律,受到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方,被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违纪情节、后果、危害大小、以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其它处理包括通报批评、降聘、待聘、解聘、辞退及停发奖金(包插月奖金及年终奖金)、经济赔偿等。行政处分、其他处理可同时并用。

第十六条 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致使国家和集体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应视其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赔偿其经济损失的30—60%,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卫生行政的规章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轻的,停发1-2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停发3-6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待聘6-12个月,或者辞退。

第十八条 工作不负责任,不执行首诊负责制,互相推诿延误病人的挽救、诊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发1-12个月奖金及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造成医疗事故,一级医疗责任事故,给予记大过以上直到开除处分。二级医疗事故,给予记大过处分以上开除以下处分。医疗技术事故情节严重的,依照医疗责任事故处理。由于医疗责任事故或者医疗差错造成的经济赔偿,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的比例:责任事故50%以上,技术事故20%以上。严重医疗差错承担30%的赔偿。

严重医疗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停发当事人1-6个月奖金。

第二十条 未按时、按规范完成医疗文件(病历、病程记录、申请单、处方、检查报告等)的书写和张贴,或未按规定登记病人的出入院情况、随访情况,每次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停发责任人1—3个月奖金。如引发医疗纠纷或事件由责任人负一切责任。伪造、涂改、隐瞒医疗文件者,按《职业医师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出具不真实的医疗文书,停发1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可降聘或辞退。、

第二十二条 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过程中,未经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签字同意,或未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同意,擅自实施,停发当事人1—2个月奖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医患纠纷的责任自负;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按第十九条标准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紧急救护,急诊手术及会诊等医疗过程中,不服从调遣,拖延时间,停发1—2个月奖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或降聘、解聘。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按第十九条标准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情况或特殊情况,未向医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不按规定及时请示造成不良后果者,停发当事人1—2个月奖金。

第二十五条 泄露病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停发1—2个月奖金;情节严重引发医患纠纷的,停发3—6个月奖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任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不按规定管理或者使用麻醉药品,医疗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停发1—3个月奖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 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擅自到其它医疗机构手术、会诊;擅自将本院能够检查、治疗的病人介绍到其它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擅自将本院医疗器械借出到其它医疗机构行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第二十八条 丢失检查标本、报告单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停发1—3个月奖金。

第二十九条 未经院领导或科室领导同意,擅自处理本科室不能处理的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停发1—6个月奖金,由此造成医患纠纷或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差,对服务对象冷、硬、拖、顶,甚至辱骂、吵骂服务对象,谈论与医疗、公事无关的内容,致使服务对象满意,引起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停发半个月至2个月奖金,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以权谋私,以医谋私,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收受患者礼品,礼金的,停发1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索要、暗示索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损害或侵占医院利益、他人利益,停发1—3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克扣病人药品或者私自调换病人的贵重药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按药品药价的5—10倍赔偿病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的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私自收取现金,或者私自购买,销售药品、医疗用品及其他物品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医疗原则,违反公费医疗,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不坚持因病施治原则,乱检查,大处方,停发1—2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停发3—6个月奖金。若造成有关单位或者病人拒付医药费,医院遭受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为药商促销药品,接受开方回扣,统方回扣,牟取不正当利益,经查实,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辞退。

第三十七条 职工之间不能互相尊重,出现吵架、打架的,停发当年1月的年终奖,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物资采购、供应部门购进假冒伪劣、价高、不合格产品所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员承担责任,停发3—12个月年终奖金,保管人员不认真审核验收而入库造成不良后果的,停发1—3个月年终奖金。

第四十条 收费、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侵占医院经济利益,一经查实,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开除(如数追缴全部金额,停发3—12个月奖金)

第四十一条 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场所打牌、下棋或其它娱乐活动者,停发1—3个月奖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严禁酒后上岗,上班人员在上岗前饮酒,或者在医疗工作场饮酒、酗酒者,停发1—6个月奖金。

第四十三条 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停发1—3个月奖金,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者,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第四十四条 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煽动不满情绪,参与集体上访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报复他人,停发1—3个月奖金,情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盗窍他人财物,公共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章用电发生火灾,停发责任者1—3个月奖金,造成损失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乱扔乱倒垃圾、废物,不按规定处置医疗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一次给予100—600元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全部责任,停发当事人1—6个月奖金,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其它纪律、规定行为的,比照本规定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其它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或者处理的,按附表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从二00九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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