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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申报材料范例

2024-07-13 来源:钮旅网

报批申报材料范文1

 市行政服务中心:

一、传达贯彻会议精神。;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效率;强化高效便民服务,推进价格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围绕建设规范、透明、廉洁、高效政府形象的目标,切实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巩固行政审批提速成果。根据市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我局核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办理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减至8个工作日。从检查情况看,我局从受理、审核、签发许可证,整个核发过程能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清理规范性文件。。共审查了264份文件,其中废止的文件有3份。

报批申报材料范文2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精神,为做好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凡申报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在2012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中成绩合格或在2011年度考试中成绩合格。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按考试专业申报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临床、中医、口腔、预防等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已登记注册,执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符。

申报妇女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妇产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医学全在线申报儿童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儿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执业类别为临床类,拟申报预防保健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统一归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也可在各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取得“卫生系列(副)主任技师”资格。

3.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要求,2012年所有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进行答辩,答辩内容由答辩委员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确定,每人答辩时间约为15分钟。答辩时间安排及答辩地点另行通知。

4.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并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的有关规定,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5.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规定,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二)有关政策。

1.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2.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论其在何种岗位、从事何种工作,都应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一律不予受理。

3.从国家部委、军队和外省(市)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原专业技术资格需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发〔2010〕306号)的要求进行确认。

4.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5.所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单,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6.申报材料的填写及审核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2012年的论著鉴定仍采用“双盲”形成进行,提交鉴定的论文需盖去姓名后再复印。。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我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得补充和更换),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必须是医学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

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视情形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单位审核。单位组建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评价小组”,对申报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等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三)》相关栏目加具意见。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的规定。同时,还要审核申报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是否相符,申报专业和考试专业及实际从事的专业是否相符。

2.审查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必填栏目是否空白(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到2012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执业资格证等,不得作为2012年评审的有效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三)》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报送的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审核数量。。

2.审核程序。重点审查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委托评审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是否有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矛盾等。

3.审核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范围和条件。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报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

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将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三、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2012年9月6-7日为受理省直、厅直属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受理地点为省卫生厅办公楼南座4楼会议室(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市各单位自定。

四、评审收费

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每人收取评审费580元(含各市送审费用),论著鉴定费200元,共780元;需要参加答辩的人员另收取答辩费140元;申报人上交的费用缴交财政专户已提交申报评审材料但因不符合要求而被退回的,一律不予退费。 省(厅)直有关单位收取的费用全部上交,各市留存的送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要求

报批申报材料范文3

2021年林业行业标准项目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实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做好2021年林业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指导思想

紧密围绕林业和草原事业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布局,以“优化结构,严控增量,减少存量”为基本原则,加强林业行业标准整合修订力度,进一步推进公益性、基础性、通用性、综合性标准制修订。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与制修订标准项目相关的研究和技术基础,有配套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二)项目第一起草人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熟悉标准制修订程序和要求,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标准要有广泛代表性,参与起草的单位数量不能少于3个。

(四)项目完成周期(从下达计划到完成报批)不超过24个月。

三、申报要求

(一)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三)以精简整合现有行业标准为原则,鼓励整合相同、相近标准,重点支持综合类标准制修订。

(四)项目如涉及专利,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要求,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

(五)项目第一起草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已承担林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到期未完成的第一起草人,不得申报项目。

四、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须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1.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真实,详细说明项目内容以及起草单位、资金情况等。在“备注”栏中说明与各类重大政策或专项规划的关系、各类科研项目支持情况等。整合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2. 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所规定主要技术内容。标准文本严格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的规则编写。

3. 。书面材料与电子版填报不一致,信息不完整,不予受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标准质量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编:100714

报批申报材料范文4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村委会(社区)为民服务站参照执行。

一、即办件管理

(一)即办件认定

申请材料齐全,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受理直接办理。

2.各窗口必须对办理的即办件做好登记,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受理和办结的即办件数,每天下午下班时报中心管理处汇总。

二、退回件管理

(一)退回件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属退回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行政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

2.申请上报的事项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州、市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

3.申请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4.申请人超过承诺时限未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的。

(二)退回件管理

1.申请人提出申请事项,工作人员如能当场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认定;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认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须给申请人出具《退回件通知书》,并做好登记。

3.申请人对退回件有异议的,有权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管理处申请复核,由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复核决定。

三、补办件管理

(一)补办件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属补办件:

1.申报材料不全,申请人书面承诺补齐时间的。

2.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申报材料存在不能当场更正错误的。

(二)补办件管理

1.各窗口必须按规定给申请人出具《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并做好登记。

2.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联办件管理

(一)联办件认定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需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单位)审批或办理的,属联办件。

(二)联办件管理

1.首次接件窗口为责任窗口,联办件由责任窗口或窗口行政部门(单位)负责。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在窗口间可以办理的,责任窗口集相关窗口工作人员提出联办意见,在时限内办结;如需由窗口单位办理的,应立即通知本单位,由窗口责任单位召集相关单位,提出联办意见,牵头落实办理。。

3.各窗口必须按规定给申请人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做好登记。

4.联办件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上报件管理

(一)上报件认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经本级行政部门(单位)审查后需要转报、上报上级行政部门审批的,属上报件。

(二)上报件管理

1.本级行政部门(单位)只负责形式审查的申请事项,应及时审查办理。

2.由本级行政部门(单位)负责进行初审并报上级行政部门审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审和报批。

报批申报材料范文5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的报批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证监发〔1999〕43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1999〕20号)的要求,我会制定了《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

一、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报批程序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筹建

(1)筹建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拟投资人名册及其拟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5)所有拟投资人前两年度的财务报告(暂不需审计,经审计的报表与申请开业的材料一并上报)以及股东背景材料(比照股权变更申请上报材料的要求);

(6)筹建负责人的名单、简历、任职资格证明或资信情况说明;

(7)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2.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比照《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重点考察公司的设立是否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拟投资人是否符合作为公司股东的条件,拟投资人的出资金额和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筹建方案是否可行等等。

3.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筹建公司的报告,连同上述申请材料一起报证监会复审。报告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在其中明确表明派出机构的意见。

4.证监会复审同意后,向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筹建公司的批复。

5.公司的筹建工作应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批复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证监会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证监会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二)公司的开业

(1)申请开业的报告;

(2)筹建情况报告;

(3)《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2.证监会派出机构结合公司的开业申请和上报材料,对公司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包括:

(1)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相符;

(2)注册资本足额到位,以实物出资的,产权转移手续必须办妥;

(3)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4)高级管理人员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已经过考核谈话;

(5)从业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7)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8)经营场所适应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

(9)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要求;

(10)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3.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公司开业的报告,对验收情况和材料初审情况出具明确意见,连同公司上报材料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复审。

4.证监会审查验收合格后,向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公司开业的批复。

5.公司按《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工商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并将公告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上述程序适用于目前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公司,今后其它形式公司的设立程序另行规定。

二、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报批程序

(一)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筹建

。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和守法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认为公司具备设立营业部条件的,向公司下发关于同意筹建营业部的批复,并抄送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在《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书》“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意见”栏签署意见。

2.公司应向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筹建的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筹建负责人名单、简历、任职资格证明或资信情况说明;

(5)公司上年度经营财务情况;

(6)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3.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同意后,应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公司筹建营业部的报告,连同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批复文件及公司上报材料一并报证监会复审。

4.证监会审查合格后,向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公司筹建营业部的批复。

5.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证监会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批复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证监会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营业部的开业

1.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向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上材料:

(1)申请开业的报告;

(2)筹建情况报告;

(3)《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2.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结合营业部的开业申请和上报材料,对营业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包括:

(1)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相符;

(2)营业部岗位设置符合有关规定;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部管理制度;

(4)营业部经理具备相应资格;

(5)从业人员取得从业资格,从业人员数量符合要求;

(6)有适合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7)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为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3.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在《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书》“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意见”栏中出具材料初审和现场检查验收的意见,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证监会复审。

4.证监会审查验收合格后,向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营业部开业的批复。

报批申报材料范文6

坚持以“四管一争”理念为指导,通过工作创新奖的评选表彰,进一步牢固树立创新意识,着力增强全系统干部职工勤于思考问题、善于发现问题、长于解决问题的习惯与能力,努力在创新管理上取得新突破,在工作成效上取得新跨越。

工商系统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坚持“突出职能、服务中心、注重实践、利于推广、鼓励首创、宁缺勿滥”的原则,牢牢把握创新工作的方向、质量和针对性。

二、参评对象

各直属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队、萃园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协会、学会。

三、参评条件

参评单位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四管一争”理念,围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体制机制、工作理念、工作制度、方式方法、工作作风等方面积极创新的项目,均可申报参评。

参评项目必须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在监管、执法、维权、服务、队伍建设等方面所做出的积极探索,要符合科学性、创造性、典型性、实效性的标准。科学性是指创新工作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方向和总体趋势,符合工商工作实际;创造性是指创新工作同以往工作相比,在内容、方式和方法上体现独创性、先进性,具有鲜明的特点;典型性是指创新工作要在全市工商系统具有较强的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在全省乃至全国工商系统有一定的影响力,得到上级部门的肯定;实效性是指创新工作要贴近工商工作实际,已经试行或推行实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并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立项项目要注重从大处入手,跳出工商看工商,跳出工作看工作,通盘考虑,统筹规划,有利于推动工商事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力争在省局和市政府创新工作评选中取得新成果。

四、奖额设置

全市工商系统工作创新奖为年度专项奖,设置奖额10名。

五、组织领导

局成立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和各直属局、分局分管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实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人教处,主要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性事务。评选过程由市局监察室全程监督,保证公平公正。评选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评选方法

创新奖的评选在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评委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组成。评选工作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步骤是:

1、立项。。各实施单位要针对立项申报项目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完善申报项目。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立项项目的跟踪检查,定期跟踪立项项目的落实、推广、成效,对经过实践检验不具备可行性和可推广性的,可以要求申报单位中止实施或不予申报。

2、申报。各直属局、分局和市局机关各处室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局人教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直属局、分局申报项目不多于3项(其中联合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各处室申报项目不多于2项(其中联合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申报材料应简明扼要、突出主题,力戒形式主义和过度包装。申报项目原则上必须是经过立项审批的项目,个别确有创新性而又未经立项的项目需申报的,须经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经组长同意。

3、初评。分直属局、分局申报、市局机关处室申报和联合申报三类进行评选。采取处室评选直属局、分局申报项目,直属局、分局评选处室申报项目,联合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以外的直属局、分局和机关处室评选的方法。评选时由创新工作的主创人员进行现场解说或演示,介绍创新工作的背景意图、实施过程、实际效果、社会影响等,每个项目陈述时间为5分钟,再由评委按各类别的名额要求记名投票(具体分类名额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按比例决定,选票未署名视为废票),在候选项目中产生20个项目进入复评,如最后一名出现并列则一并进入复评。

4、复评。由评委采取记名方式投票打分(选票未署名视为废票),复评中本单位有项目的评委选票每项每票记4分,没有项目的评委选票每项每票记6分。按总分高低确定创新奖候选名单提交市局党组审定。

5、审定。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产生15个项目(如最后一名出现并列则一并上报),报市局党组研究,审定10个获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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