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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方法范例

2023-03-28 来源:钮旅网

合同管理方法范文1

2、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管理人才。

3、建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

4、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

合同管理方法范文2

关键词:设计合同 管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均需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完成合同约定的本方义务。。

1合同的生效与设计期限的合同管理

1.1合同生效。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设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发包人应在合同签字后的3日内支付笔款项,设计人收到定金为设计开工的标志。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设计人有权推迟开工时间,且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1.2设计期限

设计期限是判定设计人是否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标准,除了合同约定的将会设计文件(包括约定颁奖移交的设计文件)的时间外,还可能包括由于非设计人应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原因,经过双方补充协议确定应顺延的时间之和,哪设计吕发生影响设计进展的不可抗力事件;非设计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件对设计进度的干扰。

1.3合同终止

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安装验收,设计人为合同项目的服务结束。

2发包人责任的合同管理

2.1提供设计依据资料

2.1.1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一次性或陆续向设计人提交设计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资料,以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进行专业工程设计时,如果设计文件中需选用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应由发包人解决。

2.1.2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尽管提供的某些资料不是发包人自己完成的,如作为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和数据等,但就设计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发包人仍需对所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2.2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由于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的主要地点不是施工现场,因此,发包人有义务为设计人在现场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方便条件。发包人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方便条件可能涉及工作、生活交通等方面的使得条件,以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2.3外部协调工作

设计的阶段成果(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由发包人组织鉴定和验收,并负责向发包人的上级或有管理资质设计审批部门完成报批手续。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应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2.3.1建筑物(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设计稳定、安全、可得;

2.3.2设计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2.3.3设计的施工图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约定委托范围之外的服务工作,需另行支付费用。

2.5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6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如果发包人从施工进度的需要或其他方面的考虑,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将会设计文件时,须重复设计人同意。设计的质量是工程发挥预期效益的基本保障,发包人不应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强迫设计人不合理地缩短设计周期的时间。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的协议后,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赶工费

3设计人责任的合同管理

3.1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是设计人的基本责任。

3.1.1设计人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资料,在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完成各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在投资限额内,鼓励设计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思想和方案。但若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的质量或安全,而又没有国家标准时,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3.1.2负责设计的建(构)筑物需注明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1.3对于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设计人应负责修正和完善。

3.1.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需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3.1.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均属于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要追究设计人的责任。

3.2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

3.2.1初步设计。包括

3.2.1.1总体设计(大型工程)

3.2.1.2方案设计。主要包括:建筑设计、工艺设计、进行方案比选等工作。

3.2.1.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完善选定的议案;分专业设计并汇总;编制说明与概算,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修正初步设计。

3.2.2技术设计。包括:

3.2.2.1提出技术设计计划。可能包括:工艺流程试验研究;特殊设备的研制;大型建(构)筑物关键部位的试验、研究。

3.2.2.2编制技术设计文件。

3.2.2.3参加初步审查,并做必要修正。

3.2.3施工图设计。包括:

3.2.3.1建筑设计。

3.2.3.2结构设计。

3.2.3.3设备设计。

3.2.3.4专业设计的协调。

3.2.3.5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3.3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委托设计的工程中,如果有部分属于外商提供的设计,如大型设备采用外商供应的设备,则需使用外商提供的制造图纸,设计人应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并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3.4配合施工的义务

3.4.1设计交底。设计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需向施工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保证施工工艺达到预期的设计水平要求。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如果在1年内项目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应负责上述工作,但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设备监理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以补充协议商定。

3.4.2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设计人有义务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如属于设计变更的范围,按照变更原因确定费用负担责任。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设备监理服务合同。

3.4.3工程验收。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参加工程验收工作。这些约定的工作可能涉及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试车验收和竣工验收。

3.5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4支付方面的合同管理

4.1定金的支付

设计合同由于采用定金担保,因此合同内没有预付款。发包人应合同签订后3天内,内传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中期支付中,定金不参与结算,双方的合同义务全部完成进行合同结算时,定金可以低作设计费或收回。

4.2合同价格

4.2.1在现行体制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费的管理规定。签订合同时,双方商定合同的设计费,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4.2.2如果合同约定的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需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4.3设计费的支付与结算

4.3.1支付管原则:

4.3.1.1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应报告、成果或阶段的设计文件后,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约定的各阶段设计费;

4.3.1.2设计人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发包人应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4.3.1.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3.1.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4.3.2按设计阶段支付费用的百分比;

4.3.2.1合同签订后3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4.3.2.2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3天内,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4.3.2.3施工图阶段,当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后,发包人应依据约定的支付条件、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和时间,分期分批向人支付剩余总设计费的50%。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5设计工作内容变更的合同管理

设计合同的变更,通常指设计人承接工作范围和内容的改变。。

5 .1设计人的工作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5 .2委托任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

为了维护设计文件的严肃性,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应随意变更。发包人、施工承包人、监理人均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如果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首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过修改的设计文件仍需按设计管理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使用。

5 .3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的变更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发包人需要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工作,如变更增加的设计内容专业性特点较强;超过了设计人资质条件允许承接的工作范围;或施工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设计人由于资源能力所限,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等原因。在此情况下。发包人经原建设工程设计人书面同意后,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人不再对修改的部分负责。

5.4发包人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违约责任的合同管理

6.1发包人违约责任

6.1.1发包人延误支付。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6.1.2审批工作的延误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均视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熟读乌烟瘴气一,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6.1.3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暗无天日 ,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2设计人的违约

6.2.1设计错误

作为设计人的基本义务,应对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还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要求设计人的赔偿责任按设计合同约定的工程实际损失的百分比计算。

6.2.2设计人延迟完成设计任务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时间,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2.3因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管理方法范文3

关键词:高职院校;经济合同;运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近几年,随着高职院校的不断发展使其已经成为高校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高职院校正在为我国培养相关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这些人才主要涉及产业升级以及经济发展方面,来满足国家对于以上类型人才的迫切需要,有效的促进我国社会经济以及高等教育的发展。。为了有效的防范高职院校经济合同运行管理的法律风险,需要加强经济合同的运行管理,也能够保障高职院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是高职院校规范化进程的主要环节。本文首先分析了高职院校在经济合同运行管理方面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以这样的方式来促进高职院校规范化的健康发展。

一、高职院校经济合同管理现状

近几年,随着高职院校不断的扩张以及合并,高职院校从办学规模、教学设施以及教学设备方面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高职院校在此发展过程中在市场经济中所占的层次不断的加深,主要涉及的经济领域已经包括高校的建设工程、相关科研成果的转让、教学设备的采购工作、资产的经营以及高校的产业发展等,经济合作作为高职院校与其他机构进行市场行为的主要形式,对其进行基本的法律风险防范以及运行管理已经逐渐成为高职院校规范化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由于高职院校的发展是从小规模到大规模逐渐进行的过程,其实际参与的经济事务以及领域变得越来越广,而高职院校的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也是在不断增加的过程中,对于相关的经济事务有了越来越深层次的认识,而双方的之间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实现的,并且以合同的形式来对经济事务进行约束,但是,总体而言相关人员对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并不强。主要表现在对于合同订立的重复进行,但是并不重复履行;在一定程度上重视合同的形式,但是对于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不够重视;。

(二)经济合同管理职责不明确

近几年,随着高职院校不断的参与经济事务,所以越来越多的经济合同不断的增长,但是随着经济合同的不断增长,在管理方面缺乏一定的专门的管理体系以及法律相关专业人士的管理,并不能很好的实现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具体来讲比如一般的高职院校是由后勤部对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维修合同进行订立以及管理工作的,科研部门对科研成果的转化相关的合同进行订立以及管理工作的进行,产业处进行实施产业发展以及资产经营方面合同的订立以及管理工作,虽然高职院校的财务部门会对相关的经济合同进行备案处理,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仅仅只是从审计以及会计方面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并不会具有正对性以及整体性的对经济合同的实质性的内容进行管理。这种经济合同的运行管理过程只是各自为政,并且出现职责不明的现象,还会对高职院校的经济合同的运行管理带来一些法律风险。

(三)合同条款粗漏简单

经济合同出现争议的本质原因是因为经济合同在订立时的内容不够严谨,同时合同的条款也不够完备。具体来讲,比如高职院校在对教学设施进行采购过程中签订的合同仅仅只是注明了采购设备的价款、型号、规格以及交货时间,并没有明确的注明实际的付款时间,供货商在很短的时间内催告高职院校应付款项,这样很容易使学校处于困境当中。在实际的经济合同中也很容易出现不注明违约条款以及实际如果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或者只是进行口头的约定,这种现象的存在都很容易带来法律风险的出现。所以对于订立的经济合同的基本要求就是满足双反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尽量的做到条款完备。而基本条款基本包括:标的、质量、价款、地点、方式以及数量等,另外还要注明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所以在实际签订的经济合同时,首先高职院校要保障相关的专业人员对于合同条款是不是完备,经济合同的内容方面是不是严谨,实际在实行的过程中是不是存在不能克服的困难等,要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的出现。

二、防控经济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对策

经济合同运行管理中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在高职院校正常运行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建立和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经济合同运行管理制度的完善能够有效的防范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的出现。近年来,由于高职院校的不断发展,大多数的管理资源一定投入到高职学生的实际日常的管理以及教学上,因为在对于经济合同的运行管理方面并没有实现完善的制度制定。所以,高职院校可以按照学校以及实际发展的需要,然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对经济合同运行管理方面进行规范以及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制定,明确签订经济合同的实际范围、职责、管理主体、程序以及权限等,并且以制度的凡是进行责任的追究以及落实,只能找不同的经济合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制度,是制定的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完善性以及实用性等特征,希望能够从根本上对法律风险进行完善。

(二)配备专门的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

对于经济合同相关的制度的建立的基本要求就是需要具体落实到实际的部门以及人员身上,所以实际执行机构的落实以及素质方面的要求会对最终的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高职院校可以针对经济合同的需要建立专门的部门,并且明确部门的实际职能,具体来讲,比如高职院校的法律事务室,也许对其的职能分工中加入对于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一项,高职院校的财务部门的职能也可以加上对于经济合同的拟定、备案、履行监督等项目,在高职院校的人员聘用方面,高职院校可以针对想的选择具有一定法律背景的人员担任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并且参与对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承办经济合同的拟定、送审、归档以及履行等工作,而对于经济合同的专门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以期能够增强相关人员的L险意识,最终提升其实际的业务能力。

(三)构建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1.加强事前防范

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前,首先需要做的是对于客户的相关资信以及基本信息情况进行核实,具体来讲就是对于客户的商业信用、资本结构、偿债能力以及基本经营信息等情况,主要核实的方式包括对财务资料的查询、对其经营场所的参观等,还可以通过工商部门对于客户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对实际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准确性进行核实以及验证。

2.严格事中控制

在经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过程中,经济合同的相关管理人员以及部门对于整个的履行过程实行全程的监管,并且做好整个过程中的监管记录,对于经济合同的整个履行过程记性严格的跟踪,最主要的还是对于合同结算工作的管理。具体来讲,比如,在经济合同履行的工程中出现合同变更的情况出现,高职院校对于合同的变更内容需要进行评估以及记录,并且形成补充协议,如果存在实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一律按照原合同记性履行。如果出现合同履行出现困难时,经济合同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人员应该及时的进行汇报,排除困难,以防违约情况的出现。

3.及时事后补救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违约的情况出现,首先应该区别情况,及时的向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报告,及时的采取相P的协商、诉讼或者是仲裁的方法。事后还需要对事前以及事中的防范以及控制没有实现预期目的的情况进行处理,为了有效的保障高职院校不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保障高职院校合法权益的措施之一,也是经济合同运行管理的最后保障。

参考文献:

[1]程秋梅.论法治视域下高校经济合同管理[J].教育财会研究,2009,20(2):15-19.

[2]卢芸.基于法治视角下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初探究[J].企业家天地旬刊,2013(12):149-150.

[3]赵虹.浅析高等学校经济合同的管理[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163-167.

合同管理方法范文4

我院是一所具有60多年历史,集医疗、教学、科研、保健、预防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属于三级甲等医院。伴随着医院的发展、大批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应聘来到我院工作,目前合同制护士人数占我院护理人数的64.3%。随着护理模式的转变和护理范畴的拓宽,患者对护理要求及护理人员不足的矛盾日益凸现,对合同制护理进行科学、规范化的管理,已是医院管理中不容忽视的内容之一。

1 聘用合同制护士基本情况

1.1 比例逐年增高。我院自开始招聘合同制护士以来,合同护士在护理队伍的比例逐年增加,截止到2011年4月我院统计在职护士和合同制护士人数达到1028人。(见下表1)

1.2 管理逐步规范? 刚实行合同制的时候,由于全院对合同护士的管理经验不足,无规定及细则,管理比较混乱,有很多合同制护士无《护士执业证书》,业务水平及工作能力较低。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上缴社会保险。合同护士思想波动大,不安心工作,更谈不上积极向上、团结协作的工作热情。为规范合同制护士管理,我院制定了合同护士管理细则及规定,使合同护士管理逐步走向规范管理的轨道。目前,大部分合同护士已取得了《护士执业证书》并注册,为合同护士缴纳了五种社会保险,并实行同工同酬。

1.3 素质有待提高? 我院招聘的合同制护士,学历、业务、技术水平、工作经验参差不齐,(见下表)合同制护士较年轻,任职时间短,相对缺乏教育培训和事业发展的机会,工作不太安心,整体素质与实际护理工作需要有一定差距,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如下表所示

表1 大连市中心医院2011年4月合同制与在职护士数据统计比较

2 措施

2.1 以“制”取人,用人:管理是医院正常运行的关键所在。医护人员只有遵循良好的道德,用法律和制度来约束自己,才能使自己的行为规范整体奏效,医院建设发展,不仅需要人,更重要的是需要人的“素质”,不能只用人,不管人。因此,在招收、录用合同制护理人员时候,首先要先从管理上入手,要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制定一整套的措施,使之系统化、常规化、制度化,使聘用人员有章可循,各尽其职,以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2.2 ,知识更新的周期加快,一次性学校教育远远不能满足获得 知识的需求。所以 ,合同制人员必须参加在职教育,不断学习新知识,以达到温故知新的目的。。很难满足现阶段医院的发展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护士岗位的学历步伐,跟上整体护士队伍的步伐,制当制定专门的业务训练计划,因才施教,并鼓励、支持她们参加自考、成人高考等继续教育,使其在最短的时间内跟上护理队伍的整体步伐。

2.3 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坚持优胜劣汰

2.3.1 提高合同制护理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结合平时的工作实绩,对表现突出者,可考虑外出进修、学习,参加各项竞赛,作为岗位能手培养;对工作表现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优的合同制护理人员,可长期聘用,并通过竟聘可走上管理岗位。

2.3.2 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每年由病区护士长对所在科室的合同制护理人员从敬业精神、责任心、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对测评不理想人员指出其不足和改正方法,给一年时间观察其效果,如仍不理想,则予以淘汰,停止续签合同。

2.4 增强护理队伍凝聚力:有资料表明,护士承受的专业压力较大,存在明显的职业耗竭。合同制护士面对的工作、生活、学习、晋升和去留的压力比在编的护士更大,需要更多的关心和尊重。管理者一定要树立“以人为本”和“为护士服务”的观念,主动为她们营造一视同仁、和平竞争、和谐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从医院的领导到护理管理部门以及科室的每一位护理人员都要真诚地接纳她们,不歧视、不排斥她们。

3 结语

21世纪是知识的时代,也是人才竞争的时代。护理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专业,面临着独特人力资源管理的挑战。随着医院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用人自的放开,合同制护士队伍将会更加壮大,医院领导要有战略发展的眼光,采取措施,管好、用好合同制护士。

参考文献

[1] 沈冬梅.基层医院合同制护理人员的聘用与管理[J].现代生物医学进展.2006.12

合同管理方法范文5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现在,国家的法制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国家的法律保障体系也越来越健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工程建设里面也有了很多的法律保障。而合同的管理就是在法律健全的背景下进行的一项保障工作。合同体现了工程双方之间自愿平等的原则,对各方的行为都有很好的约束。如果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在工程进行的时候,还是要按照双方的意愿签订合同,这样,就对双方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和管理。合同的管理,就包括了合同的签订,实行,还有中途的一些变更,还有为了防止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约的问题,进行的监察等一系列的管理行为。在建设进行的时候,随时都有出现法律风险的可能。所以,我们一定要考虑周全,把可能会出现的问题都要想到,这就是做了安全的预测。在合同管理的时候,要把那些涉及到的法律风险进行合理的控制。

1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心可能会出现的相关法律风险

(1)一般情况下,在合同签订的时候,我们总是不会考虑那么全面,这样就做的不到位了。我们很多时候,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没有把准备工作做好。具体的表现是没有看好对方的资金、信誉、资格资质以及影响履约的其他情况。有时候,对方能不能按照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很重要,一定要把对方的经营情况了解清楚,这样才知道对方可不可靠。如果不做严格审核而草率签订合同,这样,对方的资金怎么来的都不知道,给以后得工作带来了危险性。还有一个比较容易出现疏忽的问题就是,在定合同的时候,内容不是很详细。大家都知道,合同的内容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规定了双方的职责和义务,必须按照规定去履行自己的职责。这里边的内容,关系到双方的利益。但是,在实际情况里,很多的施工单位里面懂法律的人员不多,大家的法律意识也不是很强。(2)当下,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虽然在逐渐完善和健全,但是我们国民的法律意识还是不够。在建筑施工单位就有很多管理者对法律没有很强的敏感性。有时候在合同的履行阶段也会出现问题。比如,合同一方规定的合同内容,在实际当中是有缺陷的而合同另一方缺忽视了这个缺陷,这样就使得合同一方在履行自己义务的时候就有了漏洞可钻。有时候,太过疏忽,导致合同一方没有按照规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没有发现。或者,一方想改变合同,另一方也同意了。而不是双方正式签署更改的文件。还有就是随便就把自己的债权证明给了第三方。施工方对文件也不重视,很多法律文件根本就不保存。这就给了对方机会,很多时候,合同对方要求索赔,自己有理也说不清。(3)合同终止很多的施工企业由于对法律和合同不是很重视,他们以为合同就是个摆设,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即使他们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大多数情况下,他们认为合同履行阶段才是风险存在的阶段,而合同期一到,风险似乎就与自己毫无瓜葛了。其实这是片面的。在实际的施工里面,虽然合同的日期到了,但是管理合同的风险还是存在的。要是施工的单位没有履行保密义务,以后,还是要追求法律责任的。还有就是,由于施工的单位马虎大意,把那些文件丢失了,这样,乙方就会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这些问题都是在合同截止日期以后出现过的问题,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不能疏忽。

2建筑施工企业合同里面防控法律风险的办法

(1)我们已然认识到了合同在建筑施工中的重要性,也意识到了做好合同管理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订立或者签订合同之前,就应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字斟句酌、仔细审阅相关文件,把所有相关内容都要了解清楚。严格审核并了解掌握发包方等相关主体的资格资质、信誉、经营状况等相关情况,这为以后降低甚至规避法律风险起到很大的作用。(2)在签订合同以前,一定要有自己的原则,全面掌握相关内容,一个细节都不能忽视。在签订合同之前,再把内容详细考虑一下,审查好。一定要保证合同里面内容是全面覆盖的。这时候,就需要企业的法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联合起来,充分考虑到自己单位的情况,拟定出适合自己的合同文件。并且,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要把双方的利益都考虑到。不仅要全面,还要具体。在合同里面,一就是一,二就是二,要制定明确,不能有模糊的字眼出现,也不能够让话语有歧义。大家都把内容充分阅读,保证正确合理。(3)要学会使用示范的文本来制定合同。大家都知道,工程建设是漫长且复杂的,因为施工过程需要购买很多的原材料,还涉及到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等。这里面就有了很多的经济行为,所以,就会衍生出一些派生的合同文件。我们强调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这样,我们就知道签署过哪些合同,没签署过哪些合同,避免出现盲目,也把自己的工作掌握在心里。这样也是对自己负责,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施工的企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自己经营的特点,拟定出适合自己的合同范文。这样,就让合同有了很强的专业性,并且好进行更改。内容更加适合自己的需要,比如说,采购有采购的合同,还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设备租赁的时候也有合同,这样就很明确了,做什么事情都有一个合理的规章制度。有了明确的合同以后,还要严格去执行合同。保证能够落实。而且也要灵活掌握合同的内容,不能一味不变,要根据具体的环境去灵活变通。这样就很大程度上把签订合同时候的法律风险规避了。(4)要建立健全现代信息化的合同管理体系。我们上面也分析了,一个单项工程的进行需要很长的时间,这样合同从开始到结束,也就要很长的时候。而且施工企业还会有很多采购,租赁等派生的合同出现,这时候,要是我们把那些合同都扔到一处不进行有效归类,这就存在了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现在我们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帮助我们建立一个合理的合同管理系统。我们通过这个系统,就把什么时间段签订的合同,还有合同不同的内容都区分开来,输入到电脑里面,这个时候,如果合同需要变化,我们就能够找不来,确定方案,给我们节约了时间。(5)增加在履约时候合同的管理力度,值得说明的是,签订了合同以后,双方就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要按照合同的内容进行交底工作,让施工企业知道对自己有利和不利的内容。这样,他们就能够根据合同的内容,合理布置施工。我们在施工的时候,要保证施工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而且要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还要不断总结,看看施工过程中是不是有不对的地方,哪里没有按照合同进行。总之就是总结自己的行为,更好地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任务。

3结语

现在,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出现了很多的工程。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增加了。所以,在项目管理方面,要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远离法律的纠纷。这也是企业走向可持续发展的趋势所迫。

单位: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合同管理方法范文6

现代的合同管理是包括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全过程的计划、组织,控制、调节、诉讼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都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企业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1,建立专门合同管理部门。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企业应专门成立法律顾问部门,来统一审核管理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合同的履行。这是由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任务所决定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同时,该办法也赋予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经济合同的任务。另外,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合同更为适宜。

2,合同管理模式。现代企业应采取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各单位(主要有各个分公司、子公司或驻外机构)作为台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顾问部门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3,要使该统一合同管理模式有效运行,则必须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其一,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根据我国当前对企业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规定,企业的公章和合同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即企业公章等于企业的签字。在合同中,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公章或者合同章,也可以认为,该企业已经认可了该合同的有关条款,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当然,如果是企业内部职工私自使用公章为自己谋取利益,则企业无须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担保企业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问题的函》(1992年9月8日法函[1992]113号)对此有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对如何界定职工的私自使用行为,企业对此负有举证的义务,这点在实际上是有相当的困难的。

其二,对企业职工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会存在这个问题,由于市场经济的各类信息变幻莫测,许多机会瞬间即逝,因此,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合同签订都集中于企业的某人身上,这就会产生权力授予与权力控制的矛盾,如何来制衡该矛盾,是企业管理机制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这里要讲的是如何来制约和约束职工签订合同的权力,以避免表见的产生,避免对企业带来被动的局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给那些驻外的销售代表或者驻外的销售分公司预先给予相当数量的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在适当的时候签订合同。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很不完善的。因为,企业在授权的同时,对其的权力行使的上限并没有公示,这就会很容易产生狭义无权或表见行为。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应在空白介绍信中明确规定该销售代表或该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的金额上限,以及该销售代表或该分公司有权独立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狭义无权或表见行为的发生。在他们的职务停止或者调整岗位后,一定要确保将原先预先给他的空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空白的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及时上缴,同时务必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和他有业务往来的关系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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