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条 梁场质检工程师对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和违章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造成质量隐患,下达《质量问题通知单》,施工队就其内容进行落实整改,经质检工程师检验(必要时由项目总工程师对其验证)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同时梁场针对质量情况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对主要责任者罚款100~500元。对不服从指令的,要加倍罚款(2~5倍),并追究该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第29条 在业主组织的大检查中,因工程质量低劣被评为不合格或责令停工、罚款,并被通报批评警告,损坏单位声誉的施工队,第一次给予施工队罚款5000~20000元,对施工队队长、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各罚款500元,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更换,第二次给予清退出场。
第30条 有以下情况者予以罚款处理:
1、对于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除返工损失自负外,并按损失费用的5%给予处罚。对隐瞒不报者加倍处罚。
2、砂浆、混凝土施工:不配备计量器具或器具计量失准、有器具不用、无专人称量者,罚施工单位3000元,罚施工队负责人500元,罚技术负责人200元。
3、混凝土施工:拌和物自由倾落高度超过2米,不采取滑槽或漏斗、串筒等措施者,每发现一处,罚施工队2000元,罚施工队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200元。
4、混凝土施工:捣固不实造成混凝土表面缺陷严重,修补不细或用刷水泥浆掩饰等问题,根据程度轻重罚施工单位1000~5000元,罚施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各200~500元。
5、混凝土养护:未按规定养护,造成结构强度不足,表面龟裂,罚施工队1000元,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检员各200元。
6、抽检混凝土、砂浆试件不合格,每1组罚施工单位2000元。罚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各500元。
7、试验人员不按规定取样、试验,弄虚作假,罚试验人员500元。
8、质检人员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不按时上报质量月报的,罚质检工程师500元。 9、对半成品、成品因质量控制不严格造成经济损失的、在工程中偷工减料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加重处罚500~1000元。
10、质量罚款单由质检工程师签发,如发现擅自取消罚款者,追究当事人责任,追加受罚者,并以双倍处罚擅自取消罚款的责任人。
奖励措施
通过检查评对梁场管理人员进行经济岗位责任制考核,确定奖励系数予以奖励,根据现场实物工序质量的情况,给劳务队奖励1000~10000元。
在业主及上级部门检查中,表现突出,受到表扬的工程,梁场将对相关人员奖励500~1000元。
3、处罚措施
⑴通过内、外业检查,对表现较差的管理及技术人员处以100~300元的罚款。 ⑵ 内业资料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一次处以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隐蔽工程检查证短缺或填写有较大失误者;分项工程已完工一周而未及时填写分项工程检验评定表者;伪造试验报告及其它内业资料者;不认真填写施工日志及其他竣工资料者;技术
交底中出现重大失误者。
⑶ 施工现场管理
搅拌站无配合比牌,和不按规定进行计量者,每发现一次罚施工队1000~2000元,另罚质检负责人、技术人员及试验负责人各200元。
现场原材料不按标准进行标识的;材料堆放不整齐,毫无形状者;钢材、水泥无合格的料库或就地胡乱堆放者,一次处以施工队1000~2000元的罚款,并处以技术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各200元的罚款。
无施工标牌者,发现一次罚工序技术人员100元。
对部分要求必须进行旁站监督的工序及工序,如发现无人进行有效的监控,一次罚技术人员和试验人员各200元。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按规范要求及施工者,除对已施工部分进行返工处理外,另罚施工队1000~2000元,罚工序负责人100~200元。
⑷ 工程实物检测项目
安质部在检查中发现以下现象者,一次处以工序负责人100元,施工队1000元的罚款;对于问题严重者,给予加倍罚款或返工处理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 奖励
1、安全包保责任达标奖。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项目场长与施工队队长签订安全承包责任状,合同内项目完工,安全达标,按包保责任状规定兑现奖金。
第二十九条 处罚 一、违规违制处罚
1、施工岗位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每人罚款30元。 2、高空岗位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每人罚款30元。
3、不按要求在施工危险地段设警示标志的罚款200元。 4、机械、车辆司机无证上岗罚款300元。
5、不按施组确定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的罚款1000至2000元。 二、伤亡事故处罚
1、安全包保责任状未达标按责任状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2、对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队,除支付上级与地方政府部门罚款及承担处理事故费用外,梁场按下列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1)发生一次轻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500元。
(2)发生一次重伤2人以下(含2人)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5000至10000元。 (3)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10000至20000元。
(4)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含2 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0000至30000元。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3万至4万元。
(6)在一起事故中如果同时发生死亡、重伤或轻伤,则分别执行(1)至(5)款之规定。 三、隐瞒伤亡处罚
1、谎报或隐瞒伤亡事故,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每起事故加罚2万元。 2、在安全检查中,对现场发现的严重违章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每起罚款1000至5000元。
四、兑现时间
1、安全包保责任状经济处罚合同项目完工时兑现。
2、违规违制现场开处罚单,存根交安质部,每月底由财务转帐扣除。 3、伤亡事故与隐瞒,事故调查处理完后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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