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5.03.03
• 【字 号】湘政办发[1995]17号 • 【施行日期】1995.03.0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 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5〕17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 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保留湖南省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建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省建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职能转变
省建委应加强的职能主要有: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建设事业发展战略、规
划和计划;制订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产业政策,推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加强城市、村镇、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的建设规划和建设管理;加强建设行业的法制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和推进全省城镇住宅建设,研究制订国家公务员及有关人员住宅控制标准和解决社会低收入者住宅的有关政策、规章。
应当取消、弱化和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将属于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的职能下放给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包括各地州市自行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业务,规划设计和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市场开发等部分权限;减少计划分配任务;将企业的用工计划权、内部机构设置及人事任免权、调配权、经营合同审核权、劳动工资审批权等归还企业;取消评优活动和达标升级活动,确需保留的授权或委托有关协会办理;将职工培训、建设经济科技信息交流和学术活动等,逐步转交学会、协会办理。 二、主要职责
省建委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建设事业(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我省工程建设(重点工程)、城市建设(含城市雕塑)、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行业技术改造、建设机械等行业的政策法规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负责本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省管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设标管理,工程监理、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管理和后评价工作;参与重点项目选址定点、计划立项等前期工作。
(三)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研究制订我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省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地方标准;组织或参与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建设用地指标,与省计委等部门联合审定发布。
(四)指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安装的行业综合管理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研究制订城市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承办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审查报批;参与制订全省国土规划、区域规划。 (六)指导全省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防洪设施、人防设施、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和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指导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七)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作,组织制订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定报批及其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和城市雕塑工作;负责城市植物园、动物园及规划区、风景名胜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全省房地产业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作;指导和管理城镇房屋产权产籍、房屋商品化工作;指导房地产交易及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城镇住宅建设,制订和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住房控制标准与社会低收入者的住房政策、规章;负责全省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私房政策;参与指导住房制度改革。
(九)指导全省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
(十)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与管理重大技术引进工作。
(十一)研究制订全省建设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及有关政策;指导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受省教委委托综合管理全省院校建筑、城建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管理委直属大中专科学校工作。
(十二)研究制订城镇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防灾规划,综合管理全省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加固,以及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的技术工作。 (十三)管理全省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省外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检查督促各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十五)管理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指导行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标准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十六)承办建设部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建委设1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
(一)办公室(加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负责委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督查督办;综合管理建设体制改革和制订有关政策、规章;负责综合调研、政务信息、新闻宣传、重要文稿起草和会议组织;综合管理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保密、档案、来信来访等日常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
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委机关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委机关固定资产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建档案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行业综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核;编制行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技术改造计划、利用外资计划和物资计划,并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的立项、审查、上报;综合管理系统内各行业项目资金计划,负责委机关基建工作和委直属单位基建计划,以及技改项目的规划、立项和报批;负责本系统各种专项资金、事业经费、委机关行政财务、委直属单位的财务及拨款用款监督、费用收缴、控购申报和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委直属单位责任目标管理和经营管理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 (三)科技处
组织制订并实施行业科技体制改革方案、科技政策、法规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承办全省建设系统科技成果(产品)鉴定、成果登记和科技进步奖励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重大建设科技项目入关,参与重大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论证;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让和推广应用,负责全省建设系统科技统计工作;根据技术监督部门授权,负责建设行业标准、计量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经费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本系统对外技术引进、科技交流与合作;负责建设系统科研院所及全省性建设科技社团组织的科技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建设科技信息工作。 (四)建筑业处
研究制订和实施全省建筑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指导全省建筑业体制改革,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培育建筑劳务和材料设备供应等生产要素市场;指导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负责省管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和重点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安装、建筑装饰企业资质等级审批及年
检审核等动态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工作;负责拟订建筑业技术进步、质量管理、安全施工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开拓国际和省外的建筑市场,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工作;指导本行业劳动定额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和行业劳动工资工作。 (五)勘察设计处
综合管理全省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工作;研究制订和实施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有关规章及改革方案;负责拟订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以设计为主体的总承包公司的资格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省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组织标准设计的编制、推广和应用;指导和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加固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的技术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初步设计审批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审批;参与省管大中型项目建设前期评估工作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建设监理处(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制订全省基本建设实施阶段的建设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地方法规、办法、细则和政策;承办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参与编制全省重点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立项、审查等前期工作;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组织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和重点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后评价工作;归口负责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参与国家组织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报废工程的审批工作。 (七)城乡建设规划处
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镇规划的政策、法规;指导城镇规划、城镇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县城以上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与报批;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及土地划
拨、出让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指导受灾地区村镇灾后重建;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审定报批;负责行业统计和行业劳动工资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加挂风景园林处牌子)
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及全省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雕塑等行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规划和计划、体改方案和法规;负责指导和管理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公共客运交通、防洪设施、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和管理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城镇监察和防洪排涝工作;指导实施城建行业的技术标准和城建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城市轮渡、地铁,不含公路干线设在市区的轮渡);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提出城市建设资金初步计划,并对使用进行管理;参与城市建设土地划拨、出让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负责城市植物园、动物园及规划区、风景名胜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包括珍稀和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移地保护);指导和管理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工作;组织城市建设、风景园林建设的对外交流、引进项目资金和合作;负责行业统计和行业劳动工资工作。 (九)房地产业处(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房地产行业政策、法规及行业发展规划;会同土地部门管理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工作;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管理房屋权属,负责全省房屋所有权、抵押权权证登记和发放工作,负责房产测绘和产籍管理;管理房屋地产咨询、交易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全省房地产交易评估、经纪人员资格认证;指导和管理全省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等工作;指导和推动城镇住宅建设、住宅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和社会中低收入者住宅建设工作;负责全
省“安居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参与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进房屋商品化;组织调处、仲裁房产纠纷和落实房产政策;组织协调房地产行业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公务员和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负责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和干部统计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管理委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和全省土建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指导管理委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指导委直属单位离退休工作;研究制订全省建设系统教育的发展规划及人才培训、布局的有关政策;受省教委委托,综合管理全省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负责全省高、中等专业学校设置建设类专业的办学条件资格审定及教学业务指导,管理委直属大中专学校;管理行业职工队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岗位培训等有关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务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和管理委机关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开展两个文明建设活动;负责委机关计划生育和青少年教育工作;指导全省建设系统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二)纪检组(监察室)
指导全省建设行业对党员和干部进行遵纪守法、勤政廉政、职业道德、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教育工作;检查处理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及领导干部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指导和管理委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建委机关行政编制为9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副总工程师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工会主席各1名)。
设委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1名。 老干服务人员按规定比例配事业编制3名。
原配给省建委的事业编制共核销23名,其中:风景园林6名、雕塑5名、房改2名、城开办5名、城建档案管理3名、伤残民工管理2名。 d54708--011101w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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