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运沪北精品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员工人身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交运(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必须纳入公司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当生产运营活动与消防安全工作发生矛盾时,应坚持安全第一,在确保安全的前堤下进行生产运营活动。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公司建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公司安委会成员为组员的公司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讨论决定公司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奖惩及其他消防重要事项。
公司应成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安全保卫科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
公司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司消防工作计划,提交公司总经理室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修订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提交公司总经理室审定后贯彻实施,并负责检查督促。
(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公司各部门对火险隐患的整改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掌握公司消防工作的情况,收集和整理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为公司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
(五)负责公司灭火器材的配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六)协同工会、人事教育等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做好公司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工作,提出奖惩意见。
(九)完成消防监督管理机关和上级领导交办的有关消防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得少于员工总人数的10%。
第七条 公司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和维护以及消防安全活动的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项目。)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 公司实行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共同担负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符合规定,掌握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为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五)组织公司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处理涉及公司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明确生产现场各级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并签订责任书,全面开展对职工防火安全的责任告知,做到责任与经济考核挂钩。
(二)掌握和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情况,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确保灭火器材、消防标志、安检设备完好,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
(三)落实本单位灭火预案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措施,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灭火训练。
第十条 公司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在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消防安全管
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四)管理、维护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七)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按时上报公司有关消防工作情况的统计报告,完善消防档案。
(八)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出租场所的承租单位或外来务工人员签订有关协议、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章 防火重点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防火重点部位是指单位内部具有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各单位须从实际出发,确立本单位的消防重点,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加强管理。消防重点每年应作一次调整和重新确立。
第十三条 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措施:
(一)制定防火管理制度,教育相关人员严格执行。
(二)落实防火责任人,明确管理职责。
(三)针对重点部位的特点,设置禁烟、禁火等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
(四)相关人员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五)认真做好防火巡检工作,加强重点部位设施器材的维护,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消防设备器材主要包括:
(一)消防栓系统;
(二)自动、手动报警系统或装置;
(三)疏散引导图、引导标志和应急灯具;
(四)自救、逃生设备和器具;
(五)各类灭火器材和防火标志标识;
(六)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 消防设备器材配置的位置应选择在明显、方便、易取易用。消防设备器材日常保管工作应按责任范围落实“三定” 措施,即定点放置、定人使用、定人保养。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员为本单位的消防设备器材保管人,每月进行一次清洁、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做到卡簿相同。
第十七条 根据《上海市消防设备器材点检管理规定》,公司结合季度质量检查,对各单位消防设备器材开展清点检查。
对在用消防设备器材外观和数量的自检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对功能和动作的自检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各单位在自检时应做好记录,并保存自检的有关数据。自检中发现消防设备器材有损坏、失效失灵等隐患问题的,须及时向公司消防管理人提出维修维护或者更换的申请,确保消防设备器材临警能用。
第十八条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严禁擅自移动或挪用,确保消防设备器材的应急使用。单位内部消防栓周围15米内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物品,消防器材周围1米禁止堆物
第六章 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公司应健全各级、各岗位的消防检查制度 ,明确责任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形式要求、主要内容由:
(一)根据重大节庆日活动和季节特点,适时组织全面检查或消防安全的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有效配置以及隐患整改、防火措施落实等情况等。
(二)结合公司质量体系管理考核,每季度末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检查,检查考核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检查各单位安全用电等消防安全情况消防设备、器材的完好状况等。
(三)各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有行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消防设备设施的定期自查。检
查本单位消防设备器材、消防标志标识的有效情况以及隐患整改、消防措施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的消防检查都应认真记录备案。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前期检查消除的火灾隐患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估,总结本单位火灾隐患产生的规律和特点,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杜绝隐患再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公司有关人员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可酎情分别采取以下措施,帮助、督促所在单位进行整改。
(一)可以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向所在单位值班领导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口头提出立即整改要求。
(二)对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向所在单位发整改通知书,书面提出整改要求,交所在单位领导签收。
(三)对无力整改的火灾隐患,在要求所在单位采取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按“记帐挂号”的程序向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专题书面报告,请求帮助解决。
第二十三条 凡接到公安消防机关发出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落实防范措施,组织整改。
第七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疏散逃生的预案》,由本单位防火责任人负责每年组织一次演习。
第二十五条 单位内部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力量积极进行扑,及时向“119”报警,同时向公司总值班室报告。
火灾扑灭后,单位防火责任人和(或)公司消防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做好火灾事故现场和警戒,防止复燃和现场遭受破坏,同时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须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措施落实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八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纳入公司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考核和创建精神文明单位考核范围,由公司安全保卫科定期检查、考评。
第二十八条 对重视消防工作,严格贯彻消防安全法规,在预防火灾,消防安全管理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予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对因玩忽职守,违反消防规章制度,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责任者及有关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损失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和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防火档案设立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火档案,加强防火基础资料管理,做到规范化、标准化。防火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二张报表
1、各单位消防、安检工作月报表;
2、各单位消防器材、安检设备年度更新(充液)计划申请报表。
(二)三本手册
1、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汇编成册;
2、防火组织网络人员情况登记成册;
3、重点部位基本情况登记成册。
(三)八项台帐
1、消防工作计划、总结;
2、消防会议情况记录;
3、消防安全活动(宣传教育、训练)开展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5、消防、安检设备器材配备、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记录;
6、动火审批情况记录;
7、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8、火灾事故处理情况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内容或本规定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保卫科。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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