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 文件
浙卫发〔2012〕2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医学科学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与管理,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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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包括: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采光、照明、噪声等室内环境的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二)顾客用品用具的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三)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四)公共场所饮用水(包括:自备水、直饮水、二次供水)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第三条 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卫生厅委托专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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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卫生厅设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全省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检测评价、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省卫生监督所承担。
第六条 拟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向省卫生厅申报专业技术能力考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申报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申报项目计量认证材料; (四)仪器设备清单;
(五)检验、检测与评价等技术人员名单和相应的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
(六)质量手册和管理文件;
(七)模拟检验、检测与评价报告一份;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省卫生厅接到申报后,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委托专家组按照《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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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能力现场考核,并出具专业技术能力考核意见。
专家组成员由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的3名以上专家(单数)组成。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现场考核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
第八条 专业技术能力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省卫生厅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每三年复核一次。
第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考核合格的项目范围内,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与评价报告,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拟增加技术服务项目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省卫生厅申报新增项目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省卫生厅备案,由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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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考核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
能力考核申报表
2.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备案
表
3.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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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浙江省卫生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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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1.本表由申报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的机构填写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2.本表可从浙江卫生监督信息网(www.zjphis.com)下载,不得擅自修改,否则无效。
3.填写本表时,文字要简练,内容完整,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单位名称”一栏应填写依法登记的名称“;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5.本表及所有申报资料应均用A4纸打印。 6.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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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申报表 单位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电 话 单位性质 注册经费 职 务 职 务 传 真 □室内环境的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顾客用品用具的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申报项目 □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公共场所饮用水(包括:自备水、直饮水、二次供水)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承 诺 书 本申报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附资料: □1. 法人资格证明; □2. 申报项目计量认证材料; □3. 仪器设备清单; □4. 检验、检测与评价等技术人员名单和相应的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 □5. 质量手册和管理文件; □6. 模拟检验、检测与评价报告一份; □7. 其他有关资料。 资料提交人: 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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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岗位 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 检测评价技术负责人 现场检测人员 卫生检验人员 姓名 职称 专业 考试合格证明编号 备注:附上述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考试合格证明复
印件。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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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备案表
申报单位: 联系人: 项 目 变更项目 地 址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原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现 所附资料及证明清单(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变更理由;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承 诺 书 本变更备案表中所填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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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技术能力要求
(一)能按照《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GB9673、GB 16153)、《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GB/T 17216)、《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和《公共场所标准检验方法》(GB/T 18204)等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二)能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等要求,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三)能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二次供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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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卫生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包括:自备水、直饮水、二次供水)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四)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资质。通过计量认证的项目应能满足所申报技术服务项目的检测指标要求。
三、人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报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现场检测、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和质量控制等专业技术人员。
2.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或文件。
3.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经相应类别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有关人员具体条件
1.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基本要求
检测评价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各1人以上;现场检测人员3人以上;卫生检验人员4人以上(理化检验和微生物检验人员各2名)。
2.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申报室内环境、顾客用品用具、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的机构,应有预防医学(公共卫生、卫生监督)、卫生检验或医学检验、化学分析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检测评价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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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的机构,应有预防医学(公共卫生、卫生监督)、卫生检验或医学检验、化学分析、暖通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检测评价技术负责人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高级技术职称。
(3)申报公共场所饮用水(包括:自备水、直饮水、二次供水)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的机构,应有预防医学(公共卫生、卫生监督)、卫生检验或医学检验、化学分析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检测评价技术负责人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高级技术职称。
3.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工作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四、仪器设备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当具有所申报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现场检测、采样和实验室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材料(附表1)。各类申报项目检测指标相同的,所需仪器设备可不重复配备。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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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五、其他要求
(一)实验室的功能间布局、环境、安全、环保等应符合相关规定;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微生物检验样品处理应在洁净区域进行,洁净区域应有明显标示。病原微生物分离鉴定工作应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二)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三)检测方法应尽采用国家标准或地方规定的方法。必要时应备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四)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五)应当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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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信息,并且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有与其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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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基本仪器设备要求
申报项目 检测指标 现场检测或采样仪器 数量 (台或套) 室内面积、二氧化碳、一氧化 测距仪、二氧化碳分析仪、一氧化碳、甲醛、臭氧、氨、可吸入 碳分析仪、甲醛分析仪、臭氧检测室内环境 颗粒物、细菌总数、新风量、 仪、可吸入颗粒物分析仪、大气采温湿度、风速、照度、噪声 样器、空气微生物采样器、数字温湿度计、便携式风速仪、数字式照度计、声级计、新风量测定设备等 顾客用品用具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 微生物采样用具等 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 素、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计、尿素检测仪、水样采集瓶 2 2 2 游泳场(馆)和 PH值、浊度、余氯、水温、尿 PH计、浊度仪、余氯检测仪、温度公共浴室水质 公共场所饮用自备水、直饮水)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 浊度仪、余氯检测仪、PH计、水样可见物、PH值、铁、锰、锌、 采集瓶等 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或 大肠埃希氏菌、氨氮、亚硝酸 盐氮、耗氧量 集中空调积尘量、新风量、可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吸入颗粒物(PM10)、细菌总 数、真菌、嗜菌军团菌、β- 溶血性链球菌 定量采样机器人、PM10检测仪器、空气微生物采样器、新风量测定设备等 水(二次供水、铝、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 2 1
主题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 办法 通知
抄送:卫生部办公厅,各市、义乌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2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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