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有效使用志愿者资源,保证志愿者队伍素质,进一步推动志愿者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社区教育的发展和深化,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志愿服务队必须具备“六个有”: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服务基地;有完整的活动计划;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二、志愿者的登记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志愿者和志愿者非政府拥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命令志愿者非政府的协助化解;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二)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三)顺利完成志愿者非政府精心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志愿者每个月应当至少出席一次服务活动,吃苦耐劳,热情主动,服从分配的任务。
(六)志愿者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参加服务的,应将原因告知组长,不得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教育服务、环境保护、文化服务、帮困服务、治安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就是全体社区成员,重点就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备特定困难须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非政府根据服务对象的提出申请或者实际须要,提供更多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非政府与服务对象之间就是自愿、公平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互相认同、公平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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