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工资支付监管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工资发放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实现工资支付的政府监控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举报范围
在城区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同时具有以下两种情形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会组织进行举报:
1.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2.该欠薪行为在3个月内未被举报或投诉过、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的。
二、举报方式
3.举报人可直接到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举报,或者通过邮件、信件、电话进行实名举报,并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工资发放违法事实等)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4.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或夸大举报事实,对恶意、虚假举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5.工会组织在接到欠薪举报后,应及时把有关案件线索通报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三、奖励对象和标准
6.欠薪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对象是:举报城区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存在欠薪行为的举报人。负有相应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除外。
7.举报人所举报的欠薪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每宗视数额多少发给举报奖励金100-200元。
8.对同一案件多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同一案件多人联名举报,奖励金额按举报人数平均发放。
四、举报奖励金的管理和支付办法
9.欠薪举报奖励金由区总工会主要负责筹集、管理及审核发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举报的欠薪行为进行受理、查证和处理,并负责对领取欠薪举报奖励金的举报人进行资格审查。
10.对于举报情况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确认属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城区欠薪举报奖励金发放审批表》送区总工会审核发放奖励金。
11.区总工会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凭举报时所登记的有关信息资料,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也可以直接提供本人银行账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举报奖励金。
12.举报人在接到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逾期不领取奖励金,或者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联系,或者由于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资料不真实而无法拨付举报奖励金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该项奖励金。
1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举报奖励金管理,保护举报人。不得违规发放举报奖励金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和举报内容,违者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要把举报案件的受理、查证、奖励金发放审查等有关资料归档备查;区总工会要建立举报奖励金发放的专门台账,两部门(区总工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举报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通报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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