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资料
一、安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注:随着社会生产实际的要求,目前安全生产方针已更新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了安全生产治标治本的新理论。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
(1)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违章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遇到紧急事故,并无能力阻止的情况下,有避险的权力;
(6)受教育的权力:有权得到企业及相关培训单位的培训教育;
(7)有获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赔偿权: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四)、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部分内容:
(一)、本法所规定的职业病包含内容: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部分内容:
(一)、消防工作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4、《工伤保险条例》部分内容:
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部分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特种设备使用的相关规定: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3)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特种设备应定期交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予以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使用。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分重点内容:
(一)、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及使用相关要求:
(1)提供厂商必须有《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2)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危险化学品从业及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
(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具有资质,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危化品的运输;
(5)运输过程中的驾驶员、压运员、装卸人员必须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部分内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1、安全生产月:为了能够形成一定的安全文化,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国家把每年的6月定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月每年都有一个主题。今年为了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加深入人心,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故今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定为“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2、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进人员在独立作业之前,必须经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每级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
3、安全管理体制: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突出了:
(1)安全生产的责任除了企业之外,政府有着领导的责任,一方政府就应有保一方安全之领导责任;
(2)安全生产各部门监管时,应依法监管,把法律法规标准作为监管的统一依据。
(3)企业负责力度加大,兼顾生产经营的上下游。
(4)群众及其他社会监督支持的重要性,比如媒体的曝光、群众的举报等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业余力量。
4、“三同时”原则:即主体工程在设计、建设及投入使用的同时,进行设计、建设及使用安全设施。
5、“四不伤害”原则:既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6、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未到位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惩处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7、按照受伤的程度,工伤分为轻伤、重伤、死亡。
●轻伤:指损失天数满一日而少于105日的伤害
●重伤:指损失天数等于和大于105日而低于6000日的伤害
●死亡:指有人受伤后当场死亡或受伤后30日内经治疗无效后死亡。
8、安全色:我国安全色标准规定红、黄、蓝、绿四种颜色为安全色。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禁止、停止和有危险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红色的标记,有时也表示防火。
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需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黄色标记。
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如指令标志、交通指示标志等。
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可以通行或安全情况涂以绿色标记。如表示通行、机器启动按钮、安全信号旗等。
9、安全标识:通常指安全标志和安全标签。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形象的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是一种国际通用的信息。分为:
(1)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的不安全行为;其基本形式为带斜杠的圆形框。圆形和斜杠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为白色。如下图一
(2)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其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边框。三角形边框和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为黄色。如下图二
(3)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其基本形式是圆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蓝色。如下图三
(4)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其基本形式是正方形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绿色。如下图四
10、进入高噪音区(目前公司规定85分贝以上)必须佩戴护耳器。
11、高空作业是指离基准面2米以上的作业。
三、安全生产技术重点内容
1、机械安全技术
(1)修护盛装或为盛装可燃气体之容器或管路,除关闭管阀并加锁外,尚需加装盲板,以策万全。
(2)维护保养及维修设备时,先要停车制动,对某机械设备未予充分了解之前,不可单独去做维护、保养或修理工作。
(3)非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动任何开关或阀,尤其不可擅动挂有标签及加锁开关或阀,以免影响正常操作或伤害他人。
(4)修护电力带动之机械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开关处悬挂标签及加锁,且仍需使用仪表测试确知已无电流通过时,方可进行修护工作。
(5)进行修护工作时,有外来危险或影响到他人安全时,必须先联系并装设围栏,另加警示标志。
(6)非必要不得随意拆除机械设备之防护盖网,如必须拆除,应于工作完毕后立即安装复原。
(7)作业时,穿戴合适的工作服、戴安全帽、穿防砸鞋等,不得穿裙子、围巾,长发不能露在帽外,不得佩戴悬吊饰物。
(8)作业前检查服装是否有被卷入的危险(如脖子上的毛巾、上衣边、裤脚等)。
(9)机械运转时,禁止用手调整、测量工件及产品质量检查,禁止用手触摸机器的旋转底部。
(10)防护用品穿戴要适当,在尖锐无旋转机械中操作时,应穿戴手套,在旋转类机械中操作时,不得穿戴手套。
(11)多人一起作业时,应有一人总体协调,以免因为协调不当造成事故。
(12)在多人作业时,语言传递要准确,尽量不要缺少主语,避免使用“OK”、“上”、“下”等表达模糊的词语。
(13)禁止跨越深坑。
(14)皮带传动装置,高度在2m以下的必须安装防护罩,防护罩与皮带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以避免妨碍皮带运转。
(15)机械装置防护罩,设计时应尽量考虑机器维护时无需拆卸。防护罩一般不准踩踏或站立,确实需要用作平台或阶梯时,应保证防护罩的承受力在1500N以上,并要采取防滑措施。
2、电气安全技术
(1)非经允许不得擅自操作电器、仪表、监控计算机等设备。
(2)凡电气设备均视同带电,工作前需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
(3)电器、仪表、计算机等设备的安装及维修工作,必须由合格人员担任。
(4)电气设备维修时,应向设备所属单位申请断电许可,并挂断电卡;于进行作业前,须先做好安全防护及戴妥防护用具,并检测设备确认无电后方可作业。
(5)在使用手电钻、电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工具外壳要进行防护性接地或接零,并要防止移动工具时,导线被拉断,操作时应带好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板上。
(6)发现有人触电时必须将电源切断,或用干燥木条,或其他非导电体,使触电人脱离电气设备,并立即进行施救,一面通知救护车,如触电人已昏迷,即用人工呼吸进行急救,直到恢复自然呼吸为止,并同时呼叫邻近人员协助送医及警戒该设备的危害。
(7)接触任何线路前,虽明知不带电也用检电笔检测,确定无电后方可动工。
(8)电流对人体的伤害有三种:电击、电伤和电磁场伤害。
电击是指电流通过人体,破坏人体心脏、肺及神经系统的功能。
电伤是指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用和机械效应对人体的伤害。如电弧伤害、融化金属烫伤等。
电磁场生理伤害是指在高频磁场的作用下,人会出现头晕、乏力、记忆力减退、失眠、多梦等神经系统的症状。
(9)变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同一室两间安装不同电压设备时,中间的门由高压向低
压室开启。
(10)变电压室的内门、窗应设置不小于10×10mm的小网格,防止小动物进入,造成短路。
(11)电线安全色,为了能明显的看出电线的相级,国家规定黄(A相)、绿(B相)、红(C相)、蓝(N零相)、黄绿双色线(PE保护线)。
3、危化品安全
(1)分类与标识:危险化学品共分8类,每一类有通用的标示,主标示下角有1-8的数字标示表明其属于8类危化品中的哪一类,没有1-8的数字标示的为副标示,表明是其次要危害性质。
主标识 副标识
当一种物质有多种危害性性质时,主要危害性质用主标识,其他危害性质用副标识,如铬酸主要性质是腐蚀品,次要性质是有毒品,标识为:
(2)易燃液体的定义是:凡在常温下以液体状态存在,遇火容易引起燃烧,其闪点在45°C以下的物质。
(3)闪点是衡量液体物质燃烧难易程度的一个指标。
(4)致死量(lethal dose):能使机体中毒死亡的毒物最小剂量,称为这 种毒物的致死量。在给予物质的方法不变时使个体总数的一半死亡的数量,称为半数致死量或称为
50%致死量(LD50),是衡量化学品毒性的一个指标。
(5)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了解作业场所内危化品的危害性质,熟悉紧急救援的措施及应急物质的使用。
(6)危险化学品相关作业必须选择完好的防护用品。
(7)皮肤/眼睛接触危化品(浓硫酸除外)送医院前的急救方式为:冲凉水20分钟左右。冲凉水益处是:可以降低温度,保护皮肤;可以降低皮肤表面危化品的浓度。
4、特种设备安全
(1)叉车
叉车驾驶人员需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驾驶。
叉车每日运行前需自检,每月定期自行检查。
叉车装物时,驾驶室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严禁其他任何人进入或室外搭乘。
(2)天车
天车驾驶人员需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驾驶。
天车每日运行前需进行日常检查,确认无隐患后。
天车装物时,驾驶室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严禁其他任何人进入或室外搭乘。
吊举尖锐物件应适当加快速度,避免绳索损坏,尽量避免吊举高热物体。
进入天车后或离开天车后,请关好走道和天车驾驶室间活动通道门。
悬空之吊钩无论是否吊物,其下不可有人通行或站立,亦不可放置东西。
(3)各种工业气瓶按照规定需涂抹规定的颜色,如氧气瓶涂蓝色;乙炔瓶涂白色;氮气瓶涂灰色。
(4)工业气瓶中气体一般不应完全用尽,保持瓶中正压,防止其他杂物进入瓶内。
(5)压力容器的重要附件是压力表和安全阀。一个实时指示压力容器内的压力;一个是卸压装置。
5、等高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1)在2m以上工作人员需系好安全带,戴安全帽(颚带系劳),安全带需高挂抵用。
(2)不能将施工工具放入衣服口袋,应放入专用的工具袋中,防止坠落伤人。
(3)雨雪天或六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高空作业。
(4)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5)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及年老、未成年人(16-18周岁)、孕妇等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6)雨雪天过后,脚手板应及时清扫,并做好防滑措施。
6、消防
(1)火灾分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2)灭火器种类及特性
泡沫灭火器:用两手掌托起灭火器,保持直立抬到火场再倒转过来(使灭火器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压力),不可扑灭带电火灾。
干粉灭火器:灭火效率高,但常对火灾现场造成较大污染,不便于扑灭贵重仪器及资料场所火灾。
二氧化碳灭火器:具有灭火不留痕迹的优点,常用于扑灭贵重仪器及资料场所火灾。
(3)灭火器使用注意事项
A、拔掉保险插销,立于火场上风,对准火焰根部进行喷射,将火熄灭后注意是否可能再燃,然后手持灭火器倒退离开火场。
B、水、泡沫灭火器,绝不可用于电气火灾。
C、在狭小空间或密闭火场应注意保护自己(包括呼吸防护)。
D、对于火势将会封闭逃生路线者(包括火势、熏烟),则应先脱离火场。
E、灭火器必须定期进行自检,以保持其可用性,干粉灭火器表面指针区域红色表示压力偏低,绿色表示安全气压,黄色表示压力偏大。
(4)灭火器放置要求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或便于取用的地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灭火器应设置牢固,铭牌必须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7、电焊气焊作业
(1)工作人员应佩置电焊面罩、皮手套、胶鞋或胶底鞋及绝缘手套。
(2)工作时钢瓶与焊接点之间必须保持10m距离,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保持5m的距离。
(3)严禁在氧气瓶头、压力调节器螺帽及皮管接头处涂擦油脂,以免发生爆炸。
(4)电焊机的一次接线不得超过5m,二次接线不得超过30m。电焊时,
(5)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6)焊接较封闭的器皿时,需检查里面是否有可燃气体的存在,以免发生爆炸事故。
(7)焊接工作完成后,需检查作业现场的情况,避免发生焊接后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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