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用民族法规和政策指南
(一)、国家和上海有关民族方面的法规
1984年5月31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1994年12月9日通过了《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00年8月通过了《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二)、本市实行土葬的回族等少数民族工作人员丧葬补助费规定
1993年4月,“沪财行(1993)第60号、沪族发字(1993)第31号”文规定:1993年5月1日起,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撒拉族、乌孜别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非因公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在本单位现行的丧葬费标准基础上再增加50%;按上述标准计发的丧葬补助费不足九百元的,应补足到九百元。今后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如作调整,实行土葬的回族等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费按调整后的标准再相应增加50%,不再另行发文。
(三)、上海市对回族10个少数民族开斋节放假的规定
根据1980年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委、劳动局、粮食局《关于本市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放假的规定(沪府发(1980)89号)》,决定对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开斋节”放假一天。如适逢例假日、厂休日等,则不补假。确因工作需要,离不开工作岗位的,科酌情予以补假。凡享受“开斋节”假日的职工,不影响考勤和工资,奖金等。对合同期内德临时工,在“开斋节”假日,工资照发。
(四)、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出乘坐飞机饮食方面有何规定
根据1989年3月11日中国民航运输服务公司《关于认真做好信仰伊斯兰教民族人员用餐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售票处、值班部分发现有少数民族乘机时,要及时通知到有关配餐部门;配餐部门在配备机上餐食、点心等食品时,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穆斯林餐食。
(五)、司法机关如何向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提供帮助
为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诉讼权利,以及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要求在诉讼中对少数民族给予必要的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于不能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应该为他们提供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规也都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活动中,则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查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集中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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