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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户外焚烧管控的实施办法(2020)

2024-03-29 来源:钮旅网
 关于加强户外焚烧管控的实施办法(2020)

各行政村(社区)、办(线)、站(所):

为有效解决因户外焚烧引起的大气污染问题,持续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切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2020年我镇空气质量达标进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治气工作决策部署,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坚决遏制一切户外焚烧行为,确保2020年度大气质量居全区前列,年度PM2.5浓度达到考核要求。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惩治并重。

三、组织领导

建立镇户外焚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由镇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城建、工业、农业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村镇建设办、工业商贸办、农业农村办、派出所、生态环境所、自然资源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人及各行政村(社区)主职干部为成员。

四、工作措施

建立“四查清两到位”管控机制。即焚烧时间要查清、焚烧地点要查清、焚烧物品要查清、焚烧人员(企业)要查清,重点区域管管要到位、对焚烧人员(企业)处罚要到位。

(一)严格考核

1.村(社区)考核:纳入村(社区)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村(社区)接到火情信息后须第一时间派人进行现场核实,组织做好火情扑灭,查清焚烧责任人。发生户外焚烧现象的,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进行扣分。

2.基层站所考核:将户外焚烧管控工作列入派出所、自然资源所、生态环境所、综合执法中队等站所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3.护林员考核:加强日常户外焚烧巡查,第一时间发现户外焚烧现象,并协助做好火情扑灭;协助村干部对每一起焚烧行为查清责任人,确保追究到人。

(二)联合惩治

1.立案查处。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通过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加强对焚烧当事人的警示教育,在面上起到震慑作用;自然资源所、生态环境所对户外焚烧引发山林火灾、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强制约束。对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或阻碍行政执法人的当事人,由派出所采取治安强制措施。

(三)宣传引导

村(社区)通过发放倡议书、悬挂横幅、微信提醒、推送短信、与党员(村民代表)签定承诺书等形式,全方位、多时段加强秸秆焚烧的宣传。宣传对象要精准,经常焚烧的重点地段、重点农户要重点告知和宣传。利用巡逻车,通过高音喇叭进行警示提醒宣传。在火点发生后进行第一时间宣传劝阻。

(四)建章立制

各村(社区)要因地制宜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对有焚烧行为的村民,建立惩罚机制,引导村民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各村(社区)要明确村(社区)两委成员工作职责,建立相应内部考核办法。要加大秸秆回收利用,鼓励村民使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要及时清理未焚烧的树枝和堆积物,对可燃垃圾进行集中处理,消除焚烧隐患。

(五)督查通报

1.每周通报。由综合执法中队牵头,每周编发焚烧处置信息通报,下发各村(社区)。

2.每月排名。每月焚烧总数列前两位的村(社区),村(社区)主职干部向户外焚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书面情况说明。

五、工作职责

1.农业农村办:牵头负责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工作;负责《严禁户外焚烧承诺书》的签订工作;涉及山林火情信息的第一时间通知属地村(社区)和护林员进行现场处置。

2.工业商贸办:负责《严禁工业垃圾焚烧承诺书》的签订工作;配合综合执法中队做好涉及企业、工业园区的各类焚烧行为的处置和查处工作。

3.村镇建设办:负责建设施工工地和临时垃圾周转场内垃圾焚烧管理工作。

4.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依法履行《绍兴市大气污染条例》等法规明确的户外焚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焚烧当事人进行约谈、立案查处;负责利用巡逻车开展流动宣传;配合村(社区)做好火情扑灭工作。

5.派出所:协助综合执法中队对不配合调查处置的当事人进行传唤工作;负责对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阻碍行政执法的当事人采取治安强制措施。

6.自然资源所、生态环境所根据各自职能,对户外焚烧引发山林火灾、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7.村(社区):落实户外焚烧管控的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做好火情信息点位的现场核实、组织火情扑灭、查清焚烧当事人;负责做好禁止焚烧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社区)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禁止户外焚烧对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焚烧管控工作。各村(社区)要建立相应领导组织和巡查队伍,全面加强属地焚烧巡查管控工作。

2.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户外焚烧工作由镇统一领导,各村(社区)属地管理,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力配合,共同抓好禁烧工作。确保每起火点处置形成工作闭环。

3.加强宣传,强化监督。各村(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时间要早、宣传形式要多样、宣传面要大,做到人人知晓。加强舆论监督,通过设立曝光台,对违法相关规定、肆意焚烧的当事人,通过村内宣传栏进行曝光。

丰惠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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