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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标 签】宣传文化,营业税,增值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粤财法﹝2014﹞12号【发文日期】2014-01-20【实施时间】2014-01-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深汕合作区国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2〕1号)同时废止。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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