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2024-02-09 来源:钮旅网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21) (dgj32/j11-2022)

第一部分:编制说明缘由一:在对全省调研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的基础上,发现全省各地差距较大,究其原因,在于各地建设标准不统一。

原因二: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缺乏共同遵守的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联合发起,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组织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相关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有限公司成立一个准备小组来准备标准。8月5日:省公司决定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8月10日:与省建设厅标准站商议立项,成立编写组8月12日:标准站组织召开标准编写大纲审查会8月16日:标准站召开标准初稿讨论会,修改后定稿

8月30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组织召开全省协商会议,省公司有关部门和办公室、13个地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商和供电公司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9月5日:收集意见修改后,标准站召开预审会

9月9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了一次专家评审会议,由三方九名专家组成的评审团进行了评审

9月15日:省建设厅与省经贸委正式发布该标准

9月16日:由南京、扬州、无锡供电公司相关人员组成标准实施意见编写组和成本核算组

9月19日:省公司组织召开了标准实施意见讨论会9月22日:完成标准实施意见及费用测算报告 第二部分:概述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改扩建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当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5、施工与验收;附录。

第三部分:标准1总则条款的详细解释

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改扩建住宅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当参照本标准执行。1.0.3居民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和城市发展规划。根据居民区的建设规模和容量,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和电源通道。供配电系统设计应与居住区详细规划设计同步进行。1.0.4住宅区的供配电方案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本着安全、可靠、经济、易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以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带来的用电需求。1.0.5住宅区供电 第1页共23页

dgj32/j11-2022《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1.0.6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1.0.7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对“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的理解是,所有电缆均应在住宅区内使用,仅在将外部电源引入住宅区外壳的局部区域内允许采用架空方式。

1.0.8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

2.2.1居住区

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2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2.3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为10层以上(含10层)的住宅建筑。2.4高级住宅

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指装修标准高或安装有空调系统(中央空调系统)且能满足其中一项条件的住宅建筑。 2.5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柱脚以上各层的周边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是一栋上盖、结构坚固、层高大于2.20M(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2.6变电所

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转换后,向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配套建筑物。2.7配电所

指安装有开闭合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 2.8环形主机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2.9电缆分线盒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2.10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2.11箱式变电站

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含环网供电单元的称组合式箱变。 2.12分配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第2页,共23页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21)

配置系数(KP)综合考虑了同步速率、功率因数、设备负载率等因素。 2.13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包括各类电能表(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3供配电设计 3.1载荷特性的测定

3.1.1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居住区内特别重要的一级负荷,用电单位应自备应急电源。应急电源是指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的各式电源,例如:蓄电池、发电机等。 3.1.2居住区一级荷载包括:

1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19层及以上住宅楼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及应急照明电源;

3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4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对汽车库等级的说明:汽车库停车场ⅰ>300辆>400辆

ⅱ151~300辆251~400辆ⅲ51~150辆101~250辆ⅳ≤50辆≤100辆(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3.1.3居住区内二级负荷有: 1.10层至18层住宅楼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电源等;2.二、三级蒸汽车库;

3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4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3.1.4居民用电负荷和其他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负荷的负荷为三级负荷。3.2负载能力统计

3.2.1居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建筑面积在120m2及以下时,基本配置容量为每户8kw;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每户基本配置容量为12千瓦;对于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房屋,每户的基本配置容量为16千瓦。

建筑面积为120m2及以下的住宅,按每户8kw配置;建筑面积为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按每户12kw配置;建筑面积为150m2以上的住宅,按每户16kw配置。以上规定是住宅配置容量的下限,可根据用电需求增加配置容量,可以上调一档及以上进行容量配置,即以4kw整数倍递增。

3.2对于高档住宅,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基本配置容量。按先进标准计算每户容量后,每户容量不得低于实际16kw标准,即每户容量不得低于标准。

3.2.2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1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配置系数根据总居民住宅户数来定,户数越少则配置系数选择越大,最小不得小于0.5。具体要求见下表: 住宅区总户数分配系数(KP) 第3页共23页

dgj32/j11-2022《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12350户及以下50户以上200户以下200户以上不小于0.7不小于0.6不小于0.5 2.低压干线区段的选择应根据下表中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1234号居民户数3户及以下,12户及以上,12户及以下,36户及以下。配置系数(KP)等于1,不小于0.8,不小于0.7,不小于0.6

单住户的接户线、进户线配置系数应按1选择。

对于十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低压干线配置系数应根据情况分别增加0.1,即: 序号1234居民住宅户数3户及以下3户以上12户以下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36户以上配置系数(kp)等于1不小于0.9不小于0.8不小于0.7

总容量160kW及以下的变压器可用于总容量160kva的住宅区供电。3.

公建负荷一般应采用高压方式供电,只有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时,方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

3.2.4公共服务设施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室60~100W/m2;商业(会所)100~150W/m2。

一般情况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时可按下限60w/m2估算;作为写字楼的办公用房时可按上限100w/m2估算;作为商铺的商业用房时可按下限100w/m2估算;作为饭店、娱乐休闲场所的商业用房时可按上限150w/m2估算。当公共服务设施用途不确定时,建议选用负荷密度标准的上限。

3.2.5居民区配电变压器容量应为315~500KVA,油变压器容量不超过630kVA,干式变压器容量不超过1000KVA。

本条说明了居住区内配变容量的选择标准。即应在满足低压供电半径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居民用电负荷增长的需求,以利今后增容。配变容量选择不宜过大,且应靠近负荷中心。

3.3住宅区的供电要求

1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2居住区二级负荷宜由双回路供电。

3、居民区三类负荷一般采用单电源供电,供电回路可根据线路余量和负荷容量合理增加。

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是指来自不同变电站(配电所、变电所)或同一变电站(配

第4页,共23页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21)

变电站和变电站的不同高(低)电压母线)。二次负载应由双回路供电,即来自同一变电站(配电变电站和变电站)的同一高压(低压)母线。如果一级和二级负载使用两个低压电源,则上层高压电源不应相同。III类负载通常由单一电源供电。当一条供电线路的容量不满足负荷分闸时,应合理增加回路,采用多回路供电。当三级负荷计算容量较大时,还应合理增加供电回路数量,以提高供电可靠性。 3.3.2高压供电

1.住宅区应采用配电所(环网柜)和变电站。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式变压器,或两者结合实现环网供电。

居住区高压供电主要有两种方式,推荐选用配电所(环网柜)和变电所方式实行环网供电。当居住区确无独立房间设置配电所或变电所时,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供电。同时,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每台配变必须接入电缆环网中。居住区内根据住宅建筑层数、高度不同,也可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环网供电。 第5页,共23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