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依法进行侦查的一项专门工作。它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安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保驾护航的重要工作之一。在我国,经济犯罪活动出现较迟,在改革开放前发展缓慢,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发展迅猛,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于经济犯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即无论是犯罪活动的方式、方法,犯罪主体构成上,还是犯罪后果的表现形式上,都对经济犯罪侦查机制与运行等等方面提出了有别于一般刑事案件,或者说传统侦查方法的诉讼要求。为此,本文作者认为有必要对经济犯罪侦查的原则作一些探讨。一、主动进攻的原则。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一定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工作。要积极开展经侦基础业务建设,努力提高获取经济犯罪情报线索的能力和线索的质量。对已注册公司企业的背景要进行调查,已发现各种违法经济犯罪活动,并积极开展侦查,保持主动进攻的态势,强化打击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时,认真研究经济犯罪活动的规律性和特点,及时掌握情况,对不同时期突出的经济犯罪类型,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二、依法办案的原则。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公正严格执法作为立身之本。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又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经侦案件,准确定性是关键,所以尤其要注意掌握政策与法律,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去惩治罪犯,保护人民;无论在办案的任何环节,采取任何侦查措施,都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文书规范,处理适当。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插手经济纠纷,要坚持原则,排除干扰,不徇私情,禁止办人情案、关系案,不搞任何形式的降格处理或以罚代刑。一定要坚持先立案,后侦查,尚未立案之前,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三、注重证据的原则。证据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关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全,就无法结案,无法移送起诉,达到实现刑法的目的。经侦民警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从受案时起,就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以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上,仍然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证据,把证据搞扎实,不得轻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票证、印章、文书必须妥善保管,不能丢失、损失,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济案件尤其要注重把握下列证据:1.书证和物证。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主要以大量的票证和合同为载体,以资金和物质的流动为主要形式,这些票证和合同往往可能直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和过程,作案手段以及动机。因此,书证和物证的搜集和分析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往往打着合法的幌子,把其违法犯罪行为掩饰为一种正常的经济行为。在其供述中,犯罪行为人对这一点总是特别强调,也正是这一点上,往往容易暴露马脚。因而,应注意分析其供述与其现实行为之间的差异,发现破绽。3.软件等视听资料。四、协同配合的原则。各级公安机关要树立整体作战意识,增强全局观念,排除干扰,主动加强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机制,协作办案,充分发挥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合力作用。要保证政令、警令的统一和通畅,上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执法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执行上级的指令和决定,坚决摒弃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停止执行,拒不执行或者有意拖延的,追究领导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五、人赃并重的原则。经济犯罪活动在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必须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也只有从经济上打垮犯罪分子,才能真正起到惩一儆百,釜底抽薪,使经济犯罪分子不能东山再起,继续作恶的作用。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要认真查明其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重要逃犯,无论其逃到哪里,即使是国外,都要千方百计将其缉拿归案,决不让其逍遥法外。在严
惩罪犯的同时,要积极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与犯罪无关的财物,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更不得因办案而影响涉案单位的合法正常经营活动。六、打击保护并重的原则。经济犯罪主要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往往与正常的经济活动交织一起,以合法的外衣掩盖着犯罪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