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转发《重庆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
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朵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纪委(纪检组):
近日,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印发了《重庆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国资系统纪检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务心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把监督工作贯穿于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的各个环节,教育、引导和督促纪检监察干部遵纪守法、勤政廉洁、秉公执纪、忠于职守。
国资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国有企业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力量,搞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促进纪检监察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纪能力的提高,为更好的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国资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完善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加强《中国共产党党风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业务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拓宽监督的渠道和内容,创新监督的载体和形式,增强监督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把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等其他形式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一套规范化、经常化的长效监督机制。
国资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自查,着力打造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可亲可敬可信的形象。要通过深入学习贯彻《办法》精神,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清正廉洁,忠诚于党的事业,始终保持谦虚谨慎的作风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敢于和善于从事反腐败工作的国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对少数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甚至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人员,必须坚决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特此通知
中共重庆市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2008年4月21日
重庆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确保纪检监察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中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监督工作贯穿于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的各个环节,教育、引导和督促纪检监察干部遵纪守法、勤政廉洁、勤政廉洁、秉公执纪、忠于职守。
第四条 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依纪依法的原则;
(三)监督与保护、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监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的结果作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上级决议、决定、指示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七条 监督检查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的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下一级纪委领导班子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听取和掌握下一级纪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干部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办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及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和掌握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 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内部监督工作事项。
第三章 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系统内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自律委员会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市纪委干部室负责。自律委员会领导成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十三条 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自律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各区县(自治县)纪检监察机关在自身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受理对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班子成员、行政编制在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出)机构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负责组织或者交办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
(五)向市纪委常委会或者市监察局局长办公室提出处理违纪问题的建议;
(六)为受到诬告、错告的纪检监察干部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系统内部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纪检监察机关须成立相应的自律组织,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报市纪检监察机关自律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每年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工作总结中要有履行内部监督职责的情况。查处内部违纪违规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四章 监督方法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系统实施内部监督,主要是本级班子、本级机关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同时采取上级监督与下级监督相结合、重点监督与全面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八条 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自律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部分区县(自治县)纪委、监督局和市纪委监察避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检查,了解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遵守各项纪律的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纪委、监督局和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情况派出检查组,了解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各项纪律的情况。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系统除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实行党务、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征求意见制度,定期不定期征求人大、政协、政府及相关组成部门、群团组织以及特邀监察员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职责、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情况反映,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系统实施内部监督还可以采取下列办法:
(一)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
(二)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
(三)约请有关人员个别谈话;
(四)组织互查和抽查;
(五)其他方法。
第五章 纪律责任
第二十二第 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不够纪律处分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选先进个人资格,或者给予组织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纪获得的经济利益,责令其退赔或者予以追缴;非经济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者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内部监督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自觉接受本系统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负有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在查处系统内部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纪检监察机关的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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