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单元 票据权利
三、票据责任(2008年多选题;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2016年不定项选择题)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对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汇票的背书人 【答案】ABC
【解析】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2.票据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案例】
【思考】
(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理由是: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必须连续,背书不连续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如果甲银行以出票人A公司账户上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则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理由是:票据债务人(承兑人甲银行)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A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D公司)。
(2)B公司拒绝向D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成立。理由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如果D公司受让票据时不知B公司和C公司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则B公司不可以拒绝D公司要求其承担票据责任的要求。
(3)A公司拒绝向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理由是:票据债务人(A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B公司),进行抗辩。
四、票据权利的补救(2008年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多选题;2016年多选题、不
1
定项选择题)
【提示】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1)范围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提示】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2)地位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相关链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
2.公示催告(2016年不定项选择题) (1)含义
失票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2)管辖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公告期
①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②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③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4)判决
①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②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③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丧失时,不能挂失止付的有( )。(2014年)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CD
【例题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受理失票人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是( )。(2014年)
A.票据收款地法院 B.票据支付地法院 C.失票人所在地法院 D.出票人所在地法院 【答案】B
【例题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丢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2015年) 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B.转账支票
2
C.现金支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例题4·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补救形式有( )。(2016年回忆版)
A.民事仲裁 B.挂失止付 C.公示催告 D.普通诉讼 【答案】BCD
五、票据权利时效(2006年多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3年不定项选择题;2014年单选题)
1.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类型 见票即付的汇票 远期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起算点 出票日起 到期日起 出票日起 出票日起 时间 1个月 10日 2个月 10日 【提示】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相关链接】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时效】 商业汇票(远期) 银行汇票、本票、商业汇票(即期) 支票 追索权 再追索权 对象 出票人、承兑人 出票人 出票人 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 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 起算点 到期日 出票日 出票日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 时间 2年 2年 6个月 6个月 3个月 3
【提示1】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是指对前手的时效,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时效。超过6个月或3个月,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
【提示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例】
4
票据类型 银行汇票 见票即付 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银行本票 支票 提示承兑期限 无需承兑 无需承兑 到期日前 出票日起1个月内 无需承兑 无需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1个月 到期日起10日 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10日 票据时效 出票日起2年 出票日起2年 到期日起2年 出票日起2年 出票日起6个月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6年) A.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B.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C.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D.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答案】CD 【解析】(1)选项A:远期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2)选项B: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于2016年2月10日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2016年3月2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
A.自2016年2月10日至2018年2月10日 B.自2016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0日 C.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9月23日 D.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6月23日 【答案】B
【解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甲公司)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6年3月20日)起算。
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