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8-15)
目录
一、宏观经济与政策
1、宏观经济与政策快讯
1.1、央行再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节选) 1.2、择机出台节能税收优惠政策 2、宏观经济与政策评析
2.1、官员专家详解我国经济运行六大焦点问题 2.2、法兴亚太首席经济学家建议三项措施给投资降温
二、行业经济与政策
1、行业经济与政策快讯
1.1、今年我国住宿餐饮额有望超万亿元 1.2、上半年有色机械行业利润增幅大 1.3、上半年小轿车出口超去年全年 1.4、十大政策支持汽车产品出口 2、行业经济与政策评析
2.1、出版发行业加速融入市场经济 2.2、未来替代能源首推醇醚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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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上市
1、上市政策动态
1.1、IPO管理办法今起实施(节选) 1.2、高科技企业上市将有更多便利
1.3、温州出台新政策 企业上市政府奖励企业200万(节选) 2、企业海外上市动态
2.1、美国东方生物工程公司AOB成功之路 2.2、中国节能技术公司周五将从那斯达克摘牌 2.3、比克电池成功转板美国纳斯达克 3、海外上市评析
3.1、Strong Reverse Merger and SPAC Activity in First Q 3.2、海外上市热冷思考
四、本期专题
1、《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1.1、海外融资遭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1.2、中国在美上市公司谨慎迎接“萨-奥”大考 1.3、赴美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升级(节选) 1.4、考克斯破修正萨班斯法案传言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节选) 2.2、商务部紧箍红筹模式 外资并购新规箭在弦上(节选) 2.3、疏通拴塞假外资末路 红筹模式生死时速(节选) 2.4、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新规将出(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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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经济与政策
1、宏观经济与政策快讯
1.1、央行再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节选)
2006-7-22 中国证券报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8月1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继7月5日后,央行年内再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据测算,上调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可一次性冻结流动性1500亿元。
央行有关负责人称,当前经济运行中仍存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货币信贷投放过多、对外贸易顺差过大等突出矛盾和问题。此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旨在加强流动性管理,抑制货币信贷总量过快增长,维护经济良好发展势头。
1.2、择机出台节能税收优惠政策(节选)
2006-7-27 中国证券报
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昨日表示,将调整完善税收政策,择机出台有利于节能的六方面优惠措施,其中包括推出燃油税,将节能设备作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对象之一。
六方面的措施分别是:密切跟踪国际油价变化,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燃油税尽快出台;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研究制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考虑将节能设备作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对象之一,鼓励节能设备推广使用;研究全国范围内资源品目的资源税税额调整方案,逐步完善资源税制;研究调整车辆购置税现行税率结构,引导消费者购买低能耗、低排放汽车;对促进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政策进行系统研究;配合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及“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统筹研究相关领域促进节能的税收激励和约束机制。
2、宏观经济与政策评析
2.1、官员专家详解我国经济运行六大焦点问题
2006-07-19上海证券报
在昨天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郑京平指出,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信贷投放过多等。下半年将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等突出问题。
郑京平还就我国经济运行中其他一些广受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评述。就这些问题,本报记者进行了分头采访,请相关专家学者各抒己见。 一、投资过热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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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2371亿元,同比增长29.8%,增速比去年同期加快4.4个百分点。
郑京平评述:经济运行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像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等,是值得我们认真加以研究,而且是需要认真进行解决的问题。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最终也会导致产能的过剩和金融风险不断加剧。尤其是有些投资项目,属于低水平重复投资,投资回报率有问题。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已经引起了决策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中央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试图解决这一问题。
从发展趋势看,这个问题是会得到解决的。从下半年整个经济增长的情况看,存在着一些使经济增长放慢的因素,也有些使经济增长继续保持比较快的增长的因素。
专家观点: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主任范剑平指出,经济发展都是有周期的,大起必有大落,固定资产投资每年以如此高的速度增长,每年创造出这么多的产能,总有一天,我们的产能过剩会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但遗憾的是,在当前这个乐观情绪弥漫的环境中,很多人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甚至去年很多人预测2006年将会出现产能过剩,现在投资反弹,把产能过剩的矛盾缓解了。
虽然钢铁、水泥价格在回升,有些行业日子过得很好,但是发展速度如此之快,新开工面积这么大的增长,这么大的投资在建规模,如果任由惯性运行,最后经济发展就将失控,最后由产能过剩造成的、自发的、大起大落的周期就将变成现实。 二、三大原因推动外储猛增
中国人民银行14日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到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9411.15亿美元,同比增长32.37%。而根据相关数据,9411亿美元的储备额仍为世界第一。
郑京平评述:外汇储备的增加有三方面:一是贸易,二是外商直接投资,三是资本项下和其他的金融项下的流入。
关于贸易的情况,出口的增幅尽管还比较高,但是也比去年回落了7.5个百分点。进口的增幅达到了21.3%,比去年同期提高了7.3个百分点,这些都有利于贸易顺差的减少。
当然,我国比较特殊的是加工贸易占到50%左右,而加工贸易总是会保持一定顺差。近期,尤其在贸易方面,中国要想实现平衡甚至是逆差,也是不太容易的。
外商直接投资,这些企业在中国得到红利后,由于他们看好中国的市场,也继续把这些红利留在了中国进行再投资;一些中国的企业到海外上市后,也融入一些资金,这样,推动外汇储备的增加。
因此,中国政府不但没有刻意追求外汇的增加,实际上也正在采取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减少贸易的不平衡,通过加强对资本流入的管理,加强放松外汇的管理,使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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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和企业能够更加便利地使用外汇,以及选择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逐步扩大到海外的投资等等这样一些措施。
专家观点:范剑平认为,今年出口增速虽然比去年稍微放慢一点,进口增速比去年加快一点,但我们的顺差还是扩大了,而且幅度非常大。从已经公布的上半年进出口数据来看,1至6月份顺差扩大了50%以上,增速如此之快,确实对GDP拉动作用非常大。虽然我们已经对人民币汇率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人民币也有了小幅的升值,但是总体上在世界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抵消了我们汇率改革对调整顺差的作用。 三、汇率改革不会再出其不意
去年7月21日,国家对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进行了改革。今年4月13日,人民银行调整六项外汇管理政策,对经常项目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进一步放松。截至6月30日,人民币汇率比去年7月21日升值了3.5%,包括当时改革时候的一次性升值2%。
郑京平评述:关于人民币汇率的问题,从去年7月21日,国家对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进行改革以后,现在运行快一年了。总的来看,这种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是适合中国经济发展需要的,改革一年来的实践也已经证明,改革是成功的,人民币汇率浮动的弹性进一步增强,自主向上、向下浮动的空间和能力都在加大。
当然,人民币的汇率形成机制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实际上温家宝总理也已经明确地指出过,那种行政性、一次性的使人民币升值或贬值的情况不会再发生了,也就是所谓的出其不意地调整是不会再发生的。
需要再说一句的是,中国经济现在已经融入了世界,而且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知道,不管是人民币也好,中国的金融问题也好,中国的经济问题也好,都与世界经济息息相关,一旦出现问题,不但中国的经济和金融都会受到影响,世界经济和世界金融也会受到影响。这一点,被中国的投资者和国外的投资者、中国的决策者和国外的决策者所广泛关注。
正因为如此,关于有人想在汇率上做文章、打主意甚至是豪赌人民币升值等等,这样的做法,都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中国的经济、中国的决策者和世界经济以及世界各国的决策者对此都有一致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所以说,不可能在这个上面能够让投机者得逞。
专家观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指出,中国的汇率改革不应仅仅关注汇率水平的波动,而应更多关注汇率机制的灵活性,以应对过分充足的流动性的冲击。
在美元过量发行带来的全球流动性泛滥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应对流动性冲击的能 力,有必要实行更为灵活的汇率浮动,抑制投机压力,稳定升值预期,而不是仅仅关注汇率水平的波动。在应对投机压力上,更为灵活的汇率制度的效果显然是要优于固定汇率制度以及波动性较低的汇率制度的。在较小的浮动空间和较强的升值预期下,汇率走势可能会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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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单边上升的局势,而在一个较大的浮动空间内,汇率存在双向走势,这会给投机资金带来一定压力和风险,使其投机进出的资金风险成本更大,从而抑制强烈预期下的投机操作。
四、关注通胀抬头趋势
上半年我国经济保持了10.9%的增长,延续了前期高位发展态势。上半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1.3%,涨幅比去年同期低1个百分点。
郑京平评述:尽管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并不是太高,但是工业品出厂价格以及原材料、燃料、动力的购进价格上涨的幅度也不算低。
这个趋势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不能说现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还比较低,就认为通货膨胀的压力不存在了。在下半年,通货膨胀仍然会保持比较温和上涨的趋势,只不过大家要注意关注它抬头的趋势,防止出现通货膨胀。
专家观点: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宏观室主任袁刚明认为,经济没有出现通货膨胀,CPI和PPI都比较低,这个低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的确是经济还不是那么热,二是消费和经济存在不平衡。
范剑平指出,现行体制下,中国储蓄很高,高储蓄率带来了高投资率,高投资率带来的高进出口率,内在的不平衡导致的外在的不平衡。居民储蓄率高在中国是一个事实,但现在的高储蓄率实际上不仅仅是老百姓的储蓄率高,实际上我国从1997年以后,最明显的是宏观收入分配在向政府和企业扩大,因而导致政府和企业的储蓄能力也在扩大。企业储蓄率最典型的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除了缴税,国有资产的收益部分不用上交,从而便转变为投资能力。这几年政府收入也是大幅度提高,但政府有钱以后对投资的热情远高于搞公共服务,于是老百姓只好自己搞储蓄。所以,这种高储蓄率和高投资率的问题,归根到底背后还是收入分配的问题。
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使我国的宏观收入分配结构有一个大的调整,提高居民收入分配在宏观经济中的份额,同时政府要调整支出结构,承担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应该向国家上缴利润,进而增强社会保障的投入。 五、信贷快车能否刹住
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6个月人民币贷款增加了2.18万亿元,同比多增7233亿元,完成央行全年新增贷款目标的87%。
郑京平评述:信贷投放过多等等问题是值得我们认真加以研究的,而且是需要认真进行解决的一些问题。实际上中央银行以及有关部委都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增发央行票据、定向发行央行票据,严防或者严禁打捆贷款等等这样一系列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出台已经而且正在取得一些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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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范剑平认为,当前我们实施的是稳健的货币政策,但在执行过程中,该政策在实际传导中可能受到了阻碍。虽然央行一直在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但事实上,稳健的货币政策在商业银行那里经常无法正常传导,所以导致今年的信贷增长非常快。
纵观今年上半年的增长,与“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不甚相符,确实到了下决心调整宏观调控政策,确保“双稳健”的政策能够真正落实的时候了。
至于要出什么招?当务之急是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关键是把已经出台的宏观经济政策真正落实下去,尤其要找出2004年以来没有管住“信贷”这个闸门的原因,从根本上进行解决。
六、是否加息仍需观察
在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出,为了缓解过快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贷款的增长,在第三季度中国是否应该加息?加息有多大的幅度?
郑京平评述:流动性比较多,信贷投放比较快,是当前经济生活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从6月份的情况看,有些政策或者有些数据已经显示出这些措施都在发挥作用,比方说6月份的贷款增加额就比去年同期少增了607亿元,再比如说我们的外汇储备的增加额6月份也比去年同期少增加了39亿美元,还有银行之间的拆借利率也比去年5月份有所上升,特别是比一季度末的时候有所上升。这样一些指标都显示出这些宏观调控政策正在逐步地发挥作用。所以,由于出台时间的关系,由于政策的实施还需要有一个时滞。
至于是否加息,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视情况来决定是否还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专家观点:中国社科院金融发展与金融制度研究室主任易宪容指出,目前最紧要的问题是市场上流动性过剩,而解决此问题主要应该采取提高利率的措施。可以说,当国内许多经济问题症结都可归结于低利率政策所导致的结果。
只有增加资金使用的成本,由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利率水平,才能通过利率来影响和改变企业及个人资金使用的行为决策,从而改变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
2.2、法兴亚太首席经济学家建议三项措施给投资降温
2006-8-3 中国证券报
要给中国当前的投资降温,需要加息、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加快人民币升值三管齐下。法国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马博文(Glenn B Maguire)昨日在京公布法兴亚太经济月度报告,建议中国采取三项紧缩措施解决当前经济面临的问题。
这份报告预测,中国人民银行最早将在今年8月份提高存贷利率27个基点。马博文认为,目前中国银行业利差较大,通过加息减少利差降低银行业的利润会自然而然地合理化信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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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成功地管理投资,光靠提高利率是远远不够的。”马博文说,当前大多数用于投资的资金都源于留存收益,应该对贷款以及地区对投资项目的批准进行更有力的控制;有必要同时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来收缩银行过剩的流动性,降低银行的贷款冲动。
外汇储备的快速增长间接支持了国内投资。“国内银行更倾向于贷款而不是以低于市场的清算利率购买央行国库券。”马博文担心,如果中国货币当局进行的公开市场操作不能抵消外汇储备增长的影响,国内流动性将继续增加,从而导致过量的投资和资产泡沫。
该报告还认为,目前中国11.3%的经济增长率可能被高估了。“这是由于有大量提前批准而未开工的投资以及不精确的GDP平减指数造成的。”他预测未来两个月中国的高速增长还会持续,但是到2007年中国经济才可能会达到更有意义的稳步发展。“法兴认为,2006年中国GDP增长率为9.8%”,但如果美联储继续采取紧缩政策以及考虑到日本的金融政策影响,可能会导致中国经济硬着陆。
二、行业经济与政策
1、行业经济与政策快讯
1.1、今年我国住宿餐饮额有望超万亿元
2006-08-02 上海证券报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的最新统计分析表明,上半年我国住宿和餐饮行业继续较快增长,企业经营水平不断提高。预计下半年继续保持旺盛的消费需求,零售额接近5980亿元,全年住宿和餐饮业零售额将达到10900亿元。
据统计,上半年全国住宿与餐饮业零售额累计4928.6亿元,同比净增654亿元、增长15.3%,高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2个百分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3.5%,拉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2.03个百分点,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贡献率为15.3%。
上半年全国星级住宿企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营业额合计1416.2亿元,同比增长14.3%。上半年住宿和餐饮行业利用外资金额大幅增长,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36家,同比下降4.5%;合同外资金额14.3亿美元,同比增长 15.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8亿美元,同比增长48.6%。
商务部的分析认为,上半年全国住宿和餐饮企业整体规模稳步提升,经营水平快速增长,连锁发展步伐不断加快,行业集中度逐步加强。住宿业投资主体趋向国际化,饭店连锁化、集团化进程持续加快,经济型饭店迅猛发展。餐饮业品牌特色化、运营产业化、业态多样化、店面小型化等特点更加明显,民营经济成为餐饮市场优势主体,多元个性化趋势进一步增强。
1.2、上半年有色机械行业利润增幅大
2006-8-2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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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有色行业实现利润528亿元,增长86.5%,机械行业实现利润1278亿元,增长45.6%。
上半年,冶金行业实现利润628亿元,下降18.9%;有色行业实现利润528亿元,增长86.5%。全国十种有色金属产量905万吨,同比增长19.2%,增速同比加快4.4个百分点。水泥产量54118万吨,同比增长20.8%,增速同比加快12.6个百分点;平板玻璃产量19192万重量箱,增长11.6%,减缓2.9个百分点。
上半年,机械行业完成增加值6409亿元,同比增长21.6%,实现利润1278亿元,增长45.6%;电子行业完成增加值3058亿元,同比增长25.7%,实现利润444亿元,增长26.6%;纺织和轻工行业完成增加值2704亿元和699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6.7%和19.1%,各自实现利润357亿元和1154亿元,增速分别是36.3%和33.7%;医药行业完成增加值和实现利润分别是855亿元和186亿元,同比增长15.8%和8.7%。
上半年,煤炭、电力和石化行业分别实现利润283亿元、489亿元和218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3.3%、36.2%和27.9%。1-6月,全国原煤产量9.61亿吨,同比增长12.8%,增速同比加快3.1个百分点;发电量为1268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2%,增速同比减缓1.2个百分点;全国原油产量9166万吨,同比增长2.1%,进口原油7009万吨,增长11.6%,原油加工量14939万吨,增长5.6%,其中汽油、柴油产量分别增长5.3%和6.6%。天然气产量288亿立方米,增长23.9%。
1.3、上半年小轿车出口超去年全年
2006-8-3 中国证券报
记者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汽车分会获悉,我国汽车整车出口已经连续三年高速增长,其中,小轿车出口在今年上半年达到34506辆,同比增长259.5%,超过了去年全年水平。
数据显示,小轿车出口增长较快,出口数量已经占到我国出口汽车总数的27.5%;出口金额2.43亿美元,同比增长250.3%,占我国汽车出口总金额的19.4%。而2005年全年,我国出口小轿车数量和金额分别为31124辆、2.71亿美元,分别占我国出口汽车总数和总金额的19.5%和17.7%。
1.4、十大政策支持汽车产品出口
2006-7-27 中国证券报
商务部机电和产业科技产业司副司长张骥26日表示,在我国所有出口大类商品中,汽车产品是最具增长潜力的商品。为了实现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国家将在十个方面加大政策措施支持汽车产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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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项政策措施是:
1、 参照国外经验,为汽车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零部件企业搭建公共研发平台; 2、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汽车产品出口中的作用; 3、 加大买卖方信贷支持汽车产品出口的力度; 4、 大力培育自主品牌汽车出口;
5、 推动汽车出口企业与运输业建立战略联盟;
6、 推动我国与出口潜力较大的国家汽车产品的相互认证; 7、 加大信息服务力度,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8、 创办中国汽车零部件国际交流平台,加强汽车企业与国外业界的对口交流; 9、 建立诚信评价机制,保护知识产权; 10、提高汽车出口准入门槛,规范出口秩序。
近年来,我国汽车产品出口迅速增加,整车出口以商用车为主,近两年小轿车出口大幅增长。但是在整车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出口秩序不规范,恶性竞争等问题。
2、行业经济与政策评析
2.1、出版发行业加速融入市场经济
2006-8-7 中国证券报 国泰君安研究所 谭晓雨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国出版发行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出台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出版发行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总结了2003年以来开展的出版发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提出了全面推进出版发行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和目标任务。我们认为,该实施方案对推动新闻出版行业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新闻出版行业全面融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实现做强做大的产业目标。
首先,事业和企业两个平台清晰地划分出改革的范畴和边界。方案指出,党报、党刊、时政类报刊以及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实行事业体制,由国家重点扶持发展;一般出版单位和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类报刊社则将被逐步转制为企业。转制为企业的出版社、报刊社、出版物进出口公司要坚持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实行特许经营或许可证管理。未来,出版发行企业将成为出版物市场的主体。
转制工作将按照分类指导、分批推进的要求,2006年将主要解决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出版社以及《中国计算机报》、《机电商报》、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社、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唱片总公司等单位的转制工作。2007年在重点国家机关有关部委、行业协会、群众团体、科研机构所属出版单位进行转企改制试点。2008年重点在中央直属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民主党派所属出版单位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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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如何转制这个问题,《实施方案》公布了试点单位的两种转制做法,为后来者提供了样板。一种转制是将报社的发行、广告、印务、传输、置业、物业等经营性资产剥离后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大众日报、新华日报、河南日报、深圳报业集团、《北京青年报》、《今晚报》等六家报社和报业集团采取了这种改制模式;浙江新华发行集团、江苏新华发行集团、辽宁新华发行集团和福建新华发行集团公司则采取了整体转制的模式。
《实施方案》还鼓励转制企业实施股权多元化、积极进行股份制改造以进入资本市场发展壮大。试点单位中北青传媒已经在香港上市,而四川新华、辽宁出版也即将在境内外上市。需要注意的是,改制后的企业仍需要积极探索“坚持党对新闻出版工作的领导与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新型领导体制”的实现形式。试点单位大众日报、新华日报、河南日报、深圳报业集团等4家报业集团和《北京青年报》、《今晚报》两家综合类报社都建立了宣传、经营两分开下的党委领导与董事会相结合的集体领导制度,也即总编辑负责制和总经理负责制。
最后,《实施方案》指出,改革的目标是要提高出版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培养和建设一批编辑出版、电子音像、动漫制作、印刷复制、出版物物流配送等产业基地,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出版产业集团。因此,文件支持鼓励大型报业集团、出版集团和发行集团做强做大,鼓励大型出版集团和发行集团交叉持股或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并购。这从制度上为转制企业的未来扩张发展提供了保障。
2.2、未来替代能源首推醇醚燃料
2006-08-07 上海证券报
国际油价持续走高,加快了中国启动替代能源的步伐。记者获悉,历时半年的《中国替代能源研究报告》(下称报告)日前已完成初稿。
据透露,该报告的研究重点是煤基燃料和生物质燃料在汽车方面的运用。 中国替代能源的研究在今年年初启动。此项研究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国家能源办、科技部、卫生部、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并组织煤炭、化工、汽车等行业的10位权威专家。研究工作组分成综合组、标准组、技术组、环境卫生组和经济评价组。
上述报告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直接送达国务院,作为中央政府决策中国能源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依据。
一位参与研究的专家指出,车用燃料的替代是研究和开发的重点。
在中国的石油消耗中,交通占到50%左右。车用燃料基本来自石油。目前,中国原油对外依存度在45%左右,2020年,这一比例还会有所提高。随着国际油价上涨,进口石油经济性和安全性都受挑战;另一方面,中国车用燃料需求增长强劲。据预测,2020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将从2003年的2400万辆左右增加到1亿辆左右。届时我国车用汽、柴油需求量将占全部汽、柴油需求总量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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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讨论稿指出,中国应加大对替代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推进包括煤基醇醚燃料、生物质液体燃料、煤制油、天然气等替代能源的多元化发展。
在各种可用于车用燃料的替代能源中,工作组经过调研论证,提出的初步结论是: 甲醇作为车用替代燃料在经济上可行,只要遵守操作规程,外界所担心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不会很大;二甲醚前途很好,原料应以煤为主,重点考虑年产200万吨以上的大规模生产项目;包括乙醇汽油在内的生物质油应“不与民争粮,不与民争地”,扩大原料来源,并合理考虑运输半径;对于煤制油,将在2010年以后进入快速发展期,应防止盲目投资。
“以煤为基础,多元化发展,重点发展醇醚燃料可能将成为最近几年替代能源发展的主要内容,”报告指出。
替代能源知多少
二甲醚从其燃烧特性看,是一种理想的清洁燃料,西安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都对二甲醚汽车进行了研究,二甲醚汽车排放能达到欧III标准。上海在推动二甲醚汽车产业化。
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梁等制取的燃料乙醇。中国还在进行燃料乙醇按10%比例掺烧到汽车当中的试点。现状表明,应用燃料乙醇,发动机不需改造。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甲醇掺烧汽油的研究、示范工作,在山西进行了试验。
三、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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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政策动态
1.1、IPO管理办法今起实施(节选)
2006-5-18 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昨日宣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自今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等。《办法》对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制,只允许经国务院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方可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发行股票并上市。
《办法》适当提高了发行人的财务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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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称,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办法》规定,证监会受理发行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1.2、高科技企业上市将有更多便利
2006-02-10中国证券报
国务院9日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出,国家将建立和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起草和制定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建立加速科技产业化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纲要说,国家鼓励有条件的高科技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努力为高科技中小企业在海外上市创造便利条件。为高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跨境资金运作创造更加宽松的金融、外汇政策环境。
纲要说,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展对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探索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资金投入为主的方式,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更多资本进入创业风险投资市场。建立全国性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行业自律组织。
纲要提出,国家将鼓励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给予优惠的信贷支持,建立健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和其他信用担保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纲要说,将搭建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政府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民间资金参与科技开发。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为科技创新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1.3、温州出台新政策 企业上市政府奖励企业200万(节选)
2006-07-26 新华网
温州市政府近日出台《温州市培育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企业发展实施意见》,对于实现上市,或实现买”壳”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温州的,温州市同级政府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上市公司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在环保审批、规划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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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政府积极培育企业的上市欲望,扶持政策规定: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后到企业上市期间,企业原按地方政府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继续保留;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免收办理变更、过户手续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财税部门核准后可以摊入当年经营成本等。
温州民企向来远离资本市场,13万多家民营企业目前仅有三家上市企业。
2、 企业海外上市动态
2.1、美国东方生物工程公司AOB成功之路
2006-3-21《中国投资》
2005年7月18日,美国第三大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正式批准美国东方生物工程公司(OTCBB上市公司:代码:AOBO)转入AMEX挂牌交易,代码定为AOB。2005年12月9日,东方生物公司宣布,公司完成了新一轮私募融资,融资金额6000万美元,用于收购兼并企业和公司运营。目前,美国东方生物工程公司AOB的股价为5.13美元左右,市值超过2亿美元。
而三年前,美国东方生物工程公司的前身——哈尔滨三乐源生物工程公司只是个净资产600万美元、年净利润100万美元(800万人民币)的中小民营科技企业。
哈尔滨三乐源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民营股份制企业,成立于1994年。1996年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于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人民币。是以大豆精深加工和生物制药为主的黑龙江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2000年,公司自主研制的大豆蛋白活性肽、酪蛋白活性肽被黑龙江省科委主持的科技成果组鉴定为国内领先水平,获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从OTCBB到AMEX
2001年5月,哈尔滨三乐源生物工程公司决定到美国创业板——纳斯达克OTCBB市场借壳上市。2002年6月,三乐源公司在纳斯达克OTCBB市场成功借壳上市(后改名为美国东方生物工程公司)。
资本市场给企业提供了融资的平台和条件,同时,也有一种来自资本市场的无形压力,要求上市公司表现出良好的业绩。资本市场给东方生物工程公司提供了融资的平台,但同时也把压力传给了AOBO。
上市以后,AOBO展开了一系列的资本运作。首先,AOBO开始与华尔街投资银行合作,通过各种途径,接触大量投资者,宣传公司业务与成长战略。2003、2004两年内,以多种方式,包括私募融资,融到资金共约2000万美元。用于企业收购、兼并、市场拓展等发展战略。
2004年5月AOBO以700万美元现金成功收购了黑龙江省一个具有50年历史、70种医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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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净资产1200万美元,具备国家GMP认证资格的国营药业公司。此收购案使AOBO一跃从保健品行业跨入了医药生产行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领域。2005年5月,AOBO又公布以400万美元收购黑龙江省一家具备国家GSP认证资格的批发零售医药公司,一下子闯进了全国性质的医药批发零售网络。
在最近的5年中,由于无法达到国家GMP认证,在4000家药业公司中将近1/3的公司被关闭;在批发零售领域,近2万家的医药销售公司中大约一半因没能达到国家GSP认证而关闭。而AOBO通过收购,一举成为兼备GMP生产资格和GSP销售资格的医药界大家。
在市场方面,2002年以前,三乐源公司主要是国内市场,上市后,AOBO的产品已经进入香港市场、日本市场、欧洲市场,并打算进军美国市场,现已在美国设立办事处,准备通过美国FDA的严格关卡。走出国门,打进国际市场,是AOBO的努力目标。
上图为AOBO上市后几年的净利润变化。根据图表可以看到,2002年AOBO的净利润是110万美金,2003年上升到460万美金,2004年达到780万美金,而2005年前9个月的报表显示,它已经获得了920万美元的净利润。
AOBO通过收购兼并,拓展市场,扩大企业资产、收入、利润,满足了投资者的愿望,投资者又回报给AOBO(最高股价达到7.68美元,市值3.08亿美元),而且资本市场又回报给了AOBO更大的资本运作的空间。2005年7月18日,AOBO正式转向美国主板市场:在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挂牌(代码:AOB),历史掀开了新的一页, 更大的舞台等着AOB去表演。
2.2、中国节能技术公司周五将从那斯达克摘牌
2006-5-19 财华网
华盛顿(道琼斯)--中国节能技术公司(China Energy Savings Technology Inc., CESV)周四宣布,周五早间起其股票将从那斯达克(Nasdaq)摘牌,其审计师、高级管理层和董事已经辞职。
那斯达克工作人员在5月10日发出的摘牌通知和周四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提交的材料中指出,这家上市公司因违反交易所规则将被摘牌。
那斯达克提到的两条规则为4330号和4420号。根据交易所网站的信息,4330号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4420号条款则规定了上市公司的最低定量指标,如最低收益、最低股票发行数量和最低股价等。
这家开发节能成品的香港公司表示不服那斯达克的决定,但不会要求召开听证会。 该公司还表示,其董事、首席执行长、首席财务长和公司秘书均在4月28日之前辞职。公司审计Moore Stephens Wurth Frazer & Torbet LLP则于上周五辞职。 那斯达克的文件中未提及这家公司违规的进一步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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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比克电池成功转板美国纳斯达克
2006-6-2深圳商报
北京时间5月31日21时30分,世界最大的锂离子电池制造商之一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由美国OTCBB市场成功转板到美国纳斯达克(NASDAQ)交易市场,成为该交易市场的首家中国锂电池企业,市值达到近5.5亿美元。公司股票代码也由原来“CBBT.OB”更新为“CBAK”,并于2006年5月31日正式生效。当天,股票价格迅速上升,最高价格为10.75美元,最后交易价格为9.99美元,是当日涨幅最大的股票之一。
据介绍,从美国OTCBB市场转板到纳斯达克(NASDAQ)交易市场的企业必须符合“股票交易价格5美元以上必须维持3个月,之后不得低于1美元,股东人数不得少于400人”等硬性条件。比克电池转板之前,已完全达到了这些指标,并于2006年4月正式提交转板申请材料。经过近2个月的审查,2006年5月30日顺利得到批准,并于2006年5月31日在纳斯达克全国市场正式挂牌交易,由此为中国概念股从反向收购到转板创造了一个时间上的奇迹。
比克电池公司年综合增长速度在近几年达到200%以上,其中2006财年第一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110%,毛利率从17%上升到27%;2006财年第二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172%,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8%。这些都被纳斯达克(NASDAQ)全国市场看好。因此,比克电池在不到两个月时间就顺利进入该交易市场,成为该股市首只中国新能源股,也是目前转板纳斯达克市场所花时间最短、最快的企业之一。
比克电池负责人认为,公司升入美国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后,对于公司的品牌树立和长远发展十分有利。投资界人士指出,该公司升入美国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后,其融资渠道和投资机构关注度比在OTCBB上而言,又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3、海外上市评析
3.1、Strong Reverse Merger and SPAC Activity in First Q
2006-5-10 US Eastern Timezone
Strong Reverse Merger and SPAC Activity in First Quarter; The Reverse Merger Report Finds ‘APOs’ Outpace Traditional IPOs, and Record Levels of Merger Announcements Among SPACs
SAN FRANCISCO—(BUSINESS WIRE)—May 10, 2006—Reverse mergers between private companies and publicly traded shells outnumbered traditional IPOs in the first quarter, with 46 reverse mergers compared to 44 IPOs, according to The Reve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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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ger Report, a DealFlow Media publication. The alternative public offering (APO) market’s first quarter activity brought companies public totaling $1.31 billion in aggregate market cap. While reverse mergers outpaced traditional IPOs during the quarter, reverse merger activity and deal value dipped compared to the previous quarter, which closed 54 mergers worth about $3.22 billion. Nearly 35% of reverse mergers in the first quarter also included a concurrent private placement financing to fund the merger and provide working capital after the merger’s completion. Deals featuring a contemporaneous PIPE investment included Zhongpin (ZHNP.OB), which issued $27.6 million in
convertible preferred stock and warrants, and Zeolite Exploration Co. (ZXPL.OB) which issued $15 million in common stock.
More than 20% of deals involved a foreign-based private company seeking a U.S. listing, with Chinese companies accounting for 60% of foreign deals. Health care and consumer product and service companies accounted for many of the reverse mergers during the first quarter.
”Quarterly shell merger activity remains at the high end of the range experienced over the past two years,” said Brett Goetschius, publisher of The Reverse Merger Report. “The decrease in deals over the fourth quarter merely reflects the seasonality of the market and a one-time surge in closings resulting from a change in SEC reporting requirements that went into effect in November, which encouraged many companies to rush deals to market prior to the effective date.”
Specified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ies (SPACs) once again represented one of the most active areas of the IPO market, accounting for 22% of all IPOs during the first quarter. Ten SPACs finalized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in the quarter, raising $900 million. The number of SPACs completing IPOs increased 25% compared to the previous quarter.
There were six new initial offering registration filings made by SPACs during the quarter, a slight decrease from the previous quarter’s seven filings. If all six of the new SPACs reach market, they will have raised $469 million. All six of the SPACs included a private placement by management or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funded concurrent with the public offering. At the close of the quarter, there were more than 35 SPACs still in registration. It took an average of nearly six months from the time a SPAC filed to go public to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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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of its IPO – 70% longer than the previous quarter’s average.
A record five SPACs announced merger deals with private companies in the first quarter, a 25% increase over last quarter and only 27% fewer deals than in all of 2005. Three foreign-focused SPACs announced deals, as well as Services Acquisition Corp. International (SVI), which plans to acquire the Jamba Juice smoothie chain, and Platinum Energy Resources (PGRI.OB), which aims to merge with a subsidiary of Tandem Energy Holdings (TDYH.PK).
”First quarter SPAC IPO and merger activity reflects a sustained interest by hedge funds and private equity funds in employing blank check vehicles to bring public profitable companies valued at $50 million to $500 million,” said Goetschius. “Additionally, venture capital investors have recently discovered SPACs as an alternative path to liquidity for venture-backed companies shut out of the traditional IPO market.”
3.2、海外上市热冷思考
2006-4-21证券时报
种种迹象表明,海外上市热给国内经济和资本市场带来的不和谐因素开始逐步暴露,而其间所反映的国内资本市场的深层次问题也日渐受到关注。与此同时,曾在业界掀起激辩的海外上市问题也从简单的价值判断走向更具理性的路径思考中来。
海外上市的不和谐因素
对于时下的海外上市热,某权威人士指出,目前内地企业海外上市存在很大的盲目性,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也不管是否有国际化战略,都往海外市场挤。的确,对于那些技术、产品、客户、管理等完全在内地市场的中小企业来说,仅仅将企业的投资者置身海外,则形成了资源不匹配。这种资源不匹配造成的后果是:在海外上市的中小企业的价值被严重低估。
典型的案例是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内地大量中小企业,低于10倍市盈率招股,很快跌破招股价,交投冷清,基本失去再融资能力。如西安海天天线,是国内移动通信辅助设备行业中一家颇具影响力的公司。该公司2003年11月在香港创业板以0.68港元发行新股1.6亿股(面值0.1元),募集资金1.1亿港元,发行市盈率9.87倍。上市后最低价达到0.15港元,上市15个月来竟有5个月换手率不到1%,甚至出现零交易量。相比同样的中小企业在内地中小板的估值和交投,权威人士坦陈,海天天线完全选错了上市地。
低市盈率招股、低市盈率运行的特征让海外上市遭到“贱卖国内资产”的置疑。事实上,内地企业在海外上市经历了一个价值长期被低估的阶段,只有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对中国互联网企业给出了相对高的发行溢价,其他市场的发行市盈率都是较低的。其中,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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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低于内地主板28.8%;香港创业板低于内地中小板45%;新加坡主板低于香港主板23.4%;新加坡创业板低于香港创业板22.8%。在新加坡创业板上市的新湖滨控股招股市盈率只有4倍。至于上市后的表现,以香港主板市场为例,2004年底H股平均市盈率为15.59倍,红筹股为14.01倍,远低于沪市24.23倍和深市24.63倍的水平。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周茂清表示,目前在海外上市的内地企业,大部分是在各行业处于“领头羊”地位的超大型国有企业,其经营规模、盈利能力是得益于政府的扶持以及相应而来的市场垄断。这些企业受海外投资者追捧,很大程度上正是源于这一背景。这些企业到海外上市,在募得资金的同时势必要给海外投资者以相应回报,这无异于将其在国内特殊市场背景下所形成的垄断利润让给海外投资者;此外,当一些企业在海外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发生募股困难时,往往将股权资产以较大的折扣低价贱卖,这更容易直接造成国内经济增长成果的流失。
事实上,内地大量优质企业在海外注册并上市,除了正常的收益被海外投资者享有外,由于监管方面的不衔接和真空,内部利益被大量外输,本来应该是国内投资者或国家占有的企业权益和收益,或被国外投行包装改制过程中占有,或被内部人员主动向外输送,形成了国内资源的不合理外流。
上市政策牵引资源流动
造成企业融资市场选择中不和谐因素的源头究竟在哪里?内地企业为什么选择海外上市?有观点认为,内地资本市场规模狭小是主因。但对于一些规模中等的企业来说,虽说其适合在内地上市,但为什么也会踏上出海之路呢?
“海外市场全流通的制度是吸引很多内地企业去上市的因素。”顺电董事长费国强称,公司目前正在考虑海外融资计划。事实上,不少民企选择红筹上市的方式正是基于全流通的考虑:一方面,全流通是公司上市并成功套现的先决条件,全流通使公司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持续融资, 全流通使大股东能够完全自主进行多元化经营;另一方面,海外创投介入的公司倾向于海外上市,以通过全流通退出实现增值受益,如李宁公司、盛大网络、蒙牛乳业的海外上市,均让介入其中的海外创投获得了巨额利润。
内地企业风涌海外上市的另一个原因是,海外市场在再融资方面存在优势,主要表现为再融资门槛低、程序便利。在香港市场,许多公司上市6个月后就增发新股。在新加坡市场,2至4周就可完成配股和增发,再融资没有盈利条件和间隔期的要求,融资额也没有上限。海外市场再融资的高效率,极大地满足了中小企业特别是优质中小企业在融资时效性方面的需求。而在内地市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周期及审核程序,基本等同于首发。
此外,海外市场存在发审便利:在发审机关、发审制度、发审时间上都比内地简化,对内地企业有很大吸引力。对于那些发行上市审批采用形式审核原则的市场来说,其发行程序较为简单,发审时间也相对较短,一般都在半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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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香港市场为例,申请上市公司一般6至12个月就可以上市交易。在新加坡上市,从开始聘请中介机构到完成上市一般只需要6至9个月。
相比之下,在内地上市,需要1年辅导期,中国证监会审核需要半年以上。另外,近几年因市场低迷放缓了上市节奏,大量企业排队,企业发行上市短的也要2年以上。
另外,对于那些不符合内地市场发行上市条件的公司,由于海外市场层次较多,创业板上市门槛很低,选择到海外发行上市便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相比内地中小板3年盈利要求,香港、新加坡创业板没有盈利要求,企业存续期各为2年和1年,上市门槛很低,因此,一些过往没有盈利记录,但是今后有很好盈利前景的民营企业选择了香港和新加坡市场。
业界反映,目前内地中小板的实质门槛还是偏高,去年发行的38只中小板企业平均发行2500万股,最低发行股数为思源电气1340万股。但在香港创业板发行1000万股(折合内地)以下的中小企业还是有一定数量的,如内地中小板开板后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内地企业易盈科技,在香港发行面值为0.1元的股票9643万股,相当于内地964.3万股。
宏观政策推波助澜
值得思考的是,海外上市入门成本高,持续监管成本更高,但好象并不能阻挡内地企业的海外上市热情。其中,香港主板上市费用最高,占筹资金额的20%左右,是内地的4倍以上,固定费用也要1000万港元。收费相对较低的新加坡市场费用大概在800万至1000万元人民币,占融资额的5%到10%,但也高于内地中小板的收费标准。
其实,除了上述海外市场在资金、发行上市、流通交易等方面的优势外,内地宏观政策方面也存在一些因素,促使很多企业将海外作为首选上市地。
一是随着我国招商引资的深入,很多地方政府已经将重点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转向了吸引证券投资,通过推动企业海外上市而带动海外资本的投资。海外上市不仅作为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而且还出台了优惠政策。
二是2003年4月中国证监会取消了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海外上市的《中国法律无异议函》,对民营企业在海外注册公司然后红筹上市不再审批,只保留对内地公司直接海外上市(H股)的审批,从而为民企绕道海外上市大开方便之门。
三是在税收方面的安排也吸引企业海外上市。商务部和税务局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海外上市公司(外资公众股超过25%)可以申请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等各种优惠。但如果在内地上市,3年盈利必须提供相关完税证明,很多企业面临补税问题,尤其对中小企业来说增加了一大块成本。
一位长期研究海外上市的专家称,在微观市场诸多因素吸引下,在宏观政策的推动下,大量内地企业为了融资改制,不惜高成本运作奔赴海外上市。海外上市的动机不仅是由内地资本市场本身发展的局限造成的,其他宏观政策的推波助澜或者说不作为也是必须引起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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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期专题
1、《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1.1、海外融资遭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2006-7-25 国际融资 李泱
作为国家的一项法律,《萨班斯法案》的突出特点是强化了企业CEO与CFO的监管责任,其中最为严格且影响最为深远的条款当属第404条款: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该条款主要包含两方面的要求:第一,内部控制方面的要求;第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于中国的海外上市公司,即使企业内部已经建立有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且具备各内部控制环节的相互牵制与制衡,然而要达到《萨班斯法案》的要求,且能够让企业的管理者有足够的把握与信心在企业内部评估报告上签字,绝非一朝一夕所能达到,尤其对于机构复杂、规模庞大的上市公司而言更是如此。距离这一要求,中国企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缘起
2001年美国最大的能源公司安然申请破产保护,使国际融资市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次年世通公司的财务欺诈案件,以及此后美国338家上市公司、总计4093亿美元的资产申请破产保护,使投资者进一步丧失了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为此,2002年布什总统发布了国情咨文,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The sarbanes- Oxley Act,简称《萨班斯法案》),旨在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了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诸方面拟定了多项严格的制度规定。应该说,该法案对于美国的商业界影响巨大,正如布什所言,“这是自罗斯福总统以来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普遍认为,《萨班斯法案》是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以来,政府制定的涉及范围最广、处罚措施最为严厉的公司法律,堪称开创了证券监管的新时代。 解读《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该法案由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因此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即《SOX法案》)。 《萨班斯法案》概览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译整理的资料,《萨班斯法案》包含11章的内容,主要分为7个部分:1.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
(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职业;2.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3.要求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4.要求强化财务披露义务;5.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6.增加经费拨款,强化SEC的监管职能;7.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加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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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法案的主旨即是提高管理人员对股东的责任,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并由此解决人们在日益频繁的财务欺诈发生之后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信任危机。 第404条款——最为苛刻的条款
作为国家的一项法律,《萨班斯法案》的突出特点是强化了企业CEO与CFO的监管责任,强制性推进了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对于违反法案的企业管理层等相关利益主体,规定了严厉的罚则。其中最为严格且影响最为深远的条款当属第404条款: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该条款主要包含两方面的要求:
第一,内部控制方面的要求。SEC应当相应的规定,要求按《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a)或15节(d)编制的年度报告中应包括内部控制报告,包含(1)强调公司管理层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系统及相应控制程序充分有效的责任;(2)发行人管理层最近财政年度末对内部控制体系及控制程序有效性的评价;
第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于“第一”中要求的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担任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公司应当对其进行测试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按照《萨班斯法案》生效时的约定,数千家大中型美国本土上市公司必须在2004年11月15日后结束的财政年度中遵守第404条款;其他某些中小型公司和非美国本土的海外公司的遵守日期则约定在2005年7月15日。由于此类公司执行起来确有难度,因此纽约证券交易所极力游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最终SEC同意将原先拟定的生效日期延期一年,至2006年7月15日。对于诸多在美国上市的海外公司而言,这一年的宽限期显得弥足珍贵。 一言难尽——话海外融资
截止2005年5月15日,2963家提前申报的公司已经披露了他们的404条款审计意见。其中,12.25%(即363家公司)获评不合格(实质性缺陷意见)。此外,已经有500多家公司披露了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有资料表明,40%在美国上市的海外公司在原定期限前难以达到404条款的要求,而中国公司的情况就显得更为紧迫。
目前,中国内地和香港一共有70余家公司在美国上市,其中包括我国四大基础电信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 不容忽视——海外上市公司融资成本的大幅攀升
据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对照“404条款”的要求,中国在美上市企业的整体准备状况较差、进展缓慢。而IBM大中华区负责市场工作的一位人士则认为,中国企业遵守《萨班斯法案》的难点在于内控指引框架,即依照法案所推荐和要求对照的美国COSO(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的赞助组织委员会)报告的理论体系,建立企业自身的内控系统。因此,某种程度上,去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来自于《萨班斯法案》的第404.条款,该条款最直接的影响是企业融资成本的巨大攀升。对于《萨班斯法案》404号条款引发的实际成本,有国际财务执行官(FEI)对321家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每家需要遵守《萨班斯法案》的美国大型企业第一年实施该条款的总成本将超过460万美元。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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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小时的内部人员投入、130万美元的外部顾问和软件费用以及150万美元的额外审计费用(增幅高达35%)。通用电气公司也曾表示,404号条款致使公司在执行内部控制规定上的花费已经高达3000万美元。对于所有在美国上市的本土公司而言,遵循该条款的成本都是相当高昂的,非美国本土的海外上市公司尤为如此。
对于诸多中国企业而言,其内部控制系统并没有达到法案要求的水平,因此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就成为海外融资企业必须支付的成本。根据法案的要求,每一个上市公司不仅需要构建制度所要求的内部控制体系,并且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表明企业内部有效地遵循了内部控制的规定,对于需要内部控制的每一关键环节需制定相应的过程文件并进行测试,以达到有据可查。此外,还需要指出企业内部控制的不足之处等。中国的海外上市公司,即使企业内部已经建立有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且具备各内部控制环节的相互牵制与制衡,然而要达到《萨班斯法案》的要求,且能够让企业的管理者有足够的把握与信心在企业内部评估报告上签字,绝非一朝一夕所能达到,尤其对于机构复杂、规模庞大的上市公司而言更是如此。距离这一要求,中国企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需要指出的是,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仅仅是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此后年报中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以及后续的会计公司对企业更为复杂的内部控制体系的测试与评价,都是法案本身带来的显性成本。然而,除此之外还存在制度所引发的隐性风险成本。根据《萨班斯法案》第906条款,对于欺诈罪的个人最高罚款可达500万美元,且最高的监禁年限为20年。因此,企业的高管人员对于企业内部的经营与监管责任需要承担高昂的隐性成本。据2005年的事实证明,自《萨班斯法案》生效以来,已经有超过500家美国公司的财务问题被揭露。
迫在眉睫——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紧急筹建
需要指出的是,法案中404号条款提及的公司管理者需要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根据COSO(美国反舞弊委员会缩写,现也有“内控指引框架”之意),有极严格的内容规定。其中内控体系建设囊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各个层次,涵盖企业整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远远超出我国内部控制规范所指的资产保值增值、会计资料翔实可靠等较为狭窄的会计领域,成为企业运作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对于我国海外上市的诸多企业而言,企业内部的控制体系在短期内由财务领域跨越至统观全局的战略领域,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因此,企业去美国资本市场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构建或改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目前,国内许多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已着手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环节进行整合完善,以提升内部监控水平,提高企业内部的控制能力,构建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已是迫在眉睫。 四大电信运营商就对《萨班斯法案》寄予了高度重视。有资料显示,中国电信总经理王晓初在2005年集团工作会议上曾强调,要进一步健全企业诚信体系,完善诚信制度,对照《萨班斯法案》,强化依法治企,加强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据悉,中国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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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萨班斯法案》的试点工作也已经在四省市展开。中国网通和中国联通同样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之中,致力于完善内控制度,以达到《萨班斯法案》的苛刻要求。此外,中石油公司在2005年就已开始按照404条款的规定,参考COSO的总体框架要求,立足于公司战略的高度,着手筹建内部控制系统工程,其涵盖了公司的各个层次,同时还专门成立了内控体系建设项目组。国内的能源企业、国有商业银行等,也正在加紧建设内部控制IT体系。 大权在握——PCAOB之寻租隐患
根据《萨班斯法案》的规定,成立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PCAOB),负责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案规定:PCAOB拥有注册、检查、调查和处罚权限,保持独立运作,自主制定预算和进行人员管理;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PCAOB实施监督;要求执行或参与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向PCAOB注册登记;PCAOB有权制定或采纳有关会计师职业团体建议的审计与相关鉴证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等;PCAOB对公众公司审计客户超过100户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年度质量检查,其他事务所每3年检查一次。PCAOB和SEC可随时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特别检查;PCAOB有权调查、处罚和制裁违反该法案、相关证券法规以及专业准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审计美国公司(包括审计美国公司的国外子公司)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向PCAOB登记。从中不难看出,PCAOB的权限涵盖范围非常广泛,且权力高度集中。 不可否认,众多财务欺诈丑闻中,会计师事务所都扮演了并不光彩的角色,严重违反了审计的独立性要求,以及基本的职业道德。因此,专门成立PCAOB来行使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职能亦无可厚非。此次美国从立法的高度赋予PCAOB拥有调查、处罚和制裁违反该法案、相关证券法规以及专业准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等权利。毋庸置疑,相对于会计职业团体,PCAOB的地位更为独立,且其职责受到来自立法的支撑,使得其执行的力度及效果得以保障。但是,赋予PCAOB如此权力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中所存在的潜在隐患。正如参议员Gramm所担忧的,PCAOB掌握了一部分会计从业人员的谋生权利,如果这种权利被滥用,则法案的实施结果很可能会与其初衷相背离。
根据利益集团假说,PCAOB作为一个独立运作的实体,也有其自身的利益取向,不可能达到完全的中立。
在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的情况下,权力高度集中的PCAOB,很可能基于利益的驱使,引发寻租问题。法案的实施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PCAOB对法案的执行,如果PCAOB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使得寻租得以实现,那么法案的实施效果将值得商榷。因此,在赋予PCAOB法定权力的同时,还需要有能够监控制衡的组织机构。在《萨班斯法案》中,明确规定授权SEC对PCAOB实施监督,因此SEC职责的履行程度直接关乎PCAOB的运作质量及法案的实施效果,至关重要。
背离初衷——会计职业界的逆向选择
有经验表明,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提高会计职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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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thari,Lys and Watts,1988)。但是,过高的法律风险,也可能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使得会计的整体职业水准受到影响。
由于《萨班斯法案》的严厉罚则,也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处于高度的风险之下,并将扩展至整个会计职业界。这样,由于会计师职业界面临的潜在风险将可能引发巨大的成本。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市场中不存在完全的信息使注册会计师能够识别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等所披露信息的真实质量,如果被审计公司整体的经营状况及财务信息较为真实可靠,则注册会计师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较低。反之,对于财务信息质量不高,且存在财务欺诈可能性的公司而言,注册会计师便置于较高的风险之中。因此,当不存在明显的信号或充分的信息对此加以区分时,会计师事务所会假定市场中所有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程度均值得质疑,财务信息质量不高,即发生所谓的“逆向选择”。基于该假设之下,会计师事务所会提高审计费用,将可能遭受的损失计入成本,由被审计对象承担。就此而言,上市公司无形中又承担了不菲的审计成本。 不仅如此,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的收费水准普遍上升,因此,较之从前,在同等审计范围及审计水平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水平将会降低,其整体职业水准将可能偏离法案设立的初衷。
是非功过——评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距《萨班斯法案》的颁布至今已经将近4年,美国本土的上市公司亦于2004年经历了《萨班斯法案》的洗礼。不可否认,由于《萨班斯法案》苛刻的条款以及沉重的罚则使得许多欲在美国上市的海外公司望而却步,因此放弃美国的资本市场,转而在香港或伦敦上市。一定程度上,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受到了阻碍。有资料表明,1999年美国股市中的退市公司仅有30家,2004年已经升至135家,尽管这其中不排除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转换上市地点,但是《萨班斯法案》的影响仍不容忽视。同时,已经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则因为违反了法案的相关规定承受了巨大的风险与成本,因此《萨班斯法案》自发布以来,其是非功过就颇受质疑。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萨班斯法案》的规定尽管苛刻,却代表了内部控制体系的一种发展趋势。随着资本市场的日渐成熟完善,以及运作规范性的不断提升,不管香港还是伦敦的资本市场都会向此发展方向迈进,不同之处可能仅仅是实施时间的早晚,以及制度严格程度的差异。正如澳洲会计师公会北京委员会会长、普华永道合伙人廖仲敏所言,《萨班斯法案》反映的是一个方向,无论在英国、欧盟,包括香港、新加坡,都是朝着这个方向走的。也曾有“中国是否会建立自己的《萨班斯法案》”的猜测与讨论,也说明我国资本市场对该法案给予的高度关注,同时也传递出一种可能的预测,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亦会逐步加强。 此外,投资者对于《萨班斯法案》所持的态度十分积极。如果不能有效地遏制财务欺诈案,投资者所受到的损失将远远超出管理层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同时也存在引发资本市场崩盘的潜在风险。法案的设立就是基于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的理念,因此法案的实施对于维持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的信心,促进诚信社会的构建,以及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无疑将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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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在美上市公司谨慎迎接“萨-奥”大考
2006-7-15 中国证券报 俞靓
今年7月15日,饱受争议的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简称:萨-奥法案)“404”条款就将对在美上市所有公司生效,该条款要求在美上市公司编制的每份年报都应包括“内部控制报告”。
按照该法案生效时的规定,非美国本土公司的遵守日期原定在2005年7月15日。考虑到执行难度,美国证监会同意将原先拟定的生效日期延期一年至今年7月15日,实际生效为06财年结束的12月31日,但对于一些中国在美上市公司来说,时间仍然相当紧迫。
成本挑战巨大
404条款要求上市公司保证有一套“充分的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结构和程序”,细化到产品销售的条件、记录付款的时间和人员等每一个环节,披露所有实质性缺陷,同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为管理层的内控保证做出证明并披露所有“材料缺陷”,违者将面临严厉的惩罚措施。
“这对中国企业来说是个极大的挑战。”普华永道合伙人陈少瑜告诉记者。 他说,建立内控体系的过程严密而繁杂,而该条款要求的成熟内部环境、风险评估和反馈、信息与沟通、监控措施等方面,恰恰是中国公司的薄弱环节。去年,UT斯达康、前程无忧等数家公司在美遭遇了数起集体诉讼。原因就在于这些公司的内控程序多流于形式,监管也比较松懈。
然而,为实现404条款的要求,上市公司为此将付出的成本令人咋舌。统计资料显示,大型美国公司在404条款实行第一年为建立一套内部控制系统的成本平均高达430万美元。
这些成本包括35000小时的内部人员投入、130万美元的外部顾问和软件费用以及150万美元的额外审计费用。陈少瑜介绍说,企业规模越大,意味着在满足404条款过程中付出的成本越高。
对大部分中国公司而言,选择国际知名的中介机构和内部团队携手建立符合404条款要求的内控机制是可取的办法。中石化、中国移动、百度等都是这么做的。中石化相关负责人对记者透露,中石化花重金聘请国际知名的中介机构毕马威协助建立该条款要求的内控制度,而中国移动内部人士则表示“难度大,成本也超出想象。”
百度的CFO王湛生对此表示。由于百度业务扩张迅速,内部结构需要不断改变,使得“404”工作涉及内容不断更新,工作难度也加大了不少。
风物长宜放眼量
虽然404条款要求苛刻,其要求又恰好是中国公司的“软肋”,大部分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却并没有为此“折腰”,相反以此作为激励,加速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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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石化相关负责人介绍,中石化很早着手准备内部控制体系。2004年10月31日的董事会就批准了内控制度的议案,全公司下发试运行后,并在最近做了一次修正。该负责人表示,“对中石化来说,404条款基本不成问题了,我们对此信心十足。”
“这对公司治理环节薄弱的中国公司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陈少瑜认为,就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来说,每个公司发展的思路是一致的,区别的只是不同公司与404条款所要求的状态距离不一。这既是挑战,也会带来加速提升的动力。
百度首席财务官王湛生则表示:“404条款总体来说对百度是一个好的契机,对公司内部各个工作环节都将产生影响。实质上会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最大限度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
中石化的相关负责人也认为,404条款主要针对财务风险、财务作假等,对公司如何控制财务风险、公司运营风险等提出了高要求。这也是国内公司比较薄弱的环节。不过,通过严格执行这些条款,对于上市公司提高内控效率和自身公司治理将非常有帮助。
据中石油有关人士透露,该公司为此专门建立的《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已签署发布,对涉及的100余个相关制度、规定和规范进行了制定、修订和完善。这将极大的提高中石油公司治理结构和竞争力。
1.3、赴美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升级(节选)
06-7-10中国证券报 卢怀谦
从今年7月15日开始,所有在美上市的公司,包括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230家外国公司和在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都必须执行萨-奥法案。这样一来,44家在美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纳斯达克28家、纽约证交所16家)将受到更大的诉讼压力。因为该法是1930年以来美国处罚措施最严厉、最具影响力的公司法。
2001年以来,安然公司、世通公司作假丑闻曝光后,由此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了一时间美国有300多家上市公司申请破产保护,金融市场一时风雨飘摇。美国参、众两院2002年迅速出台了萨-奥法案。新法案针对上市公司增加了许多严厉的法律措施,弥补了美国上述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成为继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大萧条以来,政府制定的涉及范围最广、处罚措施最严厉、最具影响力的公司法律。这一法案法律效力适用于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约1.4万家公司,其中也包括中国公司在内的非美国公司。
该法加强了上市公司内部约束体系和经营控制者(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自我约束机制的建设。该法案要求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在公司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一旦财务报表被证实存在违规不实之处,首席执行官将面临10年到20年的刑期和100万美元到500万美元的罚款,按刑期而论,这相当于美国持枪抢劫的最高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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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业内人士介绍,404条款是萨班斯法中最难操作、最复杂、耗费成本最高的一个条款。该条款规定,在美上市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活动的记录不仅要细化到像产品付款时间这样的细节,而且对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404条款涵盖企业运营各领域,将引起整个企业控管流程的改变。
据国际财务执行官组织对321家企业调查,每家遵守萨-奥法案的美国大型企业第一年实施404条款总成本将超过460万美元:包括35000小时的内部人员投入、130万美元的外部顾问和软件费用及额外审计费用。通用电气公司表示,404条款使公司内控成本高达3000万美元。
全球最大机械制造商卡特彼勒公司在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中称:“公司相信404条款的确带来了一些好处,但是沉重的成本也让美国企业倍感压力,这主要来源于404条款的重点要求。”
交易所面临失血风险
正是因为萨-奥法案对美国本土以外的公司严厉得近乎苛刻,加大了其上市成本和集体诉讼风险,很多海外公司对美国这块往日的上市融资热土退避三舍。该法出台后,全球最大的10笔IPO中仅有中国人寿选择在美国进行首次公开募股,中国企业到纽约证交所上市的步伐明显放慢。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海外上市,作为5年来全球规模最大的IPO,在一开始就放弃了在美国上市的考虑。去年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中国企业,只有无锡尚德一家,融资额不足4亿美元。
法国Marzars公司日前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欧洲公司中,竟有高达17%的公司表示考虑从美国退市,以避免萨-奥法案的羁绊。
对交易所而言,财务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其吸引全球优质企业IPO(首次公开招股)的能力和股票交易量。于是,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公司今年以来不惜重金分别到欧洲收购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泛欧证券交易所,希望可以绕开萨-奥法案的监管范围,并对冲本土市场中海外客户“失血”风险。
纽约证券交易所首席执行官约翰·塞恩认为,对于考虑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来说,萨-奥法案是一个严重威胁,“对任何有意进入这一市场的国际公司而言,对集体诉讼及其对公司影响的忧虑,无疑是一种负面影响。美国在吸引海外企业上市方面,正在失去吸引力。”
纳斯达克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鲍勃·格雷菲尔德近日也表示,希望明年国会及其他与美国证交会有关的立法机构对萨-奥法案,特别是其中严厉得近乎苛刻的404条款作出修改,以避免矫枉过正。
美国国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席汤姆·费尼日前在国会山呼吁,尽快对萨-奥法案实施修改。他起草了一份法案,要求监管部门给予占美国上市公司数量80%比重的小型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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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除404条款的特权。他说,如果不进行改革,伦敦和卢森堡的股票交易市场将超过美国,成为更具吸引力的市场,资本不可避免地将大量从美国外逃。
1.4、考克斯破修正萨班斯法案传言
2006-08-03 上海证券报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考克斯周二公开表示决不会重新修正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但强调颇具争议的404条款在执行时需要改进。而之前有猜测称,美国证交会本周将出台新的404条款。
考克斯发表此番讲话恰好是在美国财长亨利·保尔森首次发表公开讲话后的第二天,保而森并没有直接提到萨班斯法案。考克斯称,“在正确处理公司问题上,(萨班斯法案)的影响力有时过于宽泛。”
考克斯在为萨班斯法案辩护时,特别提到404条款中有关规定:公司高层有建立和维护适当内部控制结构和财务报告程序的责任,并且需通过外部审查批准。这一规定令萨班斯法案成为全美商界共同攻击的目标。
当被问及是否会修改404条款时,考克斯表示将咨询美国国会。他表示:“证交会是一个高效的机构,我们有足够的监管权力与上市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共同复审404条款的实施情况,并且符合国会的意志。”
批评者们则认为,证交会与会计监管部门未能就公司需要接受审查的具体细则提供清楚的释义,而且他们认为这种模棱两可还给公司造成额外的负担,因为审计部门会因不明确条款作出无谓的审计。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第三节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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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该境外公司应符合本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四十一条 本节所述的权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产权争议; (二)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十二条 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办理核准手续时,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
(一)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三)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 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后,设立人或控制人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第四十四条 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 (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三)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章程; (四)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五)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 如果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公司还须报送以下文件:
(一)该境外公司的开业证明和章程;
(二)特殊目的公司与该境外公司之间就被并购的境内公司股权所作的交易安排和折价方法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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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商务部对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文件初审同意的,出具原则批复函,境内公司凭该批复函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
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
并购导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等事项变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凭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商务部就特殊目的公司相关事项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变更核准手续,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第四十六条 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预先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第四十七条 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境内公司应自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文件。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如果境内公司在前述期限内未向商务部报告,境内公司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并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融资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
(一)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 (二)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三)并购境内企业。
在上述情形下调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收入,应遵守中国有关外商投资及外债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果调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收入,导致境内公司和自然人增持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或特殊目的公司净资产增加,当事人应如实披露并报批,在完成审批手续后办理相应的外资外汇登记和境外投资登记变更。
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或者结汇。资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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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帐户保留,也可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后结汇。
第四十九条 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且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当事人继续以该公司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适用本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规定。
2.2、商务部紧箍红筹模式 外资并购新规箭在弦上(节选)
2006-7-16 21世纪经济报道 秦旭东
本报获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将出台。
由于去年关于“红筹上市”模式的争论反复纠葛,监管部门再次就此议题“卡位”——以后红筹上市将以经过商务部审批为前置程序。
操作性的加强,还体现在监管环节——针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是一个重点。 按照《规定》,今后境内公司和自然人通过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并购境内关联公司,必须向商务部报批。当事各方还需要进行关联关系说明,如果双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的,应该向审批机关披露最终控制人,并就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 专家分析,之前证监会、外管局的相关规定也对“实际控制方”和“公允市场价值”做过类似规定,但是由于国内资本外流再返程投资的情况近年大量增加,先前仅对“同一管理层”作特别要求,实践中容易被规避。
而此次的新规,密织了监管之网,要求披露“最终控制人”,甚至还明确规定,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
根据新规,哪怕这个境内公司的老板变更了国籍,也不能改变其中国公司的企业性质。
除规范申报者的义务外,《规定》对监管部门职责的界定也更详细了。
比如,被并购企业为上市公司,还要按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而如果并购导致国有股权变更或国有产权转移的,则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定价。 据悉,此前也是由商务部牵头,国家数部委曾共同参与起草过一份文件——《关于企业跨境换股的规定》,其草案也一度流传于坊间,但迟迟未出台。不过,专家告诉记者,这个草案的内容已经被“吸收合并”到了此次即将发布的《规定》中,不会再单独发文了。
据康达律师事务所娄爱东观察,这是商务部的文件第一次明确规定这种并购方式,并且给出了详细的规则,“尽管实际操作上可能不会那么容易,但这毕竟是个重大突破。” 娄爱东律师说:“以前关于跨境换股有概念但无操作指引。虽然去年外管局75号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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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提到股权置换的方式,但是实际当中从未批准过一例跨境换股的海外上市。”
而广信律师事务所全朝晖律师坦言,这种方式在现实中早就存在,只不过是不会直接以股权置换的方式报批。通常的做法是,并购中部分用现金,部分用股权,具体操作就是在资产估价上做文章。“明的部分用现金,暗的部分用股权。”全说。
针对于此,《规定》要求今后“必须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作尽职调查,分析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
惟有如此,商务部才会对并购报送文件初审,并颁发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而境内公司也据此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境内公司股权结构要恢复到之前的状态。
与此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第四章第三节的标题用了两个“特殊”来表达——“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殊规定”。
所谓“特殊目的公司”,指的是业界俗称的“红筹上市模式”,即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
“商务部参与起草的法规和文件中,(对跨境换股进行规范)还是第一次。”
《规定》要求,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时必须到商务部申办核准手续,而且须报送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之后才能办理外汇登记。 当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时,也要经商务部批准,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在以前,红筹上市只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核。 同样的,如果一年内不能完成这些“规定动作”,“比赛资格”将被取消——附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必须恢复。 此外,一旦特殊目的公司完成了境外上市,则境内公司必须在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上市情况,并向外管局报告融资收入调回计划。
《规定》指出,融资收入调回可以采用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等方式。
“这比之前要透明很多。”一位律师说。
但这位律师也表达了业界的担心,他说,之前对外商投资,是按照投资规模和投资产业类型,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省级部门审批。这次的规定实际上严格区分了真外资和假外资——返程投资,并区别对待,事实上将返程投资的审批全部收归到了商务部本身。 “虽然商务部的审批较之地方更为规范和严格,但是所耗时日往往更长。”
2.3、疏通拴塞假外资末路 红筹模式生死时速(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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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20 21世纪经济报道 秦旭东
“总体说来,规定详细,透明度高,将十多年来实践操作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规则明晰化了。”广信律师事务所全朝晖律师给出了一个初步评价。
自2003年证监会取消“无异议函”制度以来,“小红筹”这条通道上基本只有来自外管局方面的有关外汇的监管。
尽管这条路径在去年曾遭到外管局11号文和29号文的“误伤”,但随后的75号文基本解决了这个“栓塞”。而此次的外资并购新规也是75号文之后第一个对红筹上市模式做了明确规定的部委规章。
按新规定,“对‘小红筹’和‘大红筹’的监管基本上趋向一致了。”全朝晖分析说。 通力律师事务所马光远博士告诉记者,他和同行们研究后的看法,“总体是很正面的,其中涉及逃汇、估值偏低等问题,确实需要有效监管,而且有了详细的规定,包括需要报送的文件、审批程序等,确定性、规范性也增强了。”
高能资本有限公司基金经理陈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跨境换股”渠道不通,红筹上市需要大量外汇,一般需要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者借道“过桥贷款”,“现在可以直接换股了,会节省不少时间和成本。”
陈实透露,企业、投行、律所和相关的中介机构,都在密切观望政策的方向,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方式。
比如,按新规,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实现境外上市,相关的审批文件有个“一年的有效期”,其间如不能完成上市,相关资产和股权结构要恢复原状,“所以上市安排在时间上必须踩好点。”陈实说。
但他同时认为,关键还是看商务部审批的效率和裁量权把握的松紧。以往地方上的类似审批,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而商务部通常要三四个月。
“商务部的审批肯定比地方规范严格,但是如果不分企业和项目规模的大小,审批一律收归商务部,大家有些担忧。”业内一位律师也表示,非常关注审批效率和松紧的问题。 他说:“商务部有审批大盘股的经验,但是对小盘股的审查要素、时间把握应该有所不同。而且,全国那么多项目,从人力资源和管理成本上看,也值得考虑。”
这位律师还表示,其实大家还关心政策的鼓励方向,这和审批的松紧直接相关。而新的政策方向已经在影响市场的苗头了。
他所在的律所,最近就有两个采用“红筹模式”赴伦敦上市的项目,“肯定会受到影响了。”而他们刚刚签下的另外一个项目,已经决定在深圳上市了。“想到香港发H股,但是成本高,而且很难达到审批要求;通过‘红筹模式’吧,外汇回流等要求带来的成本也不小。”
2.4、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新规将出(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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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8 中国证券报
首次明确股权交换规定
《规定》的第四章,第一次明确界定了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以股权并购的条件,并规定了申报文件与程序。
汇衡律师事务所的饶尧律师认为,以股权作为支付方式的行为在国外非常普遍,对于境外企业与我国国内企业进行股权置换,以前进行得非常少。主要原因有二:首先,我国外汇管制是基于货币流动为基础的,其次,股权交换成功后,对国内企业来说,成为了境外公司的股东,那么对境内企业对外投资的规定,也适用于特别审批程序。“从新的规定看来,这两个挑战都可以克服,我国企业与境外企业的股权交换有了基本章法。”他表示。
DLA Piper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李大诚(Rioky lee)律师介绍,以前股权交换可以说是“灰色地带”,并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和控制。“许多项目既通过合同行为,也通过现金购买的方式,达到股权交换的目的。”而现在,可以说是用一种可操作的方式、严格的法律术语规定了股权交换的流程,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联合证券并购私募融资总部总经理刘晓丹认为,股权交换方面的规定具有“前瞻性”。股权交换在国际上比较通行,但在国内还是以现金交换为主,大多数还未涉及到交换股权。但因为这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因此可以说是为未来预留空间。 明确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和角色
《规定》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引起业内人士极大关注。《规定》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在交易环节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了界定。
第四十三条规定,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境外母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并向外汇局报告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外汇局监督实施。如果在前述期限内未报告的,境内公司加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此外,《规定》还特别要求,已完成境外上市的特殊目的公司可采取三种方式将融资收入调回境内:第一,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二,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三,并购境内企业。至于境内公司及自然人因特殊目的公司清算、减资、转股、分红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30日内全额调回境内结汇。
饶尧律师认为,此举使得国内公司在境外的融资收入必须调回国内,意义重大。它明确规定了境外融资的资金用途,同时大大加强了所融资金调回境内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同时,《规定》第三十八条对特殊目的公司作了具体规范。第三十九条指出,“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境外母公司设立时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饶尧律师认为,此规定是在原先外汇局发的“汇发200575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规范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其的监管。但是,这里对特殊目的公司的界定限定于“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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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上市的方式在境外融资的企业就不适用于此规定。李大诚律师亦认为,这个领域应该是此规定引起较大争议的部分。
《规定》的30条中,第一次提出要做尽职调查,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并购顾问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并购是否符合规定的其他要求作尽职调查、分析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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