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交警开罚单20元,但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一致需要交罚款吗

2020-11-24 来源:钮旅网

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存在复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法停放的机动车可以口头警告并要求驶离。如果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可处罚款20元至200元,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拖车不收费,应及时告知停放地点。

法律分析

关于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的问题,涉及到的情况交复杂,需要具体分析,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拓展延伸

交通违法罚款:姓名与身份证号不一致如何处理?

当遇到交通违法罚款,而姓名与身份证号不一致的情况时,您应该采取以下步骤进行处理。首先,您可以联系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解释姓名和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其次,根据当地的规定,可能需要填写一份申诉表格,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申诉后,等待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在此期间,您可能需要配合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最后,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您可能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罚款或采取其他措施。请注意,具体的处理方式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咨询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指导。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行为,应予以警告并立即驶离。如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则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拖车费用,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对于交通违法罚款中姓名与身份证号不一致的情况,可联系交通管理部门解释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进行申诉。处理方式可能因地区而异,请咨询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获取准确指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送达日期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公告应当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为送达。

公告内容应当避免泄漏个人隐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