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环保燃烧散煤处罚依据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国家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成煤炭资源严重浪费或者破坏的,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不执行煤炭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继续进行违法行为或者使违法状态持续的;在两年内再犯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同种违法行为的;屡次违反煤炭法规的。
(一)使用燃煤食堂灶、营业性饮食炉灶(风炉)、茶水炉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改用清洁燃料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燃煤锅炉、热水炉未按规定要求改用清洁燃煤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在延期期限止仍不采用清洁燃料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止仍不改换清洁燃料的,处以4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食堂灶、营业性饮食炉灶(风灶)、茶水炉、锅炉、热水炉的单位改用清洁燃料后,未达到环保要求或有扰民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四)采用清洁燃料的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昆明市使用清洁燃料合格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已改用清洁燃料,并经环保部门发证,但又擅自改用燃煤的单位和个人,属食堂灶、饮食炉灶、茶水炉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锅炉、热水炉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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